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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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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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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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同場加映 #不是手足 剛由中蝈回港,法庭批准自我隔離,於法院外等候結果。 押後6星期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直播員欣賞呢位被告過頭,冇聽清楚案情🙈🙈🙈原來係和你塞嘅手足🙈🙈🙈🙈

陳(37) - 危險駕駛、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0804將軍澳 被指於寶琳北路與寶順路迴旋處慢駛,亦令一名警員手部撞傷,被捕時曾掙扎。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報到1次

Reference: https://teleg.eu/rthk_new_c/9626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陳(37) #提堂#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拒捕:涉抗拒警員52849、53457、15979)

控方是日預備可進行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至6月16日09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杜浩成裁判官
🕤09:30
👤陳(37) #提堂#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拒捕:涉抗拒警員52849、53457、15979)

休庭前處理其他襲警案件,應為無關。
裁判官與該案辯方爭拗有關襲警能否簽保守行為處理,期間 杜浩成指「辯方是否不尊重?我要求道歉」後休庭

(其他直播員按:只有人才值得被尊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杜浩成裁判官
🕤09:30
👤陳(37) #提堂#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拒捕:涉抗拒警員52849、53457、15979)

辯方申請押後至11/8,期間與控方商議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1/8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37) #提堂 (#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 抗拒警務人員)

修訂控罪1 - 不小心駕駛:於寶琳北路及寶順路交界迴旋處不小心駕駛
控罪2 - 抗拒警務人員:抗拒警長57457、高級警員28495 及 警員15008

2019年8月4日下午 警員52849駕駛警車至寶琳北路及寶順路迴旋處時發現被告的車停於路中心,此時另一沒有記號警方車輛駛至,指示被告的車離開。被告駕駛車輛離去後折返。警員隨即落車查問。當沙展行至被告車門、其餘兩名警員走至車附近時,警員見到被告與太太於車上,沙展要求被告開窗不果時伸手打算開車門。此時被告突然加速逃離現場,令沙展右手受傷。被告車輛於寶豐路斑馬線外被截停,被告落車後不合作,沒有遵從警員15929指令其「舉高雙手」,身體不斷搖晃掙扎,最後被拘捕。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下被告保持緘默。

兩控罪‼️認罪‼️

求情時辯方指被告本身為一職業司機,因應疫情現時任職其他工作。辯方呈上由被告上司、中學老師及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質問辯方為何被告要於該處停低,辯方回應指被告遭其他車輛阻礙。裁判官指情節嚴重,加上抗拒3名警員亦不合作,現階段會考慮判處即時監禁,但亦會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速報:
案件押後至24/8 1430 觀塘法院一庭。裁判官索取背景報告 及 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4將軍澳



控罪:
1. 不小心驚駛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於19年8月4日在將軍澳遊行時,被告將私家車停泊在將軍澳寶琳的迴旋處堵路,警員伸手入車窗欲關掉引擎,司機加速逃走,導致警員手肘受傷。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當時曾考慮到判監,徐官考慮到報告正面,還押期間已吸取教訓,太太及父親也十分支持,犯案屬一時衝動及守法意識不足,過往有穩定工作並得僱主支持

兩項控罪各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總刑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高等法院第十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非社運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危險藥物,即1.33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1支 #伸縮棍

*本案上訴人與 #0804將軍澳 被告同名,但在聆訊後得知兩人並不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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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在是次聆訊並沒有法律代表。

上訴方的理據:

上訴人指他曾經把醫療報告傳真至法院,希望可以修改聆訊日期,但是法院後來並沒有向他回覆新的聆訊日期,令他不知道聆訊的日子使他不知道要上庭,卻被指「潛逃」了5個月。

因此上訴人認為他仍應可以享有1/3的刑罰扣減。

答辯方(律政司)的回應:

答辯方指他們沒有收到與上述有關的文件,而且上訴人未有在求情將上述情況告訴法庭。

上訴人在聆訊期間沒有依時歸押,直到因其他案件再被捕才被帶上庭,浪費法庭的時間。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CACC418/2014案的判詞,不給予被告刑罰扣減。

結果:

法庭在考慮雙方理據後駁回上訴人的刑罰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原審裁判官就兩罪分別判處被22星期監禁和18星期監禁,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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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132&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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