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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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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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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5)‼️已還押逾10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5把刀)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罪: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西瓜刀、兩把摺刀及一把廚房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郭被截停搜查時被搜出五把刀,其中兩把西瓜刀為為新購入,並在其背囊內檢獲一些寫有「Free Hong Kong」字樣的文宣,以及特首畫像

背景:4月11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為郭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須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已索取精神科報告,報告顯示郭適合答辯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2次
宵禁令2100至0700

案件押後至6月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情:本年4月9日在北角街頭被警方截查,並被搜出藏有5把刀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街頭被警方截查,並被搜出藏有5把刀。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街頭被警方截查,並被搜出藏有5把刀。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答辯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西瓜刀、兩把摺刀及一把廚房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郭被截停搜查時被搜出五把刀,其中兩把西瓜刀為為新購入,並在其背囊內檢獲一些寫有「Free Hong Kong」字樣的文宣,以及特首畫像

背景:4月11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為郭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須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報告顯示郭不適合答辯;4月24日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不認罪

2個控方證人
控方需要時間準備錄影會面

案件排期於2020年12月21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另預留22日作審訊之用,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案情及審訊文件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審訊 (2/1, 2)
#攻擊性武器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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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1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一

PW1 Pc 18140 作供完畢

庭上播放 警署錄影會面及8段現場一帶不同店舖閉路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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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2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二

📌沒有中段陳詞

11:05 裁定表証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審訊詳情
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6

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7


📌辯方需在12月30日或之前將完整的書面結案陳詞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補回12月21及22日審訊 (Part 1)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審訊
#攻擊性武器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只傳召一位證人(PW1負責截查及拘捕),播放一段警誡錄影會面及多段從現場不同店舖及大廈獲得之閉路電視。辯方沒有任何證人及片段呈堂。
—————————————-
Part 1

📌承認事實一:
2020年4月9日約17:47港島衝鋒隊第4隊警員18140(PW1) 及其他警員於北角健康中街與英皇道交界巡邏,PW1懷疑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所上前截查,於被告的黑色外套內(P1) 內搜出2把摺刀(P5A,B) ,在被告手持的紅色膠袋內搜出2把連包裝的未開鋒西瓜刀(P4A,B) ,黑色背包(P3) 內搜出1把以透明膠套套上的廚用刀(P6), PW1向被告作出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其後被告被送到北角警署並獲發Pol.153(P7), 於4月10日12:35至 01:45 警員281 警員(PW2) 及 高級警員52869 (PW3) 在被告家人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錄影片段例為P8, 錄影記錄藤本例為P8A,會面是在被告自願及公平的情況下進行。
調查後發現被告的2把西瓜刀是在被搜查前約一小時在北角購買。
女警15499查看被告的電腦後,沒發現有任何用刀殺人的相關資訊,而電話則因有密碼沒無解查看。
相簿(P9 :1-38) 拍攝了現場情況及涉案證物,
上述控方證物沒受干擾,證物鏈不爭議。
🛑被告被診斷為有中度精神障礙及自閉症,智力為81,是適合答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PW1 PC18140 李天鉅 作供
14年5月加入警隊,案發日更份為11:30至收工,16:45時和隊員到北角區巡邏。
於17:47連同警員8406及16981在英皇道近健康中街見被告,被告穿黑色風褸、黑長褲、黑色波鞋、孭黑背囊,左手手持紅色膠袋,PW1見有疑似刀柄凸出,被告當時面向健康中街,背向PW1,當見到警員後轉身急步往英皇道離開。PW1懷疑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於是上前截查,在紅膠袋內搜出2把各自以紙皮包住的西瓜刀(P4AB) ,在黑背囊搜出連同透明刀套的菜刀(P6),在被告黑風褸內搜出2把黃色膠柄摺刀,還在被告右手無名指找出銅色金屬指環。PW1查問被告上述5把刀(PW1原句係每樣物品連顏色都照覆述多次) 「喺邊度買?」「買嚟做乜?」「有無購物收據」「有咩用途?」,被告沒有回答。
於是PW1再次查問被告上述物品(PW1原句係每樣物品連顏色都照覆述多次) 「喺邊度買?」「買嚟做乜?」「有無購物收據」「有咩用途?」,被告沒有回答....
PW1再問被告銅色金屬指環「喺邊度買?」「買嚟做乜?」「有無購物收據」「有咩用途?」,被告沒有回答...又再覆問...又無回答。
17:52 PW1就被告管有的黑柄西瓜刀、銀柄西瓜刀(裁判官終於頂唔順....叫證人唔使逐樣再重覆) 就5把刀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宣布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17:53 PW1 就銅色金屬指環以違禁武器罪名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17:54 PW1指被告聽到要被拘捕後「情緒激動,手舞足,大叫表示唔想被帶返警署,企圖想離開」,於是PW1用手銬為被告上鎖,被告拒絕表示不想上鎖。PW1聯同8406及16981合力控制被告及上鎖。
18:00 PW1把各證物交給16987處理並告知搜出位置。
18:16 帶同證物坐AM6674返北角警署。
18:26 到達北角警署,見值日官,匯報案情,檢視證物,其間被告沒作出投訴。
18:30 警員19603帶被告去北角警署搜身室為被告解鎖。
18:32-45 PW1向被告發Pol.153(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表示明白簽名。
18:50-56 在搜身室為被告作詳細搜身及背囊,沒可疑物品。
隨後被告在父親陪同下於北角警署會面室內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盤問下被告承認第一眼見被告時只看到紅色袋口露出兩柄,而當時大家距離約3米及被告是背著證人。

在律師要求下,PW1在P9(2)相片上分別劃上圓圈及交叉分別代表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自已及被告位置。

被問因何基礎截停被告,PW1回答是因藏有攻擊性武器(刀),自己估計紅色袋內見到柄是長型刀。PW1同意截停被告時被告是合作,而宣佈拘捕前被告也沒有嘗試逃走。

但被問到搜身時在風褸右袋搜出兩把黃色柄摺刀是開還是摺埋狀態證人回答不清楚及沒有印象。辯方進一步指口供沒有提搜查時摺刀狀態,PW1此時同意如果打開會在口供寫低。至於背囊內口供寫搜到反中共刋物(見相片P9(10))証人說因見到相關字眼,所以口供如此寫,不同意辯方律師説只是文宣。辯方指被告見到警察就掉到急步走不是跑,不算逃走,只係當時警民關係差,市民不喜歡碰見警察,PW1不同意並指觀察當時被告是忽然由靜止至急步狀態,證人PW1沒做任可行動,只是企在上述劃出位置,被告卻掉頭。
補回12月21及22日審訊 (Part 2)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審訊
#攻擊性武器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Part 2

📌播放錄影會面及現場取得閉路電視。
✏️錄影會面(約1小時10分鐘)
甫開始錄影,被告在父親陪同下同意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及是自己簽名,亦明白通知書內容及確認自願錄影時不需要有律師在場。期後交代自己工作及背景。

案發當日要上班至14:30,收工後因知道一間炸鷄食店就結業所以刻意乘巴士去銅鑼灣食飯,被告唔記得店名字只記得在波斯富街,而回程則坐電車回北角,不知哪個站上車但在北角殯儀館之前一個站落車。落車後被告往家品屋買了兩把西瓜刀諗住送給父親做生日禮物,買完後將兩把都放在膠袋抱住。在回家路上遇到兩個藍色警察大約位置在近地鐵站附近有個電話亭被截停。

警員將被告身上及背囊內搜出物品逐一向被告展示並每一樣重複不停問「這件物件有乜嘢嘢講?」同埋「幾時買或從可得來?」由於數量頗多及被告大部份回答「不記得」「沒有印象」,一些回應甚至莫名其妙,下列只作簡單節錄,除註明外,大多在背囊內找到,括號內為被告回應,字眼或有少許分別:
1. 手中膠袋有兩把分別黑色及銀色柄西瓜刀(家品屋買給父親生日禮物,沒有使用過,紅色膠袋是店員送)
2. 穿著元風褸右袋裏有兩把摺刀
3. 一啡色柄菜刀(沒印象邊度買,冇使用過)
4. 右手無名指上有一戒指,有据齒(自已戴咗十年多)
5. 兩對同色手套(天氣凍戴)
6. 灰色手袖(家姐送,天氣凍用)
7. 腰包(家姐送用來放手機)
8. 游水眼罩(三年前買本身游水用現在怕肺炎菌用)
9. 一個白色樽,內裝有液體,外有白色label寫「冷靜水」,警員用另外兩個樽裝住液體等待化驗(自己整是辣椒水)
10. 黑色鴨嘴帽(最近買,落雨冇帶遮用)
11. 黑色雷射筆可發出綠色光(三個月前買來送俾阿爸,有開過測試過幾次,試吓光度,咩都試吓) 註:警察有疑問話支野好舊!
12. 黑色電筒(星期六日有時要去其他地點工作到夜晚11點用)
13. 黑色縮骨遮(下雨用)
14. 一個有特首頭像扯線公仔(自製,諷刺特首)
15. 一包索帶(父親買未用過,想用來裝飾扯線公仔)
16. 七個藍色及一個白色口罩(呢一兩年在黃店免費取,用嚟預防病毒)警察問今年才有病毒噃,被告回答自己估到。
17. 握手運動器(父親買比自己鍊手力)
18. 藍色柄鉸剪(整扯線公仔用)
19. 八個鎖匙扣,上邊寫有唔同字句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Fuck the Popo」等及一附有哨子(大部份網店捐錢後取得,哨子款自己買,求救用)
20. 一堆筆(用來寫字,其中一枝説如坐車有交通意外用來打破窗自救:庭上放袋內看不到是咩筆)
21. 掛頸消毒器及濕紙巾
22. 一部損毁了的金色電話(阿爸俾,但一次意外跌碎咗,之前用嚟打電話同上網)
23.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字眼宣傳品(今日食嘢嘅地方任取)
24. 兩張有名字八達通(被告話一張買嘢食,一張坐車用)
25. 被捕時穿着黑色長袖外套(媽買,唔記得幾時)
26. 被捕時孭着黑色背囊(父親買)
27. 在搜屋時家中找到耳機及一部電腦(與父親夾錢買,有密碼,被告主要用嚟睇片,但家中其他人有時都會用)
28. 一支噴劑(用來噴肌肉痛及噴床被告說是叫和邪果(音),講咗好多嘢聽唔清,似胡椒水)

✏️接住播放下列多段現場附近店舖及大廈閉路電視
1. 英皇道668號盈輝電器(17:11:00-17:11:30及17:26:45-17:26:55)
2. 英皇道630號怡景大廈(17:26:10-17:26:40)
3. K11店 (17:30:00-17:30:45及 17:40:50-17:41:15)
4. 英皇道762號文具店(17:47:00-17:47:15 及17:54:50-17:55:05)

控方指出由上述片段可以見到被告當日在同一路段來回,去程手中沒有膠袋但回程時手中拿著購買了的兩把西瓜刀放在紅色袋內。

裁判官在觀看錄影會面片段時發現片段聽到對話與騰本文字有出入,控方表示會在承認事實二內更正。

📌承認事實二(大約內容,控方讀得快只能盡力抄寫)
1. 警方調查從案發現場附近商舖及大廈取得閉路電視片段(商舖位置展示在一張地圖P11 a,並燒錄成光碟(P11/ 工作光碟P11b),相關錄影片段真實反映當時情況,但閉路電視顯示時間並非準確,僅作參考之用。
2. 控方呈堂會面錄影記錄(P8)與呈堂騰本文字有些出入,要作一些修改(如:健康東街》健康中街,筲箕》手機,兩個樽〉兩個鐘,求其攞》週街攞....等等
3. 根據八達通公司提供之記錄,被告在案發當日15:01登上新巴及17:05由電車上落車
4. 上述證物鏈不受干擾沒有爭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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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審訊詳情
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6

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7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已經在12月28日前將完整的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交法庭,今日庭上沒有補充及再讀出書面陳詞。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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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由於被告沒有作供,本案主要依賴唯一控方證人(拘捕警員)作供及被告警誡錄影會面為分析控方及辯方案情依據能否滿足控罪元素1管有2該物件是攻擊性武器3意圖作非法用途。

法庭對警察證人庭上供詞沒有隱瞞、動搖,予較大比重。反之被告錄影會面說過事發日買手套曾放隨身袋,理應留意內有摺刀及雷射筆及其他物品不可能不知道。而警誡下錄影說袋內摺刀及雷射筆購買多時是打算送給父親卻一直忘記,解釋並不合理可信,而本身已有刀又買多兩把刀打算送父親,本席拒絕接受再買兩把刀是送給父親說法。

雖然辯方提出被告智力稍遜有自閉症,理解能力與常人不同因而作供有一些解釋不合常理。然而裁判官留意到錄影會面中被告對答如流,表達和理解能力不比正常人差。當中提到製造公仔諷刺特首因為市民不喜歡她,可見被吿有清晰政治立場。在解釋報稱「冷靜水」時一時說買,然後又話自己做,其實這些物品不應帶在身要留在家中。法庭認為被告袋中多件物品和堵路、示威相關,擁有者隨時可以加入參與。

整體考慮錄影會面後被告開脫部份法庭不予比重,而招認部份給予較多比重,被告新買2刀未開鋒,但其他藏刀鋒利,法庭推論被告身上之藏刀必然用作傷人武器,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即時還押🛑法庭押後至2月9日 上午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判刑,法庭索取一份心理科專家報告及應辯方律師建議索取兩份精神科專家報告以作考慮醫院令,但裁判官強調不一定按報告判處醫院令。

📌證物處理:P1-P6 充公

當宣布罪名成立,被告庭上飲泣。離開前頻呼為何可以入罪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判刑
#攻擊性武器
#庭外消息

👤郭(24)🛑審訊前定罪後共還押27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提出案例,法庭休庭至1200再作判刑(被告有自閉症、中度精神障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判刑
#攻擊性武器
#庭外消息

👤郭(24)🛑於審訊前及定罪後共還押27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兩星期前裁決日法庭索取一份心理科專家報告及應辯方律師建議索取兩份精神科專家報告以作考慮醫院令,但裁判官當時強調不一定按報告判處醫院令。

索取之報告建議判處不多於2個月醫院令,但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不是受精神問題所影響而犯案,而且醫院令禁閉時間不足警嚇作用,拒絕按報告建議判醫院令,認為監禁式判刑被告也可接受懲教署醫生治療。

—————————————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7個月❗️
(量刑以8個月為起點,考慮同類有精神障礙案例可扣減1個月)

辯方律師提出申請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不准離港(被告沒有任何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宵禁令
-每星期兩次警署報到
-現金及人事擔保各增至一萬元

📍直播員按:寶寶IQ 81,有中度精神障礙及自閉症等情緒問題,非常少朋友極需大家關注❤️審訊試過得直播員及另一旁聽人士。

請參考下列轉載媒體報導:
(1)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209/ZXLWWJFWWJHBZL4ZXTZLWV3EA4/
智障保安藏五刀罪成 官拒依報告建議判醫院令 被告入獄7個月
(2)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209/mobile/bkn-20210209151538852-0209_00822_001.html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攻擊性武器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經過審訊後在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䆁等侯上訴獲批。法庭曾索取一份心理科專家報告及應辯方律師建議索取兩份精神科專家報告以作考慮醫院令,索取之報告建議判處不多於2個月醫院令,但張志偉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不是受精神問題所影響而犯案,而且醫院令禁閉時間不足警嚇作用,拒絕按報告建議判醫院令,認為監禁式判刑被告也可接受懲教署醫生治療。

—————————————

上訴人因病留院今天未能出庭,李官向其代表律師查問病情後認為押後對被告較公平,案件需押後重新排期,但李官表示要明年二月才有空檔,所以本案可能由另一法官處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李官批准上訴人出院前無須前往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寶寶IQ 81,有中度精神障礙及自閉症等情緒問題,非常少朋友極需大家關注❤️審訊時試過得直播員及另一旁聽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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