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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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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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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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

[10:05] 傳召PW1 作供中

講完拘捕、搜屋過程,準備播VRI(錄影會面)

所有不認罪被告都有出庭,D7 & D9 確認會在案中案出席

[11:00] 休庭20分鐘

[11:22] 開庭,播放一段沒有律師在場而被告十分合作的錄影會面

睇咗約一個鐘,仲有約一個鐘

[12:40] 休庭,14:30 繼續
========
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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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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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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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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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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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主問完,盤問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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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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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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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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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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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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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

[10:00] 傳召PW1 偵緝警員6314

🔸辯方盤問

[11:18] 休庭

[12:15] 盤問PW1完畢,14:15 繼續,將傳召另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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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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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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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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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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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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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

[14:15] 傳PW2 總督察 張堃婷
[16:20] 完庭,傳咗PW2, PW3, PW4

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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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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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7/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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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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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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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除D6 外,還有D3, D4, D5, D7 & D9 出席。

[10:00] 傳召PW5 督察 莫愛軒(音)

🔸 #林芷瑩大律師 盤間

[10:27] 傳召 PW6 警長 胡凱

[10:36] 案中案完,辯方無中段陳辭,小休攞指示

[10:52] 開庭,D6 選擇不作供

[11:10] 案中案的結案陳詞中

關於D7 申請反對控方截取電話資料作證物呈堂,控方指因牽涉範圍廣泛,未能在一兩日內作陳詞,需要更多時間;張官表示可能要以案中案方式處理,指示其他不認罪的被告,如有同樣考慮,要在3月5日前以書面申請,法庭在3月6日14:30 開庭處理,可能要在4月15日正審期間,頭幾日先處理此事。

[11:40] 休庭,明天作案中案裁決,之後休庭至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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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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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8/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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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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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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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除D6 外,還有D3, D4, D5, D7 & D9 出席。

[10:01] 開庭

[10:03]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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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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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2/2] 【DOJ 上訴】
CACC132/2021
💩D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2] 【被告上訴】
CACC171/2021
💩D5: 鄧懷琛(60) / 💩D6: 吳偉南(57)
💩D8: 鄧英斌(61) / 💩D8: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D5 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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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開庭

📍處理定罪上訴
彭偉昌法官稱已經收到雙方陳詞,如無新增不用再重複。

(抱歉,陳詞針對法律爭議,直播員知識淺薄,只能作簡單紀錄)

因應D8 的上訴理由,法庭搵到兩宗加拿大的案例,派發文件給雙方,案例指調查工作應在作出審訊之前,而不是在審訊期間。邀請答辯方對D8 作回應。

原來D8 的上訴理由係控方在做控方案情時,要D8 做出列嘴而笑的表情,用以印證錄影片段中的表情,再者,原審法官葉佐文的裁決書中,有提到因這項證據而作裁決,申請方指程序不當。

—————
答辯方黎專員對D8 的回應——法律層面
加拿大案例指被告做的動作等同自證有罪,是不合適,被告的動作是中性,事實裁斷者亦可以因此而裁定無罪;上訴庭如不接受此證據,亦有其他證據足以裁定罪成。

潘敏琦法官詢問證物中,被告的相片是何時拍攝,與審訊和辨認的關係。

彭偉昌法官指示雙方在兩星期內,呈交法律觀點的陳詞,不得多於15頁。

——證據層面
播放控方的精華片段 01:40~02:40,畫面見到D8 穿着胸口有圖案的白色T恤,由遠方行到入閘機前,指當晚無人穿着同樣的T恤,畫面質素足以用作同相片比較,以作辨認D8,不用倚賴被告所做的動作。

彭寶琴法官提出,原審法官有因此而作裁決,上訴庭何否剔除這因素而作裁決?

彭偉昌法官指示在陳詞中加入這觀點,增加至18頁,仍然在兩星期內。

對D6 的回應
申請方指D6 搶來的棍是來自一名格仔衫男子,不是黑衣人,答辯方指不論從那裡來,之後係用作打人。

對D7 的回應
(抱歉,聽唔明)

—————
📍處理刑期上訴

D5 申請方
原審法官指被告係指揮者,律師播出兩段CCTV片段,一段係白衣人拉起港鐵站卷閘,衝入地鐵站打人,被告在約一分鐘後出現;另一段係形點通道,維數約10名白衣人圍毆一名市民,D5 亦係在後期出現,手上無武器,只在旁觀,有其他人做出伸手手勢後,他有跟住做;但原審法官指D5 係指揮角色罪加一等。因而6年監禁係過重。

D8 申請方
參考CACC 171/2021,根據 D8 的參與程度,6年量刑起點係咪明顯過重。

答辯方回應
D5 - 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在判詞無指出。

有律師稱有被告要去洗手間。彭官指示休庭。

[12:40~14:35] 休庭

D5 - 以當時社會嘅氛圍,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無考慮。申請方播出片段,這是關於控罪五和控罪六,控罪三和控罪四以5年作起點,加上控罪五和控罪六之後變為6年,原審法官無清楚指示。被告有兩條暴動罪,整體而言七年並非過重。

D8 - 在大堂參與程度非常高,在上月台的樓梯,與三名白衣人用棍打一名無武器的市民,刑期並非過重。

[14:50] 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65]

D1 💩黃振強(21) 暫不用出庭,正式開審才傳召出證人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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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控方陳詞指仍有些程序處理,預計下星期一才進行正式審訊揀選陪審團。

11:0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星期三10:00 再續,各辯方將就控方陳詞回應。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0/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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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籌集資金

合併後案中D1, D2 & D8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詳情:
(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以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3) 串謀謀殺 [D1~D6] :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5] :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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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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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D4撤回初步爭議點申請。

D5就初步爭議點陳詞,張官表示未睇晒雙方書面陳詞,指示小休睇陳詞。

[10:07] 休庭

D5繼續就初步爭議點陳詞。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0/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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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案中D1, D2 & D8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詳情:
(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以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3) 串謀謀殺 [D1~D6] :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5] :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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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D4撤回初步爭議點申請。

D5就初步爭議點陳詞,張官表示未睇晒雙方書面陳詞,指示小休睇陳詞。

[10:07] 休庭

D5繼續就初步爭議點陳詞。

張官得悉有好多證人,指示證人先以65B形式呈遞供詞,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傳召。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2/4) 10:00 開庭,揀選陪審員,控辯雙方在09:30 到庭,檢視iPad 內的文件。

[11:50]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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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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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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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 iPad 未準備好,因為控方的文件夾由3個增加至10個。
~ 開案陳辭中有紙張,列出72個Telegram account name,無實質指明係邊個被告。另有地圖,顯示炸彈位置和影響範圍。
~ 到現在,辯方同意有73位證人口供可以以65B形式呈堂,需要傳召60名證人,但未包括證物鏈的證人,估計有約100人;控方提議以貴重財物袋作連貫,希望簡化。

張官再次要求辯方考慮以65B or 65C 處理那100名證人,有個別律師表示不爭議證物鏈;亦有律師表示未有相關文件故未能回覆。

控方稱姚大律師要傳的一名證人警員正在庭上處理檢控工作,如果要出庭,將會是第一名證人。

[10:10] 張官指示所有處理本案的法律人員入庭,稱要和陪審員互相見到面,睇吓有無人認識;要等待候選陪審員到齊,休庭。

[10:40] 開庭,揀選陪審員。
[11:45] 組成3男6女陪審團,隨後作出宣誓,書記讀出控罪,張官對陪審員作出勸喻、指示和指引。張官指示日後審訊時間改為08:45~13:45。

[12:15] 案件押後至明日(23/7) 08:45續審,看iPad 的安排和待陪審員熟習。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2/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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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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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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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控方開案陳辭:

控罪元素:
控罪(1)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1C 條,和14條7(A),這是控罪的基礎,陪審員要根據庭上的證供作判斷,證供包括證人在庭上的口供、文件如承認事實、相片和影片,選擇是否相信控方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2)是(1)的交替控罪,控罪(3) 與(1) 相似,(1) & (2) 對象係目標,(3) 嘅對象係警員,控罪(5) 都係串謀,串謀嘅意思係有兩個或者以上嘅人,同意或達成協議做某一件事,串謀嘅基礎係協議,重點並非有無做,協議就係罪行,本案協議無文件,只係從Telegram對話,和行動有提及呢件案。呈上MFI 1,Telegram username list。

行動中有人早加入,有人遲加入,有人離開,不同時期有不同嘅人,串謀者並唔需要知道有幾多人,唔使知道每人嘅工作,唔需要知道如何分工,只需知道最終目的。

證人列表中有黃振強、蘇緯軒、彭君壕,佢哋係共謀者,黃振強係領導角色,已經對事件有交代,會出庭作供。

放置炸彈和殺警:
在2019年12月8日,同謀者計劃在民陣遊行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用小炸彈引警方到場,槍手蘇緯軒射向警方,令警方退到大炸彈位置,再次引爆。

民陣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由銅鑼灣維園起步行至中環遮打花園,同謀者計劃在軒尼詩道英皇中心附近放置炸彈,內有鐵釘,大炸彈影響範圍半徑400米,引致公眾人士,財產損失。

引導陪審員睇128民陣遊行的文宣,呈上MFI 2 灣仔軒尼詩道地圖,紅色圈係細炸彈,藍色圈係大炸彈,影響範圍半徑分別為100和400米。

Telegram 對話講目的係,如果有警員被擊中受傷,就全民執(警)槍。

iPad 文件夾JB1 (Jury Bundle 1) 中有專家報告,講炸彈的影響範圍,和在華仁書院附近發現炸彈的相片,相片不是警員搜證時拍攝,是從Telegram 群組對話中揾到。

在吳智鴻家中揾到一部Nokia 電話,該電話中有儲存吳智鴻的手機電話號碼,控方指兩個炸彈係用無線電話作引爆。

台灣軍訓:
證供顯示事件牽涉屠龍小隊,小隊在2019年8月成立,一班人在2014年認識,有人識得吳智鴻,他負責揾槍和做炸彈,2019年9月16日,吳智鴻、D2、彭軍壕、D5 & D6 一齊去台灣軍訓,彭和D6在同一旅行社買機票,9月25日D2回港,9月28日吳、彭、D6回港,9月30日D5回港。

控方引述TG群組有關台灣軍訓的對話。

西貢試槍:
屠龍小隊的領導人黃振強被拘捕後,檢取他的電話,拍攝咗檢查TG群組對話的影片,內有「行山討論區」,成員有:professor ,wing420,接完紙鶴未?,鴻仔…,黃振強的TG Acc name: @flightforhk2019

群組對話中,11月4日,鴻仔和wing話會先行視察,11月10日講下星期六試行山,帶刀,有需要時要用,11月5日,鴻仔話會帶炸彈去試。對話亦提及有人可以提供5部電話和SIM card。

11月16日晚到17日凌晨,一行人去咗西貢。

JB8 229頁,顯示從D5手機拍攝的一張相,有人用手揸住一粒子彈,拍攝的日期時間為2019年11月17日 04:19:23,GPS位置係西貢大浪灣。

JB7 15頁,顯示D4的電話在2019年11月17日01:55時,所在位置亦係西貢。

JB10 14頁,顯示吳智鴻的電話中,聯絡人有D6,TG ID @wing420

[13:00] 控方未完,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明日(24/7)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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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播員按:公眾人士一定要熄電話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3/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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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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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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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8] 開庭

控方呈上擬定的文本,本案審訊期間,禁止傳媒報導D1, D2 & D3 與其他案件有關的事,修訂後批准。

馬大律師觀察到昨日主控陳辭時,有陪審員自行閱讀文件的其他部份,張官稱會作出勸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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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辭:
睇文件夾JB3 (Jury Bundle 3) 212頁,🎥11分鐘影片,拍攝檢查黃振強電話,他與吳智鴻在TG對話的內容,(因為電話屏幕只係畫面的一小部份,睇唔到電話上的文字),播出的語音訊息有:「有手足被射爆耳仔」,「有家長老公做油站,叫佢帶油俾你」,「我呢邊四隊,叫到幾多嚟盡叫」,「我帶支煙返嚟,我放支煙花佢哋咪可以做…」,「唔好兜口兜面俾,放在港島,搵個盒包裝吓,我再去攞」,「轉頭睇多轉,我間安全屋就在華星冰室」。

JB3 2194頁,2019年11月17日,屠龍小隊成立“滅龍小隊”,成員呂大布,reinforcejr, Stephen, 百鬼夜行,其中小熊維尼,呂大布,百鬼夜行,HO./.,一齊去咗一個飯局,稍後有證供講到飯局內提到試槍事件,以上呢啲係顯示呢班人嘅相熟程度,不只有對話,會有見面。

🛫泰國旅行
控方列印出兩份文件給陪審員作比對,JB3 2152~2155頁,黃振強手機的TG 群組對話截圖,JB7 193頁,D4 手機的的TG 群組對話的文字檔案,截圖中有以下問答:
黃:係唔係每個人都有有效護照?
reinforcejr:無,身份證都無咗。
黃:阿零,立即攪!
reinforcejr:我預約咗19號。
控方指相同對話同時在兩份文件出現。

在JB7的文字檔中,TG acc name 出現“黃又藍”名字,
D4被捕後,從他的iPad 揾到一張相,JB7 435頁,顯示D4的身份証,有張紙寫住reinforcejr;JB1 2121頁,係D4申請補領身份証表格,預約日期係11月19日。

控方指黃又藍、reinforcejr 、阿零,係同一個人。

根據出入境紀錄,黃振強、D1,D2,D3 在2019年11月19日一齊飛去泰國玩,D2在11月22日回港,黃振強、D1,D3 在11月23日返。

JB3 424頁,黃振強收到D1 & D3 護照相片,因為有活動要用護照登記,所以畀咗黃。

JB3 208頁,黃振強與reinforcejr對話,顯示黃用payme 過數畀reinforcejr。

JB7 250~274頁,係D4收到收到泰國遊嘅相。

[10:05~10:35] 休庭

💥製造炸彈
JB8 153頁,相片從D5電話取出,證供顯示係由D5電話影嘅,地點係浸會大學,時間係11月14日02:26。

59頁係文字檔的TG對話內容,證供顯示係修復已被删除的資料,群組成員有:接完紙鶴未?、恨小、N、Hans、wing420,控方讀出多段對話,大意係去BU & CityU揾嘢,控方指稱係去揾用啡色樽唔見得光嘅爆炸原料。

JB8 66頁,時間係12月8日13:06,wing420叫清嘢,控方指黃振強被拘捕,因此對話被清除。

JB8 33頁,係吳智鴻與“接完紙鶴未?”的對話,而在D5的電話揾到,因此,控方指“接完紙鶴未?”就係D5。

JB3 2554頁,黃振強電話截圖,日期係11月27日,影片拍攝用引爆器引爆的情況,控方叫留意片中右上角的一條柱;JB7 314~318頁,D4在滅龍群組收到由D2發出的影片,影到同一條柱;JB1 254頁,拘捕D5之後,在他的寫字樓後樓梯影到的相,見到同一條柱。

🔫槍手
控方指槍手係蘇緯軒,已經俾咗口供,將會出庭,JB10 11頁,係吳智鴻嘅電話,對話中嘅光復香港軒仔就係蘇緯軒。對話中有講到事件後,在邊度放低佢和事後燒車,

JB10 62頁,“流浮山刀手”係吳智鴻,“恨小”係彭軍壕。
JB2 50頁,係華仁的CCTV,2019/12/7 14:46 拍攝到吳智鴻和彭軍壕。
JB10 63頁,2019/12/7 13:42 吳:好似有鬼,有狗跟住我;20:39 吳:由落樓跟到去北角;JB2 49頁,一間在北角和富街傢俬專門店的CCTV截圖,控方指相中人係吳智鴻,買咗紅色和藍色的筲箕(在炸彈的相片中出現)。

JB10 24頁,TG 對話的文字檔,11月30日與槍手的對話,「第一波殺盡,有幾多殺幾多,全民執槍」。

JB3 2816頁,12月8日滅龍小隊的對話:
~ 顯示黃振強、D2 & D3 被拘捕的地址
~ 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
~ 星期日四點軒尼詩道華星冰室等,遲到就拜拜,永不錄用

D1被拘捕之後,搵到荃灣貨倉嘅鎖匙,發現一系列物品,當中有炮仗。

JB1 302頁,係在吳智鴻家中搵到嘅手槍,303~304頁係子彈和和彈夾,1155頁,係摩星嶺草叢搵到嘅第二支槍,第三支在蘇緯軒身上。

[11:58~12:22] 小休

JB3 256頁,係黃振強與吳智鴻在12月5日的對話,涉及兩張地圖,3342 & 3343頁,紅色藍色點係炸彈位置,綠色係槍手位置。

💰籌集資金
黃振強與D7 在12月7日成立玉龍行動TG頻道,兩人共同管理,鼓勵市民參與128遊行。

JB3 1347頁顯示他們開始認識,1355頁對話,黃:我哋想買三支手槍。1587頁顯示D7的住址。

主控稱控罪唔需要同128炸彈事件有不能掙脫嘅議題,只需要D7知到錢同罪行描述有關,籌款嚟做咩,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整個社運,錢係不可或缺,無錢搞唔到。

D7 的恆生戶口、PayMe 和馬會戶口,在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共有938筆入數,存入200多萬,支出百多萬,有紀錄係去咗黃振強嘅滙豐戶口。

[12:57~13:12] 小休

JB1 1995頁,係法政會計師嘅報告,D7 的恒生銀行戶口,在2019年8月前,每月的transition 係單位數,9月係199筆,10月78筆,11月188筆,12月35筆,頻密程度顯示係眾籌戶口。

D7 在2017~2020三年的稅務紀錄,顯示每年收入,不過十萬元。

控方開案陳辭完畢。

[13: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5/4) 08:45 續審,將會傳召替黃振強落口供的警員16991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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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播員按:2019年社會運動,除咗錢之外,政權與民為敵,721唔見人,831打死人,都係不可或缺!更重要係公民的良知❗️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管理聆訊 (第二次)

👥支聯會, 李卓人, 何俊仁, 鄒幸彤(36-69)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6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控方代表: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D2, D3 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4: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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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開庭

辯方申請傳媒可以報導本次聆訊,控方不反,法庭批准。

📎案件管理
李官詢問鄒幸彤收唔收到控方在4月22日有關79i 的回信,鄒確認收到;亦收到申請黎婉姫法官避蓆的回應(黎官曾處理涉及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聆訊,因而曾接觸該案一些辯方不獲准查閱的「PII(公眾利益豁免權)」文件),法庭決定在6月24日10:00 聆訊。

D1 大律師指會派代表出庭,D2 & D3 大律師表示兩人在當日要出度終審法院,亦會派代表出庭,李官表示聆訊只關乎D4,其他被告可以唔出席。

李官指雙方已經就避席作出陳辭,唔期望再有陳辭,不論結果如何,應有第三次案件管理聆訊;#沈士文大律師 希望法庭可以盡快處理,因爲D2 & D3 已經還押咗好耐;李官稱明白,法庭好重視,但要先處理避席議題,好大可能要在明年才作正式審訊。

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象作供一事,法庭暫時不會處理,留待審訊的法官決定。

李官稱本案會以電子檔案方式處理,鄒幸彤需要使用電腦;主控稱聯絡咗懲教署,表示會安排,但係唔方便,會繼續跟進。

鄒幸彤向法庭指控方無回答她的問題,李官指留待正審處理。

💢正當李官表示今日無其他事情可以處理,鄒幸彤即時申請保釋,並要求放寛9P報導限制。李官指無沒有存入文件如誓章,鄒幸彤表示程序上可以每次都申請,黎官問是否在高等法院申請過保釋,鄒答申請過一次,會依賴手上7頁文件,李官指示鄒可以選擇今天處理或再排期,鄒希望今日處理,李官指示小休,待鄒將文件交法庭及控方。30分鐘後,鄒幸彤作出口頭陳辭,法庭拒絕申請,指示傳媒可以報導案件聆訊,但唔可以報保釋申請。

[18:25] 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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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佩服鄒幸彤在每個細節都鍥而不捨🙇🏻‍♂️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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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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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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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主問
PW1 現在任職國安處,負責會見黃振強,見過約十次,係黃經懲教署表達要求見案件主管,不是單獨見面,期間無打黃振強或作出威嚇,由PW1 撰寫黃振強的NPS(Non-Prejudicial Statement 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盤問
證人多次會見黃振強都有做筆記,但每次做完會面紀錄後就銷毁筆記,而會面紀錄只係有一張A4紙,寫了10次會面的日期和時間,無任何內容。

頭三次會面都無講認罪嘅詳情,只係叫佢搵律師,第四次開始做NPS,筆記都係已經燒毁。

盤問完畢。👉後補詳情

🔹控方覆問
未完

[13: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6/4)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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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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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覆問
引導證人講述去荔枝角懲教所,接見黃振強前有檢查程序,調查報告中的時間是到達和離開懲教所時間,不是接見時間。

覆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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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提出,會傳召PW2 黃振強,因為關於他的證據的影片長6小時,需要他在庭上親自確認內容,做完這程序可以減少4~5名證人,諗唔到其他折衷辦法。

傳召PW2 黃振強
張官指示,控辯雙方揾代表留在法庭,見證他睇文件,陪審員和其他人可以離開。

[09:15] 散庭,押後至下星期一(29/4)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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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播員按:昨日有足夠時間完成今日這程序,浪費眾人時間❗️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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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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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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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

🔹控方主問
主控讀出DOJ 給予黃振強的免於起訴書,如果黃承認串謀爆炸和眾籌罪,和肯做污點證人,就唔會控告其他罪。

由PW2 講述6.12開始參與社運,因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市民,警察不作為,憤而辭職,全情投入抗爭,認識吳智鴻,在8月25日全葵青遊行,成功反擊黑社會,組成屠龍小隊,指出隊員名稱。

在一次抗爭者會議上,吳智鴻提出示威者與警方武力不對等,提出引入軍火。

後來吳智鴻提出去台灣接受軍訓;返香港後安排試槍;開始知道有爆炸品。

黃振強安排屠龍隊員去泰國和澳門旅行散心。

成立「育龍」頻道用作籌款。

主控引述某振強電話中,Telegram 和各人的對話,指出各人的TG 戶口名稱。

(詳情後補)

[13:50]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30/4)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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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又係 #721白衣人,社運轉捩點🤬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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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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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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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

🔹控方主問

控方全程引用黃振強手機中TG 滅龍群組、和私人對話,由試槍行動開始講起,試槍後的飯局,匯報試槍情況,安排泰國旅行(有人要申請護照和身份証),傾如何處理收到的手槍,最後決定屠龍小隊唔會用槍和炸彈。

黃振強與吳智鴻見面後,大概有共識會安排一次聯合行動,係會用槍和炸彈,黃提議12月1日在尖沙咀遊行用,但吳未準備好,改為在12月8日。之前有和吳的成員在荃灣見面,知道行動大概和地點,有大小炸彈和槍手,各自安排兩組人的行動。

控方播出閉路電視片段,指控黃、吳和其他人在荃灣行去某酒吧。

黃在12月8日約06:00在灣仔被捕,在該單位揾到兩件防彈衣,13件防彈板,講到每次行動前會向家長添置物資。

(詳情後補)

[13:10] 主問未完,因控方需時整理TG 對話,申請押後,估計在星期四可以完成主問,案件押後至5月2日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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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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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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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第三日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仍是全程引用黃振強手機中TG 滅龍群組的對話,由11月24日開始,講述對話的意思;11月尾在荃灣三坡坊食飯開會,誰人有出席;講12月1日遊行的計劃,最終因某人不在港而當日無去遊行;討論放炸彈的位置;知道有大行動後,考慮安排走路;12月尾在台灣有第二次軍訓。

去到12月7日,更細節地講逑叫隊員唔使帶裝備,會為他們準備,叫人去荃灣貨倉攞嘢,吳智鴻送嘢去倉,播出閉路電視片段,黃認出吳;約隊員到灣仔安全屋。

黃振強成立了另一TG 群組「皇馬龍利號」,除咗屠龍小隊成員,還加了其他用武示威者,呼籲他們full gear 出席,12月8日遊行。

(詳情後補)

[12:50] 主問未完,會開始問眾籌事項,表示未能在一小時內完成,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明日(3/5)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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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黃振強全程配合控方作供,主動講述事件和提供解釋,清楚記得誰人出席某場合。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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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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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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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第四日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先講屠龍買裝備,揾老虎仔買汽油彈,要有錢,黃振強稱有家長/金主,8月識到一名自稱中學女教師,轉介家長,10月尾識咗D7,她在Telegram 成立育龍頻道,為屠龍小隊籌款,主要由D7,黃共同管理,間中會揾林xx幫手;主控引導黃講述他與D7在TG的對話,由如何相識到成立群組。

控方向黃展示另一份文件,係育龍頻道內容的截圖,黃指出那一些貼文係由他發出,還發放影片、《蘋果》和《立場》的訪問,用以澄清謠言,和呼籲籌款。

收款的途徑有黃的銀行戶口、他在泰國開設的銀行戶口、D7的馬會戶口。所有款項都交由黃處理;展示D7 的銀行過數紀錄。

另一份截圖文件,顯示係黃的另一部電話,專為管理育龍頻道。黃振強在12月6日發佈咗一條訊息:「若果有手足玩屠龍 online game,最少要有30粒龍心…」,黃解釋意思係要殺死30名警察❗️

(詳情後補)

[13:30] 控方表示準備嘅都問咗,申請押後,睇吓有無補充,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5)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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