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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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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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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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7,18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8月17日早上,控方傳召PW2,PW2一進入法庭即超於90度大幅度躹躬,並遠距離大叫「早晨,法官大人」,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另有旁聽嬸嬸自言自語道「唉,無讀書係咁㗎喇」,揶揄PW2不懂法庭禮儀。

8月18日12時左右,控方再傳召PW2作供,PW2一進入庭即再次超於90度大幅度躹躬,遠距離大叫「午安,法官大人」,其聲量之大嚇到旁邊一名旁聽嬸嬸,該嬸嬸輕聲說:「嚇死我咩,咁大聲。」

(按: 不論旁聽或上庭作供,進入法庭時輕微躹躬即可,不應大叫。)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8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PW3表示證物P19, P21, P31是於制服被告後,在被告身邊約一個手臂距離的位置撿取,當時他不清楚該3項證件是否D3所擁有,但先撿取以待調查

D3律師指出PW3於辯認證物P34黑色短袖上衣時,曾翻閱證物的黃色牌(證物標籤,上應有檢取人員簽名及說明),質疑PW3翻閱證物見到黃色牌後才辯認到證物,PW3不認同,指出他認得證物的雞翼袖。D3律師指出證物P34 上的黃色牌沒警員簽署,法官確認此點。 D3律師指出,有機會該黑色短袖上衣的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是,該上衣會於不同案件循環不停被使用,用作證物。 PW3表示他沒見過此情況,另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可能是處理該證物的警員有所疏忽。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8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PW8出庭作供,但表示忘記所有證物的外表和特徵。另PW8表示自己負責檢取證物,但裁判官質疑其在口供紙上表示自己只從旁協助。PW8後來表示不記得。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按: 取自另一直播員2020年8月20日的直播內容)

審訊節錄:

早休前PW9作供完畢,現處理PW10控方主問;但PW10似乎一度忘記被告名字,王官斥責:

「第一,證人,我請你坐好啲,唔好挨後坐。第二,本席唔認為控方問問題有問題,佢問得好清楚,我唔知點解你唔明白,你唔明白可以叫人再問,但係唔好猛咁叫人問清楚啲!

(PW10欲辯駁。)

我冇叫你答問題!我淨係話俾你聽。

仲有,我請你自己檢討下,你自己上嚟連被告個名都唔清楚,你就唔好叫人問清楚問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按: 本案於2020年8月17至21日審訊,8月19日因八號風球暫停,8月21日早上開始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傳召十位證人,部份證人只上庭確認口供紙內容,沒有被盤問,上庭後三分鐘離開。其餘有被仔細盤問的控方證人,不是因忘記大量關鍵細節或沒禮貌而令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恥笑,就是被法官責備。此外,即使是控方律師,亦多次失去耐性,大聲問控方證人問題)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少年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判刑

*(15)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庭外消息 將於1530再作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審訊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修訂控罪判決: (爭議)
法庭認為修訂控罪的性質、基礎以及證據截然不同,而在8月19日才向辯方透露,辯方難以於短時間內處理,明顯對被告人不公,但同時考慮對控方的利益,押後聆訊可以彌補對被告的不公,裁判官批准修訂控罪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辯方案情:

🎐D8(第8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休庭1430再續

將有D10(第10被告)上庭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休庭,星期一09:00繼續
PW2作完供,下星期一傳召PW3 專家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柯,陳,梅(19-21) #審前覆核#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是日審前覆核,D3 發燒及喉嚨痛,獲豁免出庭。

雙方同意需三日審訊,希望審期最早定為22/12-24/12。

問卷控方有5名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D3將傳召一名專家證人。

雙方可以同意事實處理拘捕過程、身上檢取物品。控方已選取30分鐘有關公開(open source)片段,亦會將圖片集及草圖呈堂,確認沒有招認。

審期定為22/12 - 24/12 觀塘法院第八庭,被告擔保依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筲箕灣 #提堂

👤周(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索帶、膠帶等物品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10月23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2/2)(21/8/2020)

吳 (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昨日審訊過程

1005開庭

辯方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
在警方拍攝的片段中,好明顯聽到有人多次大聲講粗口,現場只有大量警員,有交通警有防暴有偵緝警員幾組人,好明顯係違反正常處事方法,警員知唔知正在拍攝?如果唔知,正好顯示真相,如果知嘅就顯示肆無忌憚。

PW1 & PW2都係講大話,無可能在現場聽唔到有人講粗口,尤其是PW2,仲意然會同意現場氣氛和平,事實佢哋驚法庭知道真相會有所擔憂,懷疑佢哋係包庇其他警察或者掩飾自己做錯咗嘅事。

假設兩位證人真係好似佢哋咁講專心做嘢,完全聽唔到其他人講粗口,咁佢哋點解可以咁肯定回覆主控,話現場無人講粗口、無人威嚇。

在0615,PW1在無警戒之下問被告係不可信,因為PW1口供前後不一致,例如佢講如何處理證物和事實不同,佢亦冇在被告面前確認所搵到嘅證物。

0715嘅口供,被告係在無解釋應有嘅權利的情況之下做,尤其是在不久前面對咁壓迫嘅情況,可能係PW2有份造成。

裁判官提出:假設0615在無警戒之下嘅口供不可取,但在0715有警戒之後嘅口供內容是和0615的一様,辯方會否接受?點解去到警署唔早啲發Pol153.

辯方不接納。

控方請法庭考慮整體公平性和自願性,同意盡早發Pol153係會好啲,但了解PW2知到被告未有被警戒而作口供,故要先補回警戒再發Pol153.

1036~1123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退庭。

~~~~~~~~~

特別事項裁決:
會剔除無警戒的口頭招認,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會自行答辯,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

傳召DW1李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李小姐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認識被告已有10多年;舊年11月初在秀茂坪有一單公屋裝修工程,因為知道被告想搵part-time,於是介紹佢過去做,被告有車,負責幫手在公司與地盤之間車物料,3M手套、六角匙、士巴那都係裝修常用物品,鐵通在地盤會有,清場時會攞走;在車尾的藍色布料,裝修時會用來鋪地下,或者包裹傢俬。

控方盤問:
雖然識咗被告10多年,但冇詳細詢問被告做咩行業,只知道做過marketing,有幫手做裝修;未見過涉案證物,只在一兩個月前見過相片。

被告在去年11月至12月期間經常上公司攞工具去秀茂坪,大概每星期有一兩次。

公司唔會儲存鐵通,但都有在公司見過,公司冇這類頭盔,這是踩單車用或者打war game用,公司唔會提供3M手套比裝修師傅,但我哋有自用。

控方結案陳詞:
希望法庭考慮梁有勝(希望無聽錯)一案而作出推論,所有工具都係合法但可以作非法用途,從時間角度,被告零晨在吐露港公路出現,而附近有事件發生,從地點角度,被告車輛停在影線之上,從證物角度,唔似在公司攞出嚟,而車上冇其他裝修工具,只係有單一支鐵通。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從未指出邊一件證物係非法工具,做咩非法用途,主要倚賴PW1口供,現場有雜物、有堵路、有擠塞,但無證據指證任何工具造成堵路或者擠塞。

冇資料顯示被告停車停咗幾耐,從片段中司機座椅的形狀顯示,被告好可能只係停係度休息,當佢醒返時已經被10幾個警員包圍。

PW1的口供對證物的描述與事實不符,顯示證人不可靠,亦無描述車上其他非可疑物品,如果法庭要整體考慮,理應包括所有物品。

DW1證明被告係做裝修,有零散工具在車係好正常。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陳(21)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個板手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 更改保釋條件
#1112中環

吳(2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與另外27人)
(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同被控於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9)另被控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包括口罩或面巾


修訂保釋條件如下:
🟢更改宵禁時間:
週一至五:24-07
週六週日:維持原有23-08

🟢警署報到日子時間

案件將於9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賴(21)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判刑

李(21)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辯方已收到社會服務令,指內容正面。報告指出被告坦白認罪,並沒犯罪紀錄,是在無知情況底下拾取催淚彈頭作紀錄。被告沒打算重用 ,而催淚彈頭亦不能重用,沒有害處、也沒爆炸性,不會傷人。報告講述被告已有深切教訓,重犯機會低,因此建議以60-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法庭指出,被告承認控罪,沒刑事紀錄,相對年輕,報告內容正面。而且,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拾取催淚彈頭作非法用途,加上催淚彈頭為無害及沒爆炸性的物品。法庭最後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鄧(26)/ 台灣公視特約導演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百周年花園管有7條索帶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多用途刀

申請到台灣出席講座被拒
申請一星期減少至報到3次獲准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新案件 #提堂



控罪: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修定控罪,控罪不變,但字眼上有改變。控方可以聽取答辯,但辯方有其他申請,希望將案件押後以進一步得到法律意見。

控方希望新增保釋條件:不得離開香港,辯方沒有反對,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127旺角

馬(18)

控罪:
(1)暴動                
(2)非法禁錮
(3)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至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1月27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3)被控於於1月27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速報: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林(1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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