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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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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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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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杜大衛法官 #判刑
👤蔡(21) #0825荃灣 #0825深水埗
🛑已還押9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求情內容及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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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較輕,犯案時年僅19歲,考慮109A條對本案的適用性。

此外被告沒有使用雷射筆令警員受傷,只曾向警車擋風玻璃照射。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一系列的報告,例如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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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指香港在2019年6月至10月時經歷了不少暴力的公眾事件,當中多次令公眾秩序被擾亂,而且暴力程度亦慢慢升級,例如堵路,用雷射筆、磚和汽油彈等武器襲擊警察,本案正是一個例子。

法庭同意被告人不是暴動的領導者,亦因愚笨而受他人影響而犯案。

法庭指當天遊行雖然有不反對通知書,但到遊行末段時有人離開原有範圍並作出縱火的行為,使他們失去受憲法保護的權利。

法庭不接納被告是因衝動而犯案和他當時希望逃離案發現場的想法,因他帶有安全帽,口罩和眼罩等裝備,而且他即使離開荃灣後仍到深水埗參與非法集結。法庭因此認為他是希望仿效示威人士挑釁警方。

法庭指雷射筆對人眼發射會對眼睛有害,嚴重可致失明。

法庭指案發暴動現場中有堵路的情況,警方在對示威者作警告後向他們發射催淚煙,而示威者則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及向他們投擲磚塊及汽油彈。

法庭認為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會對警員、市民和示威者造成極大的潛在危險,幸運地沒有人因此受傷。

法庭指被告雖沒有參與投擲汽油彈的行為,但他參與暴動時即是與示威者產生連繫,直接鼓勵示威者使用暴力攻擊警察。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4/2016、CACC164/2018、CAAR3/2020、FACC3/2018、CAAR1/2020、CACC113/2018等案。

法庭強調在考慮本案判刑時會與其他案件分開考慮,因每宗暴動案件的背景和案情均不相同。法庭亦強調在考慮判刑時已應用恰當的原則,亦考慮到當時的情況和被告的年齡。

109A條的適用性:

因本案案情嚴重,法庭認為109A條在本案不適用,只會考慮監禁的刑期長短,所以拒絕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監禁6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得1/3刑期扣減至監禁4年,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649&QS=%28%7BDufton%7D+%25coram%29&TP=RS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1/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D6 承認第二項控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法庭將判刑押後至 2022年1月24日 ,待審訊完畢後進行。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詳情可參閱資訊部]

🔺控方開案陳詞
[https://telegra.ph/%E9%96%8B%E6%A1%88%E9%99%B3%E8%A9%9E-12-06]

1224 早休,1430 繼續。
控方將會呈上承認事實及播放7條合共約2小時的片段。

下午審訊從缺,如有資訊請報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直播員按:呢個庭一半滿都冇,希望大家記得每個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2/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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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將播放控方證物p2(icable)
-指稱拍攝到d10

早上審訊內容從缺。
(旁聽席得5~6個人仔😿)

1255早休,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2/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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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了一片段,顯示晚上在欽州街約有三道青色鐳射光由人群中射出,後一輛巴士和其他車駛過後,已不見三度青光。#李慶年法官 稱攝影師定然在很遠距離拍攝,且曾抹過鏡頭後再拉近距離拍攝,所以會有視差。#李慶年法官 續稱對於被告指稱當時某車牌號的車擋着他視線的看法不茍同,認為該車應與被告有一定距離。明早繼續看另一段Now新聞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3/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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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播放熱血時報片段
對於被控方指稱出現在片段之中,A8、A9皆爭議身分

兩位辯方大律師表示,無法根據畫面而同意控方對被告的衣著描述。自稱近期驗過冇色盲、配戴可過濾藍光眼鏡的 #李慶年法官 邀請律師即席進行小測試,以確認有沒有色盲。經李官引領其他辯方大律師提供協助,A8仍未能完全同意控方描述。

164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4/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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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PW1作供,主問大概提及曾在欽州街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設立防線,描述所見情況。防線一度收隊回到警車戒備,不久後在深水埗警署外一段欽州街再次設立防線。因欽州街和長沙灣道交界聚集了數百人,幾分鐘後PW1指示防線一起9衝及作拘捕。

🌟盤問
主要提及兩次設立防線的階段,附近現場環境多街坊途人圍觀,街上店舖沒有關閉,馬路上仍有車輛及巴士行走。
PW1自己在推進時經過多條橫街如基隆街、汝州街、鴨寮街 ,辯方指出橫街內亦有多人聚集,但沒有警員向他們作出拘捕。PW1表示他不知道該些街中有沒有人被捕,因為不是他負責的範圍。但PW1認為那些街中有示威者裝作途人。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李官指出根據現在進度,對於15天可以審完是悲觀的,估計最少要多5天審訊,要連續續審不希望切割審期,如有大律師遇到有撞期情況,請安排其他案件交給別人處理,不要待本案審到最後一天才為自己製造兩難局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 李官用了很多時間指示辯方就影片的盤問,例如「播片四部曲」:每次播片均需提及證物編號/來源、何時開始播、播放長度、要證人留意什麼情況、停止畫面時要求辯方詳細描述影片內情況和人物特徵,細緻如片中人物係咪著拖鞋亦要爭論、截圖時間的描述有數秒偏差/範圍不夠闊等......)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5/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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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員14767 盧俊禮(音)
案發時駐守尖沙咀,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PW2在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外當值,在警署正門外的東北行車線組成防線(指揮官為何子堯高級督察)。晚上約10時,警方防線前約150米的西九龍中心外,馬路上有大約一百多名示威者聚集,部分著黑衫黑褲,部分戴頭盔,部分大聲叫囂,部分用雷射筆照射警察。傳令員舉藍旗,指揮官發出口頭警告,指示威者正在非法集結,要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以上警告曾發出兩次,但示威者沒有停止上述行為,亦沒散開。

2203時,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作驅散,並在可行情況下拘捕示威者。PW2開始向長沙灣道方向沿欽州街東北行車線推進,一開始整隊慢慢向前行,隔咗一陣起步跑,追示威者。推進期間,PW2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出面見到一名戴黑頭盔、孭黑背囊、著黑衫黑褲的示威者(後知A1),與自己在欽州街東北行車線同一方向。A1戴粉紅色濾罐的豬嘴,右手持黑色行山杖,身處行車線正中間位置,與PW2相距約25米。當時現場有街燈,燈光充足,PW2與A1之間沒有任何阻隔。

A1原本向長沙灣道方向跑緊,跑到長沙灣道突然調頭,向PW2的方向跑。PW2留意到,當時A1身後有其他警員同向其方向跑。A1跑跑下「失平衡,自己跌低咗」,其行山杖則跌落在其身旁。PW2上前將A1壓在地上,作出拘捕。A1將雙手收在心口位置,面向地,PW2將其手拉出後反手上膠手扣,有其他同事從旁協助。2205時,PW2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1宣布拘捕,1分鐘後將他交予身邊同事12659,行山杖當時仍在地上,而PW2有向12659指出行山杖。

📌P290相簿1
-相12(A1正面相):PW2確認案發現場見到他時正是如此裝扮
-相13:PW2確認相片顯示A1當時背囊孭法,並確認他有戴手套,而右手套為金色,左手則戴不同手套
-相14(證物相):PW2確認相中行山杖為現場見到A1手持的行山杖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主問時提到當晚約10時現場情況,PW2印象中當時開始落雨,直至追到接近截停A1時亦有落雨,但雨勢唔係話十分之大。

📌MFI截圖冊
PW2確認,所屬小隊的隊員頭盔上都有紅燈作識別,其小隊總共有41人。頭盔配有眼罩,PW2唔記得直至截停A1前有冇將眼罩拉下,肯定眼罩唔會跑跑下跌落嚟,亦唔會受落雨影響。他知道現場有其他小隊,頭盔分別有綠燈、藍燈。

PW2推進初段、未到基隆街天橋前,在所屬小隊左邊靠前位置(左邊第一條行車線),「可能」有3-4個同事在自己前面;推進中段在西九龍中心外,PW2仍在隊伍靠前、應跑至中線位置,前面仍有3-4個同事,但當時已跑得比較散,有啲在1、3線,而中線只有PW2自己。

辯方只同意A1為最終被PW2拘捕的人,因身分有爭議,故將PW2初見並追捕的人稱為男子丙。PW2供稱,在政府合署外、距離自己約25米的位置見到男子丙。推進中段,PW2前方「可能有」約十名示威者在行車線;當時他沒有特定拘捕目標,只是追到最近就拘捕。PW2確認,大家都向同一方向跑,但未至於到左穿右插的混亂場面。

推進尾段至政府合署外,PW2由第一眼見到男子丙至最終截停A1,中間相距「相對比較短時間」,無法說出準確時間,接受是在5-10秒內。就主問時供稱看到A1用右手持著黑色行出杖,PW2確認2019年9月27日就本案錄取的口供內沒有寫低是右手。即使現場觀察時間非常之短,因為其右手戴多一隻手套,所以記得係右手揸行山杖。對方背對他時,PW2只見其手持一枝黑色嘢,迎面就見到係行山杖。對方失平衡跌落地時,與PW2相距約5-7米。潘大律師問,男子丙跌低時身旁有沒有警員推或拉他?PW2表示「冇機會」,附近的警員未到可接觸他的距離。

PW2最後截停A1的位置為欽州街行人過路線上,潘大律師指出,3米外有另一人被警員撳低,PW2對此表示冇印象。PW2供稱,現場所見大約有10名疑人與A1裝束類似,超過1人有頭盔、豬嘴。對於辯方的身分爭議,PW2不同意認錯人。

🎥播放NOW直播台片段PD1-1(NOW)
-(畫面顯示時間為22:08:41-22:08:51)
政府合署外有一名被制服人士,應該不是A1?
-(畫面顯示時間為22:08:49-22:09:09)
政府合署外行人過路處有人被制服,警員頭盔有紅燈

PW2表示,片中位置所顯示應該係A1,但在畫面中無法認出自己。

🎥播放眾新聞YouTube頻道片段
(沒有顯示實時,但可與NOW片段作比對)
-辯方稱為可能是男子丙的人,在欽州街東行線馬路,跣低而跌出一物件
-PW2確認畫面顯示A1被制服,同意A1在男子丙附近被制服

PW2供稱,在現場沒有留意除了所指的行山杖外有沒有其他條狀物體;他不同意,A1只是剛好跌向其他人掉下的行山杖附近,亦不同意其手持的其實是雨傘而被誤認為行山杖。

📌P290相簿1
-相1:A1右邊臉有擦損,PW2同意「有啲紅」,唔同意A1被制服時頭被按在地上;PW2稱A1的豬嘴冇甩過,由被制服後起返身到交由12659處理都一路戴住
-相14(證物相):PW2在現場冇見過相中的黑色口罩,亦唔見有黑色口罩從A1身上甩出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2回應):
-雨勢頗大;唔同意
-整個推進階段PW2視線曾受阻;唔同意
-前方示威者不是向統一方向跑;同意
-情況混亂;唔同意
-A1冇跑向長沙灣道然後反方向跑;唔同意
-A1冇揸行山杖;唔同意
-A1手上冇行山杖跌落地;唔同意
-不能排除A1被撳低前剛好有其他人跌行山杖的可能性;同意
-A1被撳低時合作;唔同意
-A1被從後撳低,豬嘴移位落頸部,頂住喉嚨致呼吸困難;唔同意
-證物豬嘴左右皆有位可以裝濾罐,左邊沒有裝;同意 (PW2確認,為阻止A1起身而有用過力,但豬嘴唔會因而甩走一邊濾罐)
-PW2沒有向A1宣布拘捕,亦沒說出拘捕罪名;唔同意

PW2將A1交由12659處理時,A1仍瞓在地上,而他起身後PW2仍在附近。A1被撳低約5分鐘後,有一名警員拉佢起身。PW2唔見A1被拉起後有一名防暴警員用腳踢或膝撞了其腹部一下,亦唔見A1有被同一防暴以腳踢或膝撞下體。PW2沒聽到A1聲稱腹痛。

🔹 控方覆問
PW2唔同意A1被撳低後合作,因他當時面向地,將手收向心口位置,而當PW2想抽出A1的手,上膠索帶,期間他不斷掙扎「鬥力」。關於口供紙沒提及A1是用右手揸行山杖,PW2是「漏咗寫」。

PW2作供完畢,警員12659因家有喜事今天無法到庭,為維持連貫性今天下午審訊取消,1254退庭

🌟 #李慶年法官 一度向各位大律師提出,「商量審訊期間被告應唔應該用手機」,然後指出曾見過旁聽人士用電話、瞓覺。李官訓示大意如下:記者有監察天職,旁聽有旁聽禮儀,被告有責任。李官警告,有可能責成保安沒收手機,檢查是否開飛行模式、最後上線時間、有沒有在審訊時傳送訊息,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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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偵緝警員12659 陳烈城(音)
負責處理A1
案發時駐守油尖區重案組第二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八小隊身分執勤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3當晚在深水埗警署外的欽州街東行線馬路當值,所屬隊伍設立防線。因有數百人在警署外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察,何子堯指揮官用擴音器發出警告,指現場人士非法集結,要求和平散去,亦有舉旗警告。警告約3分鐘後,仍有好多人未有散去,指揮官遂命令隊伍向前推進及驅散,當時時間為2203時。

約2206時, PW3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見軍裝同事14767(PW2)將A1控制在地上,A1面向地下,反手鎖上膠手扣,著黑衫、黑褲,孭黑背囊,戴黑色頭盔、灰色面罩有粉紅色濾嘴,雙手戴手套,身旁有一枝黑色行山杖及一個黑色口罩。PW3上前,接手處理該A1。

PW3在欽州街行人過路處中間、近政府合署對出東行線見到A1,行山杖距離他唔夠1米,觸手可及,黑色口罩則在行山杖旁邊。PW3在現場接手,先檢查A1傷勢。2215時將他帶上警車前,PW3檢取了行山杖與黑口罩為證物,之後去紅磡警署。

📌P151行山杖
PW3確認證物為當晚檢取之行山杖,印象中與當時所見冇分別
李官描述證物:用間尺量度長約49厘米,黑色,硬膠手柄,另一端呈勾狀,可伸縮。PW3澄清,行山杖當時有打開,長過現時縮埋。

案發當日約2318時,PW3向紅磡警署值日官報告A1案情,有向其展示傷勢;A1曾向PW3說腹痛,他檢查過冇表面傷,A1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2322-2325時,PW3在臨時羈留室搜查A1,檢取黑色頭盔P147、防毒面罩連濾嘴P149、一對手套P152、黑色背囊P153、銀色iPhone P163、黑色背囊內找出的透明眼罩、4枝生理鹽水158、一隻usb P159、3張八達通P160-162。由於A1聲稱腹痛,見完值日官後,2327-2340時A1由警察急救隊員治理。

📌P290相簿1
相14(證物相):PW3確認相中所有證物為自己當晚所檢取,並憶述A1雙手戴3M手套,右手再戴上手腕位有金色的手套
相12(A1正面相):A1戴頭盔、防毒面罩連濾罐、手套,PW3確認為他被捕時狀態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PW3約2206時留意到A1,他當時已被PW2控制在地上,唔知跌落地前發生咩事。PW2將A1交由自己處理時,沒有交代要檢取地上證物。P290相簿1內相14中的黑口罩是PW3自己決定檢取,沒有與PW2溝通過,對方亦沒提及過;PW2有特別指明黑色行山杖與A1有關,需要檢取。PW3有問及黑口罩,但對方見唔到是否屬於A1;口罩在A1身邊,現場亦有其他被捕人,現場混亂,PW3認為黑口罩可能與A1或其他被告有關。

PW3在現場初步檢查過A1傷勢,見到其右手肘、左腰有輕微流血、擦損,臉有少少紅,他聲稱腹痛但冇表面傷痕—PW3接手處理A1不久,他已聲稱腹痛。PW3本人從地上將A1拉起身做檢查,拉起身後仍在其身邊,觀察其狀況;當時身邊有其他警員,但PW3答唔到有幾多。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3回應):
-有防暴裝警員用腳踢或膝撞A1腹部;唔同意
-有防暴裝警員用腳踢或膝撞A1下體;唔同意
(PW3唔記得A1被幾多警員圍住)
-PW3見到有防暴警用腳踢或膝撞A1腹部及下體;唔同意
_

傳召PW4 警員12973 周振榮(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當日2152時,PW4在警車AM9918上,在欽州街近荔枝角道候命。2200時,警車沿荔枝角道左轉入欽州街,到深水埗警署正門外PW4落車,隨即面向青山道組織防線。組防線時PW4見到欽州街近長沙灣道有數以百名示威者集結,小隊傳令員高舉藍旗,何子堯指揮官對欽州街近長沙灣道150米外的示威者發出兩次警告,內容指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集會,命令立即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驅散。示威者仍然叫囂,部分用雷射筆射向防線。2203時,何指揮官指示防線向青山道方向推進及掃蕩,將欽州街近長沙灣道非法集結示威者驅散及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

2205時,PW4推進至欽州街東行線馬路、西九龍中心對出,前方20米外見到一名黑色短袖衫、短褲、黑色鞋、黑色背囊男子(後知A2),見到防線向前推進時轉身往青山道方向逃走,當時他在馬路上靠近長沙灣道位置。PW4追截A2至欽州街東行線近長沙灣道,用圓盾將其制服在地上。他第一眼見到A2時街燈有開,旁邊有其他示威者,但沒阻擋視線影響觀察A2。2208時他以 「非法集結」罪名向A2宣布拘捕。

當時現場落好大雨,PW4拘捕A2後帶其上政府合署外的行人路等候支援。2209時偵緝警員11781到場支援,PW4向11781交代追捕A2過程並將其交由11781處理。2210時PW4協助11781帶A2上警車AM9918,PW4自己都有上車。後來從A2背囊搜出藍色泳鏡、藍色連帽長袖外套,身上搜出手提電話及八達通,並押送到紅磡警署。

📌P290相簿1
相16(A2正面相): PW4確認相片反映現場第一眼見到A2的狀態
相21-26:PW4確認相中各證物為上述從A2搜出的物品

🔸 A2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盤問

PW4身穿防暴裝包括頭盔,頭盔有透明visor,他所屬的小隊有大概40人。指揮官命令進行驅散時,冇鎖定拘捕目標,而PW4向前推進時,亦未鎖定疑人,至西九龍中心外才見到A2。開始推進時有落雨,雨勢仲未去到好大,制服A2後就好大雨。PW4第一眼見到A2時,不知道他由哪個方向走到該位置;由於組防線時距離太遠,PW4無法看清個別示威者,同意不知A2在現場逗留多久,抑或是剛到。

PW4用圓盾制服A2後,沒為他上任何手扣;由第一眼見到A2,至制服到拘捕他,A2從沒有以言語或動作挑釁,被制服後他亦沒作出激烈抵抗,故此PW4沒有為他上手扣。PW4供稱,A2曾經想起身,之後再沒有想起身的意圖。A2被制服後瞓在地上,前胸接觸地面。PW4供稱,追至A2正後方時,A2並不是踎低,而是站立;A2當時背向PW4,PW4從後推跌A2後再用圓盾壓住他。

PW4所屬小隊從欽州街往長沙灣道方向驅散時,PW4冇留意當時有冇其他小隊。防線在深水埗警署外推進時,PW4在頭排最前位置;至到基隆街天橋位置,PW4仍屬頭排,當時左右兩邊皆有其他警員較前;跑到西九龍中心外,有警員跑得較快,但PW4唔肯定有冇被超前。推進期間,PW4前方有其他警員閃過 「好短嘅時間」,遮擋過視線。縱使頭盔Visor有雨水,加上曾有警員在前面閃過,PW4堅稱,由第一眼見到A2起已全程望住他,而且雨水未足以阻擋致睇唔到一個人。陳大律師指出,PW4最初見到的人與最後制服的人可能唔係同一人,PW4唔同意。

陳大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當時A2只是在政府合署外避雨,然後被防暴指示出馬路踎低。PW4供稱,見到A2時他已在欽州街東行線馬路上;PW4見唔到防暴打人,見唔到防暴命令人踎低,唔同意A2踎低後就被制服。陳大律師提及A2背囊被搜出泳鏡,指泳鏡當時有盒裝住,PW4表示唔記得。PW4確認,正如P290相簿的相16顯示,A2在現場時有戴眼鏡。PW4在現場沒有警誡A2,因環境不容許,而且有指示在可行情況下交由偵緝警員警誡。陳大律師指出,PW4向A2宣布拘捕時沒有表明罪名是非法集結,PW4唔同意。

由收到命令推進至制服A2,期間雨勢愈來愈大。PW4前方曾有警員「好快閃過」,但不足以影響其視線至睇唔到A2;Visor有雨點、雨水,但不足以令PW4睇唔到A2。當時A2身邊有其他示威者,PW4亦同意情況混亂,但唔同意認錯人,唔同意A2冇轉身跑向長沙灣道。對於A2被防暴指示出馬路的說法,PW4表示「冇見到呢個情況」。

🔹 控方覆問
PW4供稱,由西九龍中心外見到A2至用圓盾壓低他,歷時約1分鐘,期間有至少2-3個警員閃過,閃的過程「1秒都唔夠」,沒有阻擋自己對A2的觀察。就辯方律師剛指A2其實是踎低了,PW4指看到他轉身逃跑是「站立姿勢逃走中」。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5 偵緝警員11300 林卓輝(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1A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刑事應變小隊第一隊身分執勤,便裝當值(有頭盔背心盾牌鞋警棍)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5當日所戴頭盔冇「警察」字眼,但有顯示「刑事應變小隊」,背心亦冇「警察」字眼。PW5原本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從通訊機得悉深水埗警署外有非法集結,於是小隊2200時離開遊樂會,從大埔道欽州街向深水埗方向推進,7分鐘後到達。PW5坐的警車到達欽州街近福華街,PW5落車,面向深水埗警署方向的欽州街。當時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中央有為數30-40名黑衣人,有頭盔、雨傘、棍等裝備,與PW5相距約20米。

PW5沿馬路跑過去,左手持圓盾,右手持纖維警棍;黑衣人見警方推進後向四方八面逃走,PW5見到其中一人往長沙灣道南行線方向跑,遂向此人追截,當時二人相距約20米。該名男子(後知A3)著短袖衫、短褲,右手持長傘,戴口罩(後知為藍色),跑到近斑馬線時被PW5追到。PW5喝令A3停低,叫「警察唔好郁」但對方冇反應。PW5嘗試用手拉A3衫以扯停他,A3掙扎、想揈開PW5,PW5遂揮警棍打A3身體一下;因情況混亂,PW5睇唔到打中A3邊個部位。

A3被打後跌低,PW5撳住他,在旁同事亦幫手撳住。A3臉朝地,背向天,PW5撳住其背脊,隨即攞膠手扣,先套A3外露的左手,然後抽出他被身體壓住的右手再上手扣,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布拘捕。由被PW5拉扯至到上膠手扣,整個過程A3手腳皆不停掙扎。警誡後A3冇嘢講,PW5隨即檢取A3的口罩及身旁黑色長傘。口罩當時狀態為「向下扯甩咗少少」,PW5第一眼見到A3時係「完整」。PW5有叫過A3唔好再郁,但對方完全冇聽。

現場落緊雨、混亂,PW5帶A3上行人路等解犯車,約2218時親自將他押上車,有其他同事在旁,一起去紅磡警署。約11點見值日官,PW5向其報告拘捕A3過程,展示證物、A3掙扎所造成傷勢,A3沒有任何投訴或要求。

📌P290相簿1
相:PW5確認A3右邊臉有紅,相信係他被撳喺地下時掙扎造成
相34&37:PW5確認,相中的藍色口罩與黑色長傘為上述所檢取證物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2207時到欽州街近大埔道位置,PW5與小隊向西南方坐車到欽州街近福華街位置落車,當時仍是2207時。現場有落雨,雨勢不太大;PW5頭盔有護目膠片,但落雨唔會令膠片朦,仍可清楚睇到前方,膠片只有「幾滴雨」。PW5同車有6-7人,他落車的位置附近有「十架八架」警車,成個梯隊都去到該位置後衝落車,約40-50人全部向西南方衝。PW5身處隊中較前位置,前方也有其他警員衝,冇刻意數、大概有5-10名,向前衝時其視線唔會受前方同事影響。

PW5見到約30-40名示威者在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中間位置分散,人堆直徑大概有10-20米,大部分深色衣著,部分戴頭盔、口罩、面罩。PW5第一眼見到人堆時冇特定拘捕目標,追捕過程中如果有另一人如上述衣著在附近出現,也可拘捕該人而非一定要是A3。PW5第一眼是掃視人堆而非集中在一兩個人,人堆往四方八面跑,此時開始留意到A3,直至截停他中間沒有斷開過視線。

PW5當時睇唔清楚A3的口罩顏色,不是受落雨影響,是當時離遠只見他有戴口罩但確定唔到顏色,不是因為燈光暗,不是因為多疑人走動而影響視線。PW5追截A3期間有喝停他,追到其身邊時仲未落大雨,但有雨水打落地聲音,身旁同事追捕其他疑人亦有大喝;PW5同意,截停A3時現場環境嘈雜。就喝停A3時是說「停低唔好郁」還是「警察唔好郁」,PW5唔記得當時實際字眼,案發後3日錄取的口供亦沒有記錄當時所用字句。

PW5追捕A3時手已拎住警棍,冇留意其他同事是否一樣,自己拉扯A3衫後向他揮棍,只揮了一下。A3跌落地後PW5將他撳喺地,當時A3面向地,PW5撳住其背脊身體最大範圍,並非撳膊頭位。PW5供稱用雙腳壓A3背脊—不是用雙膝跪,而是用小腿壓。關於A3掙扎,PW5冇聽到A3嗌,亦冇聽到A3嗌「我唞唔到氣」 。約3-4名同事協助PW5壓制A3,冇人用膝頭跪住A3,冇人用盾牌打A3,除自己制服期間揮棍一下,冇人用棍打過A3。2237時初步檢視A3傷勢,PW5觀察到A3頭頂擦損、左耳背紅腫、右臉頰、雙手手肘及雙膝擦損。

📌P51口罩
PW5確認證物口罩右邊位置沒有磨擦痕跡,而A3在地上被制服時右邊臉「有機會」在地上磨擦;他不同意A3當時沒有戴口罩。

📌相冊D3-1capo(案發當晚深夜由警察投訴課警員拍攝的A3傷勢照片)
PW5確認,相片所見與自己2237時在現場初步檢查A3傷勢吻合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5回應):
-制服A3時曾將他的頭撳喺地下捽;唔同意
-A3曾嘗試將右手攝喺臉同地之間,想令臉冇咁貼近地下;唔同意
-在紅磡警署為A3快速搜身才從褲袋取出口罩;唔同意
-A3在現場根本冇戴口罩;唔同意
-2207時從欽州街、福華街望向深水埗警署時冇特定目標;同意
-追捕過程頭10米冇特別鎖定A3;唔同意
-現場因落雨令視線不清;唔同意
-追至A3身邊見到他沒戴口罩;唔同意
-追至A3身邊時現場嘈雜;同意
-A3被撳在地後有數名警員向其使用武力;唔同意
-有人用棍或圓盾襲擊A3;唔同意
-有人用腳踢A3;唔同意
-約2人用膝頭壓A3背及腳;唔同意
-有人捽A3頭;唔同意
-A3嘗試將右手放在自己右臉與地面之間;唔同意
-PW5曾大力扭A3右手肘;同意
-A3事後被送往醫院;唔清楚
-A3被診斷右手肘斷骨;唔清楚
-A3掙扎只因為警員使用武力;唔同意,上手扣後他繼續掙扎
-拘捕A3時冇宣布拘捕;唔同意
-拘捕A3時冇作出警誡;唔同意

🔹 控方覆問
PW5解釋大力扭A3右手肘的原因,稱當時A3外露的左手已上手扣,自己曾喝令他將被身體壓住的右手拎出來,他此時卻仍然在掙扎,所以用武力將其右手從身體拉出來,然後鎖上手扣。

(證人講嘢爆晒咪,直播員耳膜有啲痛)

主問完畢,早休後1200進行盤問

1254午休至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6 偵緝警員5536 吳嘉豪(音) (*已升警長)
負責制服及拘捕A4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2B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身分執勤,便衣當值(有防暴裝備)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2150時,PW6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得知深水埗警署外有非法集結,要去進行驅散行動。約2205時PW6隨大隊到達欽州街近元州街,然後沿欽州街前往深水埗警署方向。PW6到欽州街近長沙灣道位置時,見到大批示威者向其方向逃跑,有一男子從人群當中跑出,該名男子(後知A4)沿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逃跑,因天雨路滑,跑到路邊石墩位置仆親,PW6遂上前將其制服。

PW6初見大批示威者時未到長沙灣道,雙方相距約4-5條行車線,燈光充足、街燈運作正常,沒有物件阻礙PW6觀察示威者。他見到A4時,A4戴黑色cap帽,穿黑白橫間上衣、黑色短褲、黑色波鞋,孭黑色背囊。由第一眼見到A4至他仆低,時間好短,相信唔過2分鐘。PW6第一眼見到A4起,視線就一直在其身上,至對方仆低後制服他,大概2209時在長沙灣道近欽州街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PW6將A4制服在地上,他不斷掙扎,所以戴上膠手扣,當時有其他同事在處理示威者。

2210時將A4帶上警車,有警方急救人員為他急救治療,因他仆低而有傷勢;2220時A4被押送離開現場去紅磡警署,期間繼續接受治療、包紮。2238時,PW6從A4背囊搜出1枝生理鹽水P65、八達通P66、藍黑雙色3M手套P64,檢取證物、背囊及衣物。

📌P290相簿1
相38(A4正面相):PW6確認相片反映A4當時衣著
相45-47&53:PW6確認相中cap帽、背囊、手套、未開封生理鹽水為自己從A4檢取的物品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6在案發翌日根據記事冊內容錄取口供(Pol 154),當時記憶猶新。PW6於2006年入職,知道準確記錄的重要性,確認當時筆錄為準確紀錄。

案發當日2205時到元州街近欽州街,PW6清楚知道深水埗警署外有另一警方防線準備推進至長沙灣道,要兩邊包抄。現場有另一支機動部隊小隊,大概30多名軍裝加上便裝,有40-50名警員。當時指示要沿欽州街繼續推進,PW6一落車即快速衝前,途經福榮街與福華街,沒有減慢速度,每個隊員速度不一;指示要設立防線,冇講速度要幾快或特定時間,附近有同事與PW6一齊衝,經過街口時冇發口頭警告。

PW6在口供紙寫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堵路及向警方射雷射筆,實際上當時他仍在遊樂會,未到現場,只是聽briefing得知現場情況。PW6沿欽州街衝上長沙灣道,跑到交界時見大批示威者堵塞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馬路,然後見到一群示威者沿欽州街向其方向逃跑,當時示威者未過長沙灣道,而A4從人群中跑出來。PW6唔同意自己的口供不準確。

PW6形容示威者「堵塞」馬路,因當時車過唔到。一群約150-200名示威者跑到路口開始四散,PW6在此時見到A4。第一眼見到A4時,PW6一直跑緊、冇減速,冇留意自己前面有冇其他警員跑緊,冇留意緊馬路有冇巴士。行人路上有疏落市民,大部分示威者跑緊,大部分著深色,部分戴頭盔、豬嘴。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有人,都係示威者,橫跨欽州街上下行車線;政作合署到近鴨寮街、長沙灣道都係示威者,欽州街有啲舖頭仲開緊。

PW6見示威者跑緊時落緊雨,冇留意有人擔遮,冇發出口頭警告。示威者到長沙灣道後四散,四散期間PW6見到A4,其他警員同時亦在嘗試驅散示威者。被問及是否有警員邊跑邊揮動警棍,PW6表示「跑嘅時候跟住咁郁,冇揮動」。PW6第一眼見A4時,A4身處行人過路處(口供草圖有清楚交代)。林大律師指出,PW6當時其實無法睇到A4,因為有大批示威者阻擋其視線。PW6見唔到A4之前做過咩,唔知他在場幾耐。

有關A4與A5的情侶關係,PW6在拘捕A4一刻未知,拘捕A4後調查期間知道。PW6指稱A4在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跑,冇印象當時有一名白衫女子跌低,冇見到A4嘗試扶起女子。A4撞向石墩時跌過一次,PW6拘捕他時將他按在地上,當時不知其傷勢。PW6認為A4因為天雨路滑而跣親,成個人仆落去石墩;上前截停時A4仲掙扎緊,PW6未留意到傷勢,上膠手扣才留意到A4頭流血。PW6冇留意A4雙腿擦傷及右腳有傷,獲急救員告知A4兩邊臉頰有傷。PW6指A4掙扎,唔同意他是因為受傷感到痛楚卻仍然被壓才「手舞足蹈」而非掙扎。PW6首先接觸A4,之後有同事支援,唔肯定是否曾有4-5名警員壓住A4。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D4(PV-6613)
時間為10:08:42-10:10:43 (辯方根據影片另製截圖冊MFI-D4(PW6))
-片段顯示A4被截停後直至被帶上警車的過程
-其中一個畫面可見4名警員圍住地上的A4,PW6認出自己
-片段所見A4血流披面,PW6唔同意是有警員向其揮棍造成

PW6第一眼見到A4時,他戴的cap帽鴨舌向前。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6回應):
-PW6在警車上向A4宣布拘捕;唔同意
-2205時到達元州街近欽州街,當時政府合署現場已十分擠逼;擠逼,示威者逃跑緊,亦有其他市民,但比例上差好遠
-有警員用棍打示威者;冇見到
-大批群眾嘗試由政府合署外的馬路跑上行人路;只見到四散
-A4女友(A5)在長沙灣道欽州街紅綠燈位置跌倒;冇見到
-A5轉身往紅綠燈;唔同意
-A4此時被警員從後拉扯背囊,拖到石墩;唔同意
-警員一直按壓A4;自己有壓
-其他警員壓A4頭及身;冇印象
-A4冇反抗;唔同意
-A4面向地;A4頭及身一直面向地
-警員用硬物揮向A4頭部兩下;唔同意
-因此造成A4頭部兩道裂傷;唔同意
-上車才向A4宣布拘捕及拘捕罪名;唔同意

A4血流披面,法庭低清電視都可以睇得一清二楚😡

PW6作供完畢,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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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呀手足!「綠軍裝」先有權喺法庭瞓覺,悶嘅不如試下留心聽中文老師教主謂賓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7/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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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7 警長3236 張志龍(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5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晚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收到訓示稍後要去欽州街行動。2150時PW7所屬小隊的梁姓督察指示,有為數一百人堵路及非法集結,稍後要去拘捕及驅散,而較早時候警方已作口頭警告,現場人士仍然聚集。

2205時,大隊到達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自己在福華街近麥當勞位置 (對面為政府合署一邊)。PW7落車後跑上前,距離30米左右見到有約20人堵路,在政府合署位置。上述人士看到警員後四散,PW7留意到其中有一人身穿白色短袖tee、深色短褲,戴cap帽、口罩,由欽州街跑向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PW7緊隨其後作追截,期間落大雨,疑人跌低,PW7上前將其控制。控制後PW7才發現該名人士為女子(後知A5)。2209時,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A5因為跌低,所以手腳有損傷,PW7於2210時帶她去搵女警21068包紮及看管。2213時,PW7將A5交由女偵緝警員6630看守,2230時由6630將她押送去紅磡警署,PW7有同行。

PW7向A5宣布拘捕的位置是長沙灣道近欽州街「啱啱轉出嚟個路口」。PW7見到約20人堵路時是夜晚,但有街燈,而且周圍冇車影響觀察,「一眼望到」。A5著白衫好顯眼,所以PW7好快望到目標而進行追截。當時A5位置在欽州街未出長沙灣道,向警員迎面跑、轉向右方出太子。第一眼見到A5時,PW7與她相距約30米,冇為意A5與其他堵路人士的距離,但他們在A5「左右」。

📌P290相簿1
相54(A5正面相 ):PW7確認相片如實反映A5現場衣著
相58:PW7確認A5現場cap帽戴法、戴黑色口罩,口罩遮蓋其鼻和嘴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7確認,在記事冊記錄了2205時與隊員到達元州街與欽州街交界,一落車就跑向長沙灣道方向。與PW7一起到元州街、欽州街交界的隊員約有30-40名;一落車,福華街與欽州街口、福榮街有其他警員。PW7唔同意當時是「快速推進」,因為落車後「free flow」,警員是「快速拘捕」,所以自己跑得快過其他人。PW7唔同意沒有發出口頭警告,有嗌但冇用大聲公。2205時落車,PW7望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因堵路而交通停頓,「冇為意」路上有冇車或巴士停低,「唔肯定」附近有市民圍觀或在行人路上。沿欽州街跑時,PW7冇留意附近有冇人。見到20人堵路時,PW7是邊跑邊觀察。他在記事冊寫住紅雨。20人分散走之前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路口堵路,四散往不同方向。

根據記事冊形容,目標人物穿白色tee、深色褲,戴帽及口罩,PW7初時並未發現帽及口罩的顏色,亦冇留意長頭髮,冇為意頭髮冇紮起,截停才見到是女性 。PW7承認只見A5戴帽而冇為意其長頭髮,但強調自己「一路緊盯住呢件白色衫」。PW7落車後見到有人堵路,當時A5企交界的路中心,為堵路一分子。林大律師指出辯方案情:A5當時身處位置是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

PW7供稱,自己落車時現場唔係好混亂,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情況混亂。PW7不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現場混亂故此未能清楚見到從人群中散出來的「該名人士(PW7指稱為A5)」,同意補錄記事冊冇形容「該名人士」係女子、長髮、上衣有公仔、帽係黑色、口罩係黑色,唔知該名人士逗留現場幾耐。

就A5被截停位置,PW7表示A5當時在馬路上而唔近行人路,據證人供詞中已標記的草圖則同意A5是在馬路上近行人路的位置,亦與行人過路處相近。

📌P290相簿1
相58:PW7確認相片反映A5被截停時衣著,其cap帽鴨舌向前,黑色口罩是如此戴法

由截停A5至偕6630將其押上警車,PW7冇掂過A5的帽和口罩,冇為意有冇其他警員掂過帽,其他警冇除過口罩。林大律師指出,A5並不是在現場被PW7拘捕,而是在警車上由6630宣布拘捕,對此PW7表示唔同意。

🎥播放TVB片段
(播放器時間33:40-33:35,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中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稱可能影唔到但自己係在場

李官指出畫面清楚可見A5頸部有一大片黑色,辯方說法是陰影,控方則認為是拉下了的黑色口罩。就李官指A5背面的黑色線,林大律師指那是A5斜孭袋的繩。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0-00:42,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

林大律師指出,A5由被截停到被帶上警車都冇戴黑色口罩,PW7唔同意。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7回應):
-2205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外有大批群眾;同意
-群眾包含市民和示威者;唔同意
-當時有市民在政府合署外行走;唔同意
-警員衝前時有揮棍;唔同意(PW7補充,冇可能一路跑一路揮棍,否則會跑得好慢,自己只有擺手的跑步動作,棍一直插在套裡冇攞過出嚟,冇為意其他警員。)
-政府合署外擠擁;冇為意
-A5唔係堵路20人中分散出來;唔同意

被問及A5是否被警員用棍打親,PW7表示看到她時是自己仆親;此外,A5唔係行而係跑,所以先會跌親。

🔹控方覆問
PW7表示,最初從20名堵路人士當中見到的白衫人「一定係我拉嗰個」。他確認記事冊冇描述第一眼見A5戴的帽是黑色,「可能我記錄得唔詳盡,有機會我下次記錄返」 ,亦沒有描述其口罩為黑色,「可能當時太急,自己都大意」而遺漏有關細節。PW7重申,被截停後的A5有戴口罩,PW7本人冇除過,其他警員都冇除過,而自己冇全程留意A5有冇除黑色口罩。

PW7作供完畢

修訂承認事實(有關A5)
-她被警長3236截停及鎖上膠手扣
-她有一個黑色口罩懸在、並覆蓋頸部至下巴位置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明天不開庭

📌案件管理
暫定裁決日延後一天至2022年1月25日1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四(12月16日) 100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8/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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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先指出,前天審訊中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修訂似乎與辯方立場不一致,要求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澄清。林大律師確認辯方案情:A5被截停前所戴口罩並沒有遮蓋口鼻,已在下巴至頸位置。李官溫馨提示:先溫習,後陳詞。

傳召PW8 警員23070 麥錦添(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7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B連大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PW8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5,再接受控辯雙方問證(李官事後指出此方式效率不及預期高)

📌P5
案發當日約2205時,PW8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 (欽州街74號) 拘捕A7。

PW8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至行動結束,1335-1340時由小隊指揮官、署理總督察邱文傑(音)指示進行「踏浪者」行動。2200時他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透過通訊機得悉有約200名黑衣示威者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堵塞交通,現場出示藍旗警告後,非法集結人士仍沒散去,於是小隊被調配去進行掃蕩,而西九龍第二梯隊將會從反方向包截。

PW8抵達欽州街近長沙灣道,往深水埗警署方向推進掃蕩,見到包括A7在內約50人於欽州街近長沙灣道一帶馬路聚集、堵路,A7當時穿黑衫、黑褲、黑鞋,孭黑背囊,戴眼罩和口罩,右手持縮骨遮。上述約50人見到警員後四散,其中A7迎面向PW8跑。A7被警員制服時表現不合作,試圖抵抗、逃走。PW8基於其裝束而懷疑A7干犯非法集結,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布拘捕並上手扣。

PW8現場為A7進行搜身,在其左前褲袋搜出一個藍色口罩,從其黑背囊搜出3個藍色口罩;A7掙扎時眼罩脫落,露出眼鏡。PW8向偵緝警員10759講述拘捕A7過程,並交由對方處理A7及其物品,然後繼續在欽州街一帶掃蕩。

📌草圖:標示A7位置在欽州街(鴨寮街和汝州街之間),PW8位置在欽州街(福華街與長沙灣道之間)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8確認,第一眼見到的目標人物與最後制服的人為同一人。A7為50名堵路人士之一,當時PW8與A7相距大概30米,燈光充足,二人之間沒有東西阻礙PW8的觀察。

A7眼罩戴在頭上,遮住眼,因當時天色昏暗,PW8只知是深色,唔清楚具體顏色;A7的口罩戴在口,遮住口鼻,是藍色外科口罩。PW8提及搜身時從A7的左前褲袋與背囊合共搜出4個藍色口罩,A7原本戴住的藍色口罩是否其中之一?有冇留意去咗邊?PW8回應為「Er...........冇留意。」PW8供稱,A7眼罩跌落地上,在其身邊大概1米範圍內。2216時他向10759講述拘捕A7過程及將人與物品交由對方處理,當時交接的物品包括搜出的4個口罩和黑色背囊。

A7跌出眼罩後,PW8即時拾起它,交給10759;PW8庭上確認證物P121眼罩為上述眼罩。A7右手所持的縮骨遮同樣有交給10759處理。

📌草圖:標示截停A7位置在欽州街近鴨寮街
📌P291相簿2
相16(A7正面相): PW8確認A7被截停時衣著為如此狀態
相24(A7背面相): PW8確認A7背囊是如此孭法
相25(證物相): 確認相中4個藍色外科口罩為自己所搜出,眼罩、縮骨遮及背囊皆為上述提過的物品

🔸 A7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

PW8確認,證人供詞引述從通訊機得知的情況,自己當時不在現場。PW8被調派到場行動,落車位是在福榮街或福華街附近,至少30-40名警員在該處落車,甫落車即衝向長沙灣道、警署的方向。盤問下,PW8表示警員衝前期間有發口頭警告,印象中有舉旗 [證人答咗3次];唔同意律師所指當時冇舉旗。PW8堅稱,見到同事有舉旗,唔同意當時冇用揚聲器警告。

林大律師指出,警員一落車即衝前作拘捕,警告嚟做咩?PW8指「因為係必要動作」,並解釋小隊中有一名警員負責舉旗警告,每次行動都會這樣做 (該崗位稱為lorry guard,但PW8唔記得當晚該名警員的編號)。PW8續指,記得當時係舉藍旗,即指現場集會非法,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PW8所屬隊伍著防暴裝。

PW8供詞指當時見到有約50人聚集,位置是在行人過路處。林大律師指出,PW8衝前時其實見唔到A7,因為多人聚集,視線會被阻擋,PW8唔同意,稱「我見到[A7]係其中一個」,因人群是分散開,不是人牆。A7迎面向PW8跑,同時PW8見到好多人轉向鴨寮街,因另一方向有其他梯隊正往嘉頓山方向推進。PW8唔同意,A7一在他前面就被截停、推落地。由見到A7跑至截停他,過程有5-10秒。

書面供詞提到A7在地上反抗,PW8指他是「推撞」,確認冇用縮骨遮抵抗,曾想起身逃走。PW8確認用膝頭壓住A7心口,唔同意對方是因為唞唔到氣所以郁,因而被誤會想逃走。PW8見到A7戴眼罩亦一直有戴眼鏡,眼鏡 「鬆鬆地」但冇跌過落地。他對A7被壓住時雙手的擺放位置「冇印象」,亦「睇唔到」A7如何掙扎,以至眼罩跌而眼鏡冇跌,唔同意A7臉上從來冇眼罩,唔同意當時只是見到有眼罩在截停A7附近所以執埋。PW8唔同意縮骨遮其實在背囊裡,而是A7用手揸住。搜身時A7已上手扣。

從A7檢取的證物只有4個口罩,他原本戴住嗰個呢?PW8表示,相信是在制服或掙扎期間跌咗。執返眼罩點解執唔返口罩?PW8稱,因為口罩較普通,難認。林大律師指出,A7從來冇掙扎過,所以PW8講唔出口罩去咗邊;PW8唔同意,並指自己回憶唔起幾時跌口罩。

📌P291的相片可見,A7眼鏡冇問題,臉冇傷痕,律師指他從來冇掙扎或試圖抵抗;PW8唔同意
📌P121眼罩:PW8確認眼罩較貼、冇斷帶,但唔同意如果跌眼罩必然會跌埋眼鏡

林大律師再次指出,縮骨遮其實是在A7的背囊裡。PW8同意,由第一眼見A7至截停他時,他冇做過任何行為、語言、手勢挑釁。

👨🏻‍🏫對控辯雙方中文語文能力有相當要求的 #李慶年法官 要求證人澄清,書面供詞中就被告「戴眼罩」的描述是否「同音不同字」[直播員估計係將「戴」寫成「帶」],並指出控辯雙方法律代表亦經常出現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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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隨後亦重申,由Day1起已批准被告飲水,只是禁止他們在「犯人欄」內使用手提電話。「傳媒扭曲晒啲嘢,話我唔畀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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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偵緝警員10759 伍家豪(音) (*現役國安)
負責處理A7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身分執勤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當日2215時,PW9被編配到欽州街做掃蕩,見到一名機動部隊警員23070(PW8)控制了一名男子(後知A7),因此上前幫手。PW8向其講述A7較早前相信干犯了非法集結,並講述拘捕情況。2216時,PW8將A7連同其個人物品交予PW9處理。上述物品包括黑色背囊、護目鏡、綠色縮骨遮及4個口罩。2228時將A7押送去紅磡警署,警署內進行搜查,從A7檢獲P119黑布繩背囊,背囊內有4個口罩及1把縮骨遮。PW9確認為現場與PW8交收的背囊、口罩、縮骨遮。另外被檢取物品包括1張個人八達通、2枝生理鹽水、1部手提電話。

📌P291相簿2
相25(證物相):確認相中黑背囊、綠縮骨遮、4個口罩、護目鏡、手提電話及2枝生理鹽水為上述檢取物品

🔸 A7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

根據PW9於2019年8月28日所錄口供,PW8在案發現場將A7財物交由他保管,當中冇提及縮骨遮;會唔會遮本身在背囊裡?PW9供稱,在現場有見過遮,交接時放返落背囊,但唔知會唔會係本身警員由背囊搜出遮後再放回去。

傳召PW10 警員16080 文銘風(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8
案發時駐守紅磡警署,當日以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身分執勤

PW10兩份口供先以65B呈堂,再接受盤問
2019年8月26日1830時錄取供詞列為證物P6a
2021年11月16日1400時錄取供詞列為證物P6b

📌P6a
PW10案發當晚在欽州街近大南街執勤,約150米外有數百名示威在欽州街、汝州街設路障,有人大叫黑社會,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警方3次發出警告,警告示威者散開否則使用武力,同時有警員展示藍旗,並照射藍旗上文字。示威者繼續集結、堵路,PW10收到指示推進。PW10看到一名男子在欽州街西行線的人群前排,男子(後知A8)穿黑衫、黑褲、黑鞋,戴口罩,有一把深色長遮,後知有一個紅色斜孭袋,轉身向長沙灣道走,上行人路。

PW10在近後巷、欽州街72號位置截停A8。A8掙扎,並用遮和手反抗,當時有人群圍住,與二人接近。PW10將A8反手上扣,A8大叫自己全名與身份證號碼。PW10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8宣布拘捕後,繼續將其按在地上,隨後帶他及已損毀雨傘離開該位置。2210-2211時在欄杆旁進行快速搜身,紅色斜孭袋內沒有搜出攻擊性武器或任何違禁品;A8的口罩唔見咗,但不能回去搜尋。PW10稍後將A8交予警員10731處理,並向其交代拘捕過程。2241時到達紅磡警署,PW10於3分鐘後離開警署,繼續踏浪者行動。

📌P6b
PW10案發當日2200時到欽州街、大南街設封鎖線,收到指示推進,沿欽州街向長沙灣道推進。A8的紅色斜孭袋孭在黑色衫入面,進行快速搜身時A8被反手鎖上手扣,PW10要先解鎖,再取出斜孭袋做搜查,之後再上扣。搜查後將斜孭袋孭在黑衫外。PW10將A8押上警車,交由10731處理。

1302午休至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8/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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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 警員16080 文銘風(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8
案發時駐守紅磡警署,當日以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身分執勤

🔸 A8代表盤問

PW10當時在欽州街近大南街列隊,現場第一次警告發警告時間為2200時,第三次警告就開始推進;接近長沙灣道的欽州街有人群及障礙物塞住路口。PW10記憶中,障礙物在欽州街、鴨寮街附近,唔敢肯定到政府合署外行人過路處未。仍在列隊時,PW10在西行線往大角咀方向;橫街那邊多啲人,冇印象、但相信有可能有人入橫街。雙方對峙期間,PW10沒有特別留意馬路上的示威者,至推進時留意到A8。仍在列隊時,PW10冇印象、但相信街上冇圍觀者或示威者向長沙灣道方向行,因為橫街有警員把守封鎖線。PW10唔同意,因為欽州街被雜物阻塞而不暢通,所以現場人士聽到警方警告都難以向長沙灣道撤離,指西行線可入橫街,而且馬路雖然被堵塞,行人路仍可通行。

📌草圖:雙方對峙時,PW10近大南街,包括A8在內的示威者近汝州街

當時欽州街有數百人,企到去鴨寮街。PW10選中A8來拘捕,因他著黑衫,同埋企前排、較近自己。警方推進時,示威者開始轉身並向長沙灣道走,PW10跑得較快;開始推進後他才揀目標去追截。律師指出,警員未推進前,A8向其方向走是想離開欽州街,向前行去荔枝角道;PW10唔同意,指警方已舉藍旗叫人向長沙灣道離開,「正常市民」應可理解,而非警告後仍在示威者前排。示威人群多數著黑衫。警方未推進之前曾發出警告,但實際上就算現場人士想向長沙灣道走都要慢慢上行人路或入橫街?PW10對此表示不同意,稱汝州街鴨寮街之間的障礙「唯一係示威者」,相信講句唔該借借問題不大。

PW10向A8及其他有份集結者嗌「警察咪走」,但冇人理佢,仍然向長沙灣走;他指當時行人路有市民望住,沒有走。PW10同意,邊跑邊從後環抱A8致二人雙雙倒地,亦同意A8臉朝地跌低。為鎖定A8在制服位置,PW10「成個人瞓喺佢背脊上面」,自己亦面向地下與A8。PW10唔肯定瞓住A8幾耐,聲稱當時只是一心宣布拘捕同上手扣,加上現場多人舉相機及指罵,自己冇時間反應。

PW10確認,A8跌低時遮已離手;他在證供中指A8用手上的遮反抗,現解釋A8被捉時首先揈手反抗,自己捉住A8的遮時對方連人帶遮跌低,故此遮有損毀。當刻PW10「冇時間」警誡A8,只向他宣布拘捕。PW10唔排除現場圍觀者包括記者 。律師問A8是否跌低後混亂中被扯爛口罩,PW10表示唔清楚口罩幾時唔見。律師指出,A8跌低後口罩破爛,PW10將他的臉擰向記者,並叫記者影佢相;PW10稱「冇咁做過」,而且A8臉一直向地。他同意A8動彈不得,只能少許郁動。有其他防暴警員到場支援後,PW10才從地上拉起A8,拉起才可以真正見到A8的臉。

他們從行人路行到石礅位置(分隔東西行線的欄杆),途中PW10「聽到好多聲音」,唔排除可能有聲音叫A8講自己身分。A8身上的紅色斜孭袋一直冇外露,去到欄杆PW10才發現。他們一起到紅磡警署,PW10冇份見值日官,入到警署拆A8手扣後就走。

關於紅色斜孭袋,PW10現場在同事協助下,先解A8手扣,然後脫其上衣再取出紅色斜孭袋搜查。被問到袋內有冇另一件tee,PW10表示「冇印象」、「唔太清楚」,但斜孭袋細過半張A4紙,相信放唔落。

傳召PW11 高級警員52246 姚志光(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A9
案發時駐守尖沙咀警署軍裝第一巡邏小隊,軍裝當值

PW11於2019年9月7日1100時錄取供詞以65B呈堂為P7,再接受盤問

📌P7
當晚有示威者在欽州街、長沙灣道向東向西行車線用雜物堵塞馬路,2200時何子堯高級督察在深水埗警署正門外向幾十名示威者作口頭警告,他們正進行非法集結,要驅散,同時有出示藍旗。2203時PW11收到指示推進,2204時欽州街東行線100米近長沙灣道有示威者不停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

PW11在欽州街東西行線交界、即政府合署對出看見一名男子(後知A9)身穿黃色tee、黑色褲,孭黑色背囊,赤腳,一見警員就由欽州街東行線跑向西行線馬路。當時大雨,有街燈,A9想跨過鐵欄逃走,但在鐵欄滑倒而跌回西行線,PW11壓住並制服他。2204時PW11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9宣布拘捕,對方沒有說話。A9頭部受傷,雙膝及右手肘擦損,PW11之後將他交由其他警員處理。

🔸 A9代表盤問

PW11於2200時到深水埗警署,何高級督察向示威者發出警告時,PW11在警署外的東行線上。PW11唔同意行車路上除示威者外可能都有途人,見到有著螢光背心人士,唔清楚有冇人著護甲。何高級督察警告後冇人離開,示威者仍企馬路中間,有走動但冇離開馬路上行人路,距離PW11逾100米外位置才有人走。2203時警員開始推進,推進期間馬路上少部分人往長沙灣道「左右兩邊走」,有人在欽州街東、西行線左右走,行來行去;PW11眼前的二百多名示威者當中,見唔到有人走。推進初段,PW11已見示威者走來走去,往深水埗方向都有示威者,有人退後。

📌草圖:2203時未推進之前,PW11身處東行車線位置

剛開始推進時,PW11唔覺有示威者向長沙灣道方向走,推進期間則見到有。起初PW11冇特定追截或拘捕目標,在快速推進時因A9著黃tee顏色搶眼、在自己前面而吸引視線,PW11事後才發現A9赤腳。PW11見到A9跌低之後走上前,認為A9有機會因為落雨而跣低。快速推進期間,長沙灣道也有其他警員,當時欽州街東行線亦有其他人走緊,當中包括A9。A9曾想爬過行車分隔線到西行線,但不成功。

PW11用直徑一呎半的圓盾壓住A9背部,唔同意用盾壓背已令A9郁唔到。PW11甫壓低A9已即有幾位同事上前協助壓住他,PW11唔記得有幾多個同事,應該有2-3個,即是當時至少有4名警員一起壓住A9。PW11冇留意其他警員壓住A9咩位置,唔同意被多名警員同時撳實的A9冇掙扎。他解釋當時冇警告A9唔好再掙扎係因為現場好嘈。PW11於2204時向A9宣布拘捕,即是由第一眼見到他至拘捕他在1分鐘內發生,整個過程好快。PW11宣布拘捕後望A9傷勢才發現他冇鞋著,因現場混亂而為他冇搵過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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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預算不周,沒安排負責拘捕A10的PW12今天到庭作供,庭上先讀出其書面供詞P8

PW12 偵緝警員15399 高欣奇(音)
當日以西九龍應變大隊暨刑事應變小隊身分執勤

PW12於2019年8月28日1500時錄取供詞以65B呈堂為P8,明天再接受盤問

📌P8
案發當日2150時,PW12得知要在欽州街一帶掃蕩,2200時在深水埗警署外設立封鎖線,現場有100-200名示威者聚集,部分已走出馬路,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警方曾舉藍旗及用揚聲器發出警告。 PW12沿欽州街向長沙灣道進行掃蕩,示威者由欽州街、基隆街向長沙灣道逃跑。

PW12見到A10在長沙灣道277號地下外被一批防暴警員制服,於是上前將他反手鎖上手扣。A10有一個黑色背囊,由於現場昏暗、混亂,A10已上扣、受控制,所以回到警署才做搜查。PW12曾試圖了解A10被拘捕詳情,但現場同事忙於處理其他示威者,無人向他交代。PW12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10宣布拘捕,警誡後A10冇嘢講。A10頭部流血、頸擦傷,回答PW12自己是被警員制服時整傷。

2228時PW12與A10上警車前往紅磡警署,2241時到訓示室剪手扣,等見值日官。PW12搜查A10的背囊及搜身,搜出手提電話等11件證物。有警隊急救員為A10護理及治療傷勢。A10於2323時見值日官,2331-0020時錄取4頁警誡口供,0028時被交予警員10570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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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待PW12明天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將完結。各辯方大律師不會有中段陳詞,眾被告作供機會不高,預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而A1、A3有醫療報告呈堂,A4與A5或會有醫療報告呈堂。

由於案件進程比預期快,李官希望在原定審期內完成結案陳詞,無需按早前指示額外排5天審期。暫定下周二先由控方提交第一回合結案陳詞,辯方翌日提交辯方陳詞,周四才開庭,讓各方作口述補充。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申請法庭翻譯員翻譯醫療報告, #李慶年法官 未有正面回應,反問找certified translator是誰的責任。潘大律師稍後表示找專業翻譯員需時約2-3星期,再次向李官申請法庭翻譯員,李官指示用多一日時間嘗試,唔好咁快跳入comfort zone。

案件押後至明天中午120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9/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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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2 偵緝警員15499 高欣奇(音)
負責拘捕A10
現駐守西九龍警區總部重案組2A隊

🔸盤問
辯: 根據你口供,你掃蕩至欽州街和長沙灣道交界見到D10,被防暴警員制服。即係你第一眼見到D10佢已經喺地上。
PW12: 係,當時佢被防暴警員制服中。
辯: 口供記錄左D10傷勢,頭頂流血、右頸擦傷、右肩疼痛,係你觀察定你問佢?
PW12: 有觀察亦有問,佢有答。
辯: 佢答你係被防暴警員制服時整傷
PW12: 係
辯: 口供第九段,搜查D10背囊時揾到若干物品你都紀錄晒喺口供。口供第十二段,向D10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同作出搜身,封存他身上的危險品。危險品係咪講緊口供第九段嘅物品?
PW12: 唔係,冇檢取做證物
辯: 咁係咩黎嘅?
PW12: 我而家冇記錄,我估可能係叉電線
辯: 亦有可能係銀包、鎖匙?
PW12: 係
辯: 不是口供第九段所講嘅證物?
PW12: 係

PW1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各代表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A1、A3的醫療報告以65B呈堂,不需傳召證人。譯本於14天後交予法庭。
A4亦有醫療報告以65B呈堂,不需傳召證人。譯本於14天後交予法庭。

按照昨天討論,下周二1600前控方提交結案陳詞予法庭,辯方翌日1600前提交辯方陳詞予法庭,周四開庭讓各方作口述補充。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10/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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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日前已呈交書面陳詞,現作口頭補充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陳詞

📌控方就各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立場

-直接參與:A1、A8、A9
-間接參與(蓄意留守):A7、A10
-針對A2、A3、A4、A5,控方沒有直接證據他們如何參與,只依賴環境證供,包括警員就第一眼見到至拘捕被告過程的證供、從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

3名被告直接參與非法集結證據如下(若法庭裁定3人沒有直接參與,亦可憑他們蓄意留守而定罪):
-A1干預交通,即擾亂秩序(控罪(1)中的非法集結)
-A8在欽州街面對警署叫挑釁或侮辱性的「阿sir你枝黑旗唔見咗」
-A9於2149時隨示威者沿欽州街向警署方向推進,2203時則在欽州街近基隆街位置後退,兩個時段都是策略性移動

案發當晚先後發生3場非法集結,第一場在2026-2050時發生,不涉及本案控罪,只屬背景資料;第二場在2115-2143時發生,只涉及A1;第三場在2143-2208時發生,涉及全部10名被告。

📌回應A2書面陳詞:非法集結現場、雨勢、影片證據

辯方反對控方就A2身處曾出現非法集結場地的檢控基礎,指當警方已開始驅散示威者,現場不再是非法集結;控方澄清A2所涉控罪(2)的第三場非法集結至2208時才結束,因警方推進期間仍有雷射光射向警員—根據PW11證供(P7),2203時警方已開始推進,當時仍有雷射光,而TVB片段亦可證明現場情況。

辯方:當晚雨勢頗大,示威者怎會沒有準備任何雨具?控方回應:警員供稱推進時雨勢不算大。
辯方:沒有片段影到有人見到防暴警就調頭往長沙灣道方向跑;控方回應:拍攝角度問題。

📌回應A7書面陳詞:犯罪意圖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案例,根據prohibited conduct objective limb,爭議A7是否有導致人害怕的意念(mens rea),而控方必須證明他知道集結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李官指出,高等法院原訟庭黃崇厚法官與陳嘉信法官就相關法律原則的應用曾作出不同判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1 HKLRD 1246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頌恆 [2020] HKCFI 2152 ),終審法院最終的判決就採納了陳嘉信法官的詮釋。主控指出,終審法院已在梁頌恆案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 (梁頌恆) [2021] HKCFA 24) 確立*,客觀準則只要證明到有意圖集結、行為,毋須有意圖去導致人害怕。

🔸 辯方陳詞見: https://telegra.ph/辯方結案陳詞-12-24

📌辯方相關醫療報告呈遞
A1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1-3(2)
A3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3-2(2)
A4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4-1c

1338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1100宣布裁決,另預留2022年2月21日1430(如有需要),期間各人恢復警署報到條件,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3/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歡迎A8歸隊🎉 至於昨天排隊多時後接受強制檢測的A2開庭前未收到結果,今天不到法庭,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傳召PW36 偵緝警員11300 林卓輝(音) (*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案將第三被告右手扯到斷骨嗰位)
從證物室提取P1與P43伸縮棍到政府化驗所

🔹控方代表 #鍾浩齊大律師 主問

PW36於2019年10月28日1153時從西九龍總部證物室提取3枝伸縮棍去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做化驗。每枝棍各自有個黃色標籤,棍有紙盒包裝在透明袋內;標籤有描述證物可伸縮,有案件編號與證物編號。與本案有關的分別是item37(即控方證物P1,屬於A1)和item82(即控方證物P43,屬於A3);另一枝同時送去化驗的伸縮棍為item159。Item37的黃標籤寫有如此描述:可伸縮棍,黑色、金色、灰色,長61厘米,編號37。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A3郭大律師反對直接讓證人睇伸縮棍實物,要證人先作形容。
控:證人已講係靠證物袋中黃色卡辨認。
辯:要認棍唔係認卡,卡都唔係佢寫,冇基礎識別。

……法官批准讓證人睇伸縮棍實物連黃色卡

郭大律師補充,證人書面口供沒有提及證物有一個有鷹頭的黑色盒裝,應該先問證人收取item82時有什麼,之後才批准睇盒。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36憶述,item82證物盒內除了有棍,讓有個黑色盒—兩嚿應該可以套得埋,套住棍未伸之前;黑色盒有鷹。PW36睇到棍收埋時長度對比與盒相若。盒除了有鷹讓有文字,但他唔記得文字寫咩;望落去應該係膠盒,唔記得一嚿定兩嚿都有字。控方向PW36展示證物P42和P43實物加黃色卡,證人確認證物—根據黃標籤上的證物編號82與描述,這是一枝長65厘米的黑色伸縮棍,有個黑色棍盒。

PW36當日帶棍去何文田交給化驗所職員,約十二時許到達,過程中自己一直保管棍,用手揸住,冇拆開或交給他人。交收時間為1220,唔記得接收的化驗所職員是誰;PW36有交表格列明證物要做功能測試。職員有編編號label,貼在各件證物的包裝袋外;label面積為3x4cm,編號為3個英文字母加5個數字,下面有條碼。(庭上展示實物label,確認與上述證供吻合。)化驗所職員貼完label後在表格填上label編號,然後雙方完成交收。化驗完畢並非由PW36本人負責收回證物。

表格一式兩份,一張表包含3枝棍,表格有形容物品,未必有警方沿用的item no.。表格本身不是由PW36自己填寫,而是由案件隊員負責。條碼是到化驗所後才即場編編碼,並由化驗所職員貼上。表格既有PW36簽名,也有化驗所職員簽名。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就本案伸縮棍,P36於2021年5月26日回一份證人口供。他的記事冊沒有記錄帶證物到何文田,而錄取書面口供的日子距離事發日子有一年半;就相關證物交收,PW36表示本身有在其他地方作紀錄,而他自己亦記得當日攞過嘢去驗,「我記憶力稍為好少少咪記得囉」。被問及item82伸縮棍的包裝盒,主問時PW36沒有刻意糾正主控關於形狀/圖案的問題;他只是負責把證物拎去化驗,所以沒有刻意記證物每一部分。郭大律師質疑,PW36較早前也承認自己只是靠黃色卡去識別各枝棍,當時唔講記憶好好?

PW36確認,黃色卡上有不同字跡寫上的「Baton-26」;棍打開則可見「SHY BOTN TH-26」字樣。

若然要傳召伸縮棍的「檢取警員」作證,以PW36認知,這是指拘捕被告後找出棍的警員。

🔹控方覆問

PW36再詳細描述黑盒,確認與黃色卡上的描述吻合。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 政府化驗師 吳博士

A3郭大律師向法庭表明,接受證人的化學專家身分,但反對其於本案為伸縮棍進行物理化驗的專家資格。

🔹控方主問

PW37現時在政府化驗所法證部門任職Forensic scientist,職位是Chemist,職責主要檢驗證物,從而解釋操作或成分。他現屬物理組,主要檢驗工具操作方式或成分、進行交通意外調查、影像分析。他曾檢驗過的證物包括違禁武器、鞋印、爆格工具、汽車。他以Chemist職位工作已3年多,一入職已是物理組,至今檢驗過逾300枝伸縮棍。新入職時接受培訓,PW37會跟隨經驗豐富的化驗師做檢驗,之後就開始獨立處理案件,撰寫報告得出結果與資深化驗師相同便可。

PW37理大化學畢業,PhD亦與化學相關。政府請化驗師列明必須是化學出身。他曾以專家身分上庭2、3次,無需上庭作供的案件則超過100宗,撰寫的專家報告全獲法庭接納。就本案伸縮棍證物,他檢驗目的是要確認棍的操作模式與構成成分;過去培訓他都有做過相關物品檢驗。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就證人的專家身分盤問

PW37的報告於2019年11月14日撰寫;根據他自己的筆記紀錄,他應該7號開始驗棍,到14號寫報告,最後做完檢驗日子應該係13號。當日之前,估計他獨立驗過50-60枝棍。他於19年2月完成培訓,直至11月多數都係驗棍,當時應該未曾以專家身分上過庭,冇資訊幾多份專家報告獲法庭接納。他不認同報告與化學知識無關,因為有驗到棍的成分,有用sem電子顯微鏡—報告冇提到儀器,但實際上他有用,因為一般報告只會寫物品用咩物料造。3枝棍皆用鋼造,他在報告內都有寫—每枝棍皆由3枝管造成,管用鋼(carbon steel)造成。就編號GPD45127的那枝伸縮棍,PW37的檢驗結果顯示,如果棍受熱會有少少膨脹。收取證物時棍在警方膠袋內的包裝盒內,膠袋完整、沒有破損。(*此時辯方發現沒有從控方收到部分相關文件,因此PW37作供暫止,明天才繼續。)

控辯雙方同意3份證人供詞以65B方式呈堂,分列為P263 (港鐵佐敦站管理主任證供)、P264 (中國建設銀行職員證供)、P265 (廉政公署西九龍辦事處職員證供),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266
-同意互聯網下載影片及閉路電視片段的實際日期時間
-證物由PW44接收後沒有受干擾
-關於A3傷勢及證物

1147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1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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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30
👥黃之鋒,梁凱晴🛑黃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人於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黃於1月19日就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8個月,梁之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鄭(3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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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葉,林,林,林,韓,黃,唐,龔,盧(17-36) #裁決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吳(20)🛑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黎智英,周,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0:15(不設旁聽)
👥黎智英,周,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覆核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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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14:30
👤葉(20)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趙(34)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蘇,彭,蔡,陳,李,賴,鍾,許(18-33)🛑黃,吳,蘇已還押逾26個月,張,張,嚴還押11個月,彭,陳還押25個月,蔡還押21個月,李還押20個月,賴還押17個月,鍾還押16個月,許還押10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3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拒捕時管有槍械或彈藥 教唆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 串謀管有槍械或彈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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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張(25) #續審 [5/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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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裁決 #判刑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A6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早前認罪後一直還押的A6,今天未能上庭處理判刑

裁決速報‼️
A1、A8、A9、A10罪名成立
A2、A3、A4、A5、A7罪名不成立

先休庭20分鐘予各方法律代表閱讀完整判詞,稍後再進行求情

——————

李官庭上宣判時只讀出撮要,完整裁決理由請參閱司法機構稍後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

深水埗欽州街一帶發生三個階段的非法集結,出現佔據行車路、以雜物堵路、以雷射筆照射警察、喧嘩、辱罵警察等行為。警方2206時進行驅散,示威者向長沙灣道方向撤退。呈堂片段拍攝到A1、A8、A10身處現場。

作為事實裁斷者,法庭會考慮以下要素:
-非法集結維持多久,以判斷常人會否蓄意留守抑或盡快離開現場
-言行、衣著、裝束和行蹤
-被捕位置是否非法集結的核心範圍
-身穿裝備
-管有裝備
-被捕前一刻有否逃跑

——————
📌減刑陳詞

A1:休庭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現修讀副學士二年級,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他正修讀課程,刑期愈短愈好。要求索取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報告。

A8:保留減刑陳詞至下次聆訊
案發時23歲,現時25歲,不需要索取報告。

A9:保留減刑陳詞至下次聆訊
現時25歲,不需要索取報告。求情信稍後呈交。

A10:休庭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本案情節嚴重性不及鍾嘉豪案,而該案量刑基準為6個月,希望法庭就本案採納低於6個月的量刑基準。

李官回應:本案非最輕的非法集結,片段見到有人似乎被「私了」--即使暴力行為可能沒有升級,但對此不能視而不見。可能會以6-9個月為量刑點。

A6
陳大律師關注12月6日開審日認罪後還押至今的A6可能會「坐凸咗」,即還押期已超出認罪扣減加上行為良好再扣減後的實際刑期,欲為A6申請保釋但被李官勸退。

案件押後至3月7日0930進行判刑(預留2小時),期間4位被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會為A1索取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報告
(如3月7日未能開庭,將押後至3月14日判刑。)

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86_2020.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5
2022.03.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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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鄭(30) #宣讀判詞 (#1111西灣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黃崇厚法官
🕚11:00
👤楊(36) #宣讀判詞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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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0]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葉,吳,唐,龔,盧(17-23)🛑吳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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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庭第八庭 🐶劉潔兒(48) 2項盜竊 #偷朱古力 ;2項盜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暴露陰部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A1:葉(18)/ A6:吳(22)/A8:唐(24)/
A9:龔:(24)/A10:盧(20)
🛑吳已還押至今天91日,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A8-10 今天不能出庭
懲教日前通知A10家人,已確診
其餘兩位沒有收到任何懲教署通知法律代表或家人。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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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為外聘大律師
#韋浩棠大律師
#鄧兆麟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8法律代表:#陳敏兒大律師
A9法律代表 :#梁寶琳大律師
A10法律代表:#陳健強大律師


9:26 廣播
9:41開庭

A1 較早前已索取報告,報告內容正面,但因體力和心理問題不適宜判勞教中心。
李官指,雖然有三位被告不能出庭,但已有法律代表出席。
A6今天才呈上七封求情信給法庭;李官問,是否要再押後處理,因A6有機會「坐凸」。為對A6較為有利的做法,是今天處理宣讀判詞及判刑;不應為求情信件而令生枝節。李官再言,你可以繼續呈上,休庭閱讀其求情信;後來辯方收回其求情信。為對A6更為有利,能早判早出翻嚟,所以建議今早能判刑。

因此現休庭,給法律代表向其家人解釋。

雙方同意休庭後,繼續宣讀判詞及判刑

10:00 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A1: 控罪①及②更新中心

A6: 控罪② 6個月
因較早時已認罪,可有扣減1/3刑期
即4個月
李官指被告應該「坐凸」,不過要交由懲教署處理有關行為良好之扣減。

A8: 控罪② 判刑6個月

A9: 控罪②判刑6個月

A10: 控罪②判刑6個月

證物已經於上次裁決已處理好

李官引述其中一封求情信中,「給予迷失的一代更大寬容和更新機會。人誰無過,希望讓年輕人重拾正軌,為社會多建設,發光發熱」

李官最後寄語 :「人誰無過,錯判形勢的人比比皆是,年青人能經一事長一智,服畢刑期後,砥礪前行」

11:11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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