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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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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屯門 #提堂

D1 甘
D2 蔣
D3 布
D4 曾
D5 趙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

案情:
//去年10月7日為《禁蒙面法》生效第三日,晚上屯門爆發衝突。6名男女涉在十字路口用竹棍堵路、攜「雷射筆」等。//
(摘自《明報》2020.4.6)

D1
撤回控罪1,2,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處理:守行為12個月,$1,000,未來12個月不得作出或企圖作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刑事作為。堂費$500將從保釋金扣除。

D2
答辯方向:不認罪

4位控方證人,沒有辯方證人,控方沒有片段播放,而辯方表示由於今早0915才收到片段,故保留播放片段權利。

爭議:拉錯人(非法拘捕)

D3
撤回控罪1,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守行為12個月,$1,000,未來12個月不得作出或企圖作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刑事作為。堂費$500將從保釋金扣除。

D4
申請押後以寫信給律政司看是否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5
申請押後以寫信給律政司看是否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3位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D4,5 押後至2020年6月24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審訊日期:2020年8月24-2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 連(19) #提堂#0902荔景 管有攻擊性武器:丫叉、鋼珠、公眾妨擾罪
d2 李、d3 郭 (#0902荔景 公眾妨擾罪)


是日處理合併案件,辯方申請押後至20/7,所有被告未索取文件。

控方聲稱d2、d3 案件未處理法庭保釋事宜,辯方指不是新案件。遭裁判官質疑時,控方一度撤回增加保釋條件的申請。裁判官指出上星期一程序出現混亂,未有機會處理控方增加保釋條件的要求,控方故再申請增加保釋條件。

d2、d3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 2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 0000-0600
每星期報到1次

d1擔保照舊,案件押後至 7月20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新案件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物品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在西洋菜南街55號外管有板手、鎅刀、萬用刀)

案發於晚上11點,被告當時穿著鮮色衣物,被截停搜查時搜出以上物品。警誡下指物品用作裝修工程用途,但被告現於餐廳工作。

保釋條件:
現金$1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 0000-0700
居住於報稱地址
禁足(範圍約為旺角)

案件押後至 7月8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張(20)🛑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1031深水埗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槌、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

辯方指報告正面,被告沒有不良嗜好,亦曾參與合法集會,因對行政長官失望所以參與集結。辯方說法指被告身上除面罩、背囊外中其餘物品為在場人士給予。明白需要合法表達意見,還押期間亦令家人擔心,亦有家人支持。

辯方指案情為同類案情中不嚴重,汽油彈內只有8ml 易燃液體。

裁判官宣判指控罪2 可判處勞教中心或監禁,引述辯方上庭指還押時間而言判處勞教所不公,故監禁為雙方同意唯一選擇。

控罪1:量刑起點12個月,認罪扣減1/3
控罪2:量刑起點18個月,認罪扣減1/3
控罪3: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扣減1/3
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牛頭角 #新案件

D1: *
D2: 魯
D3: *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案情: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D1&D2 交由懲教看管;警方需為D3作認人手續,期間由警方看管

D3 於5月29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1放棄8日保釋覆核權利
D2 於6月1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覆核保釋聆訊
D1及D2案件押後至7月3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蕭(26) #轉介文件#0922旺角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2項縱火:雷射筆)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押後至6月11日1430區域答辨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X,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縮短宵禁時間獲准
減少報到次數獲准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指出控方應主動向法庭申請匿名令,否則應該披露警員姓名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開掛之達人TG

蕭(32) 🛑已還押逾50天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4)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詳情:
被控於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8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於12月9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阻撓鐵路運作及堵路。

煽惑內容包括:
- 製造氯氣彈
- 使用腐蝕性液體
- 殺警
- 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 在黨鐵站按下緊急掣

保釋條件相關:
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就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表示暫時搜到不止於15條訊息,甚至已檢獲過百條訊息;另外較早前發現被告經手港幣約三百萬交易,警方亦會向洗黑錢方向著手調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13觀塘 #提訊日

許(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企圖謀殺、有意圖而傷人(鎅警頸)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2019年10月15日原為首次提訊,惟因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10月18日出院上庭,被控「有意圖而傷人」,保釋申請被拒絕;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無證據顯示匿名命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控方亦修訂及新增控罪,控告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及新增一項「有意圖傷人」作交替控罪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相關: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8月3日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720荃灣 #提訊日

盧(27)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相關: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20) #提堂#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控罪:
企圖縱火罪
指控其於另一被告去年 10 月 14 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押後6月11下午1430區域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董,丁(17-23)🛑已還押逾7個月 #提堂#1015大角咀 製造或管有炸藥:硝酸鉀、硫)

控方指將轉介區域法院,押後至10/6 1430 第三庭處理轉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6 1430 第三庭,期間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謝(30)🛑已還押逾7個月(#1013旺角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控罪: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指他們於去年10月13日,在旺角雅蘭中心外襲擊警務人員W,意圖搶劫他。控方指警員W被不明人士「起飛腳」踢倒後,謝隨即衝前搶警槍,以及打警員頭部

押後至6月22九龍城一庭處理轉介,沒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18)(#1013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去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福華街與欽州街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瑞士軍刀及一枝鐵通

簽保守行為2000元15個月
其間不准再犯同類事件
要求用其利事$零用$支付訟費300

🎉撤回控罪🎉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荷蘭籍手足(31-42)🛑已還押近3個月 #提堂#20200229旺角 縱火:垃圾桶)

控罪:
縱火罪
控罪指他們於今年 2 月 29 日,在旺角山東街及洗衣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香港政府一個垃圾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批准保釋
保釋條件:
5000元現金
不離開香港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控申押後至8月24等法律意見,d2荷蘭人在港不能工作等開庭日日都係$,希望控方下次開庭所有嘢齊

押後至8月24下午九龍城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莊(17) #提堂#20200301旺角 縱火:垃圾桶)

控罪:
縱火罪
指他於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押後至8月3日下午二時半九龍城一庭處理轉介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上午庭

黃(24)#1128尖沙咀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28日,在九龍尖沙咀彌敦道梳士巴利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一個安全島燈箱。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28日在尖沙咀鐘樓有「聲援理大 反對圍捕」集會。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其間繼續以200元擔保候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馬鞍山 #新案件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指於20年5月24日,在大水坑站出口的行人隧道無合法辯解而損壞黨鐵公司的閉路電視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20,000
人事擔保:20,000 (媽媽)
報到:每週3次
宵禁:22至06
禁足:大水坑站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祝(21) #0825荃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一天審訊
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

今天續審,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裁判官讀出控辯雙方的陳詞大綱
---------------------
辯方總結:
當時有警員拉被告入防線,導致與案中警員有身體接觸,繼而跌低,事件屬於意外
----------------------
裁判官在案件押後期間,曾翻看當日已呈堂片段,並有以下觀察:
1) 認為片段中,被告左手邊的肉色朦朧部分是1隻手

2) 而下一張截圖一名身穿警察背心,白色T恤,黑手套的人,伸出右手,撘住被告左肩

控辯雙方對裁判官的觀察無異議
-------------------
控方總結:
根據PW1警員PC23902說法,被告蓄意推跌他。雖然跌倒原因有不同可能性,縱使被拉入防線過程中可能會撞倒23902,但有可能同時借勢推跌PW1。兩者雖然無必然因果關係,但可能有關

所以,罪成與否應取決於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地蓄意推跌PC23902。若被告當時為了防止自己跌倒,把他的手放到警員的盾牌上,而沒有妄顧PC 23902 的安全。就當時已知的環境情況,被告的行為就不算蓄意

取消宵禁申請被拒絕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本案將於2020年7月6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宣讀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1129九龍灣
[上半部分]

韋(4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其11月29日於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偵緝警署警長49734。

✴️被告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
將有四名警方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作供
聲稱受傷警員醫療報告無爭議
五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爭議
被捕過程無爭議

證物
P1:(直播員聽唔到🙇‍♂️
P2: 醫療報告
P3: 相片
P4: 四段閉路電視片段
P5: P4 的截圖

證人

一:警員16756,即拘捕被告的警員,下稱PW1

-控方盤問-
當日PW1被指派要到案發大廈的某單位外看護,視察有否可疑人物進出。
案發大廈有特別設計,要到達該層需要由下一層走出升降機再行上一層樓梯,而同一時間該單位只有一個入口。因此PW1連同其他警員於該單位一米外的後樓梯留守。
於案發當日約晚上七時,於後樓梯的有被告,警員18665及23207。晚上八時二十八分,兩名中國籍女子從後樓梯走上來,後來得兩人分別為被告及被告母親。三名警員上前查問「上嚟做乜」,被告情緒激動,大喊「你做乜」。
裁判官質問PW1 跟同行警員是否便裝。PW1 回答是。PW1 指,警員12656 有上前並出示委任證,表示正在執行職務。裁判官再問該警員是否一路在此。PW1表示於晚上八時零一分,該案主管訓示深水埗重案組將會帶犯人到該單位,便派了12656等四位警員到該樓層。他們向被告表示是「做緊嘢」。被告沒有理會,只是一直叫囂「我唔會信你哋」,「你哋去邊度」。PW1表示有叫他們「保持冷靜」,即有嘗試解釋在執行職務。兩人未有理會,撓攘四分鐘後,兩人從後樓梯離開。
當時警員有嘗試查問二人身份,不過不成功,女警員14014將情況跟上級,即PW2匯報,形容其面貌及衣著。PW2當時不在場。
PW2指示12576,14014,16756 及PW1 追查被告及同行者。前兩者到下一層搜尋時未有發現,四人到達地下大堂,便見到被告及她母親,以及PW2,PW4,及多位軍裝警員。
到了當日2041,PW2指示需要拘捕被告,並向PW1展示傷勢,即右前臂的位置。

閉路電視片段
P4(1)- 案發地點(十六號鏡頭)
於20:24:11及20:24:18,PW1認得被告人,她正由正門入口去升降機方向。

P4(2)- 升降機內(六號鏡頭)
於20:25:12,被告及其同行者入升降機。
(註:控辯雙方未有提及,於閉路電視中,被告向母親看似大喊)
於20:26:41,兩人踏出升降機。

P4(3)- 升降機內(五號鏡頭)
於20:33:27-20:33:31,被告及母親入升降機。同時,有兩名男子踏出升降機,PW1表示他們是同事。
於20:34:38,升降機到達大堂,兩人踏出升降機。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表示,於當日被告錄的口供,有一男子跟又一城襲警案有關,因此要到樓梯間上該樓層,是否上跟大廈設計有關。被告認同。

辯方律師及PW1 之間的對話引錄:

「樓梯間係咪有七名警員?」
「係。」
「全部便裝?」
「係。」
「其中一個係南亞裔人士?」
「係。」
「被告當時質疑警員身份?」
「係。」
「12656 有表明警員身份?」
「係,有表明執行職務。」
「你話被告唔信你哋,問你去邊度做嘢,成個對話四分鐘?」
「係。」
「四分鐘之後走咗?」
「係。」
「兩個人話要落管理處查問?」
「係。」
「你哋之後同PW2講述呢件事。」
「係。」
「你哋收到指示話要接走佢哋?」
「係。」
「你同其他警察喺地下見到有軍裝,同時見到第四證人,警長33214,你問佢發生咩事,佢話PW2喺截停期間被咬傷,叫你拘捕被告?」
「係。」
「然後你問PW2發生咩事。」
「係。」
「佢話啱啱被咬傷前臂。」
「係。」
「佢向你投訴。」
「係。」
「你見唔見到佢被人咬?」
「我只係作記錄。因此我見唔到,只係聽佢講。」
「因此你只係記錄呢宗被咬傷嘅投訴。」
「係。」
「你嘗試叫被告人冷靜但不成功。」
「係。」

辯方現就案情作發問。
對話節錄:
「證人,被告上到樓梯間你哋係咪無即時表明身份。」
「唔係。」
「你有問佢哋去邊。」
「係。」
「好唔禮貌咁講呢句說話。」
「唔同意。」
「被告話『點解要同你講』。」
「係。」
「嗰名南亞裔警員大聲鬧兩人。」
「唔同意。」
「佢中英夾雜咁講嘢。」
「唔記得。」
「當時樓梯內回音非常之大。」
「係。」
「有時會有多於一名警員同被告及佢媽媽講嘢。」
「係。」
「南亞裔警員有衝向兩人。」
「唔同意。」
「無人阻止佢。」
「唔同意。」
「有表示點解唔俾上該樓層。」
「係。」
「被告表示『做咩咁多男人圍住我哋』。」
「唔記得。」
「被告表示佢好驚。」
「唔記得。」
「媽媽企喺被告後面。」
「唔同意。」
「有警員叫你哋唔好出聲。」
「唔記得。」
「有警員出示委任証。」
「係。」
「被告離開你哋無追佢哋。」
「係。」
「晚上九時十一分,被告表示自己有呼吸困難。」
「係。」
「跟據供詞,你哋叫咗白車,叫被告人休息下,再送佢去醫院。」
「係。」
「被告表示有呼吸困難嗰時係未上該單位。」
「唔同意。」
「警員話上該單位先處理呢個問題。」
「唔同意。」

證人完成作供。

--小休--

辯方尚有一條問題未問第一證人。
再次傳召PW1。

「有份由你去寫嘅查報告。裏面寫到PW2,即事發警員,制報被告再帶佢出去。」
「唔記得。」
辯方交上一份報告。
PW1 閱後,同意該說法。

控方追問。
「你有無目擊整個過程?」
「無。」
「咁你點寫呢份報告?」
「呢份係我自己綜合所有資料所得出嘅報告。」

第一證人正式完成作供。

二:一名警長,編號49734,下稱PW2。

-控方盤問-

當日PW2被指派要到案發大廈的該單位,深水埗重案組已申請法庭搜令,將會帶犯人到該單位,以進行搜查。因此需要視察有否可疑人物進出。
當日,警員33214,主管及PW2,到案發大廈視察環境。
於晚上八時三十三分,有一位女同事通知,有兩名女子跟於該樓層的同事相遇,「講哂粗口」,然而未有表明他們要到哪裏,並描述兩人外貌。(即被告及她母親的外貌)PW2指示該警員及其同行須截查他們,另外則通知跟PW2同場的主管(即PW3)及警員33214(即PW4)。
於晚上八時三十五分,PW2及PW3進入大廈。於大堂,見兩女子,一前一後,跟警員14014提供的吻合。PW2想截停兩人,便跟長頭髮的女人(即被告)說:「小姐,我係警察,你企喺度。」被告回答:「咩警察啊!」
被告開始喧嘩,PW2 指示被告到於地下大堂離兩人位置不遠處的更亭。
過了一會兒,被告衝向PW2,PW2 感受到被告想離開。
PW2 用身體攔住她,並用身體按住她。PW2 感受到被告用腳踼他的右大腿,然而他不清楚被告是用左腳,右腳,還是雙腳去踼他。
下一刻,兩人失去平行,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其他警員將兩人分隔。
被告仍然在鬧PW2,不過聽不清楚內容是甚麼。
片刻過後,被告衝向PW2,這次則靠牆。PW2用手按着牆,不準她離去。
被告在此刻咬PW2的右手,約一至兩秒。
接着便有軍裝警員進場,分開他們。後來揭開衣服看,手臂的確有紅了一部分。
PW2有展示傷劫及PW3及PW4看。

閉路電視片段(綜合)
P4(1)- 案發地點(十六號鏡頭)
P4(4)- 案發地點(十五號鏡頭)

於20:35:03,PW2 於閘口一帶,PW3 在旁,PW4於更亭附近。
於20:35:20,PW2 指向更亭。
於20:35:30,被告及PW2一起跌到地下。
於20:35:45,被告走到更亭一帶,控方表示PW2 於褲袋中準備拿一些東西出來。PW2 表示是其委任證。
於20:35:52,PW2展示其委任證。
(註:直播員睇唔到佢想攞嘢……佢話係就係啦……)
於20:36:13,被告衝向PW2,並咬他的手臂。

-辯方盤問-

於事發翌日早上四時四十五分,PW2 落了口供,表示當時是一齊跌落地,是PW2 的雙手捉住被告的雙手,導致失平衡。然而剛剛PW2 說是被告捉住PW2 雙手,導致失平衡。
PW2解譯。
(註:直播員要講聲唔好意思,因為直播員真係聽唔明,證人係點樣解釋呢個證供矛盾,不過好似俾佢講通咗。直播員為自己差勁嘅理解能力致歉。)

經過辯方律師的質問,得出以下結論。

PW2 不同意
- 自己將被告推到地上。
- 壓在被告身上。

PW2 知道被告於第一次碰撞
- 臀部先下地。
- 頭撞到閘上。
- 被PW2 壓住。

PW2 不肯定
- 有用全身壓着被告半身。
- 有壓被告的頭部,若有的話必會寫下來。

PW2 沒有特別了解被告有沒有提過呼吸困難。
PW2 同意兩人有一齊去醫院。
PW2 沒有特別了解兩人是否同一間醫院。
PW2 不知被告斷肋骨。

PW2 指兩人之間的爭扎,未必是有心的。
PW2 指有跟PW1 說明自己被咬。

辯方問,為何於20:35:52的那時出示委任證。
PW2表示,因為被告經常喊「警察警察」。

辯方現就案情作發問。

「你同被告話係差人。」
「同意。」
「你同佢講唔準走,當中夾雜粗口。」
「唔同意。」
「被告想離開。」
「同意。」
「你用前臂推被告。」
「唔同意。」
「你壓被告心口位。」
「唔同意。」
「你大喊『你襲警』三次。」
「不同意。」
「PW3有拉扯被告的背囊。」
「唔同意。」
「被告近牆想離開。」
「同意。」
「你有阻止被告離開。」
「同意。」
「跟住被告呼吸困難。」
「唔清楚。」
「你後來先掛委任證。」
「先後次序唔同意。」

第二證人完成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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