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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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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0/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200 開庭]
D6代表指D1 代表大律師今早於沙田處理之案件有阻滯仍未到達,預估要12: 左右才到。

各方同意押後至12:15再開庭。

📌繼續傳召D5 作供
🔹控方盤問:
-離開灣仔祖父母家去金鐘時同兄長商量去埋示威區,是在去到修頓階段開始討論去,很快便決定,那刻未到金鐘
-確認有進入過立法會示威區睇咩情況,區內見有黑色衫人士,有人戴頭盔但冇人叫喊口號,在入口處也見不到有人正在示威。
-D5-2第8張相片顯示立法會示威區,出入口處在偏左位置,有鐵欄及膠交通欄桿,證人以交叉紀錄於圖片上
-同意男子塞來手套及眼罩是在立法會出入口同示威區出入口中間位置。D5有用說話拒絕接受,指「我哋不需要這些嘢,我哋不是示威者」,自已也有縮埋手但那人仍用雙手將眼罩及手套塞過來放自己手中。答失散後護眼罩揸手覺阻手腳故改為掛頸。為何不棄置因那男子無惡意不好意思即時棄掉及想還返比那人。
-不打算參加暴動不會戴眼罩
-沒那男人聯絡電話,問如何還物品指答打灣仔時如再見到便交還。為何交手套比哥哥因不想一人拿2件嘢,同意自己可同時揸住2物件
-不知道兄長何時戴上手套
-打算沿龍匯道返回灣仔,同意來時不沿此路,沒特別原因不由行來時路線折返回灣仔
-確定行到龍匯道巴士站時望到前方灣仔有示威者,應該有一百人。同意仍向示威者方向行,但是在行人路前行,解釋當時年輕冇諗咁多掉頭會較合適,而且之前在夏愨道遇上差唔多情況也平靜沒有事
-失散後因混亂沒有打電話找哥哥,同意沒留在立法會示威區位置因希望返回龍匯道示威者位置找到哥哥一起回灣仔,確認未被推跌時前後左右也有人。
-不同意當日在現場參與暴動,不同意曾用雨傘攻擊警員

1303午休,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0/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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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繼續傳召D5 作供
🔸覆問
-控方盤問時答2019年6月時有示威者唔一定穿黑色衫,確認是從電視及媒體見到,當時自己未去過示威場地
- 7月1日之前沒有留意過示威者衣著,外出穿衣沒有特別揀選,身上衣服是6月30日離家時所穿
-確認在金鐘未上天橋前已經見到示威者,記得作供話見到夏愨道有對峙,但在地面見不到示威者在做咩,唔肯定有冇堵路。

-D5 案情完結-

▪️D6代表指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召證人,但呈上一份同意案情包括
1) 一張天貓截圖呈堂
2)一張淘寶截圖呈堂
(同D6身上衣物相關)

▪️D7選擇作供及會傳召一名證人,代表需時整理文件,押後至1503作供

📌傳召D7作供
🔸主問
案發時29歲,現年34歲,大專程度,在柴灣電單車車房擔任技師工作,平均每月工作26天,沒有刑事紀錄及政治立場。

同意7月1日早上約730被捕,同日晚上7時許作了一個錄影會面,同意將當時說話作證供,確認警方沒有給予任何片段看。
之前一天即6月30日晚上約2000至2100時由天水圍揸電單車去立法會。平時如翌日要工作習慣晚上12時睡,但如不用上班便會約人揸電單車外出,會玩得較夜到三四點甚至通宵才回家,確認2019年7月1日不用上班。19年6月30日晚上約2200到金鐘廊地下電單車泊位泊低車。呈上數張圖片D7-1(1-3)包括案發時駕駛執照、電單車登記及拍到自己,頭盔,手套同電單車之合照。該電單車現已轉售,手套及頭盔為事發後被檢取物品。另再呈上3張相片D7-2(1-3) 見到提及金鐘廊電單車泊位。

泊好車後D7除下橙色頭盔。紅黑色手套拿在手(通常咁做因自己架車冇儲物箱),經海富中心天橋行去立法會示威區,當時身穿藍色牛仔褸,藍色牛仔褲,啡色長靴,另有一條圍巾/頸巾,沒有雨傘,當晚沒有約人。去示威區因6月30日晚飯後見翌日冇野做但從新聞知道7月1日有個悼念會於是想去八掛下那個悼念會做甚麽,示威區逗留一陣後突然下雨,於是同其他人在樓梯底避雨,時間約晚上12至1點。由於地下多積水,打算等一陣較乾才走,於是在一石𧄌上休息,半睡半醒瞓了一陣。突然有人大嗌有差人,見到不少人從龍和道走出馬路,自己八掛跟住人羣。龍和道上見會展方向馬路上有警察似乎在報防,有示威者集結,自己企在後邊望下示威者做咩,見到示威者走來走去 ,D7沒有表只有手機估計是7月1日早上約5點。龍和道上示威者指另一邊也有警察,於是跟人行去到龍匯道分域街交界,自己週圍行,中間返過立法會示威區看有冇事發生才折返龍匯道。7月1日約早上7點見示威者冇動作,問過一示威者做乜,該人答前面有警察並問是否過來幫手,D7答不是,自己正準備走。那人反問「著到咁唔係來幫手?」,D7再次否認,並用右手揮手及口講「唔係」。之後再補充去過立法會示威區那邊有警察自己會向那邊走,隨即用手指向立法會。
正想離開之際演藝道北行好嘈好多人向此方向走,D7好奇走埋去。前方示威人羣突向後退,自已成了在最前方,前邊便是警察。想轉身離開但因背後被人拉住背囊,有人更將自己向警方推前。D7唯有雙手抱胸,用腳向前𨅝烏低身,身體向後避免有人再推自己但因後方力量大最終仍被人推向前方警察防線。D7指有被警棍打中,自己沒有攻擊警察。同意同警方接觸時自己戴住頭盔,視線因此受限只望到前方,聴覺也受影響聽不清楚別人說話,同示威者溝通需以手勢協助,當刻電話因無電放入背囊。
確認同警方防線接觸有兩三次,因前方後退而後面人又推自己上前。最後一次想轉身走被推跌,起身時被警員制服,當時戴住頭盔及孭住背囊。為何逗留龍匯道咁耐答並不是支持示威者,只想八掛佢哋在做甚麽。當晚有遊走附近道路觀察,不是只逗留在一個地點。
庭上播放警方高點拍攝片段,D7確認自己片中戴橙色頭盔孭藍色背囊曾經同一名示威者對話並揮手,對話實時為片段07:13:1x。之後人多推撞但無特別事發生,片段07:16:xx時段D7後方有人將自己推前,之後D7用腳𨅝前身體烏低,背後有位黑衣人捉住D7背囊,D7雙手抱胸向後退,終仍被推向警方防線,就是作供提及一連串情況。

確認控方檢取沒呈堂之一串鎖匙D7-3 其中一條上有黑色k字便是提及事發自己所揸電單車之車匙。

D7主問未完

[163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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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林,林(30-32)🛑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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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40)🛑已還押逾17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陳(25)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1/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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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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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續審 [2/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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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1/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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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202 開庭]

📌繼續傳召D7作供
🔸主問
- 昨天作供P26片段指一男子懐疑是拉扯自己,2張07:17:02及07:17:1x時截圖D7-4(1-2)呈堂, 該男子以紅筆圈出
-進一步指昨天指片段中戴上頭盔後只看到前面,左右視物看不到,要擰轉頭部。而聽覺也因頭盔內層有隔音綿同完全包蓋耳仔影響
-為何戴上頭盔在場逗留咁耐?D7解釋6月30日晚上泊好車本身一直手持頭盔,但7月1日跟人行出龍和道時手因長時間揸住倦妀而戴上,再者當時下雨無遮也可戴住擋雨。至於藍色外套也是手持一段時間後穿上,內穿灰色T恤。
- 記憶中7月1日早上6至7點在龍匯道分域碼頭街曾聽過警方透過揚聲器講「相信現場示威者和平理性,沒有暴動,大家不用緊張」,沒有為意警方有冇說過現場有非法集結。
-逗留現場冇意圖支持或協助示威者參與暴動,純粹八掛
-有留意現場人士有黑衫褲戴頭盔,但也有路人經過
- P44圖片冊內相片第一張7月1日早上5點多自己正觀察其他做緊咩,第二張早上七點多正準備離開現場,第四張正行埋一示威者,未走因見到警民均冇動作,肚鋨走埋去問示威者做咩,冇野睇便去食早餐。第九張 07:16:59 時自己烏低身挨後腳前撐,第十二張07:24:58時相片見自己捲縮地上,地面有水漬
🔹控方盤問
- 19年6月30日前平均一星期會揸3至4次電單車,橙色頭盔由2017年開始購買使用至案發。同意駕駛時不會因戴頭盔影響視線及聴覺
-泊車位置是金鐘廊天橋底,電單車在2015年購入,同意試過下雨駕車外出,頭盔泊車後一般除下,手套除下再放入頭盔手持,手套案發時用了一年。

[1243 上午完]

下午1430 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1/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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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繼續傳召D7作供
🔹控方盤問
- 6月30日是夏天,問身上藍色牛仔褸好厚不是夏季衣物。D7 指件衫有網格是透氣,是一件夏季可穿外套。而圍巾亦可作頸巾及頭巾兩用,那時因長髮及戴頭盔用作紥起頭髪,同意可作面巾遮蓋面部。
-出門時原本沒打算去追悼會,只是出門後臨時決定
-同意泊好車後便行去立法會追悼會場地,約00:00至01:00 下雨,追悼會完結。沒有走因大雨地面積水,也沒有迫切性離開所以等地面乾了才走。同意不知道停泊地點是否濕,只知追悼地方地面濕晒,也不知電單車是否濕了,但覺得唔緊要總之等到地面乾咗才走。
-在石𧄌休息時將頭盔及背放地上,之後有人大叫警察才跟人走到龍和道及龍匯道,同意相片P44是那刻雙方對峙情況。在那裡逗留是想知有咩發生,同意不排除有暴力場面。如果有衝突便企一邊食花生。同意相中自己非身處一傍而是在人羣中,但應該在龍匯道分城碼頭十字路口,在分域碼頭街及演藝道有示威者路障,自己當時在路障後位置可看得兩面更清楚,同意此刻自己已經戴上頭盔,D7確認由龍和道行去龍匯道時戴上,冇打算逗留很久。同意頭盔有一定重量(法官庭上要求檢視證物),D7回答法官頭盔應該重1680 克。
-問為何冇咩野睇唔走?D7答諗住消磨時間週圍睇,見唔少人仍在想諗住留多陣,之後走去立法會示威區,估計約是早上6至7點。

[1503 錄音系統故障,暫休庭]

[1533 再開庭]

-不同意其實不用問示威者做咩,雙眼已看到。控方片段自己同示威者交談是演藝道路障後一直冇動作只企喺度,所以才上前詢問。
-咁之前為何返去立法會示威區?D7指是想睇下仲有冇人或有冇事發生。不同意返去其實是在等待金紫荊廣場升旗儀式。
-同意控方相冊見到立法會出返龍匯道現場外圍有示威者D7冇詢問,卻走向雨傘羣之示威者問。D7補充演藝道南北行線示威者停留沒有什麼動作,另一方人羣則有移動,所以才向停留不動雨傘羣示威者查間。
-D7-4 (2)圖片指自己想離開,主控指從片段看不到想移動,是鞏固防線,D7不同意
-不同意當日參與暴動,頭盔,手套,頸巾是裝備
🔸覆問
-盤問不同意D7-4 (2)圖片指自己想離開,主控指從片段看不到想移動,解釋因背囊被人扯住,所以才走不到。

-D7 案情完結-

雙方所有案情完

📌案件管理
控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3日 1600 前交到法庭及辯方。
各辯方書面陳詞則在7月2日 1600 前交法庭及控方。

[1603 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或回應,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恢復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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