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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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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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提堂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律政司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審前覆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2
___
093
6 廣播,現場僅7人旁聽
0943 開庭,今日提堂重點為就控方申請毋須披露刑事情報科SO級1人,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作裁決

裁判官裁決重點有三:
1. 裁判官有無權重新考慮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
- 裁判官引用案例HCMA 38/2009 等說明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非正審決定,自己有權重新考慮

2. 因公眾行益而豁免公開警員姓名等資料是否恰當
- 對於辯方質疑控方沒提供律政司證書而作此申請,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就此申請提供足夠證據,🌟其中各警員部門為刑事情報科,依部門性質假若公開他們的資料會嚴重影響部門運作,引起犯罪份子對他們個人資料的興趣而作惡意起底,嚴重影響警隊執法和公眾利益。

3. 各被告能否得到公平審訊
-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作供時看不到樣會對被告審訊造成不公,裁判官認為證人的誠信和可信性才最重要,控方亦同意提供證人的行為記錄、案底等。對於辯方質疑(難道)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就無,裁判官表示不理解,指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證人就是無不良記錄。

- 裁定控方不披露警員資訊不會造成審訊不公,但考慮到AO級1-6和EO級1-2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已在較早前公開,現在作不准公開的裁決無任何意義,裁定控方不需披露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不需披露SO級1人員姓名、編號和職級。

- 據悉辯方不爭議大部份證物鏈,D3,D4律師需要就無線電盤問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兩星期前控辯雙方需簽署同意事實,D3辯護律師需提交是次反對披露資料理由,期間五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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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控方確認五名被告今天沒有出席聆訊。

下午續審會處理上訴理據等法律問題及今天各被告沒有出席聆訊的事宜。

押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2]
#0831銅鑼灣   #暴動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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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彭浩原大律師

D2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D3代表:#馬維錕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今天聆訴

上午主要討論議題是文件「上訴送達要求」;控方及法庭之友 黃資深大律師完成部份陳詞。

押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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