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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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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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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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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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宗銘誠大律
A2法律代表:#黃錦娟大律

2:28 廣播 2:38 開庭

法庭昨天已裁定不接納,有關控罪(2)被告的招認及辯方證人(即其母親)的口供錄取;法庭提出律政司會否就該控罪作出修改。

控方今回覆,不會對控罪(2)作出修改,仍沿用當初的控罪基礎。

法官指出就有關控罪(2)會否修改,以簡易治序條例處理;經過一番討論後,控方代表需再徵詢律政司指示,因此押後15分鐘,

3:01 小休

經徴詢後,仍然對控罪(2)不會有修改;最後法庭裁定:
A1 面對三項罪名 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至於A2 ,面對控罪(3)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先休庭 A2代表需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

4:01 休庭

A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及證物

A1的證物處理,個人財物可以取回,兩枝伸縮棍、棍袋及過濾式口罩需存檔;沒有訟費申請。

押後期間,雙方將呈交書面陳詞給對方及法庭

案件押後至5月26號上午09:30,聽取雙方陳詞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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