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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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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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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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 #提堂 #藍絲 🚹
🕝14:30
👤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0吋長廚房用切肉刀)

案情:2019年11月11日0937時前警員(控方1、2證人)收到消息指,清水灣道坪石邨附近、連接坪石邨及牛池灣街市的天橋下,有示威者設路障,警員到場後見到橋上大約有200名示威者,有人大叫橋上有人拿刀。控方1、2證人上橋後見被告右手拿10吋長廚房刀,叫群眾勿再傷害他「嗰班人打我先,我先攞刀嚟報仇」。被告指09:00左右與男示威者有紛爭被拳打,所以回家拿刀想與男示威者理論。

(插曲:藍屍廢老耳殘)

插曲2: 曾爭拗公安條例第33條控罪嚴重,是否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爭拗。

⭕️同意案情⭕️

求情理由:
。被告年紀(老)
。懊悔
。願意承認事實
。指當日飲茶後返家途中與年輕人有口角,眼角有少少受傷,在家一時衝動,於是拿刀再次回到現場與人理論,並非有組織預謀
。與鼓吹攻擊市民或示威者的組織無聯繫
。刀是家人於日本買回來的手信,在家中是廚具,並非三合會用的刀
。醫療紀錄(心臟(?)中風、糖尿病)

自簽$2000,守行為兩年,期間不得干犯與暴力或攻擊性武器有關控罪。堂費$1000於擔保金扣除,證物一(刀)充公。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裁決 #襲警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不爭議錄像顯示案發時候的情況,控辯雙方承認P1真實,被告不爭議PW1曾跌下、被告有接觸PW1

是否有襲擊意圖
因為位置問題,辯方指PW1 PW3與事實不符,唯法庭認為PW2視野清晰,在2至3米距離觀察,中間沒有阻隔,觀察到被告跑向PW1並用手從後推跌,PW3在被告事後大嗌「警察,停手」亦符合情節

PW1 向前跌沒能看見,防線以並列形式向前推進,他並不預期非警員插入防線,認為同事互相推撞反應當時情況,符合情理

法庭裁定PW1至3的證供清晰及直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人供稱在文記車仔麵用餐後,因對現場示威情況感到八卦而上前觀察,不爭議的景象是現場有多翻廣播呼籲示威者離開,現場有示威者利用雜物堵路,用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被告在盤問底下亦承認聽到廣播,但沒有留意亦不清楚內容

被告是怎樣推跌PW1
被告說忘記了是否用手推跌PW1,而對於自己跳高雙腳離地的關鍵動作,被告人供稱沒有意識到,法庭認為被告人刻意迴避問題

被告是八卦還是參與示威
法庭認為被告的裝束與現場示威者無異,被告當時戴上頭盔,手戴勞工手套,現場錄像與被拘捕拍到被告身穿的裝束一致,被告被問及何時戴上,被告表示忘記了

法庭質疑被告為何吃飯要要戴上手套,保護自己的心態亦不合理,如果愛惜女朋友,又為何要去那裡吃飯

被告在現場從來沒有打算打電話了解女朋友情況,認為跑步比打電話快,唯法庭留意到被告人日常有與女朋友通話的習慣,而現場有障礙物及防線,充滿阻礙,被告的解釋令人疑惑

被告供稱奔跑過程中閃避不及撞倒PW1,錄像拍到被告人主動走入防線,並衝向他們,並非如被告供稱突然發現,被告的證供不攻自破,法庭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女朋友不在現場,指出車仔麵泊車位置,與被告證供相符,說在朋友通知才知被告被捕,證供明顯為配合被告

法庭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而女朋友是為了配合被告脫罪而作供,因此亦不接納被告及女朋友的證供

是否有意圖?
被告的路線顯示被告是有目的、意圖及意向

PW1當日只是穿著防暴衣服,沒有穿著戰術背心,錄像顯示被告在馬路右方急速奔跑,前方滿是警員,唯一可能是以PW1及其背脊為目標,目的是為了把PW1推倒並用身體壓住,被告的行為是蓄意的

案發時,PW1投入推進,PW2從後方觀察見到被告蓄意推PW1,因此判斷為襲警,而非提醒被告人小心,而PW3的觀察亦吻合PW2的供詞

被告受重重包圍並不可能襲警
被告以襲擊為目標,意圖破壞警方防線,逆向奔跑企圖逃離現場,竭盡步伐逃跑,被告亦承認自己有逃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幹,對於被告企圖逃跑的行為是否引證自己犯罪的證據,陪審團需要考慮兩個問題 ① 是否有企圖逃離 ② 為什麼要逃離,需考慮是否有其他無辜理由,而法庭對兩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被告是有企圖逃離而且沒有其他無辜的理由

被告供稱認為警員無心聽取他的解釋,但被告人沒有嘗試解釋或道歉就妄下判斷,唯一的可能是被告認為自己年輕跑得快,被說穿了才逃脫

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於單親家庭長大
*於工作上十分盡責
*案件中被告的傷勢
*訴訟帶來的壓力

判刑:法庭認為被告人的傷勢是自己逃跑所造成,而本案較嚴重的襲警罪檢控,加上被告是偷襲PW1,可幸的是受襲警員並沒有受傷。根據案例法庭必須保障執法人員,監禁是唯一的考慮,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監禁,看不見其他減刑因素

總刑期:3星期監禁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2旺角
#答辯

譚(2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月2日在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2支士巴拿、鐵鎚及2包索帶

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辯方沒有證人。

預計一天審訊,押後至10月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律師指昨日已經通知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但控方表示沒有收到。

裁判官提出法庭的看法,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當日律政司堅持簽保守行為。如果律政司是用同一把尺,看不出為何此案件會有不同處理,辯方律師不妨再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下午2: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保釋條件放寬,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及取消宵禁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2019年6月12日在添華道襲擊警長430。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詳情容後再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講述各警員證人案中角色)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於盤問下指感覺3米,同時確認於記事册內最初寫5米,後改為3米

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PW2是控方主要依賴的證人,作為唯一於現場目睹事發經過的關鍵證人,他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本案關鍵。PW2作供時卻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撿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PW3 指被告有逃跑,但PW1林督察在主問時聲稱當時被告觸手可及, 盤問時改稱相距 1至1.5米,PW2說法是雙方距離約1個身位(45cm)。可見證人對關鍵細節,說法有根本性矛盾

而PW4確認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盤問時承認純粹從被告當時的特徵,推斷其中一名片中人就是被告。本席認為,有關片段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為與證人證供及證物存在矛盾,本席不可穩妥地依賴他們的觀察。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仍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不是聲援
10:30 案件
江詠虹(49)、李潮偉(38)

控罪1 - 普通襲擊:
控罪2 - 普通襲擊: 襲擊黎姓女子
控罪3 - 襲擊導致他人受實際傷害: 襲擊黃姓男子
控罪4 - 襲擊導致他人受實際傷害: 襲擊陳姓男子
控罪5 - 襲擊導致他人受實際傷害
以上為控告D1

控罪6 - 普通襲擊: D2襲擊陳姓男子

兩人為同居夫婦,於 19年8月18日 凌晨0040時,D1因曾飲用啤酒以至熏醉,兩人路徑尚德邨尚德廣場地下外見到一群人士。D1 突然對該群人大叫「曱甴」,此時PW1 與D1爭執,D1 用右手掌摑PW1。PW2為旁人,見狀打算勸阻D1,遭D1掌摑。PW3及PW4路過見狀,加入拉開雙方,D2見狀拉開PW1,再揮拳打向PW4。此時,D1以左手再摑向PW3。PW5為附近居民,於家中聽到爭執聲,因而落樓協助。D1此時以拖鞋打向PW5臉部、再用手打向PW5手臂5次。

拘捕後,警誡下D1否認控罪,D2保持緘默,錄影會面下兩人承認控罪。

---------------------------------------------------
兩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辯方求情時,先指出兩人為同居夫婦,居於尚德邨。D1現年49歲,同意所有涉案人士皆為街坊。D1沒有定罪紀錄,D2則有一次不相關紀錄,辯方同時指出案底不相關,不牽涉暴力行為,加上年代久遠,希望法庭不作考慮。

辯方續指D1於案發前與朋友飯聚,曾飲用5-6杯啤酒,但被告明白其行徑不能以醉酒作藉口。D2由於見到太太與他人爭執而加入。辯方指本身打算以自我防衛作辯解,但商討後辯方同意案情不足以正當防衛辯解。被告皆表示後悔,托律師向所有受害人鄭重道歉,亦承諾不會再使用暴力對待他人。

辯方指出雖然案情中D1好似可以以一敵五,但D1 50年人生皆沒有任何使用暴力的案底。辯方續呈上16封求情信,裁判官表示如需法庭考慮,為節省時間應預先呈上。辯方希望法庭留意第6號由被告二嫂撰寫的求情書,表示認識被告30年,被告照顧家人而又協助照顧其87歲外父,顯示D1為一孝順女。第12封由認識被告40年的謝姓友人,表示D1 品格一直良好,事發後有悔意,相信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呈上額外兩份醫療報告,分屬D1及D2 被捕後索取,其中D1身體多處有擦傷紅腫,D2的頸部及右手手臂有擦傷。辯方指「不是指出兩人為受襲者」,亦非意圖令法庭信服兩人為自我防衛,只是表示案發時環境混亂。

裁判官指出除PW1外其餘受害者皆為調解角色,辯方同意。辯方繼續稱D1缺乏自控能力、反應過度,襲擊行為多數亦為掌摑。裁判官詢問為何要使用拖鞋摑人,辯方解釋混亂中D1遭踩腳,「拖鞋甩咗」,D1拾起後隨手使用。

D1為一健康產品推廣員,因社運與疫情工作受影響,本身正考慮讀書轉行至醫療護理行業,但因本案打消念頭。D2為水電工程科文,月入$28000,兩人雖然沒有子女,但有養寵物。本次兩人犯案為與性格不符的行為,法庭亦需考慮被告沒有使用武器,亦不是惡毒行為,所有控罪皆為一連串事件應當為同一事件處理。PW4被拳打,但講不出何處受襲。辯方請求法庭考慮以緩刑處理或索取報告。

裁判官指D1襲擊5名受害人,情節嚴重,尤其除PW1外其他人皆為調停而接近,裁判官閱畢相片後亦認為受害人損傷顯然易見,認為需要即時監禁處理。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1/8 0930 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D1及D2 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1需還押,D2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3觀塘 #審訊 [1/2]

👤梁 (2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3日,在觀塘基業街公廁外,管有一枝鐳射筆,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
控辯雙方需商討承認事實,以下為辯方爭議點:
1. 證物的認可性
2. 專家證人的可靠性,專家為機電工程人員,可計算及提供證物(雷射筆)的輸出能量,但沒有範疇或資歷去證實能量(激光)對眼睛的損害。
3. 控方考慮傳召多3-4位證人,分別為警員20925(現場接收證物),警員72692(證物房人員)及警員11324(轉交證物至專家)

暫時休庭至10:15,讓雙方討論承認事實。
=======================
[第一日審訊(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

彭(2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剛開庭控方就要求休庭,因有一些影片截圖需給辯方參考。裁判官先檢視同意案情。

控方指只需傳召控方證人一 (PW1,PC14121),3段網上片段及一段由8個機場cctv合成的片段,辯方同意影片内容完整及真確。辯方沒有證人,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做過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裁判官提出同意案情內需修改的地方後宣佈休庭30分鐘。

1025再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413葵涌

林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2樽思疑汽油彈。期後發現由警署警長為立功而「自編自導」誘捕被告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案件合併

D1李
D2李
D3李
D4陳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3)抗拒警務人員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19年10月5日,D1被指在窩打老道管有一支長度約115厘米的鐵枝,D2被指在旺角染布房街與窩打老道交界以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箱堵路,另涉未經當局批准下管有無線通訊器具,D3被指於19年10月6日在旺角窩打老道被捕時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A。D4被指在10月5日在染布街未經當局批准下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3申請縮短宵禁令獲准,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7/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六日審訊]

第七日審訊

⬆️休庭明930再續


D6昨不適缺席,今依舊抱恙,而被告不願意在他缺席情況下案件繼續。雖然其他被告拘捕相關證人並非拘捕D6,但證人涉及一些大環境大場面,希望能在場參與審訊。如果大家包括公眾對於D6健康狀況有疑慮,建議他今天再去看醫生,明早繼續。

裁判官考慮:

每個被告都關注案件情況希望列席。考慮被告身體狀況,今天允許押後,但沒有特別情況的話案件明天繼續。

第一情況:如果D6情況許可,明天繼續證人11的盤問

第二情況:不幸D6不適合繼續,在D6缺席情況下繼續審訊,進行涉及D7的案情。傳召證人13 、14 standby。

[第八日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傳票案件

黃(31)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沒有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彈藥,即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

案情:
黃為記者,在2019年11月18日0125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停泊車輛,被搜查時在車上發現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黃指在理大範圍發現煙霧彈,打算檢驗該煙霧彈有否有毒物質。經政府化驗師及警方武器專家檢驗後,因該煙霧彈為不可重用,彈內已沒有彈藥,亦沒有威脅。

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須付300元訟費
所有證物充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X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X

(詳情待補)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續審
#0921旺角

吳(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上午小結:盤問PW2...
由於PW2仍在作供階段,又要避免佢會接觸到多方面資訊,直播員都係封口🤐 補充資料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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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

彭(2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PW1 PC14121鄧東宏(音)作供後,播放機場cctv及第一段now新聞直播片段。控辯雙方同意拍不到被告及案發經過。裁判官指片段可依賴的事實是現場有人向警車扔雜物。

第二段now新聞直播片段,控方指出被告的位置。PW1指出片段的時點是證供的哪一部份。

裁判官宣佈休庭10分鐘。

1205再開庭

播放最後一段網上片段,拍到被告被制服。
PW1作供完畢。辯方建議押後至下午,因需時整理PW1供詞。

下午1415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新案件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元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觀塘 #提堂

梁(16)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企圖誤導警員

案情: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5把雕刻刀,以圖損壞他人財產。另外2罪則指,他於同日在觀塘道荷蘭宿舍外,未能出示身分證,及訛稱電話並不屬於自己,以誤導警員麥季東。 - (星島日報2020.04.11)
———————————————
辯方已去信律政司以商討用其他方式處理七條控罪,得悉律政司需時考慮。如商討不成功,被告準備好於下一次提訊進行答辯。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柴灣 #提堂

梁(17)

修訂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4把士巴拿、一支打火機式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以中文審訊,審期一天。
控方有6位證人,但會以證人一及證人二為主,沒有影片及警誡供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答辯

張(21)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砵蘭街朗豪坊外襲擊女警員X

背景: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而遮打花園及愛丁堡廣場的集氣均有不反對通知書,市民由銅鑼灣步行至中環流水式參與集會,惟三個集會全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及在修頓球場圍捕途經市民。
入夜後,在旺角發生衝突,警方發射大量催淚彈驅趕市民。
事隔多月,張在4月29日首次上庭,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