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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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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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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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1200於LG4開始派飛

1-13 綠飛5樓內庭座位
14-45 粉藍飛5樓大堂座位
46-93 黃飛3樓大堂座位
94-103 橙紅飛3樓大堂企位

現場人數約10人
很抱歉,直播員睇唔清楚疊飛嘅顏色🙈
#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是日討論如何處理申請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G條就保釋事宜,字眼上是法庭無須准予 (not need to),周官指9G的情況,法庭仍然有酌情權批准被告保釋,但港區國安法第42條則寫明除法庭不得准予 (no bail be granted),除非信納被告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申請人指出國安法重寫憲法詮釋

答辯人認為申請人論點沒有可辯之處,申請人應循正常刑事保釋程序,法庭應拒絕發出人身保護令狀,亦應循司法覆核途徑挑戰港區國安法的合憲性。再者,答辯人認為國安法第42條用字雖然不同,但屬於被告人重犯風險的情況,與固有法例未必有衝突

唯周官認為申請人身保護令狀正正挑戰羈押的合法性,不一定需要司法覆核處理,除非律政司認為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由於申請過急,答辯人需時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及港區國安法第42條思考正式法律觀點

申請人與答辯人同意人身保護令狀及保釋兩類申請應一併處理,因此押後至8月20日10:30 於高等法院第一庭聆訊
#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期間一名女子於延伸庭拍照,女子自稱影相向男友證明她來到法庭,法官要求她即時刪除照片及聯絡男友刪除照片,並留下她及男友聯絡資料,事件不排除交由警方跟進

余若海陳詞指法庭考慮國安法罪行的被告人保釋事宜時,應考慮兩步曲—①根據國安法第42條,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實施危害國安行為,②考慮是否出現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G條中可拒絕保釋的情況

周家明法官問余若海國安法第62條中「本地法例」是否包括基本法,余未有正面回答

周家明法官明日下午頒下判詞,若發出人身保護令狀,則毋須處理保釋申請。若申請被拒,則於8月25日由李運騰法官處理保釋申請事宜
#高等法院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宣布判決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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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法官裁定申請人在裁判法庭被拒絕保釋時,他應向原訟法庭申請保釋,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狀,這是因為保釋程序源於人身保護令,提供一個簡易程序讓被羈押人士獲釋,故人身保護令並非一個挑戰保釋被拒的途徑

法庭又認為國安法第42並非不予保釋(no bail)的條文,法庭不認同被控人尋求保釋等同承認犯罪,正確的解讀是法庭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會繼續干犯國安罪行。在考慮該類保釋申請時,法庭認為需盡可能在合理情況下根據並採納《國安法》第42條;前設是能保障被告之基本權利,即《基本法》第28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就緊急狀態的規範。以上三項條文為法庭就本申請考慮的基礎。

至於余若海指由於國安法由人大常委立法,法庭應以大陸法詮釋國安法,周家明法官則認為香港法庭會以普通法詮釋國安法

總裁判官的還押令亦並非非法,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2條,他有權決定被控人還押懲教看管。法庭認為指定法官的任命並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即使由行政長官委任指定法官,司法機構全權決定哪一位指定法官處理哪一宗案件

法官駁回人身保護令狀申請,保釋申請於8月25日由李運騰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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