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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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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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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黨鐵的鐵閘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
⁃ 禁足灣仔站20米範圍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黃,翁(12-19) #提堂 (#1105觀塘 刑事毀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2 *
D3黃
D4翁

官提醒報到未成年人身份資料限制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與律政司商討其他方法處理
控方不反對,
🚧押後案件至8月3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31灣仔 #轉介文件

👥D1: 楊(25), D2: 湯(20)

控罪:
(1) 暴動 (D1, D2)
二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3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審理地點為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裁判官批准D1更改報到警署地點,及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8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陳炳宙裁判官
👤黃(29) #提堂 (#20200116上水 製作爆炸品)

曾經還押約28日,於今年情人節在高院成功保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3531

案情: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
(摘自明報)

備註:警方曾要脅被告「唔認就做死你老婆同媽媽」

控方申請押後10星期以等候化驗報告結果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希望是次是最後一次押後,陳官指他無權干涉律政司及警方工作進度,請辯方自行向律政司作書面申請。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全被拒
宵禁2100-0900改為0000-0700
報到時間更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5日粉嶺法院第一庭09:30再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29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 潘(24), D2: 李(21), D3: 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 襲擊警務人員 8582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8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至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作審訊程序。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18理大 #答辯

雷(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11月18日理大被圍困第二天,大批市民到油尖旺一帶嘗試 #營救理大 ,但最終過百人被捕。事隔半年,在5月15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准保釋;6月18日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元朗 #判刑
速報

關(25)
第一控罪:十個月即時監禁
第二控罪:四個月即時監禁
同期執行,合共十個月。

林(20)
第三控罪:更生中心
第四控罪:五百元罰款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背景:
2019年11月中,網民發起「神獸罷鷲」行動,在各區遍地開花。其中將軍澳尚德邨附近的示威,警方派出卧底警員身穿黑衣及戴口罩,喬裝示威者混入人群,卻遭在場人士踢爆及搜出伸縮警棍,並將它掉進坑渠內。有隨後趕到的防暴警將半身伸進坑渠內,但仍未能尋回該支伸縮棍。卧底警終在防暴警保護下離開。

----------------------------------
第一宗:

A1劉(24)
A2林(29)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A1,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3) 非法集結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4) 暴動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A2申請取得護照每一頁的彩色影印本,並於7月14日後在區域法院登記處提取,並支付相關影印費用

----------------------------------
第二宗:

盧(21)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於非法集結中配戴耳掛式口罩,以不能辨認其身份。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
第三宗:

吳(21)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
第四宗:

雷 (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正在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
第五宗:

13歲手足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 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宣基中學附近,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

(4) 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使警員X受傷。


反對修訂控罪
申請匿名令,禁止公眾及傳媒披露被告姓名及其他可供識別身份的資料,並禁止拍照

----------------------------------

案件押後至 9月1日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9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9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陳及A3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陳及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張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張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張及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張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D1及D3申請押後以與D2法律代表討論案件
D2申請押後以等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D1及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新案件

D1符28
D2廖23無律師代表,自行申請保釋
(另事在押期間9月2日先出到)
D3梁18
D4林1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公安18)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公安17A)(交替控罪1)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明知而參與違反245公安條例13條的公眾遊行,是未經批准的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公安18)
指控D1-D7在2019年12月25日在控罪一以外牛頭角偉業街德福一期及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公安17A)(交替控罪3)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在控罪二以外場合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德福花園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明知而參與違反245公安條例13條的公眾遊行,是未經批准的集結

據悉兩條控罪(各有一交替控罪)主要是時間分別,控罪1發生於7:50-8:26pm,控罪3發生於8:27-8:40pm

辯方申請押後攞文件

🚧押後案件至9月3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D2保釋申請被拒,還押,放棄8天🔴

D1,3,4,5,6,7批准保釋候訊
新增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居報稱地址
不離港
宵禁令12-6
禁足德福廣場
每星期報到三次(控方要求每週一次,官視案情嚴重,要求三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8將軍澳 #提堂

盧、林(20-23)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10月8日在港鐵將軍澳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物

背景:
政府在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多區示威衝突。二人在10月8日凌晨被捕,10月9日首次提堂時,D2林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控方要求D1盧禁足所有港鐵站,惟裁判官認為不合比例,二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損毁」罪,5月5日改控「入屋犯法」罪,5月1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申請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新案件

梁 (36 )
控罪: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2019年12月25於德福廣場平台餐廳茜廊外公眾地方攜有
1)一支鐳射筆(3B等級)
2)一把折疊刀
3)一個可套兩指的指節銅套
4)一把鎖匙形折疊刀
5)一把圓形折疊刀

辯方未準備好答辯
押後案件至9月1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批准保釋候訊
新增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
居報稱地址
不離港
宵禁令12-6
禁足德福廣場
每星期報到三次(控方要求每週一次,官要求三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未有出示身分證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確認得到法律意見將轉介到區域法院。

D3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為0000-0700
裁判官批准

D4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為0000-0600
裁判官拒絕

D6申請取消禁足令
裁判官拒絕

D7申請可離開香港及取回旅遊證件,並增加現金擔保由$1,000至$50,000,人事擔保(姐姐)$50,000,並每個月回港報到一次。
裁判官拒絕首項要求,批准取回旅遊證件2日,辯方表示將於下堂9月10日會再次提出申請。

D9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裁判官批准

D11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0000-0700
裁判官拒絕

D15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0030-0700
裁判官拒絕

D16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2300-0600
裁判官批准

D1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
裁判官批准

控方申請加強D5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一次報到變成三次
裁判官批准(由7月25日開始)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9月1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以準備轉介文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裁決速報

特別事項: 被告招認的自願性爭議
主要爭議pw2口供,細節後補。

裁判官不信納pw2證供,相較之下被告作供較合理,故裁定被告於特別事項爭議下為誠實可靠證人,相反pw2作供時多次以「唔記得」、「唔清楚」答問題,所以被裁定不可信。

一般事項:詳情後補
裁判官裁定pw1 證供前後矛盾,不能信納pw1證供。

由於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被告干犯所有控罪書所列的控罪元素,裁判官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有訟費申請,獲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元朗 #判刑
D1 關(25)
D2 林(20)

控罪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D1)
控罪二:管有攻擊性武器(D1)

控罪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D2)
控罪四: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背景報告
D1:
背景報告十分正面,被告是一個非常勤力,並且清白的成年人,他和家人過著和平生活,他當時受到一些網上言論的指使,導致一失足成千古恨。

他的家人及朋友對他有正面評價,有到法庭支持被告。被告於還押的15日已經有深刻反省,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被告失去自由令他印象深刻,將不會再犯此罪。辯方律師引用一澳洲案例中的判詞,考慮於事件中無人受傷,亦無物件受損,希望法庭給一個機會年輕人。

裁判官質問第一被告所帶的物件是否可以製造汽油彈,辯方律師表示控方已同意上述物件是不能製造汽油彈,並認為法庭不能假設被告的動機是製造汽油彈這樣負面的目的。
--------------------------
第二被告
索取的勞教報告表示因為被告超重,不能進入勞教,不過可以進入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十分勤力,犯了這罪是因為守法意識薄弱,並交上於還押期間寫一封信。被告於這15日還押期間十分內疚,家屬經常的探訪令第二被告認為自己沒有盡到兒子責任,已經有深切反省,明白要用理性表達訴求。希望法庭採納社服報告採用161-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法庭經過10分鐘休庭後, #判刑 如下。

第一被告現年25歲,單親,無刑事定罪記錄。報告中提到被告十分愛護家人,並已作出深切反省,然而法庭不能忽略案件嚴重性。於本案,被告辯稱帶這些物品為自我防衛,法庭不認同管有6瓶載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物液體、2罐石汽油、2個打火機、2塊爛布、1個漏斗、1個錘及1支登山杖是用作保護自己,這些更會傷害他人,對他人而言十分危險。而雷射筆更會傷害他人眼睛。因此法庭需要有即時監禁式的懲罰,以讓被告有深刻反省。

控罪一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為10個月。控罪二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變為4個月。
兩項控罪與同時發生,因此刑期會同期執行,即合共10個月。

第二被告現年20歲,單親,希望畢業後到日本繼續學習。當日,元朗721事件令被告感到不安,因此帶了案中工具,並仍然堅持到案發現場。法庭認為,被告於這種時候帶這些有一定殺傷力的物品到這個地方,是十分嚴重的。被告的行為需要受到法律懲處,因此法庭不能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

控罪三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控罪四則判$500罰款。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由於法庭保安安排混亂,直播員未能進行1600案件直播,敬請留意資訊部剪報

直播員註:因為安排混亂搞到冇得旁聽真係好扯火:)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805黃大仙 #提堂

🌟此為1430提堂的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其。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案件押後至九月三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大埔

陳(49)
控罪:襲警 (涉踢向警員X腿部)

控方申請押後等候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但希望是最後一次,因已是第三次押後。

押後至8月17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直播員按:一分鐘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將軍澳
#審訊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於10月7日於將軍澳,約200名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扔雜物。被告見警員增援後向唐賢街逃跑,被告人滑倒後,警方成功追截,混亂中被告人推了警員胸部

以自簽守行為結案,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2,000
*24個月不可再干犯有關暴力行為的罪行
*堂費:$1,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11天水圍

盧(21)

控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下令被告以自簽方式處理案件,即
守行為24 個月
及 自簽二千元

相關證物亦被沒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提堂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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