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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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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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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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判刑

D1: 陳(49) #李煒鍵大律師
D2: 鄭(54) #黃立煒大律師
D3: 陳(26) #朱寶田大律師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控罪按此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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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開庭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聽,被告明及同意內容,被告係家庭主婦,一直照顧家庭,與家人關係密切,今次只係一時衝動,無組織無預謀,希望法庭考慮初犯,予以輕判,早日回歸家庭。

D2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聽,被告明及同意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願意承擔責任,被告係單親母親,任職保安,公司叫佢辭職,今次事件對佢已經係好大懲罰。

D3 律師呈上新求情信,由上司何小姐撰寫,形容被告熱衷於工作,態度良好,同事與顧客關係和諧,僱主願意留崗位等待被告;明白背景報告內容,評價正面,有真誠悔意,不同意以暴力成為前線抗爭者,今次犯事係因為低估咗冷靜嘅能耐,無預謀,初犯,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可以從投社會,今日父母與親友有到庭支持。

10:20 判刑理由
經過審訊,法庭了解咗案情,事件嚴重,要判處監禁模式,只係考慮刑期長短,考慮咗求情,背景報告,和所有因素,就控罪(1),控告三名被告,刑責相同,最高刑期係監禁兩年,考慮各人紀錄良好,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經過審訊裁定罪成,無減刑空間,判處監禁4個月。

就控罪(2),指控第三被告,同樣最高刑期係監禁兩年,考慮紀錄良好,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中一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判處監禁5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休庭考慮。

10:44 批准D2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現金一萬元,每週到警署報到,不准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改變,24小時前通知警方。

(直播員控: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坐滿第六庭,法庭要開設延伸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妨礙及拖延達到公正目的,即聲稱於同月21日,在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查,企圖誤導警長文嘉明。

——————

~控方申請將修訂控罪更改(修訂如上),辯方不反對。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將傳召三名證人,其中兩人為警察,一人為港鐵職員。有十三段沒有爭議的錄影片段,大概一小時 ; 每段會播放一分鐘。無專家證人,預計兩天審訊已足夠。

~案件定於 2022年2月24及25日 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被告以相同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進度報告

陳(3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新界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背景:
2021年2月10日經審訊後罪成,需還押兩週以索取背景報告,2月2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因報告內容正面,另予被告保釋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月17日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決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0

………………………………………………………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他同意控罪及案情。

~被告同意及確認申請更改社會服務令的報告。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社會服務令由2021年3月17日起計,延長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違反社會服務令

D1: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原審裁決及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0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因另一案(#0929金鐘)於2022年12月2日被判監禁3年。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判刑將會交由原審法官 #黃國輝裁判官 處理,控方申請提犯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0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原審裁決及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0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因另一案(#0929金鐘)於2022年12月2日被判監禁3年。2022年12月15日被指違反社會服務令。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指被告需要於另案服刑,現時實際上已無法執行社會服務令;惟本案比被告另一案更遲發生,被告被判監前亦有遵照感化官指令,完成了20多小時的服務,沒有任何不服從的情況,因此並不屬於違反判刑指令的情況。

‼️裁判官決定按《社會服務令條例》第10條撤銷被告的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
香港法例第378章 《社會服務令條例》
10. 社會服務令的更改及撤銷

(2)裁判官可以下列理由而根據本條更改或撤銷社會服務令 ——

(a)自施加該命令以來,情況已有所改變,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或撤銷該命令;
(b)為了社會或該罪犯的利益不再需要繼續施行該命令;
(c)沒有或再沒有可為施行該命令而供該罪犯進行的適當服務;
(d)因無行為能力或由於人道理由或裁判官認為充分的其他理由,該罪犯在命令屆滿前不可能進行該項服務,或規定該罪犯進行該項服務並不合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審訊[1/2]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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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判刑45日監禁。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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