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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1102維園
#審訊

👤

控罪:
(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

於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近告士打道維園近8A閘口,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控罪一) 及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控罪二)

控罪一
被告不認罪
控罪二
被告認罪


承認事實
1)案發日被告身處案發地點吸煙被警員3367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2)對警員9141現場拍攝的呈堂影片真確性無爭議
3)被告無刑事定罪紀

控方第一證人 警員3367郭竟宇(音)

控方主問 PW1
PW1當發時隸屬港島總區應變大隊案發當日和隊員在告士打道進行人群管制工作,1550時收到長官指示作出拘散行動。身穿便裝配以戰術背心、頭盔、圓盾、面巾的PW1在維園8A閘口附近發現被告,向被告表示維園不可吸煙,叫被告離開,被告從維園外的行人路慢行離開,PW1認為被告無悔意,因此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
PW1又指被告繼續吸煙及在多次要求下仍不出示身份證,向被告作出警告再不出示就告被告阻差辦公,被告仍無出示,仲有想走嘅意圖。
因此把被告撳在欄杆上,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被告,其間女警9141在場拍攝了拘捕過程。PW1表示自已所穿的戰術背心左胸及背部位置印有警察字樣,亦有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


辯方盤問PW1
PW1承認起初叫被告「走啦」、「行開啦」是想叫被告離開而非票控。
但PW1認為跟從指示離開的被告同時以「唔好搞我」回應是沒有悔意的表現,因此PW1講出「我而家就搞你」回應並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
當被問及被告會否因PW1被推撞所以才以「唔好搞我」回應,PW1不同意,再次强調當時無推撞被告。
辯方指出「搞」字是比較負面,PW1不同意,認為該字是中性的,更指自已會因應現場環境在執勤時使用「搞」字,如果對方咁講,自已亦會咁樣回應。

辯方追問PW1如果「搞」字屬中性,點解被告講就係無悔意呢?PW1停頓十秒後回覆指中性嘛,被告無做任何嘢,無求請之類,所以覺得被告無悔意。

辯方要求PW1從片段中指出自已表明身份的畫面,但PW1無法指出,其後更同意辯方指出自已在主問時所說「有表明身份」的講法是不正確。

PW1一度回答辯方只穿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就等於警察,其後被問到如果任何人買到相同嘅呢啲背心著住佢又係警察?PW1又轉口風回答唔係。
辯方繼續追問PW1又無出示委任證又無著制服,被告點知PW1係唔警察?
PW1回答憑當時叫被告走及拎身份證等說話。

在盤問下PW1承認知道執行職務前先要表明身份但當時無咁做,但PW1堅持覺得被告當時已知自己的警員身份,又說如事後要投訴佢可拎委任證出嚟。

午後控方修訂控罪,
由「未能在已出示獲正式發給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是警務人員的偵緝警員郭景裕規定下」更改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郭景裕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辯方不反對。

控辯雙方因此花大量時間爭論「制服」問題,原定審半日嘅案件最終係休庭前未證都未裁決到...

案件將押後至7月2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繼續審訊
其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1102維園
#審訊

👤張(60)

控罪:
(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


本案爭議在制服的定議,黃向戎暫委發現在上庭審訊結束後2日(即7月9日) ,終審法院就關迦曦一案(01報導) 的案例中說明如某一條例中沒說明些東西定議,法庭可借用另一些條例中的定議審訊。
本案爭議在 《入境條例》 第17C條 沒明確定議,裁判官建議控辯雙方可從《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1條 中作為參考。

休庭30分鐘,以便控辯雙方細閱相關條例。

陳詞完畢
詳情後補

1630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1102維園
#審訊

👤張(60)

控罪:
(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當時問PW1咩冧巴為合理辯解嘅講法。
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

判刑
控罪一罰款 $1500
控罪二罰款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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