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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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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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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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杜大衛法官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0825深水埗 #0825荃灣

蔡(21)

(1)暴動
(2)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0人參與非法集結
(3)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案情撮要🌟
2019年8月25日下午,荃灣楊屋道一帶發生一宗暴動,而楊屋道為荃灣主要道路。
當日有人舉辦荃葵青遊行,引來大批人出席。1630時,當人群隊伍經過荃灣時,有人集結於楊屋道一帶。警方機動部隊和防暴警察在指揮下,於該道路維持秩序,組成防線。當時有大約1000人聚集於該道路上,阻塞該道路及設置路障。當時有一批黑衣人於人群中上前,向警方防線推進。大約1700-1730時,黑衣人士聯同聚集人士鞏固路障,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雜物,如石頭、磚頭和雞蛋等,亦不時向防暴警察照射藍綠色的激光,該道路出現暴動。約1736-1800時,於路障的暴動人士繼續向防暴警察防線照射激光,並投擲大量磚塊,遍布防線前的道路上。於1818時,暴動人士向防線照射更密集式的雷射激光,並開始退向大窩口地鐵站方向。於1830時,警方支援到達,並開始推進。於2000時,暴動人士開始散去。
查看被告八達通卡記錄,被告於當日8月25日1954時進入大窩口地鐵站,並於2044時離開深水埗地鐵站。當日深水埗附近一帶發生非法集結,警方於2200時左右沿着欽州街驅散人群,被告在人群中於行車道上被拘捕。被拘捕後,於被告背囊中搜出護膝、防毒面具、黃色安全帽、有濾芯的防護面罩(俗稱豬嘴)、口罩、手套、防護鏡、更換衣物、兩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分別可發出藍色和綠色激光)。
被告自願作出證供,承認有參與暴動。他供稱當日1500時於梨木樹邨出發,抵達葵芳後步行前往葵涌運動場。他本身身穿淺綠色短袖上衣,但於巴士上換上黑色短袖T恤,帶上黑色口罩和黃色安全帽,因為怕讓屋企人知道。遊行抵達荃灣後,他留在荃新天地二期,聽到有防暴警察後再戴上防毒面罩和護膝,並與聚集人群叫口號。由於他當時沒有護目鏡,因此選擇離開荃灣。被告指由於他未能於荃灣直接歸家,便跟隨人群前往深水埗找尋巴士回家。跟隨大隊到達大窩口地鐵站後,他便卸下裝備和換走黑色T恤。
被告指防護用具是自購的,而護膝則是他踢足球時使用的,防毒面罩和安全帽均是於8月24日買的,手套是於大窩口地鐵站有人遞給他的。他承認於8月24日於深水埗鴨寮街攤檔購買兩支雷射筆,一支為第3B類的雷射筆,但他指從來沒有使用這支雷射筆,一直把它放在背囊裏。另一支為第四類、能發出更光的光束的雷射筆。被告稱,由於之前見過有人使用雷射筆,而在網上見到此等資訊,因此跟隨網上購入雷射筆。他知道雷射筆照射是危險的,而向着眼睛照射更可以導致失明,但他只有曾經用雷射筆向警車擋風玻璃照射。

🎞 庭上播放控方呈堂為附件2A之錄影片段精華(長約三分鐘),片段顯示當日荃灣楊屋道情況。

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控方案情撮要。

‼️被告承認控罪一,不承認控罪二及三,控方申請將控罪二、三於法庭存檔‼️

🌟控方陳詞🌟
控方指出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陳詞🌟
辯方確認被告現年21歲。由於辯方早前已向法庭提交求情書面陳詞,口頭陳詞較為精簡。辯方承認當時確實發生暴動,但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投擲磚頭等行為,因此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並無任何案底,被告的年齡,各封求情信中亦顯示出他過往的良好品格,是一名樂於助人、有責任心的年輕人,並於最早可行情況下對警方坦白,承認罪行,邀請法庭於決定量刑起點中行使酌情權。
辯方大律師於求情書面陳詞中引用梁天琦案例供法庭參考。

🌟法庭需時再次審閱控方案情撮要、法證報告和錄影片段以考慮判刑。

案件押後至3月31日0930 判刑,由於判刑無可避免一段較長時間的監禁式刑罰,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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