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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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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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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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裁決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511開庭

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皆沒有補充。法庭直接宣判。

📌口頭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在此不贅。)

法庭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證供,認為沒有不合理、不可能或矛盾之處。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了女友作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不知道被告當日在荃灣確實做了什麼,因此法庭認為其證供與案件沒有太大關係。

辯方不爭議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發生非法集結,但辯方立場是警方施放催淚煙後,17:47:44時聚集人群已散去;被告被PW1截停時非法集結已經結束。

辯方亦指出,當日警方只拘捕了被告一人,反映現場根本沒有指稱的150人集結。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極高流動性;辯方稱現場不可能有非法集結的說法並不成立。而且,示威者四散,警方要捉拿他們不是易事。

本案沒有直接證供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他被捕前的行為;他當時在現場出現、身上物品,皆是法庭考慮的因素。被告被捕時戴口罩、手持長傘,當時未有疫情,亦沒有下雨;其背囊搜出的護目鏡、黑圍巾、手套等,獨立分開均有合法用途,惟同一時間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法庭可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庭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現階段不排除判監可能性。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至2022年7月20日才再次被拘捕,較早前已不需再遵守擔保條件。辯方希望法庭另外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考慮;李志豪裁判官斷言拒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辯方反對。

1527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2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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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1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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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20/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8/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2/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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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黃(18-25) #答辯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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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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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6:00
👤黃(20)🛑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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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判刑

黃(20)🛑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裁決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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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報告指他身體不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成績不算太好,但修畢副學士課程於2022年展開了學士學位課程。師長對他的品格有正面評價;學業及學業以外他都熱心參與,包括學生會、編輯等課外活動。

🌟李官邀請控方就延誤檢控議題表態,控方承認案件有一些延誤,但不接受是法律上的undue delay;本案在2019年11月發生,當時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之後疫情開始⋯⋯李官明言本案證供並不複雜,被告管有的物品亦是案發當日已被搜出;因此接納辯方說法,判刑會考慮案件延誤的因素。

禾笛街的集結時間較短,而根據警方證供沒有出現暴力行為,被告亦沒有利用管有的物品作出任何行為。相比其他集結事件,本案案情相對溫和。被告既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更非領導角色。

由於勞教中心不是合適的選項,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刑期考慮《罪犯自新條例》;惟李官坦言這不是他會考慮的因素。

📌判刑理由

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因此法庭只餘下判處即時監禁的選項。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什麼悔意可言;其個人背景不構成特別減刑因素。

本案集結時間不長,沒有證供顯示有暴力行為,但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法庭判刑需要反映。

📌判刑

法庭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延誤酌情下調1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監禁🔥

1626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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