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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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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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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林高級檢控官(女)表示已準備好開審。

法官提主控,證人列表給陪審團的版本不需列出職業,休庭後準備。休庭後會選陪審團,要解釋,證人下午才需要到庭,不用等候太久。休庭…

選出3男4女陪審員後,於12:40再開庭,由控方讀出案情至13:15。

14:45開庭,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傳召證人(1) 警員 何壽偉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14日駐守刑事情報科跟蹤隊,當日便裝,於山景邨麗景樓跟蹤被告,由被告步出大樓,轉乘輕鐵到巴士站會合AP3及AP2,跟蹤至三人上巴士為止,有用通訊機通知人。

控方叫證人從相片册中逐一認出3人之衣物,鞋,袋及途經地點。

🔸辯方盤問
被告在09:02 離開大厦,2分鐘就行到輕鐵站,步速如何?答:唔記得

上斜定落斜?答:落斜

被告有否行到令背囊Dun下Dun下?答:主要注視個人,無留意。

是否有情報知道他們有炸彈?答:不知,無意識他們有炸彈,當時無危險意識。

如果行近你至一米距離,會否避開?答:不會。

傳SO2證人,匿名令,屏風後作供。

由於被告表示看不到證人,休庭測試位置,再開庭時法官再測試後表示位置可以便不變動,跟住5位證人同樣需要,完庭。

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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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SO2 作供,警員

🔹控方主問
駐守刑事情報科,職責是跟蹤,辨認工作。2019年12月14日在山景邨跟蹤,09:31時在龍門路一巴士站觀察,09:36時見巴士到站,有3人落車,講出3人特徵,外貌,衣著和手持物件,他們落車後,行向內河碼頭方向一入口處燈柱附近,進入小冷水路草叢,便用通訊機告知其他人,09:46結束觀察。

🔸辯方盤問
約09:04離開山景邨,直接去龍門路巴士站,無去石排頭及蝴蝶輕鐵站,在通訊機知道3人上左巴士,就直接去,到左5分鐘見他們落車,此時是第一次見3人真身。

SO3作供
🔹控方主問
同是刑事情報科,當日從通訊機得知該3男子行蹤,外貌,收到指示去小冷水路草叢揾該3男子,由小冷水路一車閘進入山路,行長樓梯上梯頂,聽到報告有3男子上了石崖邊,便到一電塔底作觀察點,見AP3攞D野比AP2,AP2好似好驚掉在地下,AP1戴上面罩,蹲下黑色板後申手點燃前方地下,SO3見有白煙冒出,又見AP3從地上拾起好似係電線,11:30各人執野走,11:35總督察指示可作出拘捕,SO3返去石崖位置,仍聞到燒焦味,及見到有燒焦枯草,至12:15將現場交OCTB 警員。

🔸辯方盤問
質疑証人:
~點解現場交待只講枯草,燒焦味,無講冒白煙位置,不是忘記講,是從來無冒白煙,或者睇到第2啲光以為白煙。
~過咗半個鐘仲有燒焦味?
~用望遠鏡觀察係咪會忽略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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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27]

下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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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1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早上9:00至11:35所有資訊均來自通訊機,至11:35總督察發出可拘捕令,從山路跑上山見3人迎面而來,便截停,控制AP1並鎖上手銬,宣佈用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拘捕,有搜身及搜查AP1的背囊。後交給OCTB #8634,便離開。

🔸辯方盤問
質疑:點解在庭上講AP1背囊只搜出一把銀色及黑色鉗,有否將別人的物件放入背囊?
而當日寫的口供紙是寫分別有一把銀色,一把黑色,兩把鉗。
答:睇錯寫落記事册,跟住手快,打錯。

AO2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同樣前部份之資訊透過通訊機得知,11:30聽到AP1,2,3正在離開石崖,11:35聽到拘捕指示,便從山上自己埋伏位置向山下行,見該3男子和通訊機同事描述一樣,AP1被AO1拘捕,AP2轉身跑向AO2,AO2上前攬住並控制在地上,11:36向AP2宣布拘捕,在他斜孭袋搜出銀包,鎖匙,身份証。12:00將AP2及其物品交偵緝警員#8511 便離開。

辯方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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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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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屯門 #審訊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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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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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開庭]陪審團進庭
⏺️傳召AO3(代號)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匿名)

🔹控方主問
-2013加入警隊,2019至今任職刑事情報科,負責跟蹤、觀察、認人及拘捕。

2019年12月4日,05:00持即時通訊設備埋伏,地點在屯門水路大空地行人路旁草叢。

-證物相片顯示出埋伏地點,11:35收到總督察指示可以拘捕AP1-3, 已知性別、衣著,於往落山方向拘捕, 證人確認當時光線充足,可看清嫌疑人的衣着:黑上衣、綠長褲,年約30-40歲,確認AO1截停並拘捕AP1(關)。而AP2(徐)是藍長褲、黑色斜孭袋,年約20-30歲,由警員AO2拘捕。AP3(何)穿黑色底間條外套,帶眼鏡,年約30-40歲,由證人拘捕。

-證人表示當日行動目的為搜查危險品,拘捕時有表明身份及向被捕人搜查;以手扣扣著被捕人。

-主控讓證人看相簿第69張相片,顯示截停AP3的位置,及搜獲之物品,包括:三條斷開之電線,黃色剪鉗、6隻膠手套、一個螺絲批、一個打火機、一個膠袋入面有搖控器、一樽10ml黃色液體、膠盒內有電池、電路板、膠袋內有水龍頭百合匙、一紫色電池、一綠色電池。

-搜查後將所有物品放回背囊;左邊褲袋有一個手提電話;身上亦有身份證,確認身份後證人稱他宣布以管有炸藥罪拘捕何,落手扣的原因是防範干擾物品,之後將被捕人及搜獲之物品交警員1163處理及接管。之後並沒有再接觸此被捕人;證人從相片19-28,34-35認出當日何的衣着及搜獲之物品(上列)

-法官提出由於反光,相片看不出10ml,但看容器中有液體。

-主控着證人確認實體證物(電路板及手提電話)並列為呈堂證物,並讓證人確認證物沒有被干擾。

🔸辯方盤問
-證人認識AO1;
-證人表示他有將所有搜獲之證物攤開在地上逐一檢查
-證物離開他與被捕人約3-5米

辯方大律師問他見不見到AO1亦有將搜獲之物品攤開放在地上逐一檢查?證人回應不肯定;也形容唔到AO1將物品放在甚麼地方檢查

-問證人當時的溫度是怎樣?證人回答不肯定幾多度,只認為是舒服的溫度。

-控方沒有復問
-證人作供完畢

[11:10早休]
[11:35開庭]

⏺️傳召證人楊俊傑,現任有組織犯罪及三合會調查科警長

🔹控方主問
-案發期間任同一部門的偵緝警員,2019年12月14日,被指示於中午12:00到屯門小冷水路上的無名路上處理被捕人(關),12:05從AO1手上接管被捕人及一批證物;AO1離開前已解開被捕人的手扣

-證人稱他接手後即警戒被捕人同時亦快速地檢查被捕人之物品,包括防水盒、透明可再封膠袋內之粉末及一隻匙、一件似防彈背心的背心、連濾罐的面罩、警戒時見背囊好滿所以認為是兩個背囊(第一次會面錄影時得悉是一個)亦沒有逐一檢查背囊內的物品(因為有負責管理證物的偵緝警員6107處理)。

-警戒後被捕人立即回應:「我只係上去試煙霧彈同點着嘅效果,係Kenny 同happy 叔叫我試㗎!」證人稱他立刻記錄下來。

-證人用一塊紙皮遮住個背囊防止裏面嘅粉末被暴曬會危險;並檢取被捕人身上的手提電話,將之轉為飛行模式以保護電話入面的資料;

-主控着證人認出被捕人就是犯人欄裏的關;13:02爆炸品處理科探員及消防員陸續到場;
14:55在關的同意下套上頭套返回青山警署
13:14到達青山警署並見到值日官;
15:15帶關進入接見室及將「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填寫、簽署及給被告逐點宣讀內容及印副本給關;

-同一地點替關做補錄警戒口供;主控取出該證人的警員記錄冊給證人確認內容;確認每一時間及旁邊的記項;證人其間指出自己的錯漏,包括漏寫「點著嘅效果」及誤會了是兩個背囊。

-主控讓證人逐頁確認所有簽名;其間證人提到發現被告是被通緝人士,但當陪審團離席後,法官提出這個通緝與本案無關

-辯方郭大律師立即提出:因所講的通緝只是在2018年,因牽涉地鐵票務事宜,請再開審時務必向陪審團陳明!且是2018年;不要令陪審團有不必要的聯想!法官接納。

[13:04休庭]
下午14/30同庭績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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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4/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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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證人 警長楊俊傑 (現場處理及進行錄影會面)

🔹控方主問
-播放第三、四次青山警署錄影會面片段,提及有人曾表示願意捐助金錢
-確認拘捕時被告身上裝備、物品

🔸辯方盤問

13:04 午休,1430同庭績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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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屯門 #審訊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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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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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證人 警長楊俊傑 (現場處理及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不同文件如證供、調查報告上證物項目不符,包括匙羹,粉末顏色,一對定一個剪鉗,迷彩長袖衣。證人解釋填漏或不是身穿衣物覺得不重要,另外第四次會面說被告拘捕時身上有電線,同意由始至終也沒有見解釋不到為何咁問,否認虛構證供掩飾證物不正確。
錄影背面中被告曾問及律師幾時到,證人否認曾提出過需要律師陪同,問過上司求證確認被告沒有要求律師來陪同錄影,只同意第一次帶被告去屯門警署時晚上23時有律師前來想搵被告,之後被告轉移至青山警署就一直冇見過律師。證人否認刻意完成所有錄影會面才處理被告會見律師要求。

📌案件管理:
辯方今日表示盤問應該完成,明早確認。控方明天預計可傳召另兩名負責其他兩個被告錄影會面及警誡警員,之後時間許可將傳召兩名市民證人。

16:17今天完,明早1000同庭績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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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屯門 #審訊 [5/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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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證人 警長楊俊傑 (現場處理及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補錄口供只記下小冷水警誡時所提四件物品,不同意其實沒有記事簿寫下所有物品,也不同意記事簿沒消毀。
-今同意P56a匙羹是白色,但發現時混在黃色粉末放在密實袋,看似黃色。AO1交收時口頭交代物品
-播放第四次會面,PW7拿住證物向被告指找到黃色匙羹
🔹覆問
-A01 只提及有找到粉末,冇展示
匙羹是浸在粉末內
-現在庭上所見匙羹同12月14日狀態不同了

📌傳召PW8 8519 x志峰警長
🔹主問
19年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從拘捕警員AO2接收D2及其物品,檢取一部黑色Sony電話,D2自願提供密碼,晚上押回住所搜屋及檢走案發身穿衣物。所有證物不受干擾,搜屋找到文件知D2英文名叫Kenneth,並在房內有廿多萬現金。確認檢取證物、夜物沒有受到干擾。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9 溫文勁 警長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有水漬及三合會調查科,到場接手AO3拘捕人士D3,檢取身上三星電話。一個黑色盾牌及黑色背囊(內有粗,幼,充電線、遙控器、鉗、手套,一樽黃色液體等)。下午帶D3前往住所搜屋地檢取物品衣物及拍攝,晚上再進行錄影會面。確認檢取證物、夜物沒有受到干擾。
🔸辯方沒有盤問

1307午休.143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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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屯門 #審訊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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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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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傳召PW10 中學化學科梁老師
🔹主問
證人任教中學化學科,工作包括管理學科日常運作,監管採購化學物品。確認D2徐為任教中學實驗室3級技術員,2019年12月時共事一年多,D2可接觸/使用儲存在學校的化學品,包括硝酸Nitric Acid及乙醇Ethanol,也可使用實驗室儀器。D2有實驗室鎖匙不需要他人陪同下獨自進入及使用,其工作包括預備化學物品作實驗及協助校方採購化學物品。
🔸辯方盤問
-案發時除D2被告,校有另一位技術員,忘記了那人是誰但該人並不負責化學室工作。
-同意中學生是可接觸化學品硝酸及乙醇
-19年7月至20年3月學校裝修所以沒有盤點儲存化學品。
🔹沒有覆問

📌傳召PW11 機電工程署工程師謝先生
🔹主問
證人負責電業工程人員註冊及續期,確認D3何是A級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持證書人員具知識及經驗可從事安裝,設計、保養及維修A級電力工作。
🔸沒有盤問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打算商討第二份承認事實,希望押後至星期四,利用今天餘下時間處理文件節省審訊時間。

15:37今天完,押後至星期四1000同庭績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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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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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方健亨(音) 大證物警員
🔹主問
案發時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1 一隊警員,22年10月9日晉身為警長。2019年12月14日1200時到達屯門小冷水路無名路空地,先負責從警員8634接管D1 及其身上證物,刑事情報科同事指出一位置是早前試爆地點,並將現場交比自己(不知道情報科同事編號及名字),Yee見到2個燒焦痕跡(burn mark},該處唯一石地斜坡。自己留守現場等待爆炸科及鑒證科同事,爆炸科同事下午一點左右到達,鑒證科同事52885稍後前來,下午二時多拍攝現場相冊P145共有31相片。
證人檢取泥土及灰燼作,2019年12月17日拿到政府化驗所化驗。證人另負責拍攝證物、被捕者容貌及被捕是衣着相冊。2022年11月23日按警方調查資料拍攝D1家出發到小冷水現場路線途中環境相冊P156。
▪️大證物警員
交代本案三被補人之證物處理:
偵緝警員3186負責D2證物
偵緝警員14343 負責D3證物
證人負責D1 證物,因本案交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負責,PW12最後被指派處理本案三人證物。
▪️D1物品
證人宰2022年2月27日拍攝2019年12月14日從警員8634手上接收D1之證物相冊P148A:
1)黑色背囊,內有
2)啡色膠盒
(內有一個密實袋密實袋內裝有黃色粉末,一隻白色匙羹及一張紙巾)。2019年12月14日在青山警署因知道粉末要送去化驗,PW12沒有打開密實袋,只將膠盒及密實袋分開各放入一個白色證物盒,再將兩個證物盒放入一個大證物袋包住。以上證物在19年12月15日曾經交警員8634在D1錄影會面記錄使用,完成後自己入去房間收番。
證人確認粉末化驗完成後去取回物品發現多了黑色膠紙及一些黑色粉末。

主問未完,由於雙方仍需商討承認事實(2),控方申請押後審訊至明天下午。

1310 今天完,押後至明天1430同庭績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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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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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話辯方不同意某些情節,黎官覺得以65C形式表達不同意,有些奇怪,提議作出修改。

[14:42~15:00] 休庭

文件修改完畢,請陪審員出庭,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内容大至如下:
- 在2019年12月14日,警員6107檢取被告的衣服,電話,隨身物品,一些液體,粉末,山上現場的灰塵和泥土作證物;
- 其他警員檢取了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的電話;
- 拍攝證物的相片;
- 政府化驗所的報告,無爆炸殘留物,亦無可校對的指模;
- 拍攝手機內TG群組對話的相片;
- 屯門小冷水山頭的現場照片;
- 2019年12月15日 20:10時,警員8634做完第四次錄影會面;其後向被告展示證明,(這部份)辯方不同意。

分發文件證物給陪審員,和傳閱實體證物。

[15:55]📌繼續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2月14日14:55時,在小冷水現場,從警員8634先接收P48 & P49, 電話連SIM card,之後再接過以下證物:P1~P14, P56, P56a & P56b,其中P7, P14 係返到青山警署再檢查時發覺在P1背囊之內,當時有攞出大件物品檢視,並放入證物袋內,現場環境不適宜取出細小物件,16:40 離開現場,帶同以上證物和喺山上邊執到嘅灰塵和泥土。

17:05 到達青山警署,17:15 偵緝警員3186 交徐xx的電話給PW12,偵緝警員14342 交何xx的電話給PW12,PW12 將各電話和SIM card 分別放入三個貴重財物袋,17:25 將三個貴重財物袋交咗俾高級警員54124,佢係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由該組人員檢查。

20:15 離開青山警署去屯門警署,20:35到達,21:55檢取被告的衣物P51~P55,22:00離開屯門警署,22:15返到青山警署,期間係帶同所有證物,去屯門警署的目的,係過去幫助8634,話俾佢聽搵到啲咩,方便佢做調查工作。

[16:30]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00繼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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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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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0 開庭

📌繼續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控方主問
📎D1電話及證物
-確認上一堂提及2019年12月14日1715時仍在青山警署,警員3186及14343早前將D2及D3電話交自己一直保管到1725時交警員54124。
-2019年12月15日 0230 去灣仔總部找警員54124取回D1-3 電話,D1 電話由自己保管
-2019年12月15日 1946-2010時D1 所有證物交8634以便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完結即入房取回
自己12月14日從屯門小冷水路從8634接收D1 至15日第四次會面,其所有證物由自己一直妥善保管
📎粉末、匙羹
-2019年12月15日將密實袋(袋內有粉末、白匙羹( P56a))交政府化驗師作檢驗,自己在青山警署時看過匙羹顏色是白色。
-2020年8月12日從政府化驗師取回證物,包括匙羹(有再看確認是白色),2020年10月25日再將匙羹P56a送鑑證科檢驗指模。2022年10月31日從鑑證科取回匙羹,由觀察仍然是白色。證人庭上再看實物P56a,確認化驗後白色匙羹上有黑色粉末
📎遙控器、膠盒、電池
-P146相冊:確認相片為警員34185在2019年12月14日拍攝D1身上證物即膠盒P107、遙控器P106及膠盒打開蓋後狀況。除打開蓋拍攝沒有干擾證物。
-P143a相冊:確認2022年12月12日拍攝遙控器及2粒GP電池,解釋遙控器原本放入證物袋,之後將代交爆炸科李警司檢驗,取回後再交到資訊科技組一名督察測試,取回電池已從遙控器拿出。
📎TG羣組
接住確認多個拍攝手機TG訊息及機內TG媒體片段相冊(P147a、P149a、P157a、P155C)
證人從相冊證實被告D1-3 以用戶名「真心膠氏」、「海員」及「海蝦」在一個名為「圍爐打飛機」羣組討論,內容曾提及「唔掂,唔掂要去深水埗買多個開關掣同9V電池」
「10ml」「水銀」,案發日有「出發」字句。
-播放5段D1電話內找到片段,燒錄在光碟P153
🫂P153(1) 有人按遙控器,之後見到火光
🫂P153(2) 見到成個裝置,按遙控器後短路裝置出火光
🫂P153(3) 有人嘗試按遙控令連接9V電池電路版有反應,發出聲響
🫂P153(4) 有人用遙控發射訊號令接收器接駁紅線發熱及發光
🫂P153(5) 手機媒體夾找到19年11月拍攝片段:按下遙控後有個接收器令他錶有反應,數值出現變化

1301 午休,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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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繼續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控方主問
📎TG「圍爐打飛機」對話
證人讀出相冊P155C所拍攝TG 羣組「圍爐打飛機」2019年12月8日至14日內3被告發出及回答訊息,節錄包括:
「買齊嘢,𨍭頭砌埋一盒」
「要電子磅」
「我要知溝完啲野有幾多kg」
「好多嘢試,操作距離,電線長短」
「下個加計電器穩陣啲」
「血的教訓!屠龍小隊教曉我地要靜鷄鷄」
「10公斤有可能?喺都放警署」
「狗屋週圍好多cam」
「膠袋屋企拎可能會有屋企人指紋」
「所有嘢都唔可有指紋、毛髪、頭皮,包括膠袋」
「真正嘅IED喺縛住炸彈」
「我果隻叫GSR,英軍用」(按:General Service Respirator)
「我屋企成set,爭支槍就真係可以做嘢」
12月12至14日訊息提及3人相約在14日早上到屯門小冷水,D1 及D3約了0900 在蝴蝶輕鐵站集合,對話提醒要執齊嘢,包括電線
📎war game 裝備
證人確認在19年12月18日拍攝D1 手機P48 內照片,檢查過2019年12月13及14日沒有打war game裝備照片,第二次再拍攝手機P48 內訊息在2020年5月12日,兩次也有合法手令。
📎電腦證明書
證明書P513是由電訊商提供列出3人電話通話紀錄共有93次,有日期,時間,通話長短,確認內容正確。

證人最後確認所有證物妥善保管,沒有被人取走,加入或掉換。

1623 主問完

明天1000繼續,將開始盤問PW12

📌案件管理
明早完成PW12盤問後,控方尚有3位證物有關警員傳召。再之後有5名專家證人包括醫生、政府化驗師、爆炸品李警司及盧永楷等人。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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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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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21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盤問中,主要爭議證物鏈

1303 午休,下午1435 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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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盤問完,詳情後補

1541 今日完,明天1000繼續,開始覆問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0/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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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1001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總證物責人
🔹覆問
📎證物鏈缺失
昨天同意辯方提到自己口供從沒有詳細交代證物曾經移動情況,如
12月14日記者發佈會曾拎出3件D1證物、背囊連其他D1證物再發佈會時放於汽車內。
證人今天確認
1)12月14日15:40離開截停D1地點,大同所有物品去小冷水記者發佈會地點
2)同日16:40時離開小冷水回到青山警署時,自己親自將D1所有證物戴上七人車拎到警署
3)D1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時,自己口供冇梯級將證物拎入房,但確認實際上所有物品帶到警署,會面紀錄前交俾8634,會面紀錄進行時再另一間是否看到同事拎出證物,完結就自己入房即時取回
📎粉末
-小冷水現場見到盒有海綿內層,目測裝住一包粉末是壓扁、粉末遍布滿袋
-回到青山警署先先有打開盒,袋是扁平,拎起個袋用手捉摸知道仲有嘢,仔細睇到見到有一隻匙羹及不知數目紙巾(形容摺埋不是攤開),手掣密實袋大小不可以攤開看紙巾內有冇夾其他嘢,即使送去化驗也沒有機會拎晒袋內所有嘢出來。
-昨日辯方律師引述化驗所指送來粉末只有四至五克,證人好似有些質疑。解釋案發當時只是成個袋揸手沒有取出粉末去磅,同意唔肯定粉末重量,但成個袋一定唔止四至五克。
-從化驗所取回粉末證物時有一個大實驗室袋P56內有(一個樽裝住深色粉末、一張有深色痕跡膠紙、不知數目紙巾、因碎咗不知多少張的濾紙)。另有一個匙羹P56a、一個密實袋P56b(證人確認袋有黑色粉應該是掃指模留下,另有一些黃色粉末)
-不同意辯方律師形容裝粉末密實袋P56b是漲卜卜。庭上播放另一媒體片段拍攝案發一新聞發佈會,同意展示密實袋用索帶short中間放在紙盒內因此上下位置看落比較漲,證人再次確認個袋之前見到其實是扁平。
-盤問時不同意不能排除本案可能有三包粉末,證人解釋沒有看過一包白色成件案只有一包粉末。
-行貨在播放D2片段及另一段拍攝到同一新聞發佈會,證人確認當日聽到李桂華警司片中講「我哋見到有一個裝置亦有啲化學品我哋點取到」,補充當日在現場警方有檢取到化學品,並非如辯方律師指發佈會中李桂華警司曾提及「份量不是太多,而且已經被銷毁炸毁咗所以我哋要進一步調查我哋先至知道邊一個類型」所以現場沒有發現及檢水未燒毁粉末。
-最後確認小冷水時沒有爆炸科一月接觸過密實袋內粉末、粉末膠化驗室前自己唔知袋裏便有冇膠紙或濾紙。

📌傳召PW13 偵輯警長 3186 黃沛堯(音) D2證物警員
證人案發時隸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1第二隊,自己負責D2證物

📌傳召PW14 偵輯警長 14343 李百謙(音) D3證物警員
🔹主問
證人案發是隸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第三隊,負責D3證物。確認在小冷水同PW12在新聞發佈會中兩人在鏡頭前拎住部份證物。
🔸盤問
-唔知道PW12 負責誰人證物
-不知道在新聞發佈會時PW12 將其他植物放在那處
-唔知道P W12 在19年12月14日有冇揸車,也不知道他怎樣去小冷水

📌傳召PW15 高級警員 54124 黃俊賢(音) 負責向3被告電話作法理鑒證工作。

上述3人所有作供完,各人對檢取證物保管至交證物房,確認期間所有證物不受干擾。

1254 午休,1430繼續,下午只會傳召指模專家 警方總督察作供。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0/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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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1 開庭

📌辯方要求下重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負責總證物
🔸辯方盤問
-唔同意指出12月14日在小冷水路開記者會時其實自己沒有將D1證物放上車
-不同意指出同日證人其實沒有揸車去小冷水路
🔹覆問
-確認自己在口供上才沒有提及19年12月14日有沒有揸車
-當日從灣仔警察總部先揸車至屯門侯命地點,之後知小冷水路有人被捕再揸車去,總部出發時同一隊同事在車上,是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1 一隊,所駕私家車就是盤問是提及放D1證物那一架。
-回答駕駛私家車是警方七人私家車,是七人車。

📌傳召PW16 總督察譚嘉敏 ,已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確認自己為鑒證指模專家,在警隊從事有關工作13年,近期在高等法院也已專家證人作供。同意於2022年11月30日撰寫英文及中文專家報告P411及P411a呈堂,確認原本及翻譯內容正確。
交代指紋辨認方法,沒有2人指紋會完全相同,香港採用要求有12處特點以上相同。於2022年11月委派負責本案鑒證工作,結果在物品上沒有發現有鑒證價值的指紋。解釋有眾多原因與接觸時手指移動,接觸點不足,物品表面不留痕跡,刻意抹去或是環境因素與溫度太高等等,只要出現以上任何一個原因便令鑒證沒有結果。

🔸沒有盤問

1457 完,明早1000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仍有4位專家證人包括盧永佳電子專家、黃醫生、爆炸科李警司及政府化驗師蘇博士。明天先傳召盧永佳及蘇博士,因證人工作繁忙下星期一才傳召爆炸科李警司及黃醫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1/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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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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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1001 開庭

📌傳召PW17 盧永佳 已退休高級督察,無線電頻譜及遙控裝置專家證人

作供完,詳情後補

1259 上午完,下午1445繼續,只會存照政府化驗師一位證人。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1/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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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40 開庭

控辯雙方同意上星期呈上𐄘認事實(2)P520a有些更正,申請撒回該份文件,改由另一份代替,法庭批准。

1458 休庭16分鐘處理文件,再開庭後控方讀出修訂後重新呈上承認事實(2),主要更改一些手民之誤及新加一段大意指第四次錄影會面後證物警員取回列出證物(注:控辯雙方就接管時間沒有共識),取回後妥善保管直至呈堂。

📌案件管理
由於控方預備相冊協助PW18 政府化驗師蘇博土作供今日才交辯方,代表需時檢視相冊,同意押後至下星期一才傳召蘇博士及黃醫生,星期二再傳召最後一位證人警察爆炸科李警司。

1544今日完畢,下星期一100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2/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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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傳召PW18 醫管局黃顧問醫生(毒理學專家)
🔹主問
同意2022年6月15日撰寫報告P162C呈堂作證供,報告是應警方要求而寫,就硝酸汞,雷酸汞的特性及引致人類影響解釋,整體而言用於起爆用,對熱力,撞擊敏感,因穩定性底軍方少用對眼、肺及心臟有不良影響,燃燒後發出氮氧化物煙霧造成呼吸困難,眼睛發炎等。
🔸盤問
同意雷酸汞除軍事上使用,也用於工業及運動如起步槍
🔹沒有覆問

📌傳召PW19 政府化驗師蘇文浩博土(化學及法證檢驗專家)
🔹主問
呈堂3份報告P424、P425及P519作證供,解釋第一份報告內容及目的,第二三份是稍作補充,結果在D1衣物鞋均沒有發現爆炸殘留物,密實袋內匙羹、濾紙、紙巾也驗不到硝酸汞、元素汞,現場泥土物品也沒有。而啡色固體則驗到硝酸汞及元素汞,但並非煙霧餅原材料,造不到煙霧效果,也測試過燒唔著。
🔸盤問
-不知道報告內相片至數碼檔案拍攝日子為2019年6月,估計是使用數碼相機設定日子錯誤。
-同意硝酸汞用於引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
🔹覆問
-確認所有相片是在2020年寫報告之前拍攝而非2019年6月。
-沒有在衣服化驗殘留爆炸品有很多原因例如機率及距離。
-同意報告結論未有在濾紙、匙羹找到硝酸汞(1),有可能黃色粉末太少,但濾紙及匙羹粉末有硝酸、汞,不是測試到,只是在電子顯微鏡看到粉末內有硝酸、汞(水銀)但分不到汞1 定2。
-檢查時估拍了約百張相,只用了三份一在報告。

-作供完-

15 54今日完畢,明天1000再續,會召最後一位控方證人爆炸科李展昭警司,辯方沒有證人,被告也不會作供。

📌案件管理
法庭星期三將同雙方代表討論法論議題及案例,同時定下星期五作結案陳詞,暫定下星期一才為陪審團作指引。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3/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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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傳召PW20 李展超 警司 (爆炸品及爆炸裝置專家)
🔹主問
2010入職警察爆炸品處理科,案時為爆炸品處理主任,日常工作會研究、鑒別自製炸彈結構、成份,作模擬測試尤其遙控炸彈。同意將3份撰寫專家報告呈堂作證供。
📎第一份報告
2019年12月14日奉命同2助手出動到屯門小冷水路進行調查及作筆記紀錄。初步調查在山坡上四十米發現有兩處試爆位置,各四至五吋燃燒痕跡及有燃燒樹葉,但沒有爆炸產生之overpressure將物件向外推。
現場警察一名被告背囊,側放有非防彈彷製一大盾牌,背囊內發現一些打war game配件:防毒面具、手套、戰術背心、一個防水盒內有一個密實袋裝住淺黃色粉末、紙巾、紙及一個塑膠匙羹。現場檢查根據經驗淺黃色粉末數量唔多,冇味,顏色也唔似危險級別。另外有一些電子儀器及遙控。
▪️現場測試結果:
在密實袋取粉末測試時現場磅重約27克。其後在袋內刮取了1克粉末以化學品檢測機沒有找到任何吻合危險化學品(注:1克是自己估,測試機最低要求1克,機內有爆炸物品原料數據庫,但也會唔準確因數據庫以美國物質為標準,一些化學品在不同國家成份可能有變化如美甲水有時會認唔到。
粉末在現場測試用火燒沒有產生火花,不能燃燒,也不助燃。確認物品沒有危險性,一係筆試爆炸品一係失效。
找到遙控器是低頻發射裝置,測試後確定能運作則是接收到訊號。
約1610在現場完成發佈會後便離開再度一被告工作中學調查沒有發現爆炸品或製作炸藥痕跡。
▪️補充資料
證人其後應案件主管要求測試遙控裝置讀出結果可在80米內成功點着電子火柴。另外補充雷酸汞炸藥,常用於起爆,對震動磨擦熱力產生大反應,用作引爆敏感度低炸彈如C4、TNT等,物品本身危險度高因不穩定,儲存壽命短攜帶危險,數十年前已被取代。以自己知道,250至1000克雷酸汞可在1.5米內造成損傷,即爆炸波有效影響人體。
📎第二份報告
此份報告主要針對一些片段作補充,主控先播放D1手機內找到片段P153(1-5),證人看過片段推論根據畫面是有人測試以遙控作引爆,並以延長電線嘗試增加安全距離,以所見物品可引爆80米內雷酸汞。
📎第三份報告
應案件主管要求再作補充,如水銀開關可以如何佈置炸彈裝置、100克雷酸汞爆炸效力。PW20庭上首見被告身上搜出兩條電線憑經驗有痕跡是用作測試過爆炸品。
證人總結現場環境偏遠有引水道、密林及一些大水坑(案件主管曾跌落坑自己拉返他上來),位置險峻,根據被告人身上保護裝備(雖然是野戰裝備但指出被告沒有氣槍或彈藥,唔可能是打野戰),合理推論是知道測試有危險才走到偏遠地方進行引爆遙控裝置測試,無論是否成功也不會被人發覺。
📎找到物品引爆操作
證人PW20推論
1)用低頻遙控器發訊號
2)膠盒接收器啟動電腦板電流
3)通電令有金屬發熱燃燒
4)引發疑是雷酸汞(黃色粉)爆炸
5)產生能量引爆低敏更大殺傷力炸藥
🔸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確認被告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案件管理
-明天星期三下午1430法官同雙方代表討論法律事項及案例
-星期五雙方作結案陳詞
-下星期一為陪審團讀出案情及指引
-下星期二作進一步指引,之後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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