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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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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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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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710荔景 #審訊 [2/3]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7月10日,在香港九龍瑪嘉烈醫院道瑪嘉烈醫院C座3樓大堂襲擊鄺豔萍
(2)阻差辦公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案情:女村長因希望參與絕食行動,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惟被醫護拒絕後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
0955 開庭
1155 休庭,表面證供成立
1222 再開庭,被告不作供,現傳召精神科醫生
1310 休庭,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張(5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同意案情,被告認罪
總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5月24日有網民號召遊行,有遊行人士向灣仔方向出發,有人堵路,燒雜物,打爛櫥窗等,當日晚上警員接報到附近巡邏,見到被告並監視約一分鐘,目睹被告於軒尼斯道481號電車路放置雜物。

自辯求情:
當時政府好快落實黨安法,又冇咨詢,遊行又唔批,其實好多市民好憤恕架,一時激動,有悔意,冇犯過法。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6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1100,將會播放cctv,屆時處理,以讓控辯了解情況,再作判刑,今天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直播員按:事情發展太快,已盡抄,對唔住。但好心痛,看到被告十分惶恐,但勇於在法庭上說出自己想法,其沒有律師代表)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審訊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只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已作供完畢。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裁決,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續審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早上審訊完結,1430 PW2 繼續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危(1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8枚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2枚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涉嫌無牌地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辯方繼續去信予律政司望能簡化處理,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吳(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43至55號外,無合理辯解管有一支噴漆。

被告同意案情,控方撤回控罪,裁判官准被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2,000,守行為24個月,其間要行為良好,保持社會安寧,不得干犯任何刑事行為涉及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或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𠥔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把剪片及七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6位證人,主要是1位,無警誡供詞,2段片,每段約5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是拘捕被告的警員(PW1)

辯方除了被告自己,還有2位事實證人,證供不會太長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906油麻地

張(36)

控罪:
不小心駕駛

詳情:
被控於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新巴

保釋事宜:
現金$6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A1吳(24), A2謝(23), A3周(26)

控罪:
(1) 暴動 [A1-A3]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A1]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
🛑 A1沒有到法庭應訊,辯方律師自8月28日起無法聯絡他,法庭發出拘捕令,充公保釋金事宜留待日後處理

辯方申請押後待A3處理法援事宜。案件押後至2020年 10月13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再提堂

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04土瓜灣 #答辯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城土瓜灣道農圃道與馬頭圍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

‼️‼️‼️‼️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男子卓、李、女子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一輛九巴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不認罪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不認罪

辯方希望在審訊時才一併處理控罪一的案情,因與控罪二、三有關連

5位控方證人,警誡下被告的說話無爭議
辯方除了被告沒有其他證人

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7-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堂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李(19) #0921屯門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證人,包括2名專家證人,將於 2021年 3月1日 09:30開始進行8天中文審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灣仔 #提訊
👥 A1楊(25), A2湯(20)

控罪:
(1)暴動 [A1, A2]
被控於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仍未收到控方依賴的片段,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26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再提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第一庭
#張天𠥔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黎(20)

修訂控罪1-2、3-7:
1.非法集結
2020 年 1 月 26 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同日同地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 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控方不反對保釋,已交相關文件給辯方,不在場證供保留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大半個庭的人走晒真係好核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轉介文件

D1翁 (19)
D2周 (22)
D3鍾 (4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7蘇 (25)
D8孫 (22)
D9鄧 (27)
D10曾 (21)
D11黃 (22)
D12黃 (22)
D13王 (28)
D14甄 (16)
D15李 (25)

案情﹕各人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1)﹕暴動

修訂控罪(1):各被告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窩打老道,咸美頓街交界暴動。

新增控罪(2):控告D7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今天無需答辯,轉介至區域法院。裁判官提醒各人當值律師服務已不再適用,如有需要可申請法援。另外如有不在場證據需於審訊前10天交予控方。

D2, 3, 4, 6, 7, 9, 11, 14因事務律師辦公室位於禁足範圍,申請因會見律師時豁免禁足該地

D5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和報到時間
D6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和日期
D12申請更改住址和報到警署

裁判官批准所有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30日0930於區域法院再訊。各人除上述更改外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續審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裁判官考慮各證人的作供,裁定被告兩項控罪表證成立,被告需要就控罪(1) (2) 出庭作供。

案件將於明天 0930 績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提訊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9個月
A4:鄭(39), A5:郭(18)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的控罪書有修訂

--------------------------
保釋相關事宜:
🛑 A3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不准A2、A4及A5放寬報到頻率
🟢 A5在星期一、五的宵禁由00:00開始,其餘維持21:00 - 06:00

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10日 14:30 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待辯方查閱閉路電視映像 (18隻影碟)、索取有關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本案的未使用材料
(按:連手足精神正常,離庭有揮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今日完成盤問第8至11證人。
法官詢問主控審訊進度,主控表示良好。法官建議之後每天9am-1pm進行審訊,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

明天09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710荔景 #審訊 [2/3]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7月10日,在香港九龍瑪嘉烈醫院道瑪嘉烈醫院C座3樓大堂襲擊鄺豔萍
(2)阻差辦公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案情:女村長因希望參與絕食行動,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惟被醫護拒絕後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

1448 開庭
1640 退庭,審訊明天 9月16日 9:30 繼續。(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節錄及整合今天部分審訊內容。

PW8 PC8137曾慶鴻作供。
PW8為其中一位拘捕的速龍,指控D3嘗試搶犯、不斷反抗,並拿起地上鐵通。
辯方盤問時質疑指控嚴重,表示從影片可見D3只輕輕接觸地上黑衣人士,沒有不斷反抗,在7-8名警員圍住下亦不能反抗。亦沒意圖執起地上鐵通,鐵通是由警察執起。辯方案情指警方使用過分武力,導致D3全身多處受傷。但PW8指出自己沒有使用過分武力,亦不能夠判斷同事有否使用過分武力。
PW8亦指出他不知道其餘有份控制及拘捕D3的警員是誰,只知道部份是速龍。

PW9 PC6758 何繼霈作供。偵緝警員,當日參與掃蕩,對D3作出拘捕和警誡,向值日官報告案情及指出D3右額、右邊臉和左眼角擦傷,胸膛有紅痕。

PW10 PC10386 梁孝旋
PW11 PC9800 黃銘暉
參與制服及拘捕D4。主問時確認與其他警員沿軒尼詩道東行線狗衝。
盤問時播放控方片段 (cctv),向兩人確認他們在片內位置。片段內看到D4被追捕時失足向前絆倒,趴在地上。之後他用雙手撐起上身準備站起,雙膝仍跪地。此時PW10從身後撲向被告,壓住他下半身。PW10聲稱D4想用腳踢開他逃走。此時PW11和另一名速龍從後用警棍不停打D4背部。由被告倒地至他被打只是兩三秒內的事。

盤問PW10節錄
辯:你話被告用雙手撐起自己時嘗試去踢你,但此時已有其他人用警棍打他
PW10:不同意,當時我壓住他下半身防止他逃走已體力不繼,冇留意其他人
辯:當時被告一隻腳仍跪地,準備起身,佢點樣可以用腳踢你?之後有兩名警員用棍打他背脊
PW10:不同意
辯:(播放片段) 睇到片段,有人揮舞警棍
PW10:片段內有,冇親眼目擊
辯:(之後的時段) 片段中見不到被告有踢你或掙扎的動作。你起身取回長盾,被告亦沒掙扎反抗,表現合作
PW10:同意
辯:你於今年8月26日補錄口供,當時已看了這片段。 你在口供描述,「當時該人作激烈反抗,欲逃走」而家仲係維持呢個講法?
PW10:...係

盤問PW11節錄
辯:片段中見到被告背向你,你用警棍向被告背部猛烈地打
PW11:不同意,我只是想控制他
辯:被告已經跌倒,四肢在地上,背部向天,有另一名同事壓住他下半身,你仍用警棍猛烈地打他
PW11:不認同是打,想用棍令他冷靜
(全場譁然、失笑)

辯:你當差十一年,應該知道武力使用係有限制。當時被告身上有冇武器?
PW11:當時未知
辯:你不恰當地使用武力,用警棍毆打被告。(片段中見到) 被告用雙手保護自己頭部,因害怕被打頭,但你仍持續用亂棍毆打他
PW11: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5黃大仙 #續審 [2/1]

李(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遊樂場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鐳射筆。

背景:
事隔10個月,警方以傳票方式檢控,在6月3日首次提堂,否認控罪獲准以3,000元保釋候審。


控方希望先就案件管理向法庭彙報。控方指已與辯方達成共識,不需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將傳召第一位處理證物的證人PC1741。而由證物房提取鐳射筆交「專家」化驗的警員,因患上重病,今明兩天無法出庭作供。

法庭要求控方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以節省法庭時間,辯方表示歡迎。

0952 裁判官下令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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