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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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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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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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文(20) #20200125油麻地
🛑已還押10天🛑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無線電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無牌管有1個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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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感化報告的內容正面,被告有悔意,在還押期間已有深深反省,承諾不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呈上多一封由某運動教練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出願意讓被告長住自己的家,除了會關懷他外,亦會向他傳授正確的價值觀和觀念,讓他未來能貢獻社會及不會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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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與案所有相關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更生中心但適合勞教中心下,法庭需要就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作取捨。

法庭考慮到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有所反省、認罪、以往沒有案底、有良好品格以及別人的支持,認為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可以給予被告阻嚇及更生的目的,故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2/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10:08 終於開庭,控方本想即時傳召PW2馬智鵬(音)總督察,但 #劉綺雲裁判官 花了12分鐘追問控方為何證物9-12及15會懸空,控方曾提出以幾份未有證物編號的承認事實填補,但裁判官未有理會,裁判官於相冊中發現有部分搜出物品未呈堂成為證物,最終裁判官命控方於較後時間以該此未呈的證物補回P9-12及15。

10:20
傳召PW2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控方播放2段測試片段
第一段片段 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14380進行測試P2 黑/黃色彈叉
測試用P2用三粒鋼珠(其中一粒測試前有量度,重量4.36g 直徑10.22mm) 射向木板,用作測試的鋼珠PW2作供指是由案件主管帶來的,未知是否P6A/B/C。測試成功以P2把鋼珠擊中木板,但測試距離及木板厚度,甚至是否擊穿則未有交代。

第二段 由PC8413及WDPC14310 測試P5A 即6條橡膠帶(彈射器) 能射到多遠。

片初PC8413交代測試地點為羅湖練靶場,
測試內容是以P5A作彈射器(六條橡巾)*捆綁於2支距約一米的固定支柱上*,而用作射出的物品是磚塊,由於風聲太大只聽到第二舊重量為261.4g

測試結果為第一次射到60-70米外, 第二次超過70米,第三次50-60米。
三次都是由PC8413以把P5A拉後約10步*的方式把磚塊射出,然後再經由對講機的女聲(*相信是WDPC14310*)講出磚塊射達的距離。
*期間拍攝者、測試警員PC8413及PW2均沒有上前確認距離*。
**之間為本人觀察,片中無特別提及。


辯方盤問 PW2 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辯方律師問PW2是否對槍械有專業知識,本身作為本案專家證人的PW2立即回答自己只是對槍械有點認識但不是專家證人。

裁判官聽到後立即叫證人先出庭,再向控辯雙方確認雙方同意證人是什麼專家身份。
控方稱PW2的角色只是一個目擊者,聽畢控方回答後,辯方表示對PW2再沒問題。

再休庭等控方上車拎啲本來控方唔打算呈堂嘅證物…

重新開庭後,控方呈上十多樣證物。
相冊中第X張相(顯示的物品) ,列為證物P幾多… x 16 (除咗一個膠袋及 膠袋連黑色箍 外其他證物係乜都無講)

裁判官就被告控罪(1)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辯方證人

押後至4月8日作結案陳詞,辯方需於3月26日提交詳細書面前陳,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3/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裁判官只就陳詞內容作簡單提問。

控方回應裁判官確認同意辯方所指涉案物品並沒有經過改裝,但希望法庭根據本案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管有的意圖。

辯方認為控方就涉案物品的測試出的威力(射凹木板),即使在其他物品,如合法氣槍也可有如此威力,重點是有否傷人意圖。
辯方指控方所謂的環境證供十分薄弱,涉案物品只是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物品本身亦有正當用途。
控方於被告電話中所得的截圖甚至無法顯示被告有在群組中發過任何文字信息(只有一個青蛙emoji)
因為上述原因辯方認為法庭不能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必然是用作傷人作出唯一推論。

案件押後至 6月9日 1430 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裁決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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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概括案情,請參考以前帖文。

爭議點:
⁃ 是否有意圖傷害他人?
⁃ 是否切合法律上「攻擊性」的定義?

裁決理由:
📌物品的擺放方式
物品放在床尾的木層架、床底,被告必然知道它們的存在,即有意圖管有。辯方指物品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惟法庭認為放在個人房間內根本無需刻意收藏,並沒有特別。

📌攻擊性強
雖然物品原本性質並非用作攻擊,惟PW2測試後,可見彈射器和彈珠配合使用下,極具殺傷力。Y形彈叉亦可射出大型及重量的物品(磚頭)到50-70米外,反映極具殺傷力,是可致命的武器。

📌其他物品與暴力人士相符
口罩、面罩、過濾替換芯、反光貼紙和種種保護裝備,與其他在反修例的衝突案件中,暴力人士的裝束相符。

📌TG傳送「🐸」即等於「已收到」
在Telegram (TG)程式上有加入多個有關反修例的頻道及群組,例如「抗爭前線戰況直擊」、「反送中Fact Check Channel」等。其中在針對「黑社會及福建幫」的頻道中,有提及「10.1要搞大啲,賀佢老母」,以及包括描述警員的行蹤、警力部署之應對方法等。

被告在6:47am傳送出一個青蛙emoji,雖則沒有證據顯示有文字訊息,但與群組傳出號召訊息的時間吻合。被告房間書枱上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與涉案群組的理念相同,更是緊貼群組訊息,🐸是表示「已收到訊息」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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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完全信賴,沒有懷疑2名控方證人的供詞,裁定2隻狗是誠實可靠證人。控方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控罪(1) #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控罪(2) #無線電 早前認罪亦罪名成立

押後至 2021年6月25日 14:30 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你哋又收到訊息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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