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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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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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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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4/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此為2月25日審訊的後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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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 繼續作供 #馬維騉大律師

1️⃣ D3 於片段中出現一刻的情況

- D3 進入包圍X嘅人群中間前一刻,聽到附近有人話X打人,搶野,要女仔

- D3行入人群中,見到X被人拉著,聽到x聲稱被襲擊,但D3見唔到有人攻擊X,聽到附近好多聲音好激動咁話X影咗人野,話x 係madam

- D3 嘗試平息事件,想X解釋,所以同X 講"咁原因係咩嘢啊?你係咪影咗啲唔應該影嘅嘢?"

- D3 認為當時既然X承認有打人,X比人捉住可能係x影人相或有人指摘x影左人相

- D3承認期間X曾經有機會離開,但D3會幫手捉住X,因為
D3 未入到人群中時候聽到有人報咗警,所以D3認為留x係到或者等警察到來處理

2️⃣ D3 同X及附近人群的對話

- 片段中D3 見到X被人捉住時候,同拉住x 的人講過: 「等、等、等、等, 冷靜啲先,冷靜啲先」,勸喻拉住x的人放手,唯 X係拉住佢的人陸續放手期間,X轉身伸出左手扯底背後一男子帶嘅口罩並揮動左手向該男子,當刻附近人群包括D2即刻捉住X

- 片段顯示D3對拉住x的D2 講過 「等等先佢(x) 有講過佢唔係女警嚟嘅」,希望替X澄清佢唔係警察,D3想大家唔好爭抝呢樣嘢

- D3 曾嘗試叫側邊拉住x 的人放手"得,得,得,你放手,你放手",D3解釋當時用雙手捉住X右前臂,係想分開其他人捉住x嘅手,D3"當時我係將x的手抬高,咁就可以分開佢哋(捉住x的人)嘅手,好似掹返出來,分開佢哋的手

- 混亂中,D3 對附近嘅人講「我見唔到, 坦白講我真係見唔到,唔知發生咩事」係表示D3未入人群中時候,未見到X打人的行為

3️⃣ D3 與X 身體接觸

- 片段中當X被拉扯住時,X的上衣被拉高,D3 用手去為X拉低衣服,並對x講"著返好件衫"
- 當x 扯甩身後一男子口罩及揮動左手嘗試襲擊身後的男子時,D3 同其他人包括D2一齊捉住x 因為D3唔想X又打其他人,所以幫手捉住X右手臂

4️⃣ 為何最後讓X自行離開?
D3: 因為我問目擊人有無見到成事,我唯一見到X打人及扯甩人口罩,聽到有人話報左警,警察咁耐都未到,所以我放手,以免成件事繼續膠着

📌控方盤問

1️⃣D3 帶住3把長柄遮及1把縮骨遮
- D3基於環保,遊行完後沿途執到新淨的遮希望攞返屋苑回收,兩日後放喺屋企垃圾房門外,供清潔姐姐回收再用

- 控方指出D3執雨傘原因不是回收,係有機會係示威期間使用,D3 否認

2️⃣ D3與英國記者受訪過程
- 控方質疑D3為何英國記者選擇訪問D3,問記者應該知道D3 裝束係示威者才會訪問

練官停止控方繼續就呢個議題盤問,聲稱D3接受英國記者訪問是片段之前發生的野,對D3 唔公平

3️⃣ 報警問題
- 控方就D3拉住X的原因係基於見到X打人,有人話x 搶人野,話x係madam,話佢影人等等指控時候,質疑D3 為何唔問有無人報警?指出D3 由頭到尾根本唔想牽涉警察介入,係想自己處理,D3 否認

3️⃣ D3 捉著X 係想攞X嘅手機??
- 控方欲指控D3 聽到有人話X搶嘢,當D3入到人群中聽到X大叫"打劫",有無認為X被人打劫?

D3 回答: 我睇唔到x 俾人搶嘢,但我覺得X話打劫係一個藉口逃脫

- 控方指出片段有把女聲:「你攞返部電話出嚟就無事,我哋想要你部電話姐」,想指出D3 目的係X的電話

- D3 否認,D3下意識認為X的電話係關鍵,覺得X可能攞左人地電話,所以同X講: "乖啦,乖啦! " ,認為只要X攞部電話出來,開到鎖就可以解釋X冇攞人地電話

📌 辯方呈上3封分別係D3 的中學同學,前同事及工作認識多年的證供,證明D3人格品行良好,喜歡調停爭端及和解紛爭,具責任心,有承擔感,屬於環保的人

🔎練官要求控辯雙方就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作出legal submission

🟢押後到3月22日 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轉介文件

黃 (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完整汽油彈及兩個破裂汽油彈。

修定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2:縱火

新增控罪3:盜竊
(偷竊一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新增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本案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區域法院作答辯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18:59:49開始

未完成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陳皓桓(24)
D2 曾健成(64)
D3 徐子見(53)
D4 胡志偉(58)🛑已還押1個月
D5 陳榮泰(56)
D6 朱凱廸(43)
D7 梁國雄(64)
D8 鄧世禮(58)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5]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及陳榮泰被控在今年6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2) 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辯方需時間索取非文字證供。
D5及D7申請法援,法庭已收到信件,需時處理。

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3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4日1430於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除胡志偉外其他被告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簡單案情:
於2020年11月15日在安達邨的公眾地方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控罪二)

虛報地址 (控罪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準備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7/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
控方盤問第二被告證人:
證人妹妹19歲,與證人熟。證人在2019年對社運沒關心,沒參與過,會知道有罷課等運動,因當時證人在讀中學,有受到影響。避開這些情況的話,證人與D2聯繫更長,因是小學中學同學,認識較久。
證人不同意在2019年與D1聯繫緊密,指只是當日較多。
2019年11月有與D2聯絡。指出電話號碼XXX是與D2聯繫的號碼。
控方指出在2019年11月11日前後幾日較少與D2通電話,證人指有whatsapp call。
控方指證人與D1有whatsapp call外,通電話也比較頻繁,幾乎日日都有通電話。
2019年11月9日有3個電話與D1聯絡,在11月10日晚收到D1 whatsapp後,知道D1與D2一起吃飯中。
控方呈上whatsapp紀錄第3頁
``how r u wing baby``(直播員可能有聽錯)控方指出句中人即是證人。
證人在2019年11月,沒特別與D1或D2特別親,因3人都是好朋友,常常一起玩。
2019年11月9-11日,因D1主動whatsapp證人,所以證人與D1聯絡並非D2。
關於防水袋,冰袖,泳鏡,2019年11月10日下午5時,證人到朋友家幫忙收拾物品,即看看有甚麼東西是不要,因朋友準備搬屋。因朋友找到所以叫證人幫忙拿走,不知道此三項物品是示威人士常用物品,完全不明有甚麼連繫。控方問冰袖是否防燒傷,泳鏡是否防催淚煙,證人指控方說起才知。證人指此三項物品是袋在一起,泳鏡冰袖放在袋,然後手拿,不清楚防水袋有否帶揹在手,控方問是否方便,證人指平日購物完也是會用手拿着。
證人去廁所時把防水袋交給D2,沒給D1是因為當眼第一下見到D2,指出交給D2是不需聯繫。🙄控方問為何不交給D1,證人指不需2個人一起拿。證人指嫌麻煩所以交給被告拿着,因公廁十分骯髒。
控方質問為何不再拿多個袋,反正防水袋不比她的斜揹袋大,證人指出約大五-六倍,證人指阻擋去廁所。
🙄鄭念慈插嘴指,現在的問題不是阻去廁所的問題,指責證人要留意問題。
證人指很久沒看過防水袋,所以只是稱大約大五至六倍。
控方質疑D2會否拿入面的東西,證人指不會,因正常人不會無故去翻找袋裏東西。
控方指,警方搜查時,泳鏡是在防水袋外面,證人指不清楚原因。控方問到雖然防水袋與泳鏡分開,但仍在D2的袋裏,證人不清楚。
證人當晚有親眼見過被告,指D1穿Tshirt長褲波鞋,忘記顏色因為太久,忘記有否戴口罩;D2也是Tshirt長褲波鞋,有帶背包,忘記有否戴口罩,知道D2有肺病,不知是否經常要戴口罩。

控方再呈上whatsapp紀錄第3頁,內容提及到是否需要join,控方指證人在和D1調情🙄證人指這只是控方覺得,而熟的朋友之間都會這樣聊天。
2019年11月10日2313時證人當時與朋友食完飯但未賣完單,在友誠商業中心吃飯,在永隆銀行中心對面,中間有黨鐵站,證人不同意,因當時吃完飯是在友誠商業中心樓下,望出去沒甚麼特別。
當時該位置已有街頭抗爭。

控出指出2130時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已有水炮車,證人不同意因她看不到,控方指出該帶已很多堵路聚集示威的情況,證人指看不到,但有看電話所以自己都知。
控方指證人應盡早回家,因她聲稱不是參與活動人士,所以盡量避免。
Whatsapp紀錄第5頁``kk I will take care of myself`` 控方指出此過程中間有64分鐘,質疑證人仍逗留在旺角等被告,證人指2313時尚未埋單,本來想出發但被告來找她,所以才等。
控方指證人本來去join被告,但到第4頁指需要20分鐘,學D1拍了幅圖,是荷里活冰室,距離友誠商業中心需約10分鐘行程,控方質疑為何要20分鐘,證人解釋因未埋單,朋友又去了廁所。
控方質疑為何沒告訴D1遲到原因,證人指很friend所以不需解釋太多。
Whatsapp紀錄指D1在2342時,即過了28分鐘後,D1說``hi r u fine``,反而是D1問證人情況。證人解釋可能是D1見她久久未到,所以才找她,控方質疑為何不解釋,證人指不需要。
控方指出情況由證人找被告,變成被告找證人。
證人指看到很多警察,所以在2343時在銀行中心,D1指``OK wait for me at MTR``,但證人未想離開,仍想等他們,因有共識一起走,作為朋友應等等才一起走,等了33分鐘。證人指該位置沒甚麼事,所以不太在意,後來轉場去家樂坊。
2354 D1打電話叫證人去家樂坊,控方質疑為何不whatsapp,證人指打了電話質不需再whatsapp。2343-0017證人正朝去銀行中心方向行,0017到了家樂坊。
D1 whatsapp證人指他在小米,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報地址,證人指朋友之間不需說太白。
控方質疑``kk I will take care of myself``是指,證人叫被告不用來🙄證人不同意,指是稍後見的意思,告訴take care of myself是因當時只有她一人,怕被告擔心。
控方質問被告行動方法,證人指需約半小時,不搭車是因為當時沒車,控方指搭的士挺划算,證人指行會更划算。證人行到何文田才搭的士,控方質問證人說會坐的士去找D2媽媽。
約0045,證人whatsapp D1是否安全,證人在0017到達家樂坊,0020見面後肚痛所以去廁所,0045在廁所裏面。公廁是砵蘭街公廁。

控方呈上地圖證物d1,讓證人認出位置。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要用此廁所,不去附近廁所,證人指她不知哪裏有,而D2知。質疑證人為何不去廣華醫院廁所,證人指正常人不會去醫院廁所。
控方指當時情況十分危險,質疑證人還去危險的地方。
證人去了約半個小時廁所。
關於``are u safe``信息,證人指因她聽到巨響,吸嗅到刺鼻氣味,所以才發出此信息。之後證人致電D1 D2但不通,所以致電妹,因出公廁後有和妹報平安,指她和被告準備回家。
之後證人與共同朋友聯繫,後來證人看到被告被捕的大頭相。
控方呈上證物問是否此位置,證人不同意。不知離拘捕位置很近,無印象看到警員設封鎖線的拘捕情況,由公廁出來時很平靜,沒警察。
離開時是0140時看到被告被捕的照片。控方指出0059時,D1 D2在砵蘭街國際夜總會外被警員搜查中,直至0106時才開始押解被告離開該位置上警車,指出證人應看到。證人指不知何時被捕,亦看不到。
證人與朋友吃飯後便回家,朋友在染布房街住,控方質疑朋友不是搬家嗎?證人指只是準備搬,當晚沒再找朋友報平安。
控方指出幫朋友執拾是虛構,指出物品交給D2是虛構,指出當晚沒與被告見面,由家樂坊走回家是虛構,證人不同意。

辯方覆問:
證人與妹妹是孖生,年齡相同

鄭念慈問證人,當晚的個人袋是否在法庭上的袋,鄭念慈指不打算檢取作證物,但想與防水袋作對比,因案情中有提及去廁所時的袋的狀況。
鄭念慈叫書記用尺量度袋子,約4乘6.5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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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同庭結案陳詞,書面陳詞需在3月1日中午前呈交,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鈕 (19)‼️已還押近1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案情:
控方指,示威者當日在上述街道聚集,警員34731身穿CID背心及便衣,與其他同袍到場,其間A遭人包圍,等候同袍協助。示威者疑用磚頭、石頭、棍、傘襲擊警員34731,被告則涉向警員34731擲水樽及用2米長棍襲擊他。警員34731初步傷勢為手肘骨折。

背景:
去年2月29日,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外獻花,紀念8.31太子站恐怖襲擊半年,卻遭警察暴力驅散,演變成警民衝突。案件去年3月2日首度提堂,被告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多次拒絕保釋,還押至今。去年8月5日,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控方申請加控暴動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

被告承認控罪(1)🛑
控罪(2)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0930以中文處理正式答辯及求情。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署看管‼️‼️
(按:鈕手足精神不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7旺角 #提訊

馬(18)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中国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中国男子X 。(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控罪二)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三)

背景:1月26日年初二市民在旺角聚集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引發衝突,多人被捕。1月28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半個月後再向高等法院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7月24日被加控「非法囚禁他人」及「暴動」罪,並須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至共20萬元;8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1名傷者,3名警員證人 ,2名專家證人,2條錄影會面紀錄約48分鐘 ,2條案發現場影片約15分鐘。

辯方會對會面紀錄及案發現場影片爭議。

審前覆核定於2021 年12月3日0930進行。
為期10天審訊 將於2022年1月3日0930開始,以中文進行。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控罪詳情: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被告正申請法援,需時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1430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9)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D1-D4 需時申請法援,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處理。

D5 剛收到法援信件,需要時間處理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裁決
#阻街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
📌裁決速報: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成立❗️

📌裁決分析及理由
本案控方主要依賴PW1口供,被告庭上亦有作供及傳召一專科醫生作供。PW1及PW2庭上作供時沒有迴避或動搖,兩人誠實可靠法庭接納其證供。

📍控罪(1)
辯方主要爭議身份,被告並非是堵路者,PW1追捕時需留意地面及馬路情況致目標曾經離開視線。被告作供說有堵路黑衣人向屋邨內跑,PW1卻不追他們反而要跨越馬路及石壆去追截被告,這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法庭不接納。根據PW1口供,追截時視野清晰,由第一眼見到被告到成功追截只需1分鐘多,庭上亦沒有證據追截中途出現阻擋物,法庭相信證人視線離開一會不影響追截目標人物。

第二點本席考慮是被告當時十字韌帶受傷的被告能否做出如PW1形容逃走動作,即向上跑加速靠右靠右去石壆,用上身帶動身體移動,之後下身跨過石壆。辯方證人DW1專科醫生雖然庭上講出十字韌帶受傷人士要做急速轉向加速,跳躍等動作有困難,會側向一邊,不穩定。然而他盤問下承認傷者仍可能作出上述動作,但受限於速度、流暢度及可能會再受傷。從PW1口供可見追捕時間很短,路程也短,而被告亦不是掟彎,是靠右靠右加速走到石壆,用上身挨近路壆下身擺動跨過,不是雙腳跳過著地,因此被告是可做到PW1證供所述動作。法庭也留意到被告當時穿黑色衫褲及戴上口罩,同時孭黑色背囊在場逃跑。綜合上述分析,法庭認為被告就是證人PW1一直追捕之黑衣人,而被告亦沒有合理辯解將雜物放在行車線上明顯參與堵路。因此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2)
被告身上剪刀、𠝹刀及索帶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控方要成功舉證有意圖使用作非法用途才可定罪。

被告解釋申請公司文具麻煩及與另一同事輪班分享同一座位,故帶備文具在身方便物業管理工作。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將文具鎖在辦公室櫃內,反而每日帶着上下班,做法有違常理不接納説法。被告作供也清楚表示知道當日剪刀、𠝹刀及索帶在背囊內亦明白其性質。

法庭從其被告身上衣服裝束,曾經推消防欄杆,三樣物品均放在背囊主格底部而不是暗格,取出並不困難,唯一合理推論是置身堵路行動,使用該些物品扣緊組合欄桿或雜物做出堵路障礙。因此法庭判處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簡述被告背景及求情
被告案發時23歳,大學以一級榮譽畢業,曾獲優秀學生獎。夢想投入物業管理行業,打算繼續考取專業資格,逐步邁向理想工作之路。雖曾在2019失去工作,但努力下在2020年很快找回物業管理新工作。

庭上呈上被告、被告父親、朋友及上司求情信。被告明白本案令自己未來考取專業資格之路受影響,對今次事件感到抱歉。其他信內分別形容被告孝順、善良、工作專注、認真及有誠信。

求情指今次是個別事件與被告本身性格不符,被告有良好背景、年輕、沒有定罪紀錄及已經為事件後悔抱歉。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 10:0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拒絕辯方律師之建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保釋,被告需要即時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審訊 [3/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黄立煒大律師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10:22 開庭
再次傳召PW3 警員 23911 作供

⚙️辯方盤問
播放辯方片段D4,停在00:00,被告D2律師向PW3指出,在畫面右上角近燈柱有一名黑衫人仕係D2,PW3話睇唔清楚係咪一個人(按:畫面質素不佳),繼續播片到00:15,見到D2被捉住,律師再問,這個人係咪剛才的黑衣人,PW3都係未能確定。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表示在2月17日審訊中已經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D2選擇作供。

D2上庭作供
⚙️辯方主問
任職倉務員,興趣係收集英女皇硬幣、古代火繩槍械模型、日本刀模型,擺在房間裝飾,呈上兩相片,D2影自己房間內,有以上物品作擺設,為證物D5。

2019年有示威活動,在10月初開始想執催淚彈頭或者殼返屋企,執嚟收藏,擺在槍械隔離裝飾,11月有三罷示威,大埔近近哋,11月13日晚諗住落去執彈殻,早前已經買定防毒面具,用嚟保護自己,當晚亦有用黑色衫包住頸部,防止催淚煙「乸」頸,帶備防水袋,内裏有水,驚彈殼太熱。

11月13日晚22:05從家出發,去大埔廣場食麵,約20:25去到,食咗35-40分鐘,跟住行去太和睇環境,據過去幾個月經驗,嗰度都有示威,大概21:10行到,律師叫D2在P13副本劃出由家行去大埔廣場,再到太和路大埔中心花園外的路線圖,呈為辯方證物D6。

去到聽到有槍聲, 有一百幾十人在太和路西邊走緊, 槍聲從太和路南運路交界傳來, 嗰度有警察防線, 在現場停留咗2-3分鐘, 路上無乜人, 就開始執彈殼, 向太和路西行, 一路行一路執, 執咗4-5粒, 約5分鐘後被拉; 播片段D4, D2指出當時企在畫面右上角白色衫人仕右手邊, 後來被壓在地上, 假設無被拉, 會返屋企。

📍控方盤問
D2理解彈殼咩樣, 圓形一粒粒, 在庭上用手圈成小杯形狀, 金屬質地, 新聞影到催淚彈在地下着火, 類似P22, 諗住執幾粒,擺在屋企當裝飾,係個人興趣,有紀念價值。

主控問「有無考慮從其他渠道搜集」,被裁判官質疑係咪叫被告去走私,鬧出笑話,叫被告唔使答。

被告解釋當日戴防毒面具係因為要防催淚煙,21:10去到花園附近,見到警察設立咗防線,示威者已經走咗去西邊,已經有一段時間無乜人,警察又無推進,所以開始執,唔同意主控指心急,因為如果一陣返轉頭就唔執得;直至被拉,警察防線還在被告後面。

控方詢問D2,在剛才的畫面,根據咩特徵,話白衫人則邊嗰個就係D2,記得唔係因為白衫人,係因為自己着黑色衫,記得行過嗰個地點;一路行一路執,速度比正常慢,PW3 話急步快,係因為見到有幾個人衝過嚟,自然反應走一走,即刻被撳低,PW3指控D2被撳低時反抗,PW3 解釋被人壓住,係正常反抗。

控方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在太和道近大埔藝術中心參與非法集結,被截停前係急步經過,被告否認,同意被截停時,防水袋內有證物P22。

辯方案情完畢,15:15雙方陳詞。

15:20 開庭

控方陳詞
D1辯稱約朋友食飯,朋友離開咗,被告無走,反而在現場觀察,講法不可信,PW1在20:20到路口設立防線,21:15警方推進,D1見到人走佢走,被告穿着手袖,根據周圍環境,唯一不可抗拒推論,佢打算同警方對峙,唔會咁容易被催淚煙趕走,索帶綁單車水樽,但索帶無用過,背囊有另一套防毒面具和泳鏡。

D2被截停在非法集結位置太和道,企在示威者和警察防線之間,一路行一路執彈殼係不合理,女幫版發警告,射催淚彈,D2在咁緊張嘅情況下執彈殻,係不合理,D2有預備水袋和厚手套,仲來做裝飾和紀念品,只係吻合不合理。

除咗PW3指控D2急步跑,D1, D2 被截停被拘捕前無乜爭議,法庭有PW1-PW3嘅證供,D1和D2在非法集結起點被截停,憑着地點、穿著、裝戴,希望法庭推論係參與非法集結。

D1有板手、索帶、鉗,管有嘅目的,物品性質和狀況,時間地點,被發現時嘅反應,要靠法庭推論。

D1律師陳詞
根據PW1 & PW2 現存證據,只能夠指控好有機會非法集結,PW2估有可能干犯非法集結,不能證實D1參與非法集結。

D1在第三座被警員打,辯方指PW2 使用不必要武力,PW2 將D1叭在起下,一對一,警力足以制服D1,頭部傷從可來?

PW1口供講述現場發生嘅事,在太和路有100人推進到50米,警方發射催淚彈,展開追捕,有示威者向西走,有向安邦路離開視線,PW1睇唔到D1;PW2便服在安慈路,見到有50-60人,黑衫黑褲,部分有蒙面,從一田去到安邦路,D1在其中,黑衫黑褲戴眼罩,見D1迎面跑向PW2,PW2叫警察咪郁,截停D1搜身,帶返大埔警署,搜出其他證物。

無直接口供指D1參與非法集結,就算接受控方口供,D1在太和路出現過,唔等於有參加集結,黑衫黑褲係普通衣,假設D1人身處太和路現場,都無證據參與集結,何況D1在安邦路被捕?

板手、鉗用嚟維修單車,索帶用嚟綁水樽,根據莊亞采案例控方無證據板手和鉗做咩用途,板手、鉗、索帶在當時環境,不是唯一推論;就算係自備口罩去觀察,有咩問題,懇請接納D1證供。

D2律師陳詞
控方無證據指控D2在太和路非法集結,PW1話現場約有50-60名示威者集結,警方發射催淚彈,PW3在P13C畫圖見D2位置,佢並不是果班人其中一份子,離好遠,P4影到位置,當時環境平靜,只係得街坊和記者,D2在太和路出現,原因係執彈殼,目的清晰,符合身上有嘅物品,較不可能有示威者會帶水袋;D2家中有裝飾擺設,希望執嚟做裝飾嘅一部份,講法合理。

採納中段嘅陳辭內容,無專家證據證明P22係已經使用嘅催淚彈小彈頭,D2認為P22係彈殼,無證據有殘餘化學物,P W4月相信係但無驗過,PW2相信係已使用的小彈頭。

PW3截停D2,睇片見到有幾個警員衝埋去捉D2,PW3不是第一個接觸D2,PW3視線可能有遮擋,電光火石發生,無時間觀察,無證據證明參與非法集結,D2係自招嫌疑但唔等於參與,佢嘅裝備與目的相符。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號上午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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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3月21日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125油麻地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控罪一:‼️認罪‼️
控罪二:‼️認罪‼️
控罪三:‼️認罪‼️

詳細案情:
2020年1月25日約2339時,PW1在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截停被告,因他形跡可疑,有迴避警員,警員搜身後,找到背包裏有鐳射筆,索帶,頭盔,膠手套,面布,衣袖,鹽水,衫等物品。
被告手帶連接2條電線,被捕時戴藍色口罩,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有3包膠索帶,可用作束縛。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在影片,草圖可見旺角早前有集結,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物品,設置路障。在檢驗下,被告的鐳射筆屬3b級別,沒有使用牌照。
證物p1-15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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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辯方呈上文件,總共有12封求情信。被告人現時21歲,案發時20歲,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有很多義工,老師,舍監有正面評價,指他本性善良。在求情信中可見有上進心。雖然讀書一般,但亦希望成為特殊教育老師,相信與其背景有關。
被告選擇認罪承擔責任,相信面對的後果及是次刑事定罪紀錄,對他以後的志向已經是很大的懲罰。

案中沒有人受到傷害,亦沒有任何物件受到損壞。雖然公安條例指明要有拘留式刑罰,但亦希望法庭考慮所有因素以及被告年紀比較年輕。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官報告以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求情信內容大概都是指被告的成長經歷與一般年青人不一樣,沒法感受到家庭溫暖。

求情信一:此人在被告2歲時已認識,有與被告聯絡,很多事被告因背景而沒法做到,讚被告本性好。被告看似搗蛋鬼但不會傷害他人。被告患有不同的精神狀況問題,亦缺愛,但十分善良,性格行為好好。

求情信二:此人由被告3歲起開始照顧他,外表看來很惡但正義有愛,缺乏溫暖。

求情信三:此人為高層人物,指被告算是特別的個案,需面對不同突變,對人及四周環境欠缺信任,難以適應。

被告有自己寫的求情信,講述成長背景,指有悔意,會努力完成學業,貢獻社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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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手足神情不安,進入被告欄時亦沒回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3/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控方先處理案件管理

📌有關案件進展/收窄爭議範圍
D1: 唔會爭義遊行過程及CCTV 喺PANDORA 嘅身份
主要爭議: 集中現場是否非法集結UA,有冇作出襲警呢個行為

D2: 遊行過程拍攝片段影唔到D2 , 襲警控罪身份沒有爭議
如果有影片影到襲警前嘅情況,唔會有爭議。

D3: 控辯雙方有商討,對案情有進展。

D4:唔會爭義身份。如果有截圖,可以獲承認事實,咁就唔使傳召證人作供。

D5:要準備截圖,控罪(1)遊行身份唔會爭義。已經承認咗襲警,截圖只係會去到襲警前一刻。唔需要傳召拘捕被告嘅證人。
主要爭議: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D6,D7:截停片段身份沒有爭議
主要爭義:截查前嘅片段,為何出現喺截停位置
D6對證物冇爭義
主要爭議 : 身份爭議+證物處理165C,唔需要以交替程序處理。
D7 對身份有爭議

D8 : 拘捕及制服,控辯雙方討論緊可否用獲承認事實處理。
主要爭議 : 身份爭議,有冇參與遊行以及活動是否非法集結。
D8同意被警員拘捕的地點,可以用承認事實處理。

D9,D10: 爭議遊行入面身份問題
控方會傳召截停D9 警員作供
因為係事後拘捕,檢取嘅證物用獲承認事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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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繼續主問PW2警員23376

控: 睇證物P194(1-21)截圖, 截圖(21) 嘅時間係195851 ?
PW: 係
控: 放大返你講嘅相關位置先。位置就係C出口同 Pandora 角落位置?
PW: 係
控: 你睇片段嘅證供,有講話有階段有警員23262行埋去問有咩幫手,你就話幫手截查 ,你記得?
PW: 係
控: 呢個對話係畫面前定後發生?
PW: 之前
控: 片段見到你同角落有距離,喺附近遊走
PW: 係
控: 點解會咁樣做
PW: 向外圍做警戒封鎖。
控: 警戒?
PW: 戒備以免有人衝破防線
控: 當時你有冇處理黑衣或者灰衫男子?
PW: 冇

📹控方播放德福廣場於2019年12月28日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證物P180) PANDORA 對出

影片播放 195851-195930
控: 畫面你見唔見到沙展?
PW: 見到
控: 行過去螢幕指佢出嚟
PW: 喺中間偏左少少,佢戴深色口罩,右手踭舉起,穿着白色外套,藍色上衣,褲上方卡其色。
控: 對
PW: 佢胸前有白色物體,左右搖都見到
控: 係
PW: 知唔知咩嚟?
控: 委任證

影片播放 195930-195959
控: 呢度開始同D10 搜身?
PW: 係
控: 我哋集中返你,23262, D10,黑衣男子
PW: 明白

影片播放 195959-200152
控: 片段見到你已經完成截查 D10
PW: 係
控: 帶咗佢去黑衣男子左邊
PW: 係
控: 你記唔記得你話你曾經查問D10,佢保持緘默?
PW: 係
控: 已經完咗?
PW: : 係。當我盤問佢今日嚟做咩, 佢冇答我
控:離開黑衣男子,面向pandora 嗰階段發生?
PW: 係

控: 20191228由你開始接觸黑衣男子,直到俾佢地離開,有冇對佢地做武力威嚇或者誘使?
PW: 冇
控: 喺你在場,有冇其他警員對黑衣男子做呢啲行為?
PW: 冇
控: 喺你開始接觸D10 ,直到俾佢哋離開,有冇對佢地做武力威嚇或者誘使?
PW: 冇
控: 喺你在場,有冇其他警員對D10做呢啲行為?
PW: 冇
控: 有冇做不合理嘅行為?
PW: 冇
控: 其他警員呢?
PW: 冇
控:我冇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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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黃海榕大律師 盤問PW2

辯:你是否記得你同意有喺1228 晚曾經舉起胡椒噴劑而冇發射?
PW: 記得
辯: 你話好多人跑向沙展,你唔知道佢哋會做啲咩所以擔心。
PW:唔係。我係擔心佢地向我地施襲,如果佢哋向我哋施襲,可以用胡椒噴劑驅散。
辯:Ok

📹辯方播放RTHK 於2019年12月28日的直播片段(證物P177)

影片播放000745-000754
辯:你話呢個就係你同沙展行前去截查嘅黑衣男子同D10?
PW:係
辯:你未舉起胡椒噴劑?
PW: 未

影片播放000754-000758
辯:依家舉起咗?
PW: 係
辯:你面前有咩擔心?
PW:驚人衝向我哋,害怕佢哋會施襲
辯:你面前嘅人係舉起相機?
PW:鏡頭係。
辯:你同意企喺你最接近嘅人係舉住相機?
PW:係
辯:你同唔同意你擔心係唔合理?
PW:唔同意

影片播放 000755-000805
辯: 你是否喺琴日主問,話截停D10 或者黑衣男子前, 有留意1至2秒嘅混亂情況?
PW:係
辯:你肯定因為沙展嘅督導,所以視線集中喺D10?
PW:係
辯:你話擔心D10會逃脫?
PW: 係
辯:啱啱係咪就係你望完1-2 秒之後集中 D10 嘅情況?
PW:我要睇多次條片
辯:係咪就係你講嘅場景?沙展嘅督導,所以視線集中喺D10?
PW: 係
辯: 你集中留意D10 嘅一舉一動,同意?
PW:主要集中喺佢身上。
辯: 其他嘢集中唔同?定主要集中1樣嘢?
PW:可以咁講
辯: 你當時集中喺 D10?
PW:係
辯: 身邊其他嘢放唔到同樣注意力?
PW:答完你,可唔可以補充?
辯: 請回應我嘅問題。所以你可以唔係淨係集中專注喺一樣嘢?

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插嘴:你覺得佢睇唔到警長被襲擊可以直接講

辯: 你同意主要集中喺 D10?
PW:係
辯:你琴日話同警長50970之間有嘢阻隔住。
PW:係
辯: 所以你睇唔清楚50970 身邊發生嘅情況?
PW:唔同意
辯:你話你主要集中 D10 亦有人阻隔,然後你仲可以清楚見到發生緊咩事?
PW:唔明你問咩
辯:你話你集中D10, 有人阻礙警長,你話你睇得好清楚?
PW:你覆述問題10幾個字太長。
辯:你睇唔睇到?
PW:我知發生咩事,中間有人冇完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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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辯:你話D10同黑衣男子佢地面向C 出口差唔多速度咁行
PW:係
辯: 你話佢哋係面向C 出口並排咁行
PW:係
辯: D10同黑衣男子係咪離開緊?
PW: 行走方向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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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繼續閱讀D4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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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今早只是播放警方推進片段,PW3不記得大部分細節,極為沉悶

📌繼續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19:09:34時,片段顯示市民和警方之間有一架手推車,PW3知當天有見過類似手推車再有磚頭及其他裝備,但不記得是否片段中這架。PW3當天沒有留意片段中顯示有人手持桶裝水。19:09:43截圖為P34_PW3_011。

19:09:49時,群眾向警方行近少許,PW3當天有目睹。

19:09:53時,片段中有人手持一個白色物品,PW3指今天有見過類似物品,指為盾牌,法庭稱此為PW3意見不會考慮。截圖為P34_PW3_012。

19:09:53時,片段可見有人手持一塊有碌木板,PW3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3_013。但稱記得有人戴類似的燒焊手套。截圖為P34_PW3_014。

19:10:02時,片中有人手持白色棍狀物,PW3有印象當天在正街位置見過,應該為水管,但不知材質。截圖為P34_PW3_015。

以下物品PW3在現場沒有留意:
19:10:06時,片中有人手持黃色浮板,截圖為P34_PW3_016。
19:10:13時,畫面可見左下角有一黑色物件,PW3不知為何物,截圖為P34_PW3_017。有人戴白色手套手持一物品,另一人同樣手持物品,截圖為P34_PW3_018。
19:10:42時,片段中有人手持棍狀物,截圖為P34_PW3_019。
19:10:53時,有另一人在行人路上手持棍狀物,法官稱無法見到物品由該人手持或是固定在地上。截圖為P34_PW3_020。

19:10:57時,較早前遠離人群的手推車現較接近人群,PW3指當時見到人群前行少許。截圖為P34_PW3_021。

19:11:01時,片中有人手持交通標誌,PW3有印象當天見過,但沒有留意佩戴白色手袖人士手持的物品,截圖為P34_PW3_022。PW3指記得當天有人敲打路牌發出聲音,觀看片段後指是用路牌敲打欄杆,但沒有留意片中所顯示有人用鐵鏈敲打路牌。

19:13:25時,警方越過正街路口後第三次停頓,當時市民在光大海味招牌後,警方在19:13:58時舉黑旗,並在19:15:07時一邊推進一邊向市民發放催淚彈。至19:15:07經過桂香街後第四次停頓,當時市民在電車站附近裕豐海味旁。

19:18:10時,片中有人疑似敲打安全島標誌,截圖為P34_PW3_023。19:18:32時,片中有人手持一個反光長條物,截圖為P34_PW3_024。PW3在現場均沒有留意。

19:18:57時,有綠色光線照向警察方向,PW3稱當時有見到,而且照射超過一次。截圖為P34_PW3_025。

19:19:48時,控方指片中有三人手持棍狀物,法庭確認其中一條實為繩,截圖為P34_PW3_026及P34_PW3_027。

19:19:52時,片中有人手持類似曲棍球棒,PW3沒有印象,截圖為P34_PW3_028。

19:20:04及19:20:09時,有二人揮手,PW3指是類似自己較早前作供所指有人向前揮手指揮人群。截圖為P34_PW3_029及P34_PW3_030。當時人群站在東邊街黃格內,有人持外反雨傘,PW3記得當天有見到。

19:24:14時,有人手持交通標誌,另一年持一塊長方形金屬板,PW3今天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3_031。

19:24:26時,示威者向後退至黃格後,PW3當時有留意示威者向後移動。

19:30:18時,警方再次推進,一束綠色雷射光線照射向警方方向,PW3不記得現場有否見到,但肯定推進期間有見過雷射光線。截圖為P34_PW3_032。

警方在19:30:44時展示黑旗,在19:30:54時第五次停頓在東邊街路口,在19:32:10至19:33:46有白光及綠色雷射光線,有聲音叫市民不要用光線照向警員,PW3指為警員但不知身份。截圖為P34_PW3_033及P34_PW3_034。

19:34:20時,可見許智峯與二人手持揚聲器嘗試對話。當時人群接近紫薇街。19:35:40時,有人用棍敲擊手持金屬牌,PW3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3_035。

19:36:49時,警員用盾牌撞擊地下,PW3認為是武力顯示。

19:37:28時,有救護車由東至西駛向警員方向,人群隨救護車前行向警方方向。截圖為P34_PW3_036。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13荃灣

D1: *(12)
D2: *(14)
D3:王(23)
D4:陳(57)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5)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上次1月22聆訊控方申請撤回有關蒙面的控罪(2)-(4),法庭批准。

答辯:
(1) 非法集結
D1,3-4 不認罪
‼️D2 認罪‼️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撤控,法庭批准。

D2將於今天(26日)12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 #少年法庭 作求情及判刑。

其餘被告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5/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是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31 開庭

先處理匿名證人如何在公開審訊,都可以睇片時辨認出自己;此程序或可能需要進行閉門進行。

1210 押後至3月1日星期一0945時再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1旺角

胡(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100條索帶

‼️被告認罪‼️

法庭要求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和一份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案件押後至3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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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小知識:
懲教與法庭就「青少年」有不同定義。懲教指「21歲以下」,法庭指「16歲以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決 #判刑
👥D2:姚,D5:郭(22-25) #0805大埔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8月5日,於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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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庭不相信2人是記者,因被告人當時沒有身穿反光衣,而且有攜帶頭盔及手套。

在逃跑方向方面,法庭認為正常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必然應是向後方後退,而不是從行人路跑到馬路的中央。

法庭認為若被告當時是無辜的人,為何要帶有手套及生理鹽水。

結論:

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斷,2位被告與當時集結的人同流合污,用手敲打雜物以發出噪音,擾亂社會,破壞社會安寧,手套是用以搬出雜物進行堵路、向人動粗及保護雙手。故此裁定2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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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2的收入約有$15000,有良好的家庭背景。

辯方向法庭呈上由不同家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被告的本性善良、真摯誠懇、尊重及孝順家人、與家人的相處融洽。被告在本案後曾與家人作坦誠的溝通,他們認為被告已作深刻的反省,希望兒子在出獄後可以繼續照顧家人、與他們一同生活及走出事件。

辯方亦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他在本案後承受大量的精神壓力,並已作深刻的反省及嘗試坦誠與家人溝通。

辯方指出在本案的證據上,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與暴力、人羣集結及大程度暴力相關,也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希望法庭在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上述因素下可以對被告作輕判。

D4的律師向法庭呈上不同的求情信,由D4本人撰寫的信中表示後悔當時身處現場 ,本案給予她大量的壓力、痛苦及內疚,亦令她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本案罪成令她從小的心願破滅,希望法庭能對她作出輕判,令她能早日服務社會。

在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中指被告是善良懂事、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參與義工服務、照顧家人及長者、品格良好、奉公守法。雖然在考試表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最後能做到夢想職業。此外被告亦有參與教會事奉工作。

辯方指無證據反映被告有參與涉案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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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監禁9個月,休庭。」

*9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參考同案D1,D3的判刑

保釋等侯上訴:

法庭拒絕2位被告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 區(25) / A2: 陳(22)
A3: 陳(18) / A4: 陳(18)
A5: 陳(18) / A6: 陳(21)
A7: 陳(22) / A8: 鄭(25)
A9: 鄭(23) / A10: 鄭(23)
A11: 張(24) / A12: 張(23)
A13: 周(41) / A14: 鍾(28)
A15: 方(23) / A16: 馮(21)
A17: 何(34) / A18: 何(20)
A19: 何(22) / A20: 何(25)

控罪:
(1)[A1 - 20]暴動
(2)[A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A1 - 20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A8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包索帶。
(3) A16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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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已收到大部分問卷調查,但未有收到A3、12、17 的回覆。A3、17 的代表律師指出剛剛收到兩名被告的法援審批,因此較遲收到該問卷。A12 第一次申請法援,因此代表律師剛收到案件聘書。法官接受解釋,提醒各方需遵從法庭指示,因擔心會影響到其他被告的利益。

根據控方檢控理論而辯方沒有反對下,將20 名被告的案件分拆為:
A 組:(11 位被告) A3、7、8、11、12、13、15、16、17、19
B 組:(9 位被告)A1、2、4、5、6、9、14、18、20

A 組:
審前覆核:2022年6月20日 14:30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7月20日 09:30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30天中文審訊(預計審至2022年8月30日)。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B 組:
審前覆核:2022年2月15日 14:30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3月7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25天中文審訊(預計審至2022年4月11日)。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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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 批准 A4 申請更改報到日期
🟢 批准 A9 更改報到時間
🟢 批准A12 因工作需要而豁免該晚宵禁,但是需提供一個24 小時可確認當天工作情況的聯絡方法,讓警方於截查被告時核實。除會見律師外,其他時間需遵守禁足令
🟢 批准 A13 今天無需到警署報到
🟢 批准 A14 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本年某一天的宵禁令
🟢 批准A15 申請更改本年某兩天的報到日期


🧷除特別註明外,其餘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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