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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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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深水埗 #提堂

康(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以與控方討論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答辯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10月31日在太子站外,大批市民聚集要求追究831警方太子站襲擊市民事件,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人群,並在旺角一帶截查市民。事隔多月,張在4月16日首次上庭,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庭上辯方投訴張被警員打傷眼睛,拒絕張就醫,又威脅將汽油彈置於其背包內。

不認罪

辯方已收到修訂案情

共6名控方證人
辯方只需傳召3名控方證人
控方亦依賴被捕前未警誡下對答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辯方依賴控方未被使用材料中的錄影片段

預計1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屯門 #提堂

李(19)

控罪: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辯方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控方文件

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兩週一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堂

🌟已刪去部分被告之相關詳情🌟

D2 林(16)
D3陳(49)
D4趙(25)🛑已還押逾8個月
D5王(46)

控罪: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6.管有第I部危險毒藥(D4)
*早前有新增控罪8-11,惟有關控罪未有被讀出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指D4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控罪五)
指D4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昔多芬2片(控罪六)

辯方申請押後以進一步處理控方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D2,5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兩星期一次獲批
‼️D4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5沙田

司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5日於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裁判官批准更改警署報到次數
其餘按原條件繼續保釋

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31日下午2: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3觀塘 #審訊[1/2]

休庭,今日完成承認事實、控辯盤問控方證人一、二。
明天 7月24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再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第二日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

彭(2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完成,控方無覆問,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被告選擇不作供。
表面證供成立。

明天10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之前審訊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0年8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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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法庭已充分考慮3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在此重覆所有證供。控方依賴被告於案發現場警誡下的口頭招認「d野同條皮帶係人哋俾我」。辯方反對該口頭招認被納入證供,因被告在被捕時曾被警員毆打,而且控方證人二並無警誡被告,或向被告解釋權利。(詳情:特別事項)*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

證據評估與分析
被告作出的口頭招認屬混合陳述,本席可就入罪的陳述給予絕對的比重,而不給予脫罪陳述任何比重。辯方認為控方證人一站在黑衣人旁,理應見到黑衣人噴自己,控方證人一稱沒有目睹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亦無留意被告手上有沒有物品;控方證人二指被告轉身右手舉高後有霧噴出。本席認為,在追捕黑衣人時,沒有細心觀察黑衣人的一舉一動,亦可理解。

辯方指控方證人二、三就押解被告上警車時間的分岐,意味牠們押解的不是同一人。本席考慮控方證人二、三的證供,認為並無關鍵性的分岐。而閉路電視片段亦與各控方證人描述的事發經過吻合(合力押解被告上車),亦拍到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情況。所以,辯方指兩人押解的是不同人士,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性

本席小心考慮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牠們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誠實可靠,接納牠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指,在遏止警員期間,被至少2名警員從後㩒低用警棍打頭及手,期間被告用手護頭。然而,他的驗傷報告反映頭部有瘀、血腫及觸痛,右手腕亦有觸痛,傷勢與一路被最少2名用警棍打頭及手並不吻合。被告解釋警員用棍擊打的力度不是很大。本席認為,被告被2位警員㩒在地上一路用棍打頭,同時有默契地不是很大力打,存有內在不可能性。因此,本席拒絕接納其證供,但並不代表被告有罪。

各控方證人已在庭上盡力就事發經過,描述牠們的觀察,但根據牠們的觀察,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曾用胡椒噴霧襲擊PW1警員X
🟢裁定控罪(1)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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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2)、(4)法庭接納專家證人的報告,本席裁定胡椒噴霧、煙霧餅為攻擊性武器,辯方亦無爭議。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管有上述的攻擊性武器

🛑控罪(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依賴被告「招認」)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現場可能有90人了...

【公眾席籌安排】
將於09:15時派發
籌號1-17:17張38庭正庭
籌號18-48:31張39庭延伸視像庭
籌號49-98:50張11/F大堂候補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0937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Part1

劉(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今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至68號快樂大廈樓梯管有1把銀色摺刀和3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者
3) 當晚22:45警員20287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拘捕
4) 在被告身上檢取一把摺刀、3萬用刀、銀色鐵盒、1對手套,1條面巾、金屬針、黑色口罩、5件銀色工具、索帶,刀片
5) 警方所拍攝的現場相片(相冊) 不爭議
6) 警員有就「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作出警誡。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20987 盧禮民(音)
PW1憶述案發當日他原本工作時間應為1000-1845
但PW1 22:38仍然在波斯富街62-62號位置和隊員一同站崗,PW1見被告從大廈內伸頭望咗一眼,見到警員後轉身返回大廈內,PW1和隊員即時上前找回被告,喝令被告「舉高手,行過嚟」。
PW1指被告雖然無舉手但態度合作行向他,PW1想上前搜身時見被告提起右手及發現被告右後褲袋有刀,因此PW1用右手將被告㩒住,左手伸手把刻刀拿走,再叫被告踎低。被告當時合作踎低,隊友此時上進協助。
PW1搜查被告背包,搜出銀色金屬盒、3把萬用刀、金屬針、尖形銀器、5樣銀色物體、面罩、口罩、面巾、手套、索帶、電筒及其他雜身,另外被告在身上搜出電話。
22:40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拘捕被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11西貢 #提堂

盧(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背景:6月13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至今。

控方申請押後9月17日以完成調查,包括爆炸品性質及強度、電話紀錄、DNA等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續審 [2/2]

Day 1 Part 4 Part 2

Part 1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支士巴拿)

先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裁定口供P7和錄影會面P9 皆為被告自願作供,無合理疑點令法庭認為該證據無效,可呈堂。被告需再作答辯。

現時休庭,可能先處理另一單非手足案件的判刑。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

被告同意〈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1至P12獲接納呈堂。

已宣讀證物P10a辣椒水化驗報告中譯本。

現正宣讀證物P11a鐳射筆檢驗報告中譯本,證實2支鐳射筆為第3B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6旺角 #判刑

王(20)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2號舖星巴克咖啡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財產,即杯及貨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認罪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2荔景 #提堂 #合併案件

D1 連(19)(管有攻擊性武器:丫叉、鋼珠、公眾妨擾罪)
D2 郭、D3 李 (公眾妨擾罪)

D2, D3 申請押後與律政司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案件押後至9月4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審前覆核

胡(20)(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 雷射筆、噴漆)

- 辯方不爭議證物及專家證供 (書面呈上)
- 控方將傳召1位控方證人,得悉辯方要求盤問另外5位控方證人 (tendered for cross-examination)
- 控方會呈上兩條CCTV錄影片段,共大概10分鐘,會於庭上播放
- 辯方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於9月21日於西方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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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盤問控方證人PW1 PC14157 譚俊賢(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黃(49) #0930香港仔

控罪:
(1)刑事損壞
(3)刑事損壞
(4)刑事損壞
(5)刑事損壞

控罪(2)於上次提堂時已處理

4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化官報告建議被告接受中度時長(81至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裁判官考慮本案案情,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認為感化官建議適合,判處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裁定被告須就控罪(1)損壞横額向警方賠償$27,800,控罪(3),(4),(5)每項控罪賠償$5,000。共賠償$42,800,須在2星期內繳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深水埗 #提堂
🔴還押中

古(74) (侮辱國旗)

案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辯方有保釋申請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今日4pm前交出旅遊證件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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