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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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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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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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案發當日X獨自到旺角買食物(食埋),在彌敦道附近流連約30到45分鐘。到旺角時已經人頭湧湧,只留意到有一條防線, X承認有睇過部份現場片段,但無睇哂呈堂片段。


📌D3在案發現場的行為
片段顯示D3嘗試安撫女子X,對X說「深呼吸,深呼吸、放鬆放鬆、冷靜d」並攝返女子X件衫,亦呼籲現場人士「唔好打人」、「大家冷靜」,期間X亦轉身揮拳打人。在盤問下同意曾兩次出手打人,其中一次只是想拉下該人口罩意外擊中他的面部。

女子X同意D3當時除「抆」開其他人捉住自己衫領的手、拉開撘着自己左肩的手外,雙方沒有其他身體接觸。 大嗌被強姦只是當時的感受,無諗過非禮呢個字,感覺被侵犯所以話被強姦。另外感覺到有人「抆」緊個袋,所以先嗌打劫。


📌X何不回應現場人士的指控?
X在盤問下承認當時聽到現場人士的指控,包括搶人嘢、影人相、要求攞電話出嚟del片、被指稱是女警。X亦明白現場人士的指控。

D3的代表律師質疑X為何除了否認是女警外,沒有否認或反駁其他搶劫、打人的指控?X指出是因為不知現場人士的指控對象自己,她在庭上講:「我無搶嘢佢話我搶嘢我唔會知佢係話我搶嘢」 事前不認識D3,亦無諗過d3打算大事化小。

休庭一陣……細節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2/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官為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承認事實
P1 - 一張顯示7月21至22日港鐵元朗站一帶的地圖
P2a - 港鐵元朗站大堂及月台地圖
P2b - 港鐵元朗站大堂地圖
P3~P29 - 港鐵元朗站內21個CCTV鏡頭於19年7月21日2240時至2314時,及22日0014時至0034時拍攝合共27段片段,而所有片段時間均是實際時間。相關詳細說明記錄在附件一。
P30 - 記錄7月21至22日港鐵元朗站CCTV位置的地圖
P31~P32 - 元朗形點商場CCTV於7月22日0029時至0030時拍攝共2條片段,而所有片段時間較實際時間慢約1分鐘。相關詳細說明記錄在附件二。
P33~P49 - (某地)分別11支鏡頭於7月21日2247時至2318時拍攝共17段片段,而所有片段時間較實際時間慢約半分鐘。相關詳細說明記錄在附件二。
P50~P76 - 港鐵職員陳女士於7月22日0300時在元朗站撿起散落的物件,並放入一個黑色垃圾膠袋後存放在清潔休息室門外。相關記錄在證物附表A。
(待續)

1116 讀畢承認事實
D1,2,5,6,7 明白及接受承認事實內容
D8 有待確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1]
#1112荃灣

1152 PW1男警員15331 蘇晉文(音)作供完畢,小休至1210

1253 PW2男警員5176 吳啟成(音)作供完畢,午休至14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

上訴方、答辯方已陳詞完畢。
(稍後補回)

彭官表示押後20、30分鐘再作結論。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2/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官為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59 早休至1215
1223 開庭
由於下午需要測試播放系統,沒有聆訊。案件押後至明天2月24日0945時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新案件

D1: 林 (21)
D2: 施 (26) (懷疑涉及另一單無牌管有槍械,尚在警署擔保程序)
D3: 梁 (22)
D4: 馬 (24)

控罪:
(1)-(4) 暴動 [D1-4]
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以誣衊的方式反對擔保😡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
直播員按:
作為一名律師以誣衊、失實、卑鄙嘅手段反對擔保,即使法治早已死,但呢個牽涉是人格嘅問題,專業亦屬失德,衷心祝願這個矮肥生物早墮地獄道。

法律原則:
被告人享有保釋候審權利,只有在以下情況才需被考慮不予擔保
1. 潛逃風險高
2. 重犯風險高
3. 騷擾證人

急救乃人道救援嘅一項,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進一步誣衊急救員是助長暴力事件。咁所有戰地醫生,都應該係士兵戰犯。 再祝願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及其親屬未來得不到任何急救服務。

年輕不是罪,年輕不是提升潛逃可能性的理由,連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這種矮肥生物都能渡過其年輕的年代,實屬不幸。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
速報

法庭表示駁回上訴人申請,維持原判‼️

即時服刑,監禁2個月‼️
(詳情稍後補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判刑
#拒捕 #無線電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7860林德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開審前已認罪

背景:
22歲科大生周梓樂前年11月墮樓身亡,市⺠發起「八區開花」快閃集會,並在多個商場進行「和你Shop」抗爭,追究警暴。警方當晚出動水炮車及裝甲車,並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拘捕多名示威者。

被告被指當晚參與非法集結及抗拒警務人員,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抗拒警務人員則罪成。裁判官梁嘉琪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還柙候判。

(改寫自 蘋果日報 報道)

——————————————————

📌報告內容及補充陳詞

裁判官席前共有3份報告:1份由感化官撰寫的背景報告、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同意當中內容。

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一直受精神問題困擾,過往曾短暫入院接受治療,其後因未能按時服藥而導致病情惡化。儘管如此,報告認為被告仍適合答辯,亦無須入院接受治療,只需按時到門診覆診即可。

至於背景報告指,被告1996年與家人來港,讀書成績不太好,畢業後亦一直沒有穩定工作。

辯方律師陳詞指,被告雖然並非在最早時間承認控罪(3),但在開審前已去信法庭及控方,表達認罪意向,並於開審時在裁判官席前就控罪(3)認罪。辯方表示被告經濟情況有困難,希望裁判官能給予最大折扣,並給予更多時間讓被告嘗試向家人籌措款項。

雖然控罪(2)是在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但案情不屬嚴重情況,持續時間短,涉事警員亦無受傷,希望裁判官能輕判。

裁判官指辯方曾於裁決當日陳詞指希望法庭就控罪(3)以監禁代替罰款,未知辯方是否採納今日的陳詞。但根據相關指引,法庭不能直接就控罪(3)處以監禁代替罰款,只能在被告無法如期繳款時才以監禁代替。辯方索取指示後指,雖然被告家人未必能代交罰款,但仍請法庭先以罰款形式處理。

📌判刑理由

被告於開審前承認控罪(3),法庭會按指引給予1/4判刑折扣。裁判官接納辯方陳詞指警員並無受傷,案情不算嚴重。裁判官已考慮到被告的精神、智力情況,雖然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就控罪(2)並無悔意,但被告是首次干犯相關控罪。

就控罪(2),以8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病情,減刑1星期,另外再將1星期監禁與本案後發生、在地方法院判刑的案件同期執行,最終刑期為6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經扣減後罰款$3,000,在6個月內繳交,如未能繳交則以14日監禁代替。

總刑罰:
控罪(2):‼️即時監禁6星期‼️
控罪(3):‼️罰款$3,0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6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需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於23日或之前作回應;
並定於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提堂

D1: D2: D3: 手足想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3人不認罪
控方或會傳召九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

案件押後至 3月23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進行審前覆核。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提堂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

案件排期於 3月3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不是聲援 🐶 #提訊

🐶郭展昇22369(39)🐶
🐶韓廷光18048(29)🐶
🐶梁飛鵬20916(29)🐶
🐔龐雋詩24902(29)🐔
🐶林華嘉34520(44)🐶
🐶莫志成22120(25)🐶
🐔尹栢詩17987(25)🐔
🐶陳守業22544(27)🐶

控罪:
1.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刑事損壞
4.刑事損壞
5.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6.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7.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8.妨礙司法公正
9.妨礙司法公正
10.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
https://bit.ly/3byoT0n
(有狗隻靚相😍

背景:
2020年2月,便衣狗兩次到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掃蕩,有露宿者投訴被狗襲擊及砸爛家當。其中以藏毒罪名被捕的越南裔露宿者黎民十 (阿十),被指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長褲纏頸自殺」不治。

八隻狗全部無法律代表,正申請法律,A1指自己親身上過法援署兩次。收到A5法援信,法援署要多6星期處理申請。高勁修督促此批狗盡快尋找法援。

控方申請把傷人控罪改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法庭指待找到法援後再處理較佳。高官提醒A1,2,3,8要注意有修訂控罪。

押後至2021年4月1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控方申請合併兩宗案件🌟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修訂控罪1-2(無讀詳情):
1.縱火(D1-D4)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3.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5)
(有新增控罪3-4‼️庭上沒讀)

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D5另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及同日同地與另一案件被告人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收到A1,2,3,5法援信,但法援署需時處理,各被告今天有法律代表

========================
丁(43)

控罪: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案情:
2020年5月26日,與另一單案D5被告,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某間店,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保釋事宜:
被告由3月1日起,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一次獲批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覆核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市民前年9月8日發起集會,希望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集會遭警方腰斬,引發警民衝突。示威者一直沿灣仔撤退至銅鑼灣站,警察在扶手電梯上追捕市民,至少6名市民被捕。事隔逾年,案件於去年9月21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D4於上一庭同意案情下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D1至D3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將傳召11名證人,會有5片段呈堂(當中2段辯方爭議) ,沒有警誡供詞,就雷射筆相關的控罪會專家報告,預計審訊為5日。

案件排期於 4月15日 至 4月19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5進行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20因身體抱恙須先行離去,大律師表示有足夠指示繼續代表當事人,無礙審訊繼續進行。

繼續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志偉
時任深水埗助理警民關係主任
當天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2梯隊第3小隊指揮官
負責嗌咪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片段由附近天台拍攝西邊街電車站

時段一由03:41:52至03:42:33
片段可見示威者在電車站以膠欄及水馬組成防線,又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時段二由03:44:34至03:44:37
片段中有男子以揚聲器提醒大家小心。PW2指為早前作供時所指的男聲。

時段三由03:48:03至03:48:35
片段可見有鐵欄在膠欄後,市民裝束包括頭盔及深色衣服。

📌播放KW M059片段
片段由西九龍重案組3B隊警員9300 梁文嘉 拍攝
由17:27:44至17:55:06
可見郭家麒在路旁

片段中有人手持揚聲器、行山杖(PW2確認為早前所指的棍狀物)、索帶,有人手臂包裹保鮮紙,有人搬膠欄到前方,並用索帶綁起。

PW2指曾在銀力地產附近見過有人手持浮板,但沒有留意到在德輔道西片中顯示的浮板,指自己見到在銀力地產旁的浮板非與片中相同款式,形狀較尖近三角形。

📌播放KW M010片段
片段由9897 霍震東 拍攝
由17:26:54開始
可見區諾軒持咪在前線
#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曾慶東暫委裁判官
#20200708中環 #裁決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被控於2020年7月8日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使用擴音器彈奏結他表演唱歌(英文版榮光),對楊宇求造成噪音煩擾。

辯方由 #梁浩朗大律師 代表,控方則由 #徐偉南大律師 代表

以下為裁決理由:

經過分析相關證供後,裁定PW1的證供不可靠、存有內在不可能性。PW2的證供則簡單直接,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拒絕接納PW1的證供,接納PW2的證供。

根據PW2的證供,警方曾經到達現場兩次,分別是1227-1237時及1250後。第一次到達現場時聽不到有人唱歌,只見被告為吉他調音。

分析相關證供後,法庭得出幾個可能性:
1. PW1當天不是在1200時聽到噪音,如果相關時段屬實,PW2在第一次到達現場期間理應也聽到相關噪音。
2. 如果PW1說接觸警察的時間就是PW2拍攝之後的時間(1303後),那麼PW1在平台聽到噪音的時間必然不會是1200時。

以上的推斷均指出兩位證人的證供之間存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

本案的案發位置,即戲院里,是公眾地方。被告用擴音器的確可能會有噪音。就算有人為被告拍掌等,也不代表聲音造成的煩擾就必定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

就算這樣,PW1也是唯一可以看到傳票所致的案情,但因為PW1的證供已經被拒絕接納,故法庭不能作出相關推斷。

綜上所述,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前覆核

D1 鄭 (47)
D2 曾 (45) (霸氣哥)
D3 宋 (21)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14:35開庭

⭐️鄭 獲控方撒控⭐️

控方修訂曾、宋控罪的字眼,罪名𠵱然係「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兩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建議有6名證人,無會面紀錄,有一片段長24分鐘;D1表示只需要傳召一名控方證人,D2要傳召兩名控方證人,無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預留22號,雙方要在三日前呈交承認事實到法庭。

後補:因為係傳票案件,唔使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尖沙咀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轉介文件

梁 (24)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一帶,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扳手及雷射筆。

‼️新增控罪:
(2) 暴動
被控於同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 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同今早相約。

案件背景指發生在1118理工大學,同樣是暢運道突圍一事。有證據顯示被告同樣喺暢運道衝出及卸下裝備,期間被捕。被告腰包中有士巴拿同兩枝雷射筆。同埋發現不同證物,其中有三枝汽油、錘仔、噴咀,在被告的手機照片中亦有一張拍到噴壺的照片,該噴壺及後亦在理大中找到。同樣,在CCTV片段中亦拍攝到被告進入PolyU。

控方反對保釋‼️

辯方透露被告每次都有出庭及定期報到。辯方同時斥指不公道之處在於控方未有提供文件讓辯方研讀,即日才知道控方加控。

此案押後至3月12日0930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

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PW3 處理證物的偵緝警員9696余俊輝(音)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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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不放證物入證物室,避免監管?
辯方質疑PW3警員9696,為何知道西九龍警區本身有證物室,而且在預知即將會有證物的情況下,卻不考慮將證物放在證物室?反而預留208室的鐵櫃存放證物?辯方認為證物放在鐵櫃有機會被不當干擾,因為鐵櫃由PW3看管,證物袋的封條可以在任何時間加上。

證人回應指撿取的證物需要輸入電腦系統,而政府電腦比較慢,證物室的辦公時間是朝9晚5,而且交收證物需要預約,因此先暫存在鐵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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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維錕大律師午休時見PW3與PW2在區域法院外的休憩處吸煙,PW3堅稱只是咁啱撞到,亦無與牠交談或討論案情。

🟢明天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多位大律師都表示有日子須要處理其他案件, #陳仲衡法官 重申自己案件不會等待任何一位大律師,不會拖延案件進度,着他們自行安排。

📌保釋相關事宜
辯方申請在審訊期間毋須報到獲批

未完成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智偉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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