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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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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2天水圍

羅(18)
盧(18)

控罪:有意圖而遊蕩

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於天水圍天逸輕鐵站近燈柱AB1115 遊蕩。

兩人承認控罪。

案情:於當日清晨0340,一名港鐵保安見兩人於輕鐵站遊蕩,看似準備打爛八達通機。於0405,警員到附近地方找到兩人,將其拘捕。兩人帶警員到輕鐵站,找到鎚及黑手套等打算用作破壞的證物。
D1 當場指「知錯喇阿sir,俾次機會啦」
D2 指「知錯喇阿sir,啲嘢係D1 㗎」

兩人同意案情。

裁判官宣佈罪名成立。
兩人無刑事定罪記錄。

求情:
D1 :被告任職廚師,單親,母親最近有病,令被告需要負擔起家庭經濟責任。案發後深感後悔。母親求情信中稱讚被告十分有責任感。
D2 :被告任職侍應,態度十分良好,辯方附上一封求情信,為僱主對其良好態度的稱讚。

兩人為朋友,當日一時衝動便拿了工具想去作破壞,幸好最後能懸崖勒馬,及時再三考慮,認清法律後果。當時沒有人阻止他們,更沒有逃離,將工具放於輕鐵站。他們知道不能這樣做。他們被捕後第一時間向警方招認,心裏充滿悔意及愧疚感。
兩人沒有作出任何實際破壞,現時亦有社工持續跟進個案。辯方重申,兩人需要的是幫助,而非刑罰,希望能索取感化報告再作判刑。

裁判官押後本案至本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2天水圍 🔥#判刑

羅、盧(18)

控罪:有意圖而遊蕩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2日,在天水圍輕鐵天逸站一帶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背景:
10月1日國殤日凌晨,黨鐵職員報警指稱二人意圖破壞輕鐵站八達通機,近半小時後在附近拘捕二人,二人當時已丟棄企圖犯案工具。
事隔5個月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元現金保釋,辯方投訴警員曾在D1面前毆打D2,又在D1面前作出肢體不當行為,以及對二人「又嚇又氹」。
7月17日二人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指二人因一時衝動犯案,但終能懸崖勒馬,再三考慮後自願放棄破壞行為,被捕後第一時間招認,內心充滿悔意和愧疚。二人現已有社工跟進,懇請法庭考慮二人需要幫助而非刑罰。押後至今以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感化官報告正面,辯方希望法庭跟從感化官建議以感化處理。

裁判官指二人有預謀犯案,若當時毁壞八達通機,將導致相當的維修費用及對市民造成不便,幸好二人懸崖勒馬。

感化官報告指D1羅有悔意,現時辭工是為照顧患病母親及年邁長輩,打算在母親身體健康好轉後再次投入全職工作;D2盧現有全職工作,但因疫情令收入大減,因此返兼職幫補家計,明白自己需要協助,家人亦十分支持。

🛑12個月感化令🛑
包括報告內特別條件,並依照感化官指示工作及參與更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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