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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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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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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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7/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3]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話辯方不同意某些情節,黎官覺得以65C形式表達不同意,有些奇怪,提議作出修改。

[14:42~15:00] 休庭

文件修改完畢,請陪審員出庭,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内容大至如下:
- 在2019年12月14日,警員6107檢取被告的衣服,電話,隨身物品,一些液體,粉末,山上現場的灰塵和泥土作證物;
- 其他警員檢取了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的電話;
- 拍攝證物的相片;
- 政府化驗所的報告,無爆炸殘留物,亦無可校對的指模;
- 拍攝手機內TG群組對話的相片;
- 屯門小冷水山頭的現場照片;
- 2019年12月15日 20:10時,警員8634做完第四次錄影會面;其後向被告展示證明,(這部份)辯方不同意。

分發文件證物給陪審員,和傳閱實體證物。

[15:55]📌繼續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2月14日14:55時,在小冷水現場,從警員8634先接收P48 & P49, 電話連SIM card,之後再接過以下證物:P1~P14, P56, P56a & P56b,其中P7, P14 係返到青山警署再檢查時發覺在P1背囊之內,當時有攞出大件物品檢視,並放入證物袋內,現場環境不適宜取出細小物件,16:40 離開現場,帶同以上證物和喺山上邊執到嘅灰塵和泥土。

17:05 到達青山警署,17:15 偵緝警員3186 交徐xx的電話給PW12,偵緝警員14342 交何xx的電話給PW12,PW12 將各電話和SIM card 分別放入三個貴重財物袋,17:25 將三個貴重財物袋交咗俾高級警員54124,佢係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由該組人員檢查。

20:15 離開青山警署去屯門警署,20:35到達,21:55檢取被告的衣物P51~P55,22:00離開屯門警署,22:15返到青山警署,期間係帶同所有證物,去屯門警署的目的,係過去幫助8634,話俾佢聽搵到啲咩,方便佢做調查工作。

[16:30]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00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2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法官宣佈其中一位陪審員抱恙, 有3日病假紙, 今日休庭等各大狀向被告索取指示, 方案為
1) 等3天抱病陪審員能否繼續
2)不停三天索性減少一個陪審人數
。各大狀取得指示後會於中午前通知法官, 若決定減一名陪審人數明日可開庭, 而若等三天就會星期四開庭, 法庭今日會通知陪審團有關決定。

0856 今日完

案件可能押後至明天或星期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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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盤問

🔎與朋友食歡送晚飯

詢問有關餐廳的資料,係唔係經常去?餐廳的用餐時間,點解咁早走?點解唔坐耐啲?急住去元朗係有嘢做?

🔎政治立場
A7表示中立係對整個社會運動,件事有對有錯,每定位在某一方,平日衣着主要係黑色,唔怕被標籤有特定立場。

🔎有人派衫,信唔信打人
當時月台有人話打着黑色衫的人,叫人換衫,主問時話唔信,因為貪便宜,所以攞咗先,被質疑信定唔信,A7解釋如果跟比例,信嘅只佔一成,係極度不相信,未到半信半疑嘅程度。

當時都有其他人被截停,唔知發生咩事,係感到奇怪,A7無詢問派衫嘅人,唔記得朋友有無問,唔同意問出嚟嘅答案係重要,問派衫嘅人都可以係假,睇新聞較為可靠,有用手機搵相關資料,但搵唔到,唔信嘅原因,係如果有人打人,警察會做嘢。

唔同意因為信,所以改去朗屏站出閘,改去朗屏站係朋友嘅決定,同埋有車到,就上咗車。

🔎送朋友回家 其實係去觀察
質疑無必要多花錢拍卡出閘,送到返屋企,浪費時間,不走回頭路返朗屏站而去元朗站,目的係去圍村觀察情況,返去月台報告。A7解釋拍卡出閘係不經意,距離約打麻雀還有1小時,返去元朗站因為嗰邊近啲,而且熟路,22:13出閘,22:33入閘,由朗屏去尚豪庭返元朗站,只係20分鐘。

🔎元朗站射水行為
A7上到月台,因為聽到樓下大堂有人叫救命,所以先落去,同意在落去之前,無望過下面情況。

落到大堂,A7走來走去,因為無一個位置見到兩邊閘口,影片中見到救護員到場,有人大聲講「呢邊」,同意唔止一個熱心人,但無諗過搵人幫手一人守住一邊,當刻無諗咁多,自己做到幾多就幾多。

大概在客戶服務中心附近接過水喉,同意與7-11有一段距離,中間有人,但唔同意睇唔到在閘機前噴水驅散白衣人的情況,覺得有效。主控問:「射水唔係你決定?」A7:「接過水喉射水係自己決定,唔明意思」。
主控:「唔會設陷阱俾你踩嘅」。
A7不同意睇唔到有人射水,覺得有效,所以接過水喉,初頭係向白衣人方向射水,後來見到一對男女被襲擊,就針對個別白衣人射水,唔同意係挑釁和襲擊。

[11:00~11:38] 小休

🕳️確認時間點
控方引述辯方的文件冊,向A7確認以下時間:23:05去咗商場,23:16買飲品,在商場逗留咗一陣,用咗20~25分鐘行去紅van站,約23:40去到,等咗一陣,小巴唔係直出旺角,大約01:15到達太子。

🔎回元朗站報告
🎥A出入口CCTV 22:32~22:33,見到A7從扶手電梯上大堂,主控指A7急步走上大堂,係急於上月台通知有白衣人聚集(唔同意)。

🎥P7E 林卓廷Facebook 直播,12:10~12:35,市民重複大叫「黑社會 唔好走」,A7顯示唔係在此階段知道黑社會,係林卓廷一到場已經有講黑社會。

🔎刀手
🎥多段商場閉路電視,和在站內市民拍攝的片段,向A7指出一名白衫藍褲男子,由商場進入元朗站時雙手無揸物品,在元朗站內打鬥時在地上執起一些物品,似係斷咗嘅木棍,指出A7睇唔到清楚揸乜(唔同意)。

🔎🕳️🕳️🕳️
🎥商場閉路電視片段,@23:13 指出A7在商場換咗灰色衫,掉咗黑色衫,站內CCTV 23:53:40~23:54:10,A7在扶手電梯,站內CCTV 00:23:54~00:25:76,A7戴上黑色口罩,商場CCTV @00:43 A7 離開商場出去停車場。
A7 解釋係在商場停留咗一段時間,但講唔到實際時間,口供提到後段的時間係估計。
主控指一派胡言、唔清唔楚、不盡不實,仲有幾多未講俾法庭聽?

📌控方向被告指出:
- 當晚滿場飛,閘內任何地方要人就走到嗰度,當唔使出手時,就去第二度,猶如監場;
- 在等救護員的時間,見到暴力視而不見;
- 行為係與閘內集結人士分工合作;
- 表示中立、喝止其他人,只係針對白人,無喝止黑衣人;
- 拉走其他人,只係將佢拉離欄杆,唔係阻止佢哋;
- 知道白衫村民想你哋走,清楚知道村民立場,因此留低一定會刺激到佢哋,留低挑釁佢哋;
- 單純留低已經係挑釁;
- 縱使集內已經有衝突,仍然留低加入衝突;
- 成件事係選擇對立,並非中立;
- 在月台時,已經有人告誡你會打黑衫嘅人,仍然返到元朗站,目的就係參加非法集結;
- 見到付費區嘅挑釁行為,無退出,繼續留守,一齊參與;
- 向白衣人射水,藉着留守、支持、鼓勵壯大聲勢
- 聲稱23:15離開,跟住折返搵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 聚眾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聯同其他人包括六名被告一齊參與暴動。
A7 全部否認!

盤問完畢。

回答陳官詢問,辯方文件冊係在去年初次審訊之前做好;唔記得對白色膠手套去咗邊,唔記得幾時掉個藍色外科口罩,唔記得邊個俾個黑色口罩。

[12:55] 休庭,14:30 續審,辯方覆問。

===========
直播員按:A7的作供,不單解釋了他的行為,相信還講出了好多在場人士的心聲,因為見到白衣人打人,非法禁錮閘內市民,警方有部署卻視而不見,出於公義與良知,互相保護,抵擋/阻止/拖延白衣人的無差別攻擊,何罪之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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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9月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D2~D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D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來港,居住在報稱地址。(但林卓廷仍然因47人案而還押)

===========
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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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0 開庭

📌繼續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控方主問
📎D1電話及證物
-確認上一堂提及2019年12月14日1715時仍在青山警署,警員3186及14343早前將D2及D3電話交自己一直保管到1725時交警員54124。
-2019年12月15日 0230 去灣仔總部找警員54124取回D1-3 電話,D1 電話由自己保管
-2019年12月15日 1946-2010時D1 所有證物交8634以便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完結即入房取回
自己12月14日從屯門小冷水路從8634接收D1 至15日第四次會面,其所有證物由自己一直妥善保管
📎粉末、匙羹
-2019年12月15日將密實袋(袋內有粉末、白匙羹( P56a))交政府化驗師作檢驗,自己在青山警署時看過匙羹顏色是白色。
-2020年8月12日從政府化驗師取回證物,包括匙羹(有再看確認是白色),2020年10月25日再將匙羹P56a送鑑證科檢驗指模。2022年10月31日從鑑證科取回匙羹,由觀察仍然是白色。證人庭上再看實物P56a,確認化驗後白色匙羹上有黑色粉末
📎遙控器、膠盒、電池
-P146相冊:確認相片為警員34185在2019年12月14日拍攝D1身上證物即膠盒P107、遙控器P106及膠盒打開蓋後狀況。除打開蓋拍攝沒有干擾證物。
-P143a相冊:確認2022年12月12日拍攝遙控器及2粒GP電池,解釋遙控器原本放入證物袋,之後將代交爆炸科李警司檢驗,取回後再交到資訊科技組一名督察測試,取回電池已從遙控器拿出。
📎TG羣組
接住確認多個拍攝手機TG訊息及機內TG媒體片段相冊(P147a、P149a、P157a、P155C)
證人從相冊證實被告D1-3 以用戶名「真心膠氏」、「海員」及「海蝦」在一個名為「圍爐打飛機」羣組討論,內容曾提及「唔掂,唔掂要去深水埗買多個開關掣同9V電池」
「10ml」「水銀」,案發日有「出發」字句。
-播放5段D1電話內找到片段,燒錄在光碟P153
🫂P153(1) 有人按遙控器,之後見到火光
🫂P153(2) 見到成個裝置,按遙控器後短路裝置出火光
🫂P153(3) 有人嘗試按遙控令連接9V電池電路版有反應,發出聲響
🫂P153(4) 有人用遙控發射訊號令接收器接駁紅線發熱及發光
🫂P153(5) 手機媒體夾找到19年11月拍攝片段:按下遙控後有個接收器令他錶有反應,數值出現變化

1301 午休,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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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繼續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控方主問
📎TG「圍爐打飛機」對話
證人讀出相冊P155C所拍攝TG 羣組「圍爐打飛機」2019年12月8日至14日內3被告發出及回答訊息,節錄包括:
「買齊嘢,𨍭頭砌埋一盒」
「要電子磅」
「我要知溝完啲野有幾多kg」
「好多嘢試,操作距離,電線長短」
「下個加計電器穩陣啲」
「血的教訓!屠龍小隊教曉我地要靜鷄鷄」
「10公斤有可能?喺都放警署」
「狗屋週圍好多cam」
「膠袋屋企拎可能會有屋企人指紋」
「所有嘢都唔可有指紋、毛髪、頭皮,包括膠袋」
「真正嘅IED喺縛住炸彈」
「我果隻叫GSR,英軍用」(按:General Service Respirator)
「我屋企成set,爭支槍就真係可以做嘢」
12月12至14日訊息提及3人相約在14日早上到屯門小冷水,D1 及D3約了0900 在蝴蝶輕鐵站集合,對話提醒要執齊嘢,包括電線
📎war game 裝備
證人確認在19年12月18日拍攝D1 手機P48 內照片,檢查過2019年12月13及14日沒有打war game裝備照片,第二次再拍攝手機P48 內訊息在2020年5月12日,兩次也有合法手令。
📎電腦證明書
證明書P513是由電訊商提供列出3人電話通話紀錄共有93次,有日期,時間,通話長短,確認內容正確。

證人最後確認所有證物妥善保管,沒有被人取走,加入或掉換。

1623 主問完

明天1000繼續,將開始盤問PW12

📌案件管理
明早完成PW12盤問後,控方尚有3位證物有關警員傳召。再之後有5名專家證人包括醫生、政府化驗師、爆炸品李警司及盧永楷等人。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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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21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盤問中,主要爭議證物鏈

1303 午休,下午1435 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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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盤問完,詳情後補

1541 今日完,明天1000繼續,開始覆問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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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張官稱該名陪審員有6日病假,詢問雙方意見。

主控希望等;張官關注進度,看盤問的方向,對炸彈無爭議,問是否還爭議軍火專家的證供,估計應關注另外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和蘇緯軒;希望雙方可以達至一份承認事實,如果進度可以掌握,就繼續等該陪審員。

主控希望辯方可以基於上一份承認事實草稿,再作出修改以達至共識。

[09:00] 張官指示,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7/5) 10:00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0/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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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1001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總證物責人
🔹覆問
📎證物鏈缺失
昨天同意辯方提到自己口供從沒有詳細交代證物曾經移動情況,如
12月14日記者發佈會曾拎出3件D1證物、背囊連其他D1證物再發佈會時放於汽車內。
證人今天確認
1)12月14日15:40離開截停D1地點,大同所有物品去小冷水記者發佈會地點
2)同日16:40時離開小冷水回到青山警署時,自己親自將D1所有證物戴上七人車拎到警署
3)D1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時,自己口供冇梯級將證物拎入房,但確認實際上所有物品帶到警署,會面紀錄前交俾8634,會面紀錄進行時再另一間是否看到同事拎出證物,完結就自己入房即時取回
📎粉末
-小冷水現場見到盒有海綿內層,目測裝住一包粉末是壓扁、粉末遍布滿袋
-回到青山警署先先有打開盒,袋是扁平,拎起個袋用手捉摸知道仲有嘢,仔細睇到見到有一隻匙羹及不知數目紙巾(形容摺埋不是攤開),手掣密實袋大小不可以攤開看紙巾內有冇夾其他嘢,即使送去化驗也沒有機會拎晒袋內所有嘢出來。
-昨日辯方律師引述化驗所指送來粉末只有四至五克,證人好似有些質疑。解釋案發當時只是成個袋揸手沒有取出粉末去磅,同意唔肯定粉末重量,但成個袋一定唔止四至五克。
-從化驗所取回粉末證物時有一個大實驗室袋P56內有(一個樽裝住深色粉末、一張有深色痕跡膠紙、不知數目紙巾、因碎咗不知多少張的濾紙)。另有一個匙羹P56a、一個密實袋P56b(證人確認袋有黑色粉應該是掃指模留下,另有一些黃色粉末)
-不同意辯方律師形容裝粉末密實袋P56b是漲卜卜。庭上播放另一媒體片段拍攝案發一新聞發佈會,同意展示密實袋用索帶short中間放在紙盒內因此上下位置看落比較漲,證人再次確認個袋之前見到其實是扁平。
-盤問時不同意不能排除本案可能有三包粉末,證人解釋沒有看過一包白色成件案只有一包粉末。
-行貨在播放D2片段及另一段拍攝到同一新聞發佈會,證人確認當日聽到李桂華警司片中講「我哋見到有一個裝置亦有啲化學品我哋點取到」,補充當日在現場警方有檢取到化學品,並非如辯方律師指發佈會中李桂華警司曾提及「份量不是太多,而且已經被銷毁炸毁咗所以我哋要進一步調查我哋先至知道邊一個類型」所以現場沒有發現及檢水未燒毁粉末。
-最後確認小冷水時沒有爆炸科一月接觸過密實袋內粉末、粉末膠化驗室前自己唔知袋裏便有冇膠紙或濾紙。

📌傳召PW13 偵輯警長 3186 黃沛堯(音) D2證物警員
證人案發時隸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1第二隊,自己負責D2證物

📌傳召PW14 偵輯警長 14343 李百謙(音) D3證物警員
🔹主問
證人案發是隸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第三隊,負責D3證物。確認在小冷水同PW12在新聞發佈會中兩人在鏡頭前拎住部份證物。
🔸盤問
-唔知道PW12 負責誰人證物
-不知道在新聞發佈會時PW12 將其他植物放在那處
-唔知道P W12 在19年12月14日有冇揸車,也不知道他怎樣去小冷水

📌傳召PW15 高級警員 54124 黃俊賢(音) 負責向3被告電話作法理鑒證工作。

上述3人所有作供完,各人對檢取證物保管至交證物房,確認期間所有證物不受干擾。

1254 午休,1430繼續,下午只會傳召指模專家 警方總督察作供。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0/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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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1 開庭

📌辯方要求下重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負責總證物
🔸辯方盤問
-唔同意指出12月14日在小冷水路開記者會時其實自己沒有將D1證物放上車
-不同意指出同日證人其實沒有揸車去小冷水路
🔹覆問
-確認自己在口供上才沒有提及19年12月14日有沒有揸車
-當日從灣仔警察總部先揸車至屯門侯命地點,之後知小冷水路有人被捕再揸車去,總部出發時同一隊同事在車上,是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1 一隊,所駕私家車就是盤問是提及放D1證物那一架。
-回答駕駛私家車是警方七人私家車,是七人車。

📌傳召PW16 總督察譚嘉敏 ,已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確認自己為鑒證指模專家,在警隊從事有關工作13年,近期在高等法院也已專家證人作供。同意於2022年11月30日撰寫英文及中文專家報告P411及P411a呈堂,確認原本及翻譯內容正確。
交代指紋辨認方法,沒有2人指紋會完全相同,香港採用要求有12處特點以上相同。於2022年11月委派負責本案鑒證工作,結果在物品上沒有發現有鑒證價值的指紋。解釋有眾多原因與接觸時手指移動,接觸點不足,物品表面不留痕跡,刻意抹去或是環境因素與溫度太高等等,只要出現以上任何一個原因便令鑒證沒有結果。

🔸沒有盤問

1457 完,明早1000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仍有4位專家證人包括盧永佳電子專家、黃醫生、爆炸科李警司及政府化驗師蘇博士。明天先傳召盧永佳及蘇博士,因證人工作繁忙下星期一才傳召爆炸科李警司及黃醫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1/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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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1001 開庭

📌傳召PW17 盧永佳 已退休高級督察,無線電頻譜及遙控裝置專家證人

作供完,詳情後補

1259 上午完,下午1445繼續,只會存照政府化驗師一位證人。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1/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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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40 開庭

控辯雙方同意上星期呈上𐄘認事實(2)P520a有些更正,申請撒回該份文件,改由另一份代替,法庭批准。

1458 休庭16分鐘處理文件,再開庭後控方讀出修訂後重新呈上承認事實(2),主要更改一些手民之誤及新加一段大意指第四次錄影會面後證物警員取回列出證物(注:控辯雙方就接管時間沒有共識),取回後妥善保管直至呈堂。

📌案件管理
由於控方預備相冊協助PW18 政府化驗師蘇博土作供今日才交辯方,代表需時檢視相冊,同意押後至下星期一才傳召蘇博士及黃醫生,星期二再傳召最後一位證人警察爆炸科李警司。

1544今日完畢,下星期一100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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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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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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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沒有陪審員

法庭處理D4的申請(內容略去),張官駁回申請,認為現階段無必要傳召咁多證人,司法認知已知道事情,日後到D4案情再考慮。

控辯雙方達成一份承認事實,整理中,控方需要傳召的證人減少至34名,有被告爭議電話議題。

明天是缺席陪審團的最後一日病假,明天決定是否繼續審訊,和處理承認事實。

[10: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8/5) 10:00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2/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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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傳召PW18 醫管局黃顧問醫生(毒理學專家)
🔹主問
同意2022年6月15日撰寫報告P162C呈堂作證供,報告是應警方要求而寫,就硝酸汞,雷酸汞的特性及引致人類影響解釋,整體而言用於起爆用,對熱力,撞擊敏感,因穩定性底軍方少用對眼、肺及心臟有不良影響,燃燒後發出氮氧化物煙霧造成呼吸困難,眼睛發炎等。
🔸盤問
同意雷酸汞除軍事上使用,也用於工業及運動如起步槍
🔹沒有覆問

📌傳召PW19 政府化驗師蘇文浩博土(化學及法證檢驗專家)
🔹主問
呈堂3份報告P424、P425及P519作證供,解釋第一份報告內容及目的,第二三份是稍作補充,結果在D1衣物鞋均沒有發現爆炸殘留物,密實袋內匙羹、濾紙、紙巾也驗不到硝酸汞、元素汞,現場泥土物品也沒有。而啡色固體則驗到硝酸汞及元素汞,但並非煙霧餅原材料,造不到煙霧效果,也測試過燒唔著。
🔸盤問
-不知道報告內相片至數碼檔案拍攝日子為2019年6月,估計是使用數碼相機設定日子錯誤。
-同意硝酸汞用於引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
🔹覆問
-確認所有相片是在2020年寫報告之前拍攝而非2019年6月。
-沒有在衣服化驗殘留爆炸品有很多原因例如機率及距離。
-同意報告結論未有在濾紙、匙羹找到硝酸汞(1),有可能黃色粉末太少,但濾紙及匙羹粉末有硝酸、汞,不是測試到,只是在電子顯微鏡看到粉末內有硝酸、汞(水銀)但分不到汞1 定2。
-檢查時估拍了約百張相,只用了三份一在報告。

-作供完-

15 54今日完畢,明天1000再續,會召最後一位控方證人爆炸科李展昭警司,辯方沒有證人,被告也不會作供。

📌案件管理
法庭星期三將同雙方代表討論法論議題及案例,同時定下星期五作結案陳詞,暫定下星期一才為陪審團作指引。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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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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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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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達成一份頗長的承認事實,在庭上讀出,但有待確認,預算明日呈交法庭。

病假中的陪審員明天復工。

案件押後至明日(29/5)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3/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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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傳召PW20 李展超 警司 (爆炸品及爆炸裝置專家)
🔹主問
2010入職警察爆炸品處理科,案時為爆炸品處理主任,日常工作會研究、鑒別自製炸彈結構、成份,作模擬測試尤其遙控炸彈。同意將3份撰寫專家報告呈堂作證供。
📎第一份報告
2019年12月14日奉命同2助手出動到屯門小冷水路進行調查及作筆記紀錄。初步調查在山坡上四十米發現有兩處試爆位置,各四至五吋燃燒痕跡及有燃燒樹葉,但沒有爆炸產生之overpressure將物件向外推。
現場警察一名被告背囊,側放有非防彈彷製一大盾牌,背囊內發現一些打war game配件:防毒面具、手套、戰術背心、一個防水盒內有一個密實袋裝住淺黃色粉末、紙巾、紙及一個塑膠匙羹。現場檢查根據經驗淺黃色粉末數量唔多,冇味,顏色也唔似危險級別。另外有一些電子儀器及遙控。
▪️現場測試結果:
在密實袋取粉末測試時現場磅重約27克。其後在袋內刮取了1克粉末以化學品檢測機沒有找到任何吻合危險化學品(注:1克是自己估,測試機最低要求1克,機內有爆炸物品原料數據庫,但也會唔準確因數據庫以美國物質為標準,一些化學品在不同國家成份可能有變化如美甲水有時會認唔到。
粉末在現場測試用火燒沒有產生火花,不能燃燒,也不助燃。確認物品沒有危險性,一係筆試爆炸品一係失效。
找到遙控器是低頻發射裝置,測試後確定能運作則是接收到訊號。
約1610在現場完成發佈會後便離開再度一被告工作中學調查沒有發現爆炸品或製作炸藥痕跡。
▪️補充資料
證人其後應案件主管要求測試遙控裝置讀出結果可在80米內成功點着電子火柴。另外補充雷酸汞炸藥,常用於起爆,對震動磨擦熱力產生大反應,用作引爆敏感度低炸彈如C4、TNT等,物品本身危險度高因不穩定,儲存壽命短攜帶危險,數十年前已被取代。以自己知道,250至1000克雷酸汞可在1.5米內造成損傷,即爆炸波有效影響人體。
📎第二份報告
此份報告主要針對一些片段作補充,主控先播放D1手機內找到片段P153(1-5),證人看過片段推論根據畫面是有人測試以遙控作引爆,並以延長電線嘗試增加安全距離,以所見物品可引爆80米內雷酸汞。
📎第三份報告
應案件主管要求再作補充,如水銀開關可以如何佈置炸彈裝置、100克雷酸汞爆炸效力。PW20庭上首見被告身上搜出兩條電線憑經驗有痕跡是用作測試過爆炸品。
證人總結現場環境偏遠有引水道、密林及一些大水坑(案件主管曾跌落坑自己拉返他上來),位置險峻,根據被告人身上保護裝備(雖然是野戰裝備但指出被告沒有氣槍或彈藥,唔可能是打野戰),合理推論是知道測試有危險才走到偏遠地方進行引爆遙控裝置測試,無論是否成功也不會被人發覺。
📎找到物品引爆操作
證人PW20推論
1)用低頻遙控器發訊號
2)膠盒接收器啟動電腦板電流
3)通電令有金屬發熱燃燒
4)引發疑是雷酸汞(黃色粉)爆炸
5)產生能量引爆低敏更大殺傷力炸藥
🔸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確認被告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案件管理
-明天星期三下午1430法官同雙方代表討論法律事項及案例
-星期五雙方作結案陳詞
-下星期一為陪審團讀出案情及指引
-下星期二作進一步指引,之後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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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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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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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稱承認事實有協議,可以今日簽署,張官關注進度,留意到D1對揾炸彈有爭議,因牽涉好多證人,希望律師同被告相討爭議的部份,删去未能同意的字眼,而達至共識。

📍繼續傳召黃振強作供

🔸辯方盤問(D3 #梁鴻谷大律師

▶️庭上口供和錄影會面有差異
黃振強表示在錄影會面的過程中,明白和理解警員作出嘅盤問,唔同意回應係清晰表達,唔同意係反映思想清晰,當時嘅答案係以為正確嘅,唔同意在庭上作供和錄影會面有差異係作出掩飾,唔同意因為獲得豁免起訴書,獲得刑期扣減,而唔係講真話。

▶️D3經濟情況差
D3曾在2019年11月7日和14日問黃攞零用錢,黃在16日在網上賭錢,都無過數俾D3,黃解釋通常都係見面俾現金。
去泰國用咗多過20萬,唔同意D3無用到多過兩萬,唔同意去泰國之後無俾錢D3。
之後有家長表示有工作,D3希望做足全程,但唔得,律師指D3經濟唔掂,渴望工作,黃稱當時無理會。

(D4 #林芷瑩大律師
▶️D4無掟汽油彈
黃振強唔同意D4無掟過汽油彈,在10月20日尖沙咀旺角衝突之中有用過汽油彈,但唔記得數量幾多。
律師指黃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回答在10月20日遊行集會期間,做堵路和傳物資等和理非工作,所以指D4掟汽油彈係作出嚟嘅(唔同意)。
律師指隊員black block,戴頭盔面罩,係認唔到人(唔同意)。

(D7 #馬維騉大律師
▶️錄影會面作故仔
黃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警方拿著黃的TG對話截圖,問黃在對話中,有關語音訊息內容,黃有作出回答;律師問黃當時相關的回答,是否記得語音訊息的内容,黃解釋係睇返上文下理作答,律師在錄影會面的謄本中,引用三段TG對話(一段在12月6日、兩段在12月7日),都有語音訊息,叫黃振強根據上文下理,估計語音訊息的內容,三次都估錯。律師指出在做錄影會面時,訊息只係相隔約二十四小時,無理由唔記得,指黃當時係作故仔,黃表示現在唔記得當時回答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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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控方覆問

▶️為黃振強辯解
當日早上6點被多名警員衝入房拘捕,半夢半醒,之前未被拘捕過,下午一點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九點做第二次錄影會面,中間無休息過。

▶️同意D1有時無參與TG對話
主控叫黃睇返TG對話,在律師指出兩段對話的隨後,就有D1發出的訊息(睇唔到文件,唔知訊息相隔幾耐)。

▶️中大受傷做假
主控帶出黃在TG傳出受傷的相片,黃再解釋無去正式醫療機構治療,所以無醫療報告。

▶️D1的角色只是運輸
主控指出TG對話中,D1曾出貼文,問有無人想買申縮棍。

▶️在泰國車上發放煙花片段
被指在11月30日在泰國的旅程中發放片段,但11月30日已身在香港。

[10:25~10:55] 小休

▶️補問精神狀態
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警方有問黃的身體和精神狀態,回答OK。

▶️D1, D4 與吳xx 私訊
黃知道D1, D4 與吳xx 有私訊,因為係黃介紹他們認識,但唔知私訊内容。

▶️水魔與彈彈
主控想用D2與黃的對話,帶出D2提議用「水魔」(即鏹水),被辯方反對,不是覆問範圍。
主控又想用D3的TG貼文,問彈彈係乜,又遭辯方反對。

▶️D7對黃振強言聽計從
D7 向黃話已被CIB(刑事情報科)開大file,查緊滅龍,向黃提議開新TG頻道籌款,黃授意D7咁做。

黃振強作供完畢。

在法庭指示下,控辯雙方終於達成一份承認事實。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0/5)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4/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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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雙方就法律層面,法庭應如何給陪審員作出指引,控方提出:相關性,兩份承認事實,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無作供,招認部份,環境證供,衣著辯認,被告在Telegram 中的說話…等。

📍招認部份
雙方同意被告所作的證供,不論是錄影會面、警誡供詞、或警員記事冊,都是混合式供詞(即有認罪和脫罪部份)。

辯方向法庭建議,首先要陪審員把四份錄影會面作整體考慮,再應用三步曲:1. 有無講,2. 咩情況下講,3. 真實性;在第二步,如果認為有可能面對不當對待,則證供要分開兩部份考慮,認罪部份不予理會,脫罪部份要考慮比重,和幾多比重;如果認為無不當對待,就當普通混合式供詞,由陪審員考慮信唔信。

法庭對這做法感到奇怪,指示辯方提出案例;控方當然反對辯方建議。

📍專家證人
辯方指其中一名專家證人(爆炸品專家)有參與現場調查工作,而證物鏈受爭議,所以要向陪審員提出。

辯方表示會引用李桂華警司在記者招待會上的一句說話,作為對證物鏈的爭議;法庭指示辯方要提交該句子的謄本,和說明如何在結案陳辭中引用。

辯方向法庭一名證人的說話,黎官和控方的筆記都不同,指示散庭後聽錄音。

[16:45] 案件押後至明天(30/5) 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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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多法律名詞都聽唔明,只能記下大概🙇🏻‍♂️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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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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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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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律師團隊到庭簽署承認事實,控方影印文件。D4 #林芷瑩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在播出D4的錄影會面片段前,請法庭提示陪審員,辯方對影片有爭議,張官表示若果由她提出有點奇怪,主控表示可以由控方處理。

[09:30] 開庭
主控呈上第一份承認事實和附件,向陪審員解釋,這是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將會成為證供。由控方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讀出承認事實。

A部份-背景
2019年12月8日 民陣舉行國際人權日遊行,時間由15:00~22:00,由銅鑼灣維園至中環遮打花園,有不反對通知書。

B/C部份-出入境紀錄
有黃振強、吳xx、D1、D2、D3、彭軍壕、D4、D5、D6、D7,在2019年9月至12月的出入境紀錄。

D部份-拘捕黃振強
2019年12月8日06:00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黃振強在房間一,D2和D3在房間二,06:07拘捕黃振強,檢取兩部電話,一部iPhone 8 Plus,一部iPhone XS max,撮取内容為附件A & B。

E部份-拘捕D2張
2019年12月8日06:10拘捕D2張,檢取兩張八達通卡,一個灰黑色背囊,內有一件黑色恤衫,一條黑色運動褲,一條黑色牛仔褲,兩件黑色風褸,一頂黑色鴨舌帽,兩條黑色面巾,一條白色花紋面巾,一條黑色花紋面巾;09:30去梨木樹邨守搜屋,檢取一把刀,24厘米長,一個白色uniquo 袋,內有多個護目鏡、多對手套、護踭、對講機等物品。

F部份-拘捕D3嚴
2019年12月8日06:10拘捕D3嚴,檢取一部銀色華碩電話,撮取内容為附件C,07:35去葵芳村搜屋,檢取5張肯德基現金券,74張唐記現金券,20張百佳現金券,35張麥當勞現金券,三張八達通卡,兩包3M濾芯。

G部份-拘捕D1張
2019年12月8日06:00在葵涌邨拘捕D1張,Kim取一部白色iPhone 8 Plus,一張八達通卡,一件藍色衛衣,17:51搜查銀包,檢取兩張百佳現金券,10張麥當勞現金券。

H部份-拘捕D4李
2020年6月11日在上水古洞麒麟村拘捕D4李,同日搜屋,檢取一部iPhone 6,一部iPad,撮取内容為附件D & E,21:32時做錄影會面。

I 部份-拘捕D5賴
2020年1月17日在荔枝角香港工業中心3C工作室拘捕D5賴,檢取一部黑色iPhone 8 Plus,一個藍色口罩,一個明信片套,一對黑色手套,卡紙,現金$38032,一個面罩連鋁罐,一張郵政署郵件領取卡,一本BNO。

2020年1月18日警方替iPhone 8 Plus電話內的兩張相拍攝5張相,1月19日D5保釋外出,同年六月份D5踢保,9月5日在旺角好景中心3C工作室再次拘捕D5。

J部份-拘捕D6許
2020年1月17日20:00警方到康怡花園揾D6,他不在家,1月18日11:18時D6在灣仔警署被拘捕。

K部份-拘捕D7劉
2019年12月9日D7劉在機場被拘捕,21:36檢取咗恒生卡,一部金色iPhone,撮取内容為附件G,12月11日01:30時搜屋,無可疑物品。

L部份-拘捕吳xx
2019年12月8日06:03時在北角富澤花園拘捕吳xx,檢舉一把黑色手槍,內有五發彈藥,36枚9x19mm彈藥,4個彈匣,6張地圖,黑色攝錄機,黑色對講機,短刀,一對護手,一對護腳,行山杖,戰術背心,3M口罩連濾芯,黑色武士刀,一支黑色氣槍,一支銀色氣槍,七部手機(一部Samsung,一部Sony,一部Nokia),撮取内容為附件H & I,一把軍刀,現金$42920,地圖有吳和許的指摸。

M部份-拘捕蘇緯軒
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拘捕蘇緯軒,乾脆一把手槍,彈匣,一粒彈藥在槍膛,13粒彈藥在彈匣,搵到一粒彈殼,21日搜屋,檢取一把長槍,61發彈藥,5個38發彈匣,兩個5發彈匣,一條槍帶,一件防彈背心。

N部份-拘捕彭軍壕
2020年1月17日在西環堅尼地城被拘捕。

O部份-貨倉
在貨倉檢取大量物品,包括3塊金屬防彈版,10塊黃色防彈板,九支伸縮棍,6部對講機,4支胡椒噴劑,煙花爆竹,48件黑色短袖衫,60條長褲,面罩,手套等。

[10:25~10:55] 小休

P部份-華仁書院
2019年12月9日17:35時警方在灣仔搵到兩個土製炸彈一大一小。
小炸彈,內有兩個筲箕,兩個保鮮袋,2kg AMFO,26g HMTP,一部Samsung手機,透明膠紙,24根金屬釘,一張保鮮紙。
大炸彈,內有兩個筲箕,兩個保鮮袋,8kg AMFO,25g HMTP,一部Samsung Anycall 手機,電線,螺絲,膠紙,145根金屬釘,一張保鮮紙。

在華仁書院底部搵到一個黑色背囊,內有黑色外套、電筒、手套、頭巾、圍巾和三名人士嘅DNA,證實有吳xx和彭軍壕的DNA。

2020年4月8日,警方在華仁書院檢取煙頭,揾到有吳xx和彭軍壕的DNA。

大小炸彈內電話的SIM卡,與吳xx家中檢取的電話有通話記錄。

Q部份-摩星嶺手槍
2019年12月18日,警方在摩星嶺域多利道檢取一把黑色手槍,兩個彈匣,8發彈藥。

R部份-閉路電視片段
包括:2019年12月4日荃灣沙咀道車房,12月6日金熊大廈,12月6日Shell油站,12月7~8日富澤花園,12月7日和富中心、友誠商業中心、華仁書院,12月8日00:00~03:00灣仔商業中心、菲林明道髮型屋、大有廣場。

S部份-Telegram 的運作方式,有專家報告。

T部份-立場新聞有關屠龍小隊的報導

U部份-Telegram 育龍頻道的截圖
有立場新聞和蘋果日報訪問的連結,一條YouTube link,有警員79035用TG戶口向管理員發送訊息。

V部份-D7與黃振強的金錢紀錄
黃振強的滙豐銀行帳戶在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總存款有112萬,提取104萬,同時期,在PayMe 帳戶有12萬存取,馬會戶口有66萬存取。

D7的馬會戶口在2019年9月26日開設,在2019年8月1日至12月7日期間有37萬存款,提取35萬。

D7的報稅收入,15~16年度有5萬,16~17年度有10萬,17~18年度有6萬,18~19年度有5萬,19~20年度有8萬。

W部份-GPS的準確性

X部份-各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Y部份-靜物連鎖性不受爭議,無非法干擾,妥善保存,相片和影片如實反映影像。

[11:30] 讀完,承認事實呈堂為PA;小休後預備播出D4的錄影會面。

[12:08] 播片前,D4 #林芷瑩大律師 再一次向法庭申請,提示陪審員辯方對影片有爭議;張官最後決定不播出影片,直至D4案件。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5) 08:45 續審,將會傳召彭軍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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