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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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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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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控辯雙方會作出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不作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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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律師的陳詞總結:

D1律師指出片段證物沒有拍攝到D1對PW1進行施襲,無助支持控方案情。

而在證人方面,PW1並沒有目擊事件經過,他知道自己受襲只是由PW2口述所得知,但是因為PW2口供可信性受質疑,因此PW1的口供會有根本上的結構錯誤。

在PW2和PW3方面,D1律師質疑他們口供的真確性,因為他們在觀看片段後均有表示記憶有模糊,而且片段亦與他們口供不一,例如有關人與人間的距離和D1施襲動作等。

D1律師指出D1與PW1身軀差異大,D1根本不能跟上PW1的奔跑速度,更不能從左至右襲擊PW1,不能支持控方案情。

D1律師指出當時大圍站一帶氣氛和平,村南道人流少,沒有任何穿着黑衣和戴面具的人做不開心的事情,D2作供時提到當時原本是打算去打邊爐,而且D1當時衣着普通。綜合以上,D1根本沒有動機要對PW1施襲,片段所示的現場氣氛亦只是在D1被制服時才開始變得高漲。

D1律師指出D1過往沒有刑事紀錄,D1根本沒有傾向對警察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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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的陳詞總結:

D2律師指出3個論點,希望法庭可以判處D2罪名不成立。

論點1:PW4,PW5的可信性有爭議

PW4作為唯一目睹D2案件經過的控方證人,但是他的證供並不可靠。PW4指出他在被D2以右手臂橫向打他心口正中間,但是醫療報告顯示雖然他心口有紅印,但是呈垂直狀態,與他的作供並不一致;在片段中,他作供時指出他沒有衝向D2,對D2張開雙手和請他離開,只聽到D2責罵警察。但事實上他是從片段右方衝向D2並推開D2及他的女朋友,而且D2沒有責罵警察,只是說「做咩搞我女朋友」。綜合以上,可見PW4的證供可信性有爭議。

PW5在庭上作供時同意不知悉事件前因後果,因此D2律師引用案例指出若法庭接納他的證供會對D2不公允,希望法庭不給予PW5證供任何比重。

因此PW6的證供變得不具價值,因為他/她對PW4的診斷是建基於PW4的口述,但是PW4的證供可信性具爭議,因此希望法庭不採納PW6口供。

論點2:D2證供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D2證供與片段相符,作供清晰可靠,即使面對控方盤問亦沒有動搖。

論點3:D2的反應是否出於自衛

D2律師承認案發時D2與PW4有肢體碰撞,但是他們的立場是D2動作是自衛,而自衛亦是合法抗辯理由,律師亦引用案例,指出自衛的定義,包括:

1:被襲人有保護自己及別人的行動。
2:本能地相信自己行動是必需。
3:能否推翻自衛論點取決於控方能否以無合理疑點證明被襲人動作不是出於自衛。

D2律師認為D2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合理,必需和是自然反應,因為當時D2在短時間內不可能量度自己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否必需,而當時的動作的目的只是保護自己以及其他人。綜合以上,D2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自衞作為D2的抗辯理由。

D2律師再指出D2的動作是真誠想保護自己及女朋友。D2在案發前上前了解D1的情況不難理解,因為D1當時有哭着求助,但是PW4突然從右邊撲出並推D2的女友使她退後,而且不斷向D2及女友壓前和大聲呼喝。D2在保護自己和女友心切以及感到冒犯下才有本能反應舉起右前臂阻擋PW4繼續壓前。

在客觀因素中,PW4在D2及他女友本身沒有任何戒備以及沒有對他們作任何警告下突然撲出來,亦沒有理會及後D2對他「做乜搞我女朋友」的質詢,反而不斷壓前下,D2本能反應是有衝前並舉起右前臂防禦自己及女友,即使PW4對D2大聲說話和說粗口,但是D2表現克制,沒有更進一步的衝撞(他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如果想打人,一早用拳頭),可見D2本身沒有意圖襲擊PW4。

D2律師最後總結,D2本身沒有案底,犯罪傾向低(D2每逢女友夜更工作時都會接放工,可見他緊張女友,片段中的動作只想保護自己及女友,是必要的自衛),盤問表現佳下,希望法庭判處D2罪名不成立。

(D2律師在上述總結後向法庭指出,只要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理解並做出D2做出的行為,尤其是保護心愛的女友(現在是未婚妻),強調電光火石之間D2缺乏足夠時間思考他做出片段中的動作的後果,認為D2的動作合理,武力相稱,並指出控方並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指D2有意圖對PW4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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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聽畢D2律師陳詞後向控方查詢他們對D2律師就自衛作定義的看法。控方表示並不反對,只重申希望法庭能仔細考慮D2的動作是否武力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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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故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2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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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總結:
2019年9月22日,當日案件主管黃女督察收到指示,遂派下屬pc17573接手案件。警員17573進行一輪程序後,向被告索取同意,取得密碼並打開電話進行調查。然後在其中兩部電話當中,分別發現紅磡警署的照片和警員的個人資料出現在tg的報料頻道中。警員接著把被告帶到另外一個房間,錄取了兩份書面會議記錄,分別是關於遊蕩和其中一部電話的內容。其後,三名警員帶同被告到迷你倉和家中進行蒐證,並於被告人家中帶走2部電腦主機和1隻USB。其後回到紅磡警署進行後續程序,女督察又留下指示,禁止被告人於保釋或被控前與外界的人(除律師)接觸。

📌補充:
今天總共傳召4名警員作供,其中3名為當時隸屬九龍城刑事調查科第五隊隊員。辯方指證人警員17573並不是如筆記本上所說「18:25-18:40 被告人應警方要求打開三部電話作為檢查,並簽署同意書,然後由我在被告見證下查閱三部電話內容。期間發現⋯⋯」,被告人不是在18:25簽署同意書,而是較早時份 ,警員亦不是在被告人見證下查閱電話內容。

另外,辯方指錄取第一份會面紀錄時其實只進行了1個多小時,並非紀錄中提及的2小時45分鐘,需要如此長的時間,並非如警員所指被告思考了很久,而且當時房間裡並非只有被告人和警員,警員亦並非沒有跟被告談論起底事宜。實情是錄取第一份紀錄時,期間有兩名警員曾進入房間,坐在對角位威嚇被告說:「你可以揼時間,我地最多告多你幾條罪」,然後兩名警員離開,證人警員17573繼續詢問起底事宜,被告不想回答問題,警員曾經詢問:「啲料邊度黎?」,被告:「聽返黎」,警員:「邊度聽返黎?」,被告沒有出聲,再說:「唔記得邊度聽到」 ,警員:「邊個俾料你?」,被告沒有回答,警員又說:「唔好逼我呀!」,然後站起來從後面袋作出如拔警棍般拿東西出來的姿勢,被告於是說:「唔好呀!我係起底。」,然後在第二份紀錄中和盤托出,講出起底的事宜。

辯方又指搜屋時其實是有四名警員陪同被告,並不是三名警員口中所講的只有兩男一女,而是有一名姓李,屬於科技網絡組的警員陪同,當時在車上是坐在被告的右手邊。開車前,負責駕駛的警員17003/8(聽不清楚)曾經問過被告「邊度唔打得」,開車期間又提過「送佢去新屋嶺啦」。搜屋過程中,陪同被告進入房間的並非警員17573,是科技網絡組的李警員,而警員17573其實一直在大廳跟隨女督察,安慰被告父親和向其解釋行動。警員17003/8亦不是一直看守被告人,而是進入被告父母的房間,向被告母親交代被告拍攝警局車牌和洩露警員家人資料,並向其母親說:「唔係大事,頂多守行為。」,被告母親然後詢問:「洗唔洗搵律師?」,警員17003/8回答:「少事唔洗搵律師,請律師都冇用,都係坐係度,又收得貴。」

🛑3位作供警員均否認上述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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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1休庭
審訊明天0930繼續,明天視乎進展,有機會作全日審訊,被告現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 - - - - 🐶另外,懇請大家謹守限聚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D2: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上次被告認罪後法庭要求索取更生中心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等。報告顯示判處更生中心為合適,而感化官就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有保留。

辯方律師表示認同報告中資料性內容,但可能被告與感化官溝通得唔太好。譬如報告第四頁頂部講述被告背景及家庭現況等,被告曾表示需要照顧母親而對社區服務令有些顧慮,辯方律師澄清被告並非不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又提到被告所報讀的副學士課程早已開學,但基於至今仍然還押,現對功課和課程內容都唔清楚唔了解。重申母親是長期病患,被告希望可以照顧她,而被告絕對願意接受判社會服務令。

另外辯方律師提到被告對感化令亦有不明白的地方,被告表示不清楚何謂輔導。被告還押期間一直都好守規矩,以往未曾接受過輔導或者感化;後來解釋返感化令包括一啲工作坊、家訪等等,被告明白並接受。透過社會服務或者感化都可以重新建立守法意識,協助被告健康地、合法地回饋社會。被告承諾將會盡力配合感化官所有要求。辯方律師指被告從未踏足社會返工處事,感化官比較複雜嘅問題佢未必識答,同埋亦抱有疑惑,望法庭諒解。

裁判官問到有冇將報告向被告同家屬解釋清楚?辯方律師確認有。

裁判官指繼上次認罪判決時聽過、睇過案情之後,了解咗客觀事實、時間線、究竟出現過啲咩事。被告當時喺現場30分鐘以上,而係可以指出被告當時管有物品有好高潛在風險犯事,所以先至會考慮監禁式刑罰。參考過求情同被告背景資料,可能溝通上係有分歧嘅地方,但法庭相信感化官係專業嘅。

裁判官最欣賞被告嘅坦白,表達自己現時嘅自以為是、以偏概全、缺乏客觀理性分析地合理化自己嘅行為,因偏見同憤怒驅使到用非法手段搗亂社會秩序,阻撓警方行動。認罪係源於證據確鑿,而唔係有任何醒悟、甚至可以話係毫無悔意,法庭相信重犯風險顯然存在。感化官經詳細考慮認為感化令同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因此,法庭認為最適合被告且符合公眾利益,就係判處入更生中心。

最後,裁判官提起聲線好激動地訓諭被告:「無論任何時候都唔可以用違法手段去達致自己目的!」(好似媽媽鬧女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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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篇速報見到公海有微言所以都想作小小補充:
判入更生中心唔同判監/社會服務令等咁可以由法庭去量化個刑期,而係需要先入住中心,由懲教人員觀察住紀律訓練同進展先會確定。
可能你覺得「判入更生中心」係廢話,但呢個正正就係法庭就此案作出嘅判決。假如旁聽嘅朋友仔覺得速報太短太廢,不妨幫手搵bot去補充內容。
另外,咁遲先補出的確有啲唔好意思,鬼叫今日咁遲完court直播員要衝去返工先唔得閒打返全文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梁(30) #續審 (#1001荃灣 襲警)
開庭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沙展50706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本案被告為一案D2,D1🚹非手足🚹判刑按此

今日控方第一證人未見蹤影。警方曾聯絡他,但他不願出庭作供。控方申請押後。

💁🏻‍♂️(為傳第一證人,控方商量用拘捕令方式解決。李官不滿:「主控你知唔知自己做緊咩?要點先可以下拘捕令你知唔知?……俾你拉到證人返嚟喇,你全盤事件又想點呢?你可唔可以逐啲逐啲噉擠出嚟呀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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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0月14日1030,於沙田裁判法院六庭提訊。控方需支付今日訟費5000元。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裁決,擔保照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上午傳召證人PW5 49914
警署警長 吳國豪(音) 作供
觀看從水泡車各鏡頭錄影片段。

1148開庭 準備傳召證人 PW6
警員 13970,播放器材出現問題,休庭。

1159再開庭

PW6警員 13970 陳伯君(音)講述拘捕被告D1過程、庭上確認被告、確認衣著證物。

ATV 網絡片段 ,確認D1及D7
被捕時過程和確認衣著。

下午D1 辯方律師,準備盤問PW6。

午休,下午2:30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2PW3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決定不需傳召醫生,控方案情完成,表面證供成立。

PW2 PW3作供簡短總結:
同屬旺角警區刑事調查4隊的PW2 PC12308 黃浩而(音) PW3 偵緝警長50102 馮智遠(音) 與其他同事一行8人漏夜上門拘捕D2,D2開門,PW2對D2宣佈拘捕及警誡,D2回答:「係我開住把遮遮住個女人嘅」PW2在現場 (D2家的門外) 將此句寫在記事冊內並給D2簽名。期間亦進入D2家中搜尋D2在事發當日的衣著,庭上只提及撿取了的鞋和控方片段所見的完全不同... (涼鞋vs普通鞋)
D2辯方律師在盤問提出多處質疑:
1. D2在現場已上了手銬,手放在背後,如何在記事冊簽名
2. 錄影會面紀錄看到D2左眼有明顯瘀傷,記事冊卻沒有記錄D2在現場的傷勢,整個錄影會面都沒有問D2傷勢如何造成
3. PW2在盤問下的供詞和記事冊多處不符/記事冊就很多重要事項沒有記錄
4. PW2開了一本新記事冊就拘捕過程重新再作一次記錄,在凌晨五時才第一次記錄D2在拘捕過程中用頭撞牆,此時D2已送往醫院,辯方質疑是因為無法再隱瞞D2傷勢所以作出此說法

辯方有一名證人。
休庭至12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梁(30) #續審 (#1001荃灣 襲警)

控方第三證人沙展50706完成作供


辯方盤問控方證人pw4 pw5結束

無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下午三點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結案陳詞(早一日16:30辯方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存檔)

取消原定9月22日的審訊期

被告擔保同樣條件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新案件

D1: 林(24)
D2: 林 (29)
D3: 💛 (26)(手足要求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各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
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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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3日,由女警9721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每次均向被告發出pol153。

📌第一次錄影會面:
9721向被告簡介及詢問是否需要律師,再三確認下被告表示需要律師,9721於是中斷是次錄影會面。

其後,18610進入會面室向被告解釋權利並指示9271將被告同意繼續進行會面紀錄一事寫進記事冊

📌第二次錄影會面:
被告於警誡下承認他的tg帳戶名字為"電到飛起",他當老豆搵仔的資料"笑料咁睇",多次利用香港電訊公司系統查證老豆搵仔的準確度,但本案之前從來沒有公開過。

被告承認擁有3部電話: sony samsung iphone,他使用sony手機向老豆搵仔帳戶"Tanaka Yotsuba"報料,內容為陳姓人士的姓名。他承認因為有警員做得不好,知道有人想起底,一時衝動下報料。被告與索料人並不認識,不知道報料內容用來作什麼,亦不知道儲存在哪

📌第三次錄影會面:
9721向被告展示公司的電腦,被告承認是電腦的唯一使用者,需要輸入密碼登入。他在2019年9月9日根據"老豆搵仔"流出的地址,在TSMS系統找出所屬的電話箱號碼,在Dragon系統輸入電話箱號碼找到服務編號及姓名,再透過另一系統找到其他資料。因為他對"老豆搵仔"準確度存疑,多次未獲授權下透過以上方式查閱有關資料,他堅持直至本案前都沒有公開過上述資料,但他可能有將上述資料儲存於公司電腦。而今次犯案只因“老豆搵仔”話警員做錯野,覺得自己應該做啲野,一時衝動send出去

案件於下午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中環 #提堂

梁 (55)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德高展域有限公司的燈箱。

案情:
梁當天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用雨傘打一個廣告公司的燈箱,遭警員當場拘捕。

背景:
港共政府去年10月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各區示威。事隔大半年,案件於7月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再訊,並准被告保釋外出。據了解,涉案燈箱上有一些花痕,惟控方不確定是否由被告造成。(參考 蘋果日報報道


昨日才收到控方就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的回覆,需時向被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註:沒有記者朋友關注本案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答辯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控方尚有文件未給辯方,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合併案件
#1222中環

蕭(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高級督察 34135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 - - - -

A1:陸(20)
A2:梁(21)

控罪:
(1)A1-2暴動
A1-2同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2)A1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蕭(21)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蕭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3)A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三名被告均有法援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7旺角

馬(18)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3)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延遲宵禁令開始時間獲批
(即宵禁時間為23-06)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辯方律師指被告有意申請法援,並會敦促被告儘快入紙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轉介文件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不在場)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修定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新增控罪: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D14因身體不適不在場,故將於2020年9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日子 獲批
D4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2200-0700 獲批
D5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6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
D9申請縮短宵禁時間至2200-0700 獲批
D19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0930 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再作提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618粉嶺 #判刑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2被告早前已認罪(詳情

辯方提交感化報告,報告正面,均建議第一及第二被告以感化令處理。

❗️判刑❗️
判處第一及第二被告12個月感化令,其間聽從感化官居住、學業等指示,否則回到法庭再判。

罰款:
各賠$32.5比民建聯(民建聯橫額價值$65),從保䆁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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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 休庭
明天093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李,張,李(23-24) #提堂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莊(25) #提堂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D1 李(24)
D2 張(24)
D3 李(23)
*合併後新增 D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案情(蘋果)

*將以上兩案合併為同一案件,控以同一項控罪,即於9月5日意圖損壞輕鐵設施。

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d3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0100-0700改為0100-0600),獲批。

押後至9月22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何,陳,林,謝(17-39) #提堂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合併後新增D5:陳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全部不認罪

**將以上兩案合併為同一案件,其間所有被告保釋照舊,‼️D5因另一宗案件繼續還押‼️,沒有申請保釋️。

押後至10月2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六庭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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