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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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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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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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許(28)🛑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42 開庭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申請押後至 28/10 1430 粉嶺法院第二庭,辯方不反對。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但希望下庭有明確方向。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10月28日 1430 粉嶺法院第二庭,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註: 工程巴精神良好)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李(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街頭被警方截查,並被搜出藏有5把刀。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企圖謀殺 (鎅警頸)
交替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208灣仔 #答辯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被告否認3項控罪

控方申請傳召4位證人,沒有書面或視象會面記錄,被告會選擇自辯。
大概爭議點為物品性質,對管有物品並沒有爭議。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提供雙方同意的書面案情摘要,英文文件翻譯本,並確保涉案影片可以在庭上播放。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3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審訊程序。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2天水圍 🔥#判刑

羅、盧(18)

控罪:有意圖而遊蕩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2日,在天水圍輕鐵天逸站一帶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背景:
10月1日國殤日凌晨,黨鐵職員報警指稱二人意圖破壞輕鐵站八達通機,近半小時後在附近拘捕二人,二人當時已丟棄企圖犯案工具。
事隔5個月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元現金保釋,辯方投訴警員曾在D1面前毆打D2,又在D1面前作出肢體不當行為,以及對二人「又嚇又氹」。
7月17日二人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指二人因一時衝動犯案,但終能懸崖勒馬,再三考慮後自願放棄破壞行為,被捕後第一時間招認,內心充滿悔意和愧疚。二人現已有社工跟進,懇請法庭考慮二人需要幫助而非刑罰。押後至今以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感化官報告正面,辯方希望法庭跟從感化官建議以感化處理。

裁判官指二人有預謀犯案,若當時毁壞八達通機,將導致相當的維修費用及對市民造成不便,幸好二人懸崖勒馬。

感化官報告指D1羅有悔意,現時辭工是為照顧患病母親及年邁長輩,打算在母親身體健康好轉後再次投入全職工作;D2盧現有全職工作,但因疫情令收入大減,因此返兼職幫補家計,明白自己需要協助,家人亦十分支持。

🛑12個月感化令🛑
包括報告內特別條件,並依照感化官指示工作及參與更新活動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黃(24)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21/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21日 1430。


👤吳(21)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28/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28日 1430。

👤羅,劉,劉(16-20)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28/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27日 1430。


👤張(19)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刑事毀壞)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5/10。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10月5日 1430。


👤李(19)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7/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7日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13)🛑13歲手足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00527上水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3歲手足申請保釋 被拒,需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 24/8 1430 粉嶺法院第七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11將軍澳 #提堂

D1 譚(25)
D2 楊(23)
D3 謝(18)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好讓控辯雙方作商討。

控方撤回D1、2的控罪2及3。
修訂控罪為:去年8月11日,於將軍澳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959。

==============

D1辯方提出要求:
1 更改報到時間。
2 撤銷宵禁令。

D2提出要求:
1 豁免今日報到。

D3辯方提出要求:
1 更改報到地點。

除D1撤銷宵禁令,法庭批准上述請求。

==============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屆時被告必須回答是否認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D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D2:羅(20)
D3:較早前獲撤控
D4:何(22)
D5:畢/女村長(24)🛑因另案服刑中
D6:孫曉嵐(24)
D7:潘/畫家(32)🛑因另案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D1-7暴動
(2)D7暴動
(3)D7暴動
(4)-(9)D1-7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在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10)D1刑事損壞
—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11)D7刑事損壞
(12)D7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D1/2/4/6有保釋更改申請
D4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5/7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答辯

👤陳 (2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被控於在2020年1月1日,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激光筆)及一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2) (3),否認(1)❗️
控方撤銷起訴控罪(1)。

庭上讀出案情及證物編號:背囊(P1)內藏有P2-P18(鐳射筆、摺刀、鐵錘、噴漆、面巾等)。

求情:
僱主撰寫一封求情信,欣賞被告的工作態度,願意保留職位。

背景:
今年28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及早認罪以節省了法庭及控方的時間,可見有真誠悔意。當日用上了錯誤及愚蠢的方法去關心社會。雖然控方撤銷起訴控罪(1),被告亦願意選擇放棄取回鐳射筆,可見有真誠悔意。被告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之柱,任職玩具設計。未婚並母親同住,母親患病需要被告大程度的照顧。

法庭詢問控方指,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附近的遊行或示威活動控方案情所指出的(附近有人刑事毁、壞投擲汽油彈)都只是背景。噴漆不用作燃燒,只是易燃物體。

裁判官指控罪(2),(3)沒有量刑起點,但控罪嚴重性有機會判處即時監禁。但基於沒有證據顯示有份參與示威,及打算做出危險行為(例如投擲汽油彈)。而且,被告有僱主支持,家人需要照顧,因此押後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05觀塘 #提堂

D1 *
D2 *
D3 黃(19)
D4 翁(16)

案情:
去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一間餐廳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16歲男生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獨立媒體

修訂控罪:
D1-4
(1) 刑事損壞:於觀塘1間餐廳損壞玻璃櫃。
D4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否認第一控罪。
D4承認第二控罪。

法庭就控罪二判定D4罪名成立。
宣讀案情
11月5日夜晚,在東廣場目擊證人發現6名年輕人(4男2女)形跡可疑,隨後警方於翠屏商場截停D4,搜出鐳射筆及伸縮棍。經PW11(政府化驗所人員)證明伸縮棍可透過重力操控。PW17(機電處職員)證明鐳射筆據國際標準60825屬第4級,即於60米內照射眼睛會導致傷害。
(宣讀案情時,辯方突稱從未收到此版本案情,故對案情不完全同意。裁判官斥「你哋搞返掂個案情先啦」,指被告認罪前控辯雙方應商討好案情,不應在覆述時才反對。)

就控罪二刑罰待控罪一審訊後一併處理

D3申請撤銷宵禁令,不獲批。

本案將於12月10日及1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4旺角

D1:劉(55)
D2:曾(55)
D3:曾(21)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D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3)D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2)D1-2各被控於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用障礙物堵路,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A

保釋相關事宜:
D2 & D3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不獲批准,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沈(23)

控罪:
(1)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D1:馬(30)
D2:王宗堯 (41)

控罪:
(1)D1-2暴動
(2)D1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3)D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提堂
#0701立法會

吳(26)

刑事案件控罪:暴動
傳票案件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盧(27) #0720荃灣
🛑已還押逾1年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因被告轉換法律團隊,檢視法律文件須時。據悉控辯雙方會商討plea bargain

‼️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劉頴匡(26)

控罪:
(1)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24)🛑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在其元朗麒麟村的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和15發子彈。鑑於控罪嚴重,控方反對被告擔保。據悉,控方指被告於去年11月曾在西貢試槍發射子彈,之後將手槍和子彈帶回家收藏,及後再將手槍和子彈交回另一人。同案中有份試槍和藏槍的人士亦被調查中,不獲保釋。
(摘自白粉報 3/6/2020)

庭上投訴:在住處被捕時遭便衣警摑面踢腰,又被警員用濕毛巾蓋頭,令他感窒息被淹,亦有警員恐嚇他會用熱水淋其陽具,更有警員將被告的手指按在警槍及子彈上,恐嚇如他不合作,便控告他搶槍。由於被告的母親當時亦在單位內,他擔心母親安全,故在警員酷刑對待及恐嚇下作出招認。
(摘自蘋果日報 19/6/2020)

辯方就人道理由作保釋理由

保釋申請不獲批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手足親友表示想低調🙏
(直播員按:手足庭上精神正常)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DW1至3完成作供

結案陳詞
控方
儘管DW2指出射水彈為訓練營其中一個指定動作,唯未嘗試拉開氣球孔口來入水,而DW2與DW1打結的方式不同,控方質疑為何要用入水器而不使用更直接的方法入水。當DW1示範打結時,控方留意到氣球內的水會溢出,認為方法十分笨拙

DW3既是劍擊隊成員亦是訓練營籌委,她與DW1有WhatsApp群組通訊,在18/7前已經決定玩騎馬箭、拋水球及夾波子的遊戲,唯被告人作供時表示未決定玩什麼遊戲,證供上出現矛盾,既然被告聲稱製造入水器是為了拋水球的遊戲,控方質疑DW3的供詞是為了幫被告製造入水器提供合理理由

控方指DW1作供指自己會盡快向籌委示範如何使用入水器,24/7劍擊隊定期訓練中,DW1向DW3表示已製作好入水器並已攜帶,亦會在訓練後向DW3示範,控方認為整整2.5小時訓練中被告不會忙到沒有機會向DW3示範,DW3的解釋是因為訓練到2230,再用洗手間會被清潔姐姐趕走,但他們卻沒嘗試尋找其他地方的洗手盤

於庭上,DW3一眼便認出證物P1為DW1的背包,乃因為DW1經常使用P1,如果DW1經常使用該背包,而波水在背包中滾動,她必然察覺入水器及波子在背包裡

姑勿論入水器或波子是否在訓練營使用,它們亦可被用作攻擊性武器,控方批評被告案發時沒有需要攜帶入水器及波子,唯一的原因是被告在PW2詢問下拘認工具是用來自衛,控方認為如果被告一心一意認為入水器及波子是遊戲用具,被告被問及時照直說出便可以。而PW3亦證明用證物對距離1米的木板發射後,能清楚聽見「啪」一聲並看見反彈,推論彈珠擊中面部足以令人受傷

辯方
被告被控方盤問是否憎恨白衣人,有復仇的想法,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入水器可以連發,如果一發一發只會費時失事,而PW4測試下經常不能發射

控方指DW2未試過拉開氣球入氣口入水,忽略了西貢賽馬會營地水龍頭的設計,而DW1及DW2都是第一身去解釋為何使用入水器:水力大容易沖走或倒灌,而DW1及2在控方細節追問都能盡快回答,而打結方式不同源於兩人手掌大小不同,並非被告的方式較為笨拙

至於DW3為何認得DW1的背包,在出奇不意的盤問底下,證人即時提供詳細的證詞

對於控方批評DW1及DW3在遊戲決定時間上的出入,辯方指被告於庭上作供時清清楚楚講及已決定玩有關遊戲,只是詳情細節未講定,認為控方錯誤理解證據

辯方指如果DW3要堆砌證供,倒不如承認自己知道如何使用入水器,只要與被告夾好口供便可輕鬆回答,控方的指控是毫無基礎,相反DW3在控方盤問下都能夠回答

至於控方質疑是否可預先拍攝入水器的使用教學,辯方指很多都是隨機的決定,而辯方證人的內容是難以挑戰,辯方沒有遲疑及矛盾,法庭應予以接納

攻擊性武器有3個類別:①本身製造成攻擊性武器 ②經改裝成為攻擊性武器 ③有使用該物品傷害他人的意圖;就第②類,根據案例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於改裝過程已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而被告改裝的意圖是為了方便入水,控方未能舉證到作唯一合理的推論;就第③類,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有傷人的意圖

根據1961年英國案例,控方需證明特定用途,控方依賴被告人的口頭招認,被告見21/7元朗站出現大量傷者而帶備大量醫療裝備,難以推論被告有傷人意圖,辯方向法庭展示被告背包暗格並非是極為隱藏,所以DW3指被告如常放入背包,非與實際情況相佐

被告未招認用入水器及波子傷人,所謂被告招認是「啲波子用黎自衛用,用黎射波子」,但在記事簿以及補錄口供均沒有提述「彈弓杯」,辯方力陳波子自衛用並不能推論攻擊他人的面部或希望令人受傷。而將波子散落地,可以減慢他人追跑的速度,辯方亦認為招認的句子出現語病,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作證期間都沒有語病,認為被告從來沒有招認

再者,PW2經盤問下才指當日有用「彈弓杯」字眼詢問被告其用途,辯方批評「彈弓杯」是原創字眼,一般人也不會知道是什麼,但PW2在任何文字紀錄都沒有提述「彈弓杯」,辯方認為PW2是作故仔,加上PW2於休庭期間外出偷看記事簿,辯方認為PW2是為了幫助自己回答盤問的問題

辯方續指當日誰人帶走波子,只要身邊有發射器都有機會被檢控,不論PW3及PW4都難以證實發射方法,控方證人實驗期間亦出現波子卡住的情況,最終要在損壞「彈弓杯」的情況下才成功發射,認為根本難以用來傷人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九龍灣

楊 (17)

控罪 :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灣站外馬路,無合理辯解及解釋投放一個垃圾桶於馬路中,對馬路使用者做成一定阻礙及不便。

以$2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堂費$1000,證物3-9歸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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