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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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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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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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7: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管理聆訊 (第二次)

👥支聯會, 李卓人, 何俊仁, 鄒幸彤(36-69)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6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控方代表: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D2, D3 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4: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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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開庭

辯方申請傳媒可以報導本次聆訊,控方不反,法庭批准。

📎案件管理
李官詢問鄒幸彤收唔收到控方在4月22日有關79i 的回信,鄒確認收到;亦收到申請黎婉姫法官避蓆的回應(黎官曾處理涉及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聆訊,因而曾接觸該案一些辯方不獲准查閱的「PII(公眾利益豁免權)」文件),法庭決定在6月24日10:00 聆訊。

D1 大律師指會派代表出庭,D2 & D3 大律師表示兩人在當日要出度終審法院,亦會派代表出庭,李官表示聆訊只關乎D4,其他被告可以唔出席。

李官指雙方已經就避席作出陳辭,唔期望再有陳辭,不論結果如何,應有第三次案件管理聆訊;#沈士文大律師 希望法庭可以盡快處理,因爲D2 & D3 已經還押咗好耐;李官稱明白,法庭好重視,但要先處理避席議題,好大可能要在明年才作正式審訊。

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象作供一事,法庭暫時不會處理,留待審訊的法官決定。

李官稱本案會以電子檔案方式處理,鄒幸彤需要使用電腦;主控稱聯絡咗懲教署,表示會安排,但係唔方便,會繼續跟進。

鄒幸彤向法庭指控方無回答她的問題,李官指留待正審處理。

💢正當李官表示今日無其他事情可以處理,鄒幸彤即時申請保釋,並要求放寛9P報導限制。李官指無沒有存入文件如誓章,鄒幸彤表示程序上可以每次都申請,黎官問是否在高等法院申請過保釋,鄒答申請過一次,會依賴手上7頁文件,李官指示鄒可以選擇今天處理或再排期,鄒希望今日處理,李官指示小休,待鄒將文件交法庭及控方。30分鐘後,鄒幸彤作出口頭陳辭,法庭拒絕申請,指示傳媒可以報導案件聆訊,但唔可以報保釋申請。

[18:25] 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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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佩服鄒幸彤在每個細節都鍥而不捨🙇🏻‍♂️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0)🛑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5日判處監禁4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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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
答辯方: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速報: 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申請人陳詞
收到上訴申請認為證據不足主要有2點:
1)控方欠缺主要證據作推論參與
2)母親作供解釋衣物及袋內物品法庭沒有拒納,原審法官卻以控方舉證衣物及裝備作環境證供裁定罪成

法官指出申請人手寫援引區域法院案例不會考慮,同一事件不同法官不同被告考慮各異不可比較。上訴人也對律政司回應口頭陳詞,控方只有進入羈留區拍攝片段,沒有實際拍到有任何行為

🔹答辯人陳詞
確認原審法官沒有處理母親作供,裁決只覆述作供內容。但答辯方認為不影響裁決,內容同案件沒有關係,只提及衫是日常衣著並非刻意去買,而母親根本不知申請人怎用口罩及當日在場做了甚麼。案發在一條直路發生在晚上,當日不用返學,正常人不會在如仿如戰場環境逗留,原審法官已對何時進入現場作詳細分析包括上訴人非住該區,沒有原由去現場,加上衣著及身上有4個口罩,形成疊累效應。

🔸申請人再陳詞
暴動地點油尖旺區是核心地帶,不是偏遠地區。口罩是收在背袋內沒有使用過,當時自已沒有保護裝備不可能打算逗留暴動現場,也沒可能壯大或鼓勵其他人。

法官指看不到上訴人兩項理據可作爭辯,即場拒絕申請,書面判詞寫好會交雙方。

直播員按:上訴人非常精神,陳詞亦有條理。
【05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1/70]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9/2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8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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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尖沙咀

第一上訴人 (A1):譚(22)
第二上訴人 (A2):鄧(26)

控罪1:非法集結
譚(2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26)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萬用鉗和1支雷射筆。

簡單背景:

兩名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他們經審訊後罪成,A1於2022年12月21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A2亦於同日被判處監禁1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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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訴人:

第一上訴人已經服刑完畢,他在庭上確認放棄上訴許可申請。彭法官撤銷第一上訴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第二上訴人:

第二上訴人已經服刑完畢。

由於有一名法官不適,彭法官指今日不能處理上訴聆訊。考慮到有同案被告(羅健熙議員)的案件呈述上訴聆訊會於2024年11月20日處理,彭法官建議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11月20日處理,代表第二上訴人的大律師同意法庭做法。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宣佈決定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其後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法庭同時要求控辯雙方呈交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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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沒有律師出席

彭官只宣讀結果,判詞稍後上載

📌速報決定:
不用重審,即時獲釋👏

按:其實上訴得直後繼續還押至今,無罪的被告人已接近服畢刑期。換言之,法庭用盡心機手段也要令無罪之人在監獄中枉費青春,受盡欺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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