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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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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
👤何(25) #1224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因本案曾還柙31天,而警員無受傷,拍打力度不大

🎈 #判刑:即時監禁3星期
--------------------------
案例參考:
HCMA257/2012,被告咬男警前臂判監1個月, 緩刑1年,刑期上訴後改判罰款$2,000

*判詞及詳情,裁判官指~

辯方提供案例每宗案件背景案情有差異與本案性質不同,比較作用不大,普通襲擊嚴格分為襲擊(Assault)和毆打(Battery)兩個不同罪行,襲擊需令人受驚,毆打則需要身體接觸,即使力度不大也構成犯罪

犯罪意圖都需要證明故意,或罔顧,具備惡意。並不需證明有敵對意圖,敵對意圖只適用與襲擊情況。本案控罪是,警隊條例63襲擊警務人員罪,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毆打的是警察或在執行職務。假如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另考量。

本案的爭議點:
案中辯方不爭議被告有張貼海報且有身體接觸,屬於毆打,但爭議
1) PW1從未表露自己身分
2) 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
3) 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證人一不是警員,且沒有執行職務?

本席耳聞目睹證人一二作供, 清楚直接合情合理,盤問下沒有動搖,與CCTV吻合,相信道出了事實和真相;而證人二作供時稱當時人群嗌:「食屎喇死黑警」,但片段顯示人群叫囂其他口號,並無叫黑警。本席認為純屬記憶記錯,微不足道,不影響整體可信性。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不可信, 充滿犯駁,不接納其證供:
A) 海報有特首丈夫林紹波的肖像,被告稱欣賞林在奏國歌前不鼓掌的勇氣。一方面稱忘記海報內容細字,一方面又說不知默默付出是否警隊。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閃縮迴避,本席對作供的可信性有保留。

B) 被告說創新手法貼海報在五六人後面,且反應正面,本席拒絕接納其說法。不相信有人會甘願被張貼海報於背上,像被人惡作劇一樣,愚昧無比。問被告為何不貼自己,答不出。他人甘願被貼的說法荒謬可笑,毫無可信性

C) 被告認為證人一穿黑衣,戴黑口罩是「和你shop」參與者隊頭,但他身後的人並非黑衣人,被告解釋他可能無時間準備黑衣。明顯根據需要裁減證供,自圓其說

D) 幾名證人年長魁梧深色凝重,與其他示威者格格不入。站在店沒前有走動,早已被現場人士識破身分。群眾視線,以及一度讓開通道讓便衣警員通過,又叫便衣狗食屎,有力證明在場人士知道控方證人一警察身份。被告稱不知證人一是警察,屬於自欺欺人。本席裁定被告一早識別是警察。縱使張貼海報前證人,從沒有表露警務人員身分,本席不接納相信不是警務人員。張貼海報針對警察身分的作為。

E) 被告何時貼海報念頭,先說是認為證人一是隊頭,經過身邊時才想到貼,與片段不符。被告一早站在中庭拿著海報看著證人一慢慢走近,伸手張貼海報,最少8秒。

F) 被告說產生過問准才貼的念頭,但時間不允許,其實八秒足夠時間查問意願,但並未作出查詢。證人一被張貼後曾望向,被告沒有問只是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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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的犯罪意圖(Mens Rea)?

案發過程全程被錄影下來,成為本案證物P2。控方證人一指被告行為令他感到痛楚,拍打背部非法行為是暴力的,不符合一般人接受標準,裁定行為懷有敵對態度。而張貼海報行為必須瞄準,裁定為故意舉動,有意圖毆打證人一

即使不是有意圖也是罔顧,拍打會令人痛楚,足以構成犯罪的罔顧,事前兩人並不認識,貼海報前並未得到同意,知道其警務人員身分。事件時背景反修例示威,有人辱罵警員,此刻貼海報推論懷敵對態度。未經陌生人同意背傷貼紙不可能說是善意的舉動。

辯方說被告揮手的舉動是表達善意的表現,且張貼後亦留在原地沒有逃走,證明被告無惡意。本席裁定,上述行為證明被告肆意妄為,證人執行職務期間毆打其背部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待上訴
保釋金$10000,以原有條件批准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李(25)

控罪一: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九月十五日1430於同一庭進行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長B及警員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7名證人,一段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控方亦在等候PW1-3的傷勢報告。
D2有1名辯方證人,亦有一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11月6、9、1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3天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孫(26) #審訊 (#1224尖沙咀 襲警)
控方決定不提證起訴被告
🎉撤銷控罪🎉

🧲辯方訟費申請被拒


在上次排期審訊後,警方發現錄影片段,控方決定不提證起訴被告人。當初檢控沒有片段,是6月警方在另一審訊時見到該片段,認為可以幫到被告不起訴。第一時間吿知辯方


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因為點錯相被拘捕,沒有做任何事情自招嫌疑,不是因為技術性原因。控方說參考完片段發現捉錯人,犯案的另有其人,是為點錯相

控方反對訟費申請:
控反對觀點是被告有做出自招嫌疑的行為邀請法庭看現場片段。警方準備了相關截圖。現場很混亂。先是女警被踢了一腳,被吿與施襲者裝束似位置近,警方追截時後被被告攬住。考慮後控方決定不會用其他罪名起訴被吿。

而辯方對片段有不同看法,反對被告攬住一說,稱被吿被正追截踢警疑犯的便衣亂棍打中,向後跌時,與警身體接觸,並非攬住。要點三個,第一,動作是被告被打失平衡;第二,被告一直在柱後面,根本不知道有襲警;第三,被告根本不知道這是警員

法庭最終接納控方所說,裁定是自招嫌疑的情況。被告有從後攬住其中一名警務人員的動作,顯然令警員誤會,特別被告當時裝束與施襲者一裝束難以分辨,被告沒有面對阻差辦公控罪,不會有進一步說法,但之所以被捕被控必然屬於自招嫌疑。拒訟費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𠥔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把剪片及七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6位證人,主要是1位,無警誡供詞,2段片,每段約5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是拘捕被告的警員(PW1)

辯方除了被告自己,還有2位事實證人,證供不會太長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4日尖沙咀海港城3樓中庭的閉路電視運作正常,保安經理於2020年1月3日將案發日19時至21時的2段片段燒錄到光碟,製作了22張截圖及4張截圖。

2. 尖沙咀海港城3樓中庭相關鏡頭的位置圖。

3. 2019年12月24日,沙展A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4.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沙展A拍攝了9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5. 2019年12月24日,警署警長B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6.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警署警長B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7. 2019年12月24日,沙展C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8.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沙展C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9. 影片的真實性及呈堂性不受爭議。

10. 兩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 2019年12月24日,D1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PW1 沙展A

2019年12月24日隸屬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當時以便衣進行監察行動。視察是否有人作出違法活動(破壞店鋪/搗亂/阻止市民購物)。於2000時,沙展A身處3樓CitySuper內的美食廣場,從通訊機得知2樓中庭有其他警員受到不知明人士襲擊,小隊於是打算趕往支援。

沙展A看到D1挨近扶手電梯並向中庭位置投下物品,於是對D1大叫「你做乜掟野」,D1於是轉身向天星碼頭逃跑,沙展A試圖攔截被告,於是從後攬住D1並著令「唔好再跑喇」,但D1依然向前跑,於是沙展A只好上前從後攬住D1,擒上D1的背部,他形容當時D1「好似孭住我咁」,D1跑了一段路後體力不支,然後雙雙倒地。沙展A再次喻「我係警察,而家拉你襲警」,期間繼續攬住D1,D1期間雙手掙扎擊中沙展A腹部。

後來,有同事趕到現場協助將D1隻手扣上。有同事扶起沙展A,沙展A向另一位同事講述襲警過程。

當沙展A檢查自己的傷勢,發現額頭流血,他形容為「血流披面」,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
...............................

PW2 警署警長B
2019年12月24日隸屬油尖警區刑事重案組,當時以便衣進行監察行動。從通訊機得知2樓中庭有其他警員受到不知明人士襲擊,小隊於是打算趕往支援。

到達3樓扶手電梯位置,目睹D1手持一疊紙張向中庭位置掉下,令在場人士呼喊,於是A上查問D1,D1掉頭逃跑。

警署警長B指現場充斥大量記者及阻礙執行拘捕的人在拍攝

//其餘供詞暫不詳述//

後來警署警長B轉身維持秩序,發覺自己左手無名指骨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第3控方證人 警員C
📌主問
案發前,C在3樓中庭位置追捕一位身穿黑衫黑褲的男子但最終並不成功。

C到案發現場時已目睹A倒在地上(面部朝天),而被告壓著A,A從後攬住第1被告,期間被告不斷掙扎,10356嘗試將被告的雙手扣上但不成功,被告的雙手不斷撞A,腳不斷踢。C隨即上前幫手,大嗌「警察 唔好再反抗」,他按壓被告雙腳。直到10356成功為被告鎖上手扣,C扶起A,看見A的頭流血,亦發覺自己左手手指公紅腫,有1cm損傷。

C在盤問下指事件太快發生,無法憶述當時有多少名警員控制被告,亦沒有留意附近警員的言行(包括B),雖然聽到有人講話但沒有留意內容,雖然C在10356身旁,但他沒有留意10356為被告扣上手扣的過程,C集中控制被告的雙腳,沒有留意被告上半身的情況,看不見有人將被告反轉或把被告的手向後扯。

C否認曾經使用警棍擊打被告的頭部,亦都看不到被告的頭部被打、面部被掌刮或被人辱罵。

🐶第4控方證人 10356
📌主問
證人收到消息後立即趕往2樓中庭支援,當他到達3樓中庭扶手電梯位置,聽到A大嗌「我宜家拉你襲警,好停喇,唔好再反抗」,見到A與被告在店外糾纏,當時A騎在被告的背上,他們很快便雙雙面部朝天跌倒,證人隨即跑去幫手。

證人目睹被告壓著A,被告雙手手㬹不斷撞A的腹部,證人便用警棍擊打被告小腿,選擇小腿位置是因為避免誤傷其他人,但被告的腳仍然不停郁動,想掙脫A的控制。

期間被告的手㬹仍然撞A的腹部,為了阻止被告攻擊,證人雙手捉住被告的左手,講「警察,咪郁!」,唯被告沒有理會依然掙扎,證人於是用盡所有氣力將被告雙手鎖上手扣。

其後,證人檢查被告的傷勢,發現他的右眼眼眉有半寸裂傷、左耳後方有1寸裂傷、左臉臉腫以及右手手㬹有1厘米擦傷,證人指不能肯定造成傷勢的原因。他隨後向A及被告詢問案發經過。

📌盤問
證人指沒有看到A其中一隻手箍住被告的頸,只是看見A攬住被告的上臂,辯方質疑被告雙手應無法活動,證人解釋前臂仍然可以活動。證人不同意被告手㬹的動作是為了讓自己起身。

辯方指證人看見被告手㬹撞A的腹部,質疑為何第一時間並非捉住被告的手,證人解釋當時一心只想制服,當刻的判斷是使用警棍擊打被告的腳。證人否認曾使用警棍打被告的頭或意外地打中A的頭。

證人當時耷低頭,沒有留意哪位警員在場,但他相信有警員幫手制服被告,亦沒有留意是否有警員協助他為被告鎖上手扣。

辯方指出:
- 證人首先將被告反轉,才扣上手扣 ~ 不同意
- 證人扯起被告的右手再鎖上手扣 ~ 不同意
- 被告講「我畀你鎖,你唔好打我」~ 不同意
- 被告自動畀埋右手證人鎖 ~ 不同意
- 證人為被告上手扣後,成個人稱起身 ~ 不同意
- 上手扣前,證人及其他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部 ~ 不同意
- A箍住被告的頸,被告大叫「我透唔到氣,放開我」~ 不同意
- 證人指令被告跪下 ~ 不同意
- 被告有沒有跪下 ~ 沒有
- 在後巷,證人扯被告的頭髮、掌刮被告的臉龐、將被告的頭撞埋牆、羞辱被告 ~ 不同意
- 證人理應見到被告的眉角或耳仔流好多血 ~ 冇專業知識判斷流血係咪嚴重

🐶第5控方證人 警員D
📌主問
D指當他到達3樓中庭位置,已看到A制服第1被告,亦有同事上前支援,他目睹附近有30至40名示威人士指罵同事及叫囂,D於是與其他警員設立防線,以防有人搶犯或襲警,他們雙手拿著警棍向前高舉,大叫「警察,唔好衝擊警察防線」。

2010時分,第2被告在示威人士及記者後方大嗌「衝佢老母」並作勢衝向防線,突然間第2被告將目光投放在D身上,踏前並作勢衝向D,

D在庭上指示威者及暴徒之前衝擊防線的畫面加上被告講「衝佢老母」,令他心理有很大的威嚇,D於是隨即上前揮動警棍並大叫「警察防線,切勿衝擊」,目的為驅散及阻止他們的行為。D向第2被告的手部位置擊打3至4次,當他擊中被告,被告便自動坐在D的左手邊,D於是向被告指令「唔好郁,坐係度」。

及後,D返回防線直到現場受控,之後再返回第2被告的位置表明警察身份,並以「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拘捕被告以及施行警誡。D看見被告用手掩住頭部,擔心他頭部受傷,於是將被告交由現場「穿著螢光外套,印有『急救』的人士」初步治理。D留意到被告左右望,擔心他逃走,於是為被告扣上手扣。

📌盤問
D在第2被告大嗌「衝佢老母」才注視被告的位置,D亦很快就講「警察防線,切勿衝擊」,未等D警告完被告便已向前衝。D亦指補錄口供中「撲向」他即是庭上所指的「衝向」他。

D指右手手持警棍擊打被告的左手近膊頭位置,D形容被告「上半身左右搖擺但下半身沒有郁」,打中被告後他便停止衝擊,然後才坐在地上,D便沒有再用警棍擊打被告。

辯方指出
- 被告向住D跑過去 ~ 同意
- 被告未去到D的身邊已跌落地下 ~ 不同意
- 補錄口供沒有描述被告附近的人穿黑色衫 ~ 以庭上口供為準
- 被告並沒有正面撲向/衝向D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衝擊防線 ~ 不同意
- 被告只是跣低,並非故意衝擊防線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不合理地令警員工作更困難 ~ 不同意
- D沒有合理基礎拘捕 ~ 不同意
- D在混亂、嘈雜的環境中高度戒備,有人跑過來便先入為主及反應過敏,上前拎警棍制止被告 ~ 不同意
- 被告並非企喺度,D與其他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部3至4下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掙扎,他打側身瞓係地下,捲曲身體,雙手護頭,被警員擊打 ~ 不同意
- 口供加插「衝佢老母」及「停止衝擊防線」等字句是為了合理化使用警棍打被告
- 打完被告便很快將被告拉入防線 ~ 無印象
- 被告整個過程好合作,沒有左右望 ~ 不同意

辯方播放片段,顯示被告未到防線已跪低,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被告在地上沒有反抗,他曲起身體,雙手保護頭部,坐在地上亦沒有坐右望,D均回應「畫面係」,辯方指片段內沒有「衝佢老母」或「停止衝擊防線」等字句,D反駁指片段錄不到聲音不代表現場沒有。控方亦指片段沒有拍攝第2被告較早時候的行為。

🏛法庭裁定第1被告及第2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明天0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第1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第1被告作供時聲線如同自言自語,咬字又不清晰,不確定的內容以斜體表示)
葉官提醒被告作供或會自招入罪,被告有權選擇不回答證實干犯其他罪行的問題

📌主問
2019年12月24日2000時,被告在3樓中庭扶手電梯旁欄杆手持海港城小冊子,把它們拋到2樓中庭,被告打算往2樓離開。被告供稱沒聽到A講過「警察!你做乜掉嘢」,亦未有留意他的出現,他突然拉住被告的背囊,由於他抓住不放,被告感到驚恐,於是擰轉頭向前跑。

其後,A的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雙腳夾著被告的腰間,被告期間沒有把A撞向牆,再跑幾步後失去平衡導致雙雙跌倒,被告亦聽不到A講過「宜家拉你襲警,你唔好再反抗」,A當時手腳仍然箍緊被告,於是被告說「我呼吸唔倒」,希望A能夠鬆手但不果。其後,多於一個黑衣人用硬物擊打被告的頭部。其後,不知明人士扯被告起身,屈曲他的手腕,期間仍然有人擊打被告的頭部,A緊箍被告的頸項,被告只好說「畀埋左手你哋鎖,唔好再打我」並主動遞出左手,最終10356將被告雙手鎖上手扣,期間被告也沒聽到「唔好郁,唔好反抗」,被告感到十分驚恐。

辯方呈上顯示被告傷勢的圖片,控方質疑拍攝時間,被告供稱是12月27日在家中由弟弟拍攝。照片顯示被告右眼眼眉、額頭、左耳前面有傷痕,而頸右有瘀痕,被告供稱是A箍頸時造成。

被告被帶到橫巷後,被要求望向牆及跪下,同時有不知明人士毆打被告、扯他的頭髮撞向牆,掌刮他的臉脥及辱罵他。雖然10356有用紙巾試圖抹去被告的血,被告表示「印極都印唔乾啲血」。

總括而言,被告供稱聽不到警員的警告,亦看不到警員展示委任證,直到被鎖上手扣才意識他們並非黑社會/黑衣人,而是警員。

📌盤問
被告知道當天有「和你Shop」活動,被告表示不清楚他的服飾是否與「和你Shop」活動參與者相似,表示以往都是這樣穿。控方質疑被告平時是否也如常戴口罩,被告回答「有戴過」。被告表示不清楚示威者之間以「手足」互相稱呼,被告認為當時3樓中庭戴口罩及穿黑衣的人士只是逛街,雖然現在有人嗌,但聲音重疊,被告不知說話內容,聽不到口號,較多的是喧嘩聲。

被告於1930時到達海港城,被問到案發前的行動,被告選擇不回答,被告在海港城取了介紹海港城商鋪的小冊子。取得小冊子後再觀望2樓中庭位置情況,被問到為何把小冊子掉落2樓中庭位置,估計被告是選擇不回答?但認同高空擲物是非法行為。

被告供稱掉完小冊子,從沒有考慮過附近有便衣警察巡邏,亦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警察。控方指警員講「警察!做乜掉嘢」一定是指向被告,被告強調當時沒有聽見,如果清楚聽見一定會回望,堅持被A觸碰後方意識他的存在。

控方質疑為何不立刻問「你做咩嘢,你邊位」,被告辯稱「做完拋紙,驚所以即刻走,拋完唔想畀人見到」,當被告第一眼看見A,覺得凶神惡煞,一兩秒之內無法辨識他的身份,後來箍頸便認為他是黑社會或暴徒,被告沒想過拋完紙後,可能是被警察捉。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向附近的公眾求救,被告辯稱即時反應是逃走?沒考慮過向他人求救。

被告否認揈身時令A撞落牆,被告供稱一直被A箍頸,如果呼吸困難,控方指被告理應用手攝在A雙手之間,被告強調當時被他人毆打頭部,所以只能呼叫。控方表示被告看見他們手持伸縮警棍,理應知道他們是警員,被告則辯稱看見「棍狀攻擊物體」,亦否認在電視上看過伸縮警棍。被告亦堅稱未曾看過B展示委任證,遇襲亦從未聽過他們自稱「警察」

被告表示期間雖然有掙扎,但沒有故意向A批㬹,只是想撐起身子,被告同意撐起身子毋須挫A的腹部。被告回應被人扎住雙腳?因此無法揈手揈腳,被告同意有用力掙扎,但並非如警方所指「揈手揈腳」。當被告被打側身,屈曲手腕並扣上手扣方知道他們是警員。

🚑第2被告的證人 蘇子健
📌主問
本身有聖約翰的證書,當日得悉有公眾活動,因此當天以義務急救員拯救傷者。

約1900時,人群開始在海海城內聚集,他們在1樓聖誕樹唱歌、嗌口號並兜圈式遊行。約1930時,證人於3樓中庭位置望到疑似便衣警察出現,警民之間開始對罵,約10名便衣警員組成防線,證人與警員對望並觀察現場環境。發現防錄內有傷者流血,身邊有急救員要求為傷者急救。

突然,眼前的警員向證人右方望,右邊傳來更嘈吵的聲音,有2名人士在防線前因失平衡而跌倒。

其後,證人為傷者檢查,觀察到頭部有輕微腫脹,即時用冰袋冷敷。另外,亦檢測到傷者出現缺氧情況,因此呼叫救護車。

📌盤問
證人承認事前並不認識第2被告,亦不知被告為何出現在海港城。證人承認應辯方傳召是為了道出事實經過,但並非為了讓被告脫罪。

控方指證人當時專注於眼前傷者,加上現場嘈吵,認為證人無法聽到「雪花秀」外的聲音,證人認為取決於聲音大小。證人向右望後,第一眼見到有人於防線3米外以急步跑向防線,跑前半米便跌倒。遭控方質疑證人於主問時沒有提及起跑狀況,在裁判官詢問下,澄清第一眼望去時,他們已在跑步狀態。

控方質疑證人右方人群阻礙視線,證人反駁沒有阻礙視線範圍,其後又同意右手邊有人阻礙視線。在覆問下,證人澄清大體上有人會阻擋他的視線,但並不阻礙他觀察案發經過。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5日1430時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4/3]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Mr.Yip在庭上簡述回應
有關D1控罪,有兩項爭議點:
第一,在扣上手銬前,D1是否知道PW1-3是警察? 控方立場是D1必然是知道的。PW1曾經有大嗌,當時附近位置無乜人,D1有回頭望住PW1。跳格的閉路電視影不到此情況亦不出奇。警察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清晰表明自己身份是難以置信的。D1作供時說被警棍打,又叫他們出示委任證,說受襲時不知道他們是警察是自相矛盾。就此控罪,控方亦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他們是警察。(以下法律條文及控罪要素的描述省略)
第二,警員是否使用過分武力。警員使用的武力程度是根據被告的反抗程度及當時環境而定。PW1指D1用力掙扎,用手踭鋤他的腹部,顯然不是只想企起身的動作。
就D2的控罪,控方認為D2是否故意阻撓警員不是一個issue,當時警員已設立防線,雖然是便裝但持有警棍,現場人士亦大叫他們出示委任證,D2必然知道在他眼前的是警察。D2從近雪花秀的牆邊跑向防線,辯解稱沒有撞向防線,只是跣低了,但他衝擊的意圖明顯,一般跑步如地下沒有障礙物亦不會跣低。而即使D2只是意外跣低,亦已對PW5執行工作造成困難。

🌟D1辯方大律師回應控方:
如果D1當時以為是被不同政見的人士襲擊,他的反抗是否屬於正常行為?法庭亦要考慮被告的信念,即是D1是否真誠相信他們不是警察。
另外,警員使用的武力超出合理標準,控方沒有提供任何證供能夠解釋D1的可見傷勢,而那些傷勢亦不是輕微。

🌟D2辯方大律師回應控方:
有關D2跌低的位置,DW說是離防線約五至六米,PW5則說是兩至三米。此距離的重要性在於D2是否可以聽到PW5叫他停止衝擊防線。PW5和DW皆同意現場嘈吵。PW5聲稱D2大聲叫「衝佢老母」,然後PW5大叫「停止衝擊防線」,但cctv片段亦收不到這兩句叫聲。
辯方說法亦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D2知道他前面有警察或防線,D2最初接近的位置離防線有一個彎位,而防線前沒有警察膠帶,亦沒有警察叫人離開。
PW5在庭上作供時說見到D2的眼神和口罩郁動,但書面口供沒有記錄,是誇大其詞。
cctv片段看到D2和其他人一起跑,可能是因為見到有警察在後面追截,跑到附近才見到防線,因為想急速停下而跌倒。控方沒有理據基礎去達致D2有意圖阻撓警員的結論。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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