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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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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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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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7)🛑已還押逾7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沒有保釋申請,控方申請押後調查和準備與東區法院一案合拼 (按:該案有三名被告在大陸扣押中‼️) 法庭對調查進度和證據強弱表示關注,因此案到正式審訊可能已是一兩年後的事,如期間一直還押可能對被告不公。

辯方律師補充,之前提堂時控方提及有拍攝到被告的影片,但至今仍未收到,無法了解控方證據強弱而作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註:陳手足精神還好,開庭完庭都有向公眾席揮手...)


👤陳(31) #提堂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和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正等待回覆。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每星期一次的警署報到取消。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1232 警員16011黃錦祥作供完畢,休庭讓辯方預備中段陳詞
1247 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作供,將傳召1名辯方證人

休庭至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午審訊重點:

控方共傳召2名證人,分別為高級警員53501莊家樂及警員16011黃錦祥作供,2人均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1隊,負責當日的拘捕行動。當日警方收到報告指牛頭角道玉蓮臺對開有示威者聚集及堵路,警察到場後只見磚頭、垃圾桶、小巴站牌等雜物放在行車綫上,並沒有示威者聚集。警察車隊隨後駛至牛頭角道與康寧道交界,見到50多人聚集,大部份身穿黑衣。警員下車後,群眾分別向裕民坊及觀塘道方向離開。

高級警員53501莊家樂穿過裕民坊後巷到駿業里天橋附近將被告制服在地,被告當時身穿淺色上衣。53501扯下被告的口罩,發現被告為女性,隨後單膝跪在被告身上,手舉雷明登長槍戒備。其後53501將被告交給警員16011黃錦祥16011在被告背囊中搜出啤實未開封的8條六角匙及1包索帶,以涉嫌非法集結拘捕被告。

2名警員均確認當日並沒有發生示威者襲擊他人、束縛人身或入侵住宅的事情,路面上並沒有出現鐵馬作堵路,亦沒有見到被告身處康寧道50多人的聚集當中。53501更稱自己現在未能認出被告。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下午將傳召1名辯方證人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楊(35)(金屬柱手足)

控罪: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摘自紅媒01)

背景: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示威,當日速龍小隊踏入時代廣場中庭時,有人從高處擲下一支金屬柱,事件無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對夫婦,並控告女方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她欲傷害6名警務人員。該女子今(16日)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根據衣著圖案找出被告,她及後在餐廳吃飯時曾除下口罩。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讓警方作科學鑑證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獲准保釋。
(摘自紅媒01)

已去信律政司商討,控方申請押後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一星期報到兩次改為一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1450 開庭,傳召辯方第一證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提堂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1包索帶)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8條索帶)

D3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案情,一年內不可以干犯公安條例任何條例,否則賠償$1000
證物1-7充公。

押後至10月14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大埔 #提堂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一支噴漆)

保釋獲批
擔保金由$500加至$5000

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同一案件,辯方不反對。

押後至10月14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銅鑼灣 #提堂

謝(25)(社民連幹事)

修訂控罪:襲警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4位證人,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有段長約3分鐘的影片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東區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前3天提交承認事實及所需文件,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 D2:翟(28)
D3:湛(19) // D4:陳(18)
D5:陳(24) // D6:陳(21)
D7:陳(17) // D8:鄭(25)
D9:張(19) // D10:莊(28)
D11:周(19) // D12:周(19)
D13:朱(27) // D14:朱(25)
D15:杜(17) // D16:簡(24)
D17:高(18) // D18:郭(31)
D19:黎(22) //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1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1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D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2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暫時全部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明權利。另外下次將會處理修訂控罪爭議事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322天水圍

黃(25)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指被告因對社會不滿,於2020年3月22日於天水圍帶備4支噴漆噴在欄杆上。
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不建議感化。

求情: 被告年輕,無刑事定罪記錄,有悔意,亦願意賠償。

張官認為被告有預謀,因(1)被告帶有4支噴漆,且有噴嘴;(2)被告於凌晨時份犯案。張官認為被告即使一時衝動亦不能用非法方式表達不滿。

張官表示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判處被告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賠償令須今日內繳付。控方申請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各一份,辯方不反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1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

1645左右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匯豐對面,搬走在行人斑馬線的阻礙交通的雜物。兩邊馬路都站滿了人,估計100-200人,現場未有警察。雜物有竹枝、鐵欄、垃圾桶、雪糕筒等。PW1一個人去搬走以上雜物到行人路,搬了幾分鐘左右。旁邊有一班人出聲,用粗口指罵叫PW1不要搬。期間有人將飲品倒往地上,濺到我衣服,但PW1沒理會,繼續搬。

之後防暴警察來了,PW1準備去街市買水果,沿路亞皆老街上海街有很多阻塞物,有熱心途人和PW1一起搬開。聽到有人大叫,PW1望轉頭,亞皆老街近砵蘭街方向恆生銀行對出又有堵塞物,PW1再去搬走。很快有十幾人圍住我,很有默契,年輕著黑色衫,戴口罩或周布巾蒙面。他們拉PW1到周大福外,聽見有人叫開遮,就有五六把傘開了,拉PW1進去。隨即背部尾龍骨被踢五六腳;有人抓住膊頭鎖骨位置,打心口兩鎚,整個過程20秒左右。之後有黑衫黑口罩的高大男性用黑色噴漆噴我臉,又有人扯衫,PW1跌了袋子,被推倒在地。見現場不適合留下,於是離開到彌敦道旺角道附近。

走到了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人扯PW1頭髮向後拖行了三四米,扯頭髮那個人放手時,又有人從後踢了一腳。見不到扯頭髮的人,但踢的是另一個人。本來想沿太子道走回家,沒有報警。之後有記者訪問,又有幾個黑衫人跟著,PW1很驚,因此報警。

被襲擊後沒有即日看醫生,因為覺得被踢兩下無大礙 ,而且14-17日PW1要上課,看醫生會影響上課時間。到了16日警察打給PW1叫她照X光做紀錄。17日凌晨睡覺不能平臥,睡得不好,於是早上去浸會醫院看醫生照X光。之後去番學,放學大概六點左右再去廣華醫院看醫生。

相簿P4於事發當日在旺角警署拍攝,拍到PW1顎骨鎖骨中間有黑色,背脊的膊頭位置看到紅痕,聲稱被人用手抓傷。
不依賴浸會醫院的X光片報告(P6),但廣華醫院的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為P7。主要診斷腰砥柱骨裂,背部挫傷。以PW1的醫學知識,骨裂可能是第一次開遮被踢時造成。

播放控方片段:
片段一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是防暴警察來到之前的情況)
PW1當日穿紅裙,背袋子;左下角,淺色衫黑色袋的女子,控辯雙方無爭議為本案D1。
片段中D1按著竹枝不讓PW1搬走,亦有其他人阻止PW1搬鐵欄。
疑似D1向PW1方向倒飲料。

片段二、三 (傘下打人)
和PW1口供所說開遮被人襲擊同一時間,但完全認不到開遮和襲擊的人。

片段四(疑似D1扯PW1頭髮)
PW1面部已被噴黑,這個片段是在片段二、三之後發生。

早休十分鐘後開始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撮要

當日1940錄了一份口供說你打算清理馬路路障但被示威者包圍、被踢尾龍骨很痛、被抓傷、被人用黑漆噴,只是這些事項,並有一份副本帶回家。
10月25日落了另一份兩頁口供,是警方主動聯繫。
13-25日間有傳媒聯繫你,你知道有網上片段拍到你,但25日這份口供又說,遇襲後處於緊張狀態很多細節未能講出,旨在補充13日口供,所以是網上片段協助了你回憶事情。
搬竹枝的過程有可能撞到人。PW1表示認同。

D2辯方律師盤問撮要

四點半去到現場撿雜物到之後,都有兩班人跟你講話,一班阻住你;另一班怕你被人打、被人鬧而勸你離開的。作為一個女性應對於男人打女人很反感,如果你見到一個女性在你身邊就快被襲擊你會用盡方法保護該女性,包括用身體或其他物件阻擋或者勸阻。PW1同意。

當你去到周大福外你與馬路中間很多記者,記者遮擋了你望過對面馬路上海商業銀行方面的情況,當時如果有人從上海商業銀行方向衝過來你見不到。PW1同意。主問時你說聽見人喊開遮,五六把傘打開了,但未有人喊開遮已經有人開了把遮。其實當時有人開遮幫你擋住右邊衝過來的人。PW1不清楚。

差不多所有襲擊你的人都是男人,大部分都蒙面,絕大部分黑衫,甚至有人有保護裝備和頭盔。PW1同意。

未去到扯頭髮之前,有個人在面前衝過來踢你心口, 令你成個人坐落地下,這時一直有一班人在你身邊勸你走。去到扯頭髮哪裡,有人將扯頭髮那隻手和你頭髮分開,有一個人在你身後說快走,相信是勸你走,一直保護你的那一個人。PW1相信是。

查看片段截圖,片段一尾聲有見到馬路上有最少兩位女性,黑白上衣紅色裙是你,左手邊另一女性,粉橙色衫女性與你擦身而過,相信你當時無留意。
片段2截圖,帶著口罩和手套的孖辮女子是其中一個勸你走的人,見到你背部,前面兩位男士向你拍攝,左邊黑衫女人也有勸你走。而孖辮女和黑衫女之間有位粉橙衫女士沒有戴口罩,是較早時與你擦身而過的女子。PW1同意。
到你被扯頭髮階段,粉橙色衫女士在你後面出現,
叫扯你頭髮的人:比佢走啦。PW1同意。

你去浸會醫院照X光,梁醫生看了X光片寫的信,說你骨裂並不是看完片作出的診斷,而是你的投訴。信中用的字眼是she complains。而根據P6,影像診斷科羅醫生的報告內容亦不能確實你有骨折,建議你去照CT scan,但你最後沒有去照。你帶住浸會醫院照X光片去廣華醫院,但廣華醫院的急症室醫生並非影像診斷家。羅醫生在這方面才是最專業。PW1回應,照常理所有醫生都會識睇。

覆問撮要
盤問提到有兩班人,一班阻住你;另一班怕你被人打、被人鬧而勸你離開的。其實後者只有兩至三人,而PW1看片前沒有獨立記憶,只聽到聲音。

PW1作供完畢,控辯商討之後需傳召哪些證人,休庭15分鐘。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115屯門

李(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指2020年1月15日22:43警方接報有一群黑衣示威者於山景邨貼海報,警方到場後有人大叫「警察,走呀」,後警方於天橋外50米截停被告,被告警戒下承認帶備噴漆準備噴政治口號,並表示「阿Sir,一時衝動,唔會有下次」。

被告認罪,證物P 1 - 3沒收。

求情: 被告28歲,大學畢業,之前從事文職工作,失業2個半月後尋獲現時的侍應工作,月入約一萬元。被告因想表達不滿帶備噴漆,當日噴漆在袋內發現。被告一時衝動,沒顧及後果,被捕後合作。被告一直奉公守法,重犯機會低,事件中亦無財物損毀,被告將有刑事定罪記錄,這已是對被告的最大懲罰。

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被告,9月30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D2:鄭(20)
D3:鄧(16)
D4:賴(28)
D5:吳(19)
D6:趙(22)
D7:葉(24)
D8:羅(21)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條件大致如下: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6

D4不必守宵禁令,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保釋候查。

控方透露轉介至區院後會申請與另外三案合併。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
D1-10非法集結

詳情: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保釋條件大致如下: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6

D6不必守宵禁令,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50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保釋候查。

控方透露轉介至區院後會申請與另外三案合併。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早上審訊後,裁決表證成立。
午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
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證人於紀錄冊及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到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辯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庭需要控辯雙方就本案控罪元素呈交更多案例以協助法庭,故需擇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4日10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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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懇請大家謹守限聚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D2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並要求就此傳召兩名警員:拘捕警員PC12308及偵緝警長50102。事項為反對D2的招認,原因是D2被警員毆打臉部,並遭口頭威嚇要「招呼」她,意即毆打。

PW2盤問中,明天0930同庭繼續。
之後控方仍需傳召一名警長和一位醫生作供,而辯方有一名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7尖沙咀

D1:廖 (26)
D2:梁 (24)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彌敦道136號地下外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連電芯

兩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於修訂案情摘要更新至傳召5名證人(4名警員+1名雷射筆專家)。

D1沒有辯方證人,對管有物品/證物鏈冇爭議,抗辯方向是爭辯對拘捕現場並非非法集結或有堵路情況。另外,被告冇有招認

D2將傳召辯方證人,對管有物品/證物鏈冇爭議,抗辯方向其一是事發跟次序上同警員口供有分別。

本日完成第1-3控方證人,還餘下第4控方證人未作供。控方仍未決定是否需要傳召專家證人出庭。

押後至2020年9月11日(本週五)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8庭繼續審訊

兩位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控罪:
D1-9非法集結

詳情: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保釋條件大致如下: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6

D3不必守宵禁令,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D9不必守宵禁令,擔保金$10000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5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保釋候查。

控方透露轉介至區院後會申請與另外三案合併。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午審訊重點按此

下午審訊重點: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1名辯方證人作供。

控方第一證人為某本地大學傳播學院副教授(下稱「教授」),曾在傳媒機構長期擔任編導。

被告2016年入讀該大學傳播學院,並修讀了由教授任教的創意媒體基礎課程。其後亦選擇了2個由教授擔任指導老師的實務科目。至2019年,被告需製作其畢業作品,並由教授擔任指導老師。被告的畢業作品主題為對權力的服從,形式為美術創作,需要製作違反正常顏色的水果道具。

被告的作品在學院的電視錄影廠內拍攝,但錄影廠內不可噴油,被告需另覓地方預備道具。教授曾提醒被告進行噴油時需戴上口罩或面罩、眼罩及手套。而懸吊道具需要用到魚絲和索帶。

另一方面,錄影廠使用的攝影機及配件需使用外框固定。而外框則以六角匙安裝,故認為修讀該學系的學生隨身帶備索帶、六角匙、防毒面罩、眼罩及手套等實屬合理。

被告從未向教授交待去年11月11日當天需到觀塘區進行甚麼工作,教授其後才在其他學生口中得知被告被捕的消息。但教授認為,觀塘區有不少製作室可供出租,亦有不少五金舖等,方便被告搜羅拍攝所需的物品。

辯方結案陳詞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證明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辯方並不爭議被告管有控罪指稱物品,但引述案例指出「非法用途」已有上級法院的詮釋,限於3類非法用途:(1) 束縛人身;(2) 傷害他人;(3) 入侵住宅。控方從頭到尾沒有提出被告管有的物品可作甚麼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被告有意圖作以上3類非法用途,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與當日的堵路事件有關。

辯方認為,如法庭接納辯方第一證人的作供,則證明被告管有指稱物品有合理辯解,應判被告無罪。若否,控方亦未有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不應被定罪。

控方結案陳詞接受辯方提出的案例,即同意「非法用途」只限於上述3類。裁判官強調被告是否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是由法庭根據環境證供決定。裁判官亦希望控辯雙方提供更多相關案例供法庭參考,遂押後案件至9月14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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