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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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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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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22-06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觀塘

陳(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1月11日,在啟田道及鯉魚門道交界,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及一支11.5厘米長的士巴拿,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初於啟田道啟田商場外每晚都有抗爭者的非法集會,而且亦有阻路,目的為反對引導條例及反對政府。2019年11月11日,啟田商場外及距900米外、鯉魚門道啟田道交界迴旋處皆有抗爭者設立路障,亦有人使用噴漆於牆上噴上標語等。

當晚2314時,PW1 警員奉命進行「高姿態」巡邏,至鯉魚門道啟田道交界迴旋處見到被告閃縮、四處張望。PW1截停搜查被告,於被告背囊內發現一支噴漆及一把長11.5厘米板手,該等物品常被抗爭人士使用。

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現場沒有CCTV片段。

控方確認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但要求簽保期限為兩年。

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正式頒令被告自簽$2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相類控罪。需繳付堂費$1000,由擔保金扣除。

證物1-3充公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B. / 美藉手足(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辯方要求控方披露警方使用武力及警棍的內守則,控方以公眾利益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 為由申請豁免。

上次申請內容無異,裁判官再需時考慮。
(直播員:本人英文有限公司...請見諒)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日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終處理完上一單案件,裁判官需時休息,11:45開審。

11:48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蔡(22)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被控於去年12月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55號外,管有一些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扳手、一把鎅刀及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就控罪,辯方對控罪中“意圖”二字作出爭議,但同意控方案情。

預計一日審訊。
三名控方證人(警員作供)
一名辯方證人作供
有5分鐘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11月3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按: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1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六日審訊(因打風延遲一日)
處理兩項證據呈堂的爭議

休庭1430 繼續

—————————————

辯3:
D3 D4 辯方呈遞關於相片自願性陳詞
雖然控方稱相片內當被告紙板公仔掛起的衫。
但與控方案情描述不符。

官:
看完控方陳詞我不能超越控方案情,如果她自己說只是這樣而已,我不會超越控方目的,不會當招認,辯方可安心接納,如控方現在陳詞一樣當紙板公仔。我有權看證物,特點特色,如果控方現在立場,如紙板公仔,那穿的是被告還是隨便一名警務人員並無分別。控方立場既然如此,那你們的爭議和案例無需考慮。你知道控方立場,依然反對,那就反對吧。

辯3:
除了兩張照片,還有說話:你著返當時被拘捕時的裝備,被告點頭,這句證供,

官:
控方立場就這照片呈堂目的不等於招認。

辯3
招認並非單指這些裝備,而是被捕時被告著這些裝備而非其他裝備

官:
這樣一張照片是否等於案發現場被告是否著這些裝備,不等同招認。我不認為應將照片呈堂價值超越控方立場: “等同紙板。”控方不依賴照片等同招認被捕時的裝備,而是依賴證人證供。這樣前設下我只能將照片中被告當紙板公仔。

辯3:
但證供說話:“你著返當時被拘捕時的裝備,被告點頭”,這句證供

官:
控方你們不依賴這句證供作為招認

控:
不依賴

辯3:
不限於照片,如果控方說了不依賴警員這句話,穿戴裝備任何證明任何事時,我方爭議焦點將改為相關性而不是自願性


辯4:
兩點補充,雖然當紙板公仔放上去,但如何放上去,面罩位置上下左右位置,我們維持反對。第二點證據價值方面,既然控方說證物與相片證物價值一樣,換言之相是可有可無。將證人與這些證物用照片方式連結,是我方反對的基礎。另我書面陳詞兩個手文之誤警員編號錯誤


辯3:
控方不會依賴PP122(4),不會是控方證供之一

控:
確認

官:
有一幅照片不用考慮了,PP122(4)。另外兩張涉及D3D4照片爭議的裁決,大家認為我應該先裁決還是先聽第二項爭議PP138A(臨時證據錄像截圖冊是否接納為正式證據)的陳詞再一併裁決?

辯:
一併裁決,陳詞已經準備好

官:
先交上來,並控辯交換陳詞。我需要時間看,不可能早與下午2:30看完,看完才知有何問題問。最快明早才能(就兩項證據呈堂的特別事項)裁決。預計我看完PP陳詞, 看什麼問題需要問,2:30 聽你們口述,明天9:30出裁決。控方案情結束。辯方是否答辯?你們需要多少時間處理辯方案情,剩下三天夠不夠,預期收到你們書面結案陳詞。本案暫定9月28裁決,具體時間你們商議,2:30 回覆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九龍城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11月11日在九龍城馬頭圍道馬頭道參與公安條例8(1)條屬於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候訊條件:

現金1000元
不准離開香港
其餘條件不明

押後至10月15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3九龍城

D1 林(20)
D2 楊(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D2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保釋條件

現金1000元
不准離開香港
其餘條件不明

押後至10月15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15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D1*
D2余

辯方指兩被告同時向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D2申請獲批,D1遭拒絕。

D1希望可分拆至少年法庭正式處理答辯,透露答辯意向:
控罪1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0915將軍澳 地鐵站外管有一支自拍棍): 不認罪
修訂控罪2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管有無線電,編號1908A4520): 認罪

D1案件押後至明日 (21/8)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庭) 作正式答辯

D2 案情:2019年9月15日下晝港島區有人號召一個未授權的遊行,警方早前已發出反對通知書。1945時,PW1正執行巡邏時發現兩名男子跑離現場,形跡可疑因而截停搜查。於背囊內發現一對講機,亦有口罩、頭盔、護眼罩、豬嘴、濾罐、多於一條索帶、急救用品等。警誡下被告聲稱對講機用於聯絡朋友、其餘物品用於遊行時保護自己與協助他人。對講機其後送至通訊事務管理局檢驗,發現其操作正常但未有登記。

D2同意案情,裁判官正式頒令D2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充公守法,不得干犯有關無牌管有無線電類的控罪。堂費1000元由擔保金扣除。

證物處理方面,P29 (對講機)充公,P28、P30-P48 交還被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審訊節錄:

早休前PW9作供完畢,現處理PW10控方主問;但PW10似乎一度忘記被告名字,王官斥責:

「第一,證人,我請你坐好啲,唔好挨後坐。第二,本席唔認為控方問問題有問題,佢問得好清楚,我唔知點解你唔明白,你唔明白可以叫人再問,但係唔好猛咁叫人問清楚啲!

(PW10欲辯駁。)

我冇叫你答問題!我淨係話俾你聽。

仲有,我請你自己檢討下,你自己上嚟連被告個名都唔清楚,你就唔好叫人問清楚問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提堂

冼(16)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辯雙方早前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訴🎉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需繳付堂費 $5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
傳召辯方證人一(DW1),被告為自己作供。

控方盤問
主控質問離場時間長。16:00因聽到警方已施放催淚彈,及叫在場人士散去,而決定離開維園。19:00在忌利佐治街近fashion walk一帶,但受到怡和街的催淚煙影響,眼有唔舒服及鼻酸。主控指出:「16:00想走,19:00仲係忌利佐治街,3個鐘都等唔到車翻?」被告自辯因現場太多人,要待前面的人移動才可以前行;多人情況下不會有車駛入;太多人令手機流動數據收唔到,不能查閱那裏和幾時有車。

被告回應問題「點解唔搭港鐵翻屋企?」被告憶述港鐵在當日14:00時宣布多個站關閉;巴士更直達家樓下,日常亦有搭巴士的習慣;他指有嘗試搵路去天后港鐵站,但太多人無辦法通往;因為站對面有巴士站,所以沒有去銅鑼灣港鐵站。主控質疑被告刻意停留在現場。

主控遂問為何不用背包中的保護裝備(「走到忌利佐治街有聞到催淚煙,而背囊有3M濾嘴口罩,點解唔戴上去?」)被告自辯因準備離開,無預料會突然施放催淚彈,一感到不適已立即離開該區域。

主控詢問路人給予的生理鹽水。與友人本於在不擠迫的銅鑼灣,但因感到不舒服而收取了路人的物資,洗臉後離開。主控逐問路人如何得悉你不適,被告指有大叫:「好揦!(刺痛)」揦到半蹲狀態,朋友回答沒有水後,有個有心人傳遞物資(紅色袋)並說:「呢度有啲物資啊,你攞去用啦。」有心人先拿出紅色袋、被告用右手接並放在地,再用左手接過水及生理鹽水。當刻不知道紅色袋有甚麼東西,因洗眼需時1-2分鐘便沒歸還紅色袋給路人。

主控質問為何去到中環也不選擇乘座港鐵,被告指自己從小搭巴士(有10年經驗),而且巴士能直達家樓下,又表示「我好想搭巴士」。

又被質問明知(亦承認)管有噴漆是犯法,但被告以從事廣告行業,不浪費噴漆為由,而沒有將其從紅色膠袋移除,繼續保存。

被問及「為何見到警車在背後要跑?」
被告回應:「因為啲警察好似懷疑我,我驚得滯就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258 休庭至1430

PW1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指可能需要多一日審訊,但指今日內可能有機會完成,梁官指暫定24/25號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PW1警員9192張金福
(aka 水刮隊長)已作完供

今天部份審訊內容

📌休庭,明天09:0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月元朗 #提堂

李(24)🛑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指希望將案件押後以等候化驗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押。

手足親友表示想低調🙏🏻🙏🏻🙏🏻

(直播員:手足精神狀態還好)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李(20) #提堂 (#10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1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019年 #1013將軍澳 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內,沒有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同一於上址管有一支噴漆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

被告對兩控罪皆 不認罪

控方有4名控方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認為需時1日半。

審期定為 28/10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擔保依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黃(20) #提堂 (#1225九龍灣 襲警)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將宵禁令由 2200-0600 改為 0000-0600 獲批⭕️

案件押後至 3/9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件 #疑似手足 手足已FC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459 開庭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 於2019年 #1113將軍澳 PW1-4於警車上巡邏至翠嶺路及寶順路交界,發現一群示威人士使用雪糕筒及雜物阻塞道路,因而落車追截,人群四散。最後PW1截停拘捕被告,於搜身時發現背囊內有電話、帽、豬嘴、濾罐、急救用品、口罩、手套、手袖等。警誡下被告指「行動並非傷害他人,只係想政府正視問題」,其後錄影會面時被告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有關阻礙公眾地方的控罪,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證物3-5歸還被告,6-13 充公。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麥(54) #1115元朗 #審前覆核

修訂控罪:
(1)管有炸藥,於2019年11月15新界元朗青山公路青山段136號外行人路,明知而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氮。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藏有伸縮棍、行山杖及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新增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條改裝膠管連同1粒鐵釘、62粒鐵釘及4條膠管。

被告均不認罪

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第1-2名為拘捕證人,第4-7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將不挑戰大部分控方案情,包括被告的拘捕、警誡下說話、在身上及背囊中找到的物品及專家報告。

💁🏻‍♂️控方稱會依賴被告在警誡下的話語,然張官認為被告保持緘默,無此必要。控方反指,警察用「非常簡單的方法」處理案情,控方案情中寫的「被告表示『我冇嘢講』」並非全部。

被告將自辯,無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10月2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依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已獲撤控)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24)
A6:潘/畫家(32)🛑因另案還押逾10個月

A1: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30)
A2:王宗堯(41)

沈(23)

劉穎匡(26)

吳(26)

控罪:
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11名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刑事損壞 [A1黃]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刑事損壞 [A6潘]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

非法集結 [A6潘]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背景:眾人在6月10日加控「暴動」罪,D3因檢控純粹基於立法會內一張寫有「林鄭下台」的紙上有其指紋而獲撤銷控罪,並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訟費申請,另外梁繼平及范姓手足傳票未能傳達,文姓手足未有出庭應訊被發出拘捕令;8月3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指被告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案件
法庭表示已收到法援署文件

控方申請合併以上案件,由於暴動罪為同一案件同一控罪,約晚上8時55分進入立法會,涉及17至18個控方證人,包括8個立法會職員、保安及機電工程署職員,另外有約5小時CCTVB片段及其他開源片段如有線新聞片段
除A1黃外,辯方沒有反對
法庭建議留待其法援申請處理後再處理合併事宜

除A3何外,其他獲保釋被告因疫情嚴重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1次至每2週1次獲批
A1黃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提訊
女村長及畫家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其他人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續審

1542 休庭。今日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D2及D3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於明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