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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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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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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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陳(17) #提堂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控罪: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30日凌晨約5時,於尚德邨A座停車場,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1053 控方提出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傳票,裁判官詢問控方希望被告如何守行為,控方要索取指示。

1121 控方提出被告簽保需承諾未來不再犯同類控罪。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需自簽$1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同類控罪。需繳付堂費$300,七日內繳交。傳票撤回。

裁判官最後指出「即使有任何意見,亦絕對不能夠犯法」。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休庭至122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續審 #判刑 #審訊
👤岑 (37) #20200101灣仔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箭

審訊內容

--------------------------
控方結案陳詞:
二項控罪合共3枝弩及25枝箭。控罪一被告說法是隨意取袋出門,沒看袋內東西,解釋自製弩箭供童軍及教育中心訓練用,涉案的弩拉力不足6公斤,所以不可當槍械檢控。被搜查時背袋全黑裝備及即埸回答弩是畫架並不合理。口罩亦回應是給教育中心家長用,但事發時教育中心仍未收生。

背囊內弩長16吋不短,袋中木箭亦被削尖同家中箭頭加上金屬頭,有破壞性,警方試射可中五米目標,而敎育中心得5乘6呎用來射箭訓練肌力說法不太可能及合理。

辯方結案陳詞:
客觀環境因素:現場沒口號,標語,沒有示威衝突。個人因素:被捕時穿拖鞋不便逃跑,弩是畫架改裝沒有説謊,而被告沒有在警員記事簿簽名作實,大部分袋中裝備是防備性,不是攻擊性,黑色衣物只是不想與眾不同,而箭的穿透性沒有被專家確認。

--------------------------
📌裁決理由
鄭官把兩項控罪分開獨立考慮
主要証人PW1 証供可靠,但留意當時沒有警誡,證物弩本質並不是攻擊武器,要配合其他客觀因素如時間、地點、週邊環境、使用容易程度、數目、被告的意圖。本席同時接納PW2,3,4的証供。

反之,被告庭上多處辯解不合理,如1.説輕裝出門卻背上大量物資,2.防毒面罩是防疫用,但COVID 19在一月一號仍未出現,3.北角教育中心地方面績非常細小但被告說可在門外發射入店。

以上種種令被告証供不可信及被法庭接納。被告被捕雖穿拖鞋但袋內有鞋更換,而被告熟悉箭藝,使用上比常人更易掌控,破壞性更大。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控罪1及2。

🛑2項控罪罪名成立😭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為被告求情時表示,明白監禁在所難免,亦沒有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即場交予法庭一封求情書,附上被告一些證書及獎項。被告出身寒微,但上進努力讀書,拿取多個碩士及一個博士學位,長期服務弱勢社群及參與童軍訓練工作

--------------------------
🛑法庭考慮判刑時沒有弩之相關案例,只能從差不多同類案件以作參考。

控罪(1) 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
控罪(2) 量刑起點4個月監禁

考慮求情因素後
控罪(1) 10個半月即時監禁
控罪(2) 3個半月即時監禁(其中1.5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即時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休庭,1430繼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3/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PW4 PC48815 何景佳(音) (九龍城警區情報組)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今年8月5日錄了一份口供,是根據你自己的記憶和記事冊而做。口供提及0800在敦民樓外的行人路與PW2 PW3截停被告。0802刑事毀壞罪名宣佈拘捕及做警誡,然後被告說「我拆啲廣告旗有乜野犯法呀」。

指出辯方案情:
其實當時PW3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 (PW4:不同意) 你們截停被告前,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4:見到有個人企喺度,唔肯定有冇截停) 該男子後來被列作警方證人之一,你有否向他查詢?(PW4:沒有) 口供內沒提到見到此男子 (PW4:是) 口供内沒提及任何一位警員向被告出示委任證 (PW4:沒有寫,但當時見到PW3的委任證掛頸,我去到時其他人已截停被告,不知其他有冇表露身份)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4:不同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 (PW4:見唔到),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4:不同意),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 (PW4:見唔到),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4:不同意)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 (PW4:是) 說「我要跳落去喇」(PW4:冇印象) 警員制止和制服。(PW4:是) 被告掙扎,抗拒制服 (PW4:是) 這段期間
沒有人表明警察身份、出示委任證、亦沒有人警誡 (PW4:不同意,我的委任證掛頸) 一直到回到警署後才有人宣佈拘捕和警誡 (PW4:不同意) 你有參與制服 (PW4:是) 被告被壓在地,面朝下 (PW4:有時打側,有時朝下) 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4:是) 被告說「你地係邊個,點解要拉我」(PW4:不記得) 但仍冇人向被告確認警員身份 (PW4:不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4:不同意) 被告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4:不同意) 之後就沒有再反抗 (PW4:不同意,之後他作勢跨欄)
官問:上手扣前有跨欄動作 (PW4:不同意) 辯方立場是跨欄事件是上手扣前的事。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4:不同意)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4:不同意)

向PW4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相片中看不到你有掛委任證在胸前,如有,你彎下身時應會垂下 (PW4:相片太矇,看不到)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PW4:不同意是被告聲音,在現場亦聽不到)
官:此影片的發生時段?
辯:不清楚
官:你沒有此指示?
辯:沒有

覆問:PW4在制服被告後才戴上委任證,警長58969和PC21303亦有戴住委任證,其他人不清楚。PW4作供完畢。

PW5 PC21590 (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事發當日即日做了口供,提及見到被告已被隊員截停,你趕到被告身邊,出示掛頸的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
其實當時你沒有向被告展示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PW5:不同意) 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5:不清楚)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5:不清楚),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5:睇唔到,聽唔到),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5:睇唔到,唔記得) 被告作勢跨欄逃走 (PW5:見不到他跨欄,只是嘗試離開) 之後有警員將他壓在地上制服。(PW5:不同意) 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5:不同意) 被告被壓在地,掙扎,面朝下 (PW5: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5:不記得)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5:不記得) 被告抬頭看見PW3的委任證,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5:不同意) 之後被告上了手扣 (PW5:同意)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5:唔記得)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5:唔記得)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5: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5:不同意) 回到紅磡警署,在搜查房內被告問PW3叫咩名 (PW5:沒有) PW3答:「啱啱你咪講過我個名囉,徐子揚」(PW5:不同意)

向PW5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5:聽唔到,不知道影片內是否被告的聲音) 沒有覆問,PW5作供完畢。

上午庭完結。
下午可能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6 WPC9352 (大肚,上午去做檢查未能上庭)。
尚有一名辯方證人,亦未知被告會否作供,預計明天完成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1/5]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呈堂的承認事實

1. 2020年1月1日 19597於廣華醫院接受治療,分別於1月19日范劍萍簽署的醫療報告,2月7日胡偉賢簽署的醫療報告,及2月14日藍明權簽署的醫療報告

2. 1月2日於廣華醫院為19597拍攝9張照片,當中拍攝到他的傷勢

3. 金雞廣場外的閉路電視系統於1月1日運作正常,於1月6日資訊技術員將有關時段燒錄到5隻光碟 (P6) 共14張截圖 (P6A1至14)

4. 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拍攝的光碟 (P7) 及其11張截圖 (P7A1至11)

5. 網上下載拍攝山東街及通菜街的片段,錄製成光碟 (P8)

6. 網上下載拍攝山東街及通菜街的片段,錄製成光碟 (P9)

7. 麥花臣場館外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職員將1月1日 2325至2345的片段下載到USB, 再由警員燒錄的光碟 (P10) 及其1張截圖 (P10A)

8. 李錦基越南菜館外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店舖的負責人將1月1日 2300至2330時段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1) 及其3張截圖 (P11A 1至3)

9. 日本餐廳外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餐廳的負責人將1月1日 2318至2319時段下載於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2) 及其5張截圖 (P12A 1至5)

10. 亞皆老街蜆殼油站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站長將1月1日2313至2346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3) 及3張截圖 (P13A 1至3)

11. 沙田怡翠苑的7-11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由保安主任將1月1日 2320至 1月2日 0010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4) 及3張截圖 (P14A 1至3)

12. 黃大仙下邨龍智樓電梯大堂於1月1日運作正常,由保安員將1月1日2300至1月2日0100的片段下載到 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P15) 及2張截圖 (P15A 1至2)

13. 沙田怡翠苑L座電梯大堂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由保安部職員將1月1日 2320至 1月2日 0200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6) 及2張截圖 (P16A 1至2)

14. 上述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或修改,呈堂性沒有爭議

15. 通菜街附近的地圖 (P17),列出3至10段鏡頭的位置

16. 2020年1月1日2326時,10879以襲警罪拘捕D1,8533警誡下說「當時其他人打佢,我只係㩒住佢,唔知佢係差人,係我背包搜到既野係我既,但我無諗住用」

17. 2020年2月11日由旺角警署警員陳玉雯主持認人程序,19579辨認出D2 D3,9147辨認出D3

18. 2020年3月3日由旺角警署警員陳玉雯主持認人程序,19579 9147 10879 辨認出D4

19. 2020年2月10日1530,12204以襲警罪拘捕D2,在警誡下表示「我果日約左幾個人出旺角,好多男人打緊人,我咪跑過去睇下有咩幫手」

20. 2020年2月10日 1745至2045在旺角警署6號接見室在D2自願的情況下替他進行會面紀錄

21. 2020年2月11日 0506,11124以襲警罪拘捕D3,警誡下表示「我朋友過去打,我只係企係隔籬睇下有冇警察,有警察我就叫佢地走」

22. 2020年2月11日0709至0854,在旺角警署6號接見室,在D3自願下,11124為他進行會面紀錄

23. 4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4. 2020年1月2日,D1於廣華醫院接受治療,並呈上於5月14日由WONG醫生簽署的醫療報告、於6月1日由YAU醫生簽署的醫療報告、於4月29日由NGAI醫生簽署的醫療報告,列為辯方證物

特別事項:挑戰D4招認的自願性

D4從來沒有作出口頭招認,在非自願情況下筆記補錄、會面紀錄

46894、12204、11124以暴力及威嚇手法迫使D4作出招認

法庭理應拒納上述證據

搜屋
- D4從來沒有說過「我明白,我都係一時衝動,踢左佢一下」
- 在3月2日 11:20時分約6-7名警員襯著D4嫲嫲開門一湧而入,期間D4在自己的房間,他們進入D4房間再走出到客廳
- 警員對客廳的衣櫃衣翻箱倒櫃,12204向D4「你知咩事啦」但從來沒有警誡或指出事件性質,又問D4「你犯事啲衫擺係邊呀」又拍打D4面部,謂「醒定啲」
— 搜查時一直保持緘默,48519問「知唔知冬菇係邊,唔好玩野」
— 警員出言恐嚇D4指會禍及他的家人,將房間弄到十分凌亂,問「係咪要嫲嫲受驚」
— 由於警員以家人作威嚇,D4只好配合回答警員問題以滿足警員的查問,在沒有警告及宣布的情況下反手將D4雙手扣上
— 警員的手法一直加強對D4造成的威嚇,有關回答並非在自願下進行

警員46894, 12204, 11124以暴力對待D4
- 46894將D4帶到警署內的呼吸測試室內呵斥D4,扭擰D4左耳耳朵,其後將D4帶到另一警署的接見室
— 12204以威嚇手段迫使D4交出手機密碼
- 室內有6名警員,期間D4保持緘默,46894威嚇「唔撚好玩野,唔好扮大牌」12204對其他警員籲「屌!佢唔講咪打囉」並以拳頭打D4手掌,46894又謂「如果佢唔講野我就行開」暗示他離開後,室內其他警員可打D4。其後,12204隨即用用膝頭及拳頭襲擊D4,導致D4呼吸困難,施暴時其他警員從旁觀看,等同默許使用暴力
— 由於D4仍然保持緘默,警員拿出警棍指向D4「再唔講就打撚死你」,D4感到生命威脅
— 由於D4受到持續威脅及暴力對待,9302從D4如此情況下獲得的補錄口供並非D4自願作出
- 警員將手機放在D4旁邊並播放事發片段,以此基礎下詢D4案發情況,又問D4「衣物掉哂去邊」,D4在持續威嚇當中只能配合作答「掉哂係垃圾桶」

9302自行添加及修改口供
- 警員向D4展示蔣(花名:大隻)的片段,強行要求D4提交大隻的資料,D4並沒有提供。
— D4也從來並未說出「我明白,我都係一時衝動,踢左佢一下」,實質為警員自行添加
— 9302也從來沒有給予D4時間翻閱供詞及抄寫聲明就要求D4簽名作實。

總結,警員是以層遞方式逼迫D4,直至D4屈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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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PW1 19597 何思駿 作供

📋主問
為反黑組警員於2020年1月1日2301時分受命以便衣裝束在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與女警9147巡邏,看見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的7-10名身穿黑衣黑褲黑口罩人士將垃圾、卡板及雪糕筒掉在花園街斑馬線

他向身邊的女警講述黑衣人的堵路行為,透過電話WhatsApp向主管匯報,亦繼續望黑衣人,他觀察到該批黑衣人從花園街穿過The Forest 商場行向洗衣街右轉往山東街方向行,最後在洗衣街及奶路臣街交界出現,便沒有尾隨,在商場附近監視,黑衣人往金雞方向行走後失去蹤影,用右手拿著手機,透過手機Whatsapp匯報,並得到指示於通菜街集合,唯見黑衣人步入後巷,打算走快兩步影後巷,正拿出手機拍照時,身穿灰綠色長袖外套、深色長褲、黑波鞋、沒有戴口罩的男子(男子A)指著PW1「喂你影乜撚野」(當時因金雞商場還未關燈所以光線充足),PW1立即向女拍檔表示快點去集合點,並往山東街急步走並不時回頭看,男子A尾隨並指罵「喂你咪撚走呀」,2-3秒後再聽到「喂你咪撚走呀」,於是轉身看男子A的位置,目睹他走到山東街的馬路上,同時看見身穿黑衫黑褲白鞋頭髮微曲戴口罩的男子(男子B),另一邊分別有身穿灰白間條衫黑色鞋的男子(男子C),身穿灰長衫短褲的男子(男子D)及身穿有領有鈕恤衫短褲沒有戴口罩的男子(男子E),全部人面向PW1走過去,遂跟女拍檔講「多咗人呀!跑呀!」,沿山東街馬路一直跑,向後望目睹他們追來,距離變得愈來愈近,只能停低轉身拿出警棍向天揮動並大嗌「我係警察,咪埋嚟呀」

男子A用右手打了他的左邊面位置,用另一隻手推他致失平衡而向後跌低,面向奶路臣街,期間感覺男子A打太陽穴位置並聽到「影相喇,死黑警」,想轉身用右手擋格,期間感到右後腰位置有人踢及打。「因為當時咁打真係好痛」,PW1試圖轉身閃避,看到男子C站在他的旁邊並用腳踢他,亦見到其他黑衫人用腳踢及棍fit落他的身上。

PW1意欲起身時,男子B從左邊衝向他,推他令他再次跌倒,右邊側身落地,隨即感到有人跪在他的頸上,期間不斷打他的頭、捉他的頭髮和下巴並把頸向後拉,因為感到十分痛PW1只好而試圖用左手捉住褲腳意圖拉開壓頸的腳,並聽到「去死啦,死黑警」,稍後聽到「有狗!快啲走」才感到稍為鬆開,PW1即時用手捉實該跪頸男子不容他離開,聽到右邊有人大嗌,原來是10879到場增援,並跟10879講「頭先佢打我」,合力把該男子(男子B/D1)拖走並帶到通菜街,其他警員再到場合力制服,(男子B/D1)不停講「我路過咋!我路過咋!」,認得聲音與之前講「死黑警」的聲音一樣,但沒有親眼確認,其他人已經逃去。

控方引用AG Reference No2 of 2002, 指出影片足夠清晰,讓PW1從片段中(P10至13)指出各被告,唯裁判官反駁指自己履行陪審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責,理應由他作出判斷,拒絕控方要求。控方相關片段價值在於證明相關被告與其金雞廣場一樣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黃(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指控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原因是希望能索取專家就彈叉方面的意見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5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大圍 #提堂

👤曾(20)

控方提議用簽保守行為處理,撤回2項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接受控方做法。

案情:2020年5月28日16:15,有6名新民黨義工在大圍站外請求公眾簽名支持国安法,其中包括控方第一、第二證人(郭民權、陳彩玲)。被告走近、踢橫額,致其損毀。控方第一證人捉住被告,阻撓他離開,兩人倒地,被告遂咬證人右前臂。控方第二證人目睹事情經過,尾隨被告並報警。

以簽2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
500元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D1盧(16)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D1 管有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020年2月29日在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00條膠索帶

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管而1枝噴漆、1枝螺絲批

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

保釋條件:
。原有現金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一星期報到三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徐(18) 🔥#判刑#1018牛頭角 公眾地方打鬥)

判刑案件,被告早前審訊後控罪三罪名成立,控罪四表證不成立。裁判官為其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早前辯方要求押後較長時間,向組織索取一份精神科報告。是日法庭表示報告沒有法律地位,團體未經法庭要求向法庭存檔精神科報告不合規則。

辯方解釋報告內容,由臨床心理學家宋教授 及 精神科 黃醫生撰寫。報告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焦慮症症狀,並且可能有自閉症傾向。本次案件因情緒影響、一時衝動犯案,重犯機會低。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及家屬願意接受 Project Change 一系列心理精神治療,以守行為方式。

感化報告中感化官建議被告接受感化令,需規管居住工作地點、宵禁。辯方指被告港隊練習完結時間為2300時。

判決理由
裁判官認為控罪並非十分輕微,有一定嚴重性。案情指被告與拍攝示威者的另一男子起爭執,被告惡言相向,要求男子展示並意圖搶去男子手機,更一度試圖踢向男子,顯示被告有使用一定程度武力。法庭認為武力程度超越合理反應與程度,守行為命令並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與此同時,法庭亦需考慮被告背景。被告案發時剛成年,沒有案底。考慮辯方呈交坊間非政府組織 (NGO)撰寫的報告,顯示被告在學業及與人相處有困難,加上專注力狀況可能為本案成因之一。法庭為被告索取的感化報告正面,顯示被告願意與家人溝通,家人亦接受。被告運動表現出色,甚至可以成為港隊代表。但無論如何,最重要是多方面可以顯示被告有反省,亦願意接受法律後果,具正面態度。

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需遵守以下附加條件:
規管工作居住地點
接受心理治療
參加社區工作
宵禁 (法庭接受部分辯方陳詞,延後宵禁時間) 0000-06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宣布判處的簡單理由。
(稍後補回)

法庭認為被告毫無悔意,這是一單嚴重的案件,❗️因此判處2個月監禁,即時入獄。❗️

辯方律師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庭批准,但需遵守以下條件:

保釋金上升至$30000(今日內需要繳交)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時間(夜晚11點-早上6點)
每週兩次去警署報到
居住地址不能改變,若改變必須24小時前通知。

(按:其他細節,稍後補回,還望見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D1 李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D1被控於2020年8月24日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區向女子何姵誼、男子何潤來及女子陳芷君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及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說話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D1今午已出院,被押上法庭應訊
法庭指示取消原定9月1日的審期

(同案D2今早已上庭應訊)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2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2次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接觸本案控方證人及陳彥霖死因研訊的所有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11油麻地 #提堂

陳(2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被控2019年12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碧街交界阻警員12606執行公務

不認罪
4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
1辯方證人(被告自己)
預審期:1天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4日0930九龍城法院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14名被告
A1: 陳(17) A2: 彭(18) A3: 林(16) A4: 林(20) A5: 張(21) A6: 梁(20) A7: 田(25)
A8: 顧(25) A9: 冼(28) A10: 鄺(17) A11: 梁(18) A12: 馬(16) A13: 姚(16) A14: *(14)

控罪:
(1) 暴動 (A1-A14)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4)

(1) 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 #0829深水埗 李(20),戴(41),黎(26)及外籍手足(不依期歸押) 及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4) A8, A9,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反對控方合併案件申請,要求控方於10月23日前交出理據

更改條件獲批
⁃ 所有被告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 A7 報到日子
⁃ A14(女童) 禁止報道命令

更改條件被拒
⁃ A3撤回禁足令

法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6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A1: *(20), A2: 戴(41), A3: *(26)

控罪:
(1) 暴動 (A1, A2, A3)
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一帶,連同另案約十人 (#0829深水埗 14被告)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可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
更改條件獲批
⁃ 所有被告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法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6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1/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PW1 19597 何思駿 作供

📋D1法律代表盤問

PW1當中天參與「踏浪者行動」,與女警9147收到訓示在金雞廣場一帶巡邏,視察是否有人破壞社會安寧。在金雞廣場見到有黑衣人作出堵路行為 (即將卡板、垃圾掉出馬路),PW1肯定自己曾2次目睹黑衣人作出堵路行為

D1律師指出當時PW1把電話放在胸口下,PW1表示不記得。律師指出黑衣人手上沒有大型物件和作出堵路行為,PW1並不同意。PW1表示自己跟著黑衣人至有人問他「你影乜撚咩」,他都沒拍攝或錄影。

PW1表示當日有堵路行為,有人將大型物件放在場。唯播放片段後,PW1同意當時金雞廣場外有的士駛過而暢通無阻。他亦同意該班黑衣人沒有手持大型物件,被問到是否沒有堵路,他則表示片段中沒有拍攝得到

PW1表示自己被襲後,在女人街暈倒,有斷片的情況出現,暈後的情況記得不清楚,記憶變得斷斷續續,但暈倒前的記憶是沒有問題。PW1被問到是否記得某些事情,只有片段,中間的忘記,PW1同意。D1律師問PW1會否以常識推理來填補中間的空隙,PW1否定此說法。但律師質疑PW1如果不透過推理填,要如何來填補空隙,PW1回應只會把自己記得的事項紀錄下來

被問到是否記得D1說他只是路過沒有參與打人,PW1表示不記得。後辯方播出D1被制服情況,在片中D1大聲說「我路過咋」,PW1說「你無打我?你盅咗我幾拳﹗」PW1表示看片後記得。PW1亦同意當時無法控制自己的嬲怒

D1律師問是否有一下令PW1很痛,有人提他頭頂,捉他下巴,向後拗?PW1表示記得,那一下很痛,印象好深刻。

PW1表示自己跟著黑衣人至有人問他「你影乜撚咩」,他都沒拍攝或錄影。律師指出PW1當日穿著便衣,無任何事物顯示他的警員身份,為何不顯示電話內容以證明自己沒拍照,而要跑走?PW1指出電話是他的,他不會給其他人看;另外,他怕被私了,所以馬上跑走。律師指出PW1電話中沒不恰當內容就不用怕被打,PW1不同意。PW1並不同意只要給予充足解釋,別人就會滿意,過往有新聞片段顯示即使現場作出解釋亦會被示威者打
(按:如直播員本人在示威現場被懷疑是警員,會果斷用電話顯示Facebook帖文,以表明立場,或顯示自己直播員身份,以證清白。不明白為何PW1如此心虛。)

PW1表示自己當日沒和示威者爭吵。PW1同意自己有在網上被攻擊,但不同意有在網上讚自己打示威者和在沙田圍打得好落力。當被問及有否參與過撐警集會,PW1表示17年開始有,參加過一次在警察遊樂會的集會,19年後沒有。PW1又否認有曾在網上說過「示威者俾人打都抵死」、「打到示威者流血好開心」或譏笑盲眼少女,PW1表示「網上啲人咁講」。

簡單來說,PW1認為當時感覺會被人打,因此偕拍檔走,即使沒有拍片,亦沒有想過停下來解釋

律師問PW1事後有否交出電話調查,PW1說沒有,律師質疑PW1曾經使用過WhatsApp向上司匯報,為何不用交送調查,PW1表示不清楚。律師問PW1何時開始做警察,做過甚麼崗位,PW1表示自己15年加入警隊,做過2年軍裝,2年雜差,19年加入反黑。D1律師一聽「雜差」兩字即表示「無警察會話自己係雜差,如果我咁講啲警察會話我無禮貌。」旁聽人士忍不住發笑。
PW1表示他當日「逃走」不會增加被打的機會,回應質問比逃走有更大機會被人打,即使手機中沒不恰當照片亦然。(按:「逃走」是PW1庭上的用詞。)

PW1表示當日襲擊他的人戴黑色口罩,D1被制服時亦有戴黑色口罩。辯方播片,顯示D1被制服時沒戴口罩,但PW1堅持看到片中D1口部有黑色遮蓋。辯方多次播片後,PW1要求影片停在一刻,指出片段中D1口部有黑色遮蓋,但D1律師說「黑色口罩?背脊嚟架喎,緊係黑色啦,嗰啲係頭髮嚟喎。」PW1確認。此時旁聽人士不禁發笑。

PW1確認他遇襲後被送到廣華醫院,並說自己被多支金屬棒擊中頭部、頸部、臀部,但不理醫生建議於半夜自簽離院,翌日晚上七點向浸會醫院梁漢邦醫生求診。此時他說自己被不明武器襲擊,頭被手㬹打,頸被扭,身體不同部份被踢。律師指出PW1在1月1日和1月2日求診時所形容的傷勢有異。

律師問是否「你咁講,醫生就咁寫?」PW1表示有跟醫生說遇襲經過,但沒看醫生怎寫。律師問PW1有否說頭部被打。PW1表示忘記了,醫生有寫就即是他有說,又表示醫生的記錄比他的記憶準確。

PW1表示不知道襲擊他的人用甚麼武器,只知道是長和硬的,不知道該物件是否金屬,有否有彈性,也不記得被打多少下。

律師指出1月2日時在廣華醫院內他的同事有為他的傷勢拍照,但沒為右大腿、右腹及胸拍照。PW1表示他有叫同事拍照,但因為沒表面傷痕,所以沒拍照。

律師問PW1,「你無睇到邊個打你,只靠身體感覺判斷」,問這說法是否公道。PW1說公道。律師指出PW1在主問時沒說被打哪個部位,打幾下,因為他忘記,現在推敲。PW1不同意。律師表示如有硬物打,應在主問時交代,但PW1沒說。PW1不同意,表示在主問時主要交代流程,不覺得需要交代詳情,而他亦有提及硬物,只是沒有交代打身體哪個部位。

律師指出①PW1都不清楚、不記得意外發生經過,②不清楚、不記得施襲者有沒有使用武器,③PW1嘗試重組片段才會有出現不同版本,PW1對此一一否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4/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曾藹琪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研訊期間公眾人士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530 已完成今日研訊,詳情待補

下午延續第十四證人趙鈞誼作供

趙鈞誼(趙)確認於陳彥霖(陳)最後WhatsApp對話內容
(讀得有啲快,抄唔切所以覆述大概對話)
約2點55至3點03:
陳:我想開開心心咁返學
陳:好想影多啲靚相畫多啲畫
趙:我會陪住你
陳:擺上ig/fb
陳:我愛你啊
趙:傻婆雖然唔開心,但係我會陪住你
陳:好啦
陳:一齊拍片錄歌開channel
趙:(抄唔到)
陳:可唔可以幫我轉返排版
趙:聽日調景嶺站等
陳:好
約3點30:
陳:我喺太子原來唔記得落車
陳:原來係咁
約5點:
趙:做咩
陳:😂
趙:?
陳:🤭
約5點06:
陳:omg
趙:做咩
約5點18:
陳:好慘啊你地
趙:做咩
約5點44:
陳:咩啊
(趙沒有回覆)
過一陣
趙:記得做中文作文啊,聽日要交

9月20日,早上7:48
趙:早晨啊,出咗門口未啊?
(陳沒有回覆)

第十四證人趙鈞誼作供完畢
- - - - - - - - - - - - - - - - - - - -
傳召第十五證人,即港鐵清潔女工:甘桂英女士,下稱「甘女士」

大約下午18:10,甘女士於調景嶺站出口做清潔嘅時候執到物品;離遠見到有堆嘢,有:電話、顏色筆、作文紙、開咗食過嘅零食。然後等咗一陣冇人嚟執返就打去站長室,五分鐘之後就派咗人落嚟。當時清潔緊A出口,清潔係會包埋閘內閘外。見到啲嘢擺咗係seven對住嘅石壆嗰度。

(播放CCTV片段,拍攝位置位港鐵A2出口及都會駅其中一個出入口,另外提供截圖和相冊予甘女士參考)

甘女士指出放置物品的石壆位於圓柱後、方柱旁,亦是截圖圈出的位置,呈堂為證物C19 A2。

研訊主任提供證物C14相冊並指示甘女士由面嗰頁開始揭起,由相片1號開始睇,睇到認得嘅就講聲。

相片1係畫簿,甘女士表示「呢個公仔唔記得」;然後再揭見到一些紙嘅相片,甘女士表示有印象又稱「見到好似啲小學生格仔紙咁嘅就記得」,然後讀出部份字句:相片5「共你相相對」及相片7「他們和你的尊重」。相片9係畫筆/顏色筆,然後有一部黑色iPhone手提電話。

(有冇留意部電話當時有冇著(power on的意思)?) 通常我地執到嘢唔會亂「鬥」。

(裁判官問及石墩或者石壆的高度) 坐上去啱啱隻腳就到啦,咁樣就好似坐張櫈咁㗎。

(裁判官了解到嗰度其實喺張櫈,再問甘女士當時如何處理物品) 啲紙飛走咗,我用電話壓住啲紙。我要擒上去執(啲紙)㗎。食物袋就冇壓嘅。等2~3分鐘,但之前已經吹散咗,我執返;呢一大疊嘢都係散㗎,散至大概同食物有三呎範圍。

(裁判官問除了其他物品,有冇見過一塊白色長方形板?) 冇啊,木板啊?膠板啊?冇見過白色板喎。

(裁判官作出小結,簡單嚟講即係所有嘢交俾上司?) 係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A1:王(25), A2:劉(20), A3:劉(28), A4:鄧(58)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2) 刑事毁壞罪 (A3)
(3) 抗拒警務人員 (A3)
(4) 參與暴動 (A4)
(5) 襲擊警務人員 (A4)

(1)A1, A2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A3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一輛警車。
(3)A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X。
(4)A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一帶與其他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5)A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Y。
—————————————
更改條件獲批
⁃ A1, A2 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 A3 每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3次)
⁃ A4 每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2次)

法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1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以索取文件、醫療報告及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今日審訊完結,明天0930績審。
(詳情將於控方舉證完畢後補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5大角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董(23), A2丁(17)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A1, A2)
在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A1, A2)
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A1, A2)
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A1, A2)
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5) 管有爆炸品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一單位內,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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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無保釋申請,A2保釋申請被拒
🛑兩人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0日 14:30 區域法院再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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