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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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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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已還押15日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決 按此 —————————— 1525 休庭15分鐘考慮判刑 1556 開庭 速報:4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

📌有關賠償

控方表示已向港鐵查問,要求五萬賠償。辯方指出事件涉及六人,故要求賠償六分之一,即八千三百三十四元,控方在這方面沒有立場。

法庭拒絕批出賠償令,指港鐵公司的維修開支已經由保險支付

📌辯方求情

辯方呈上父親求情信,表示被告少出夜街,對其犯事表示震驚,又指被告為人孝順,會做兼職幫補家計;而被告自撰求情信表示後悔參與整件事,只是受朋輩及當時社會氣氛影響而犯事。辯方指是次為單一事件,而且其非領導角色,並指監禁式刑罰已平衡懲治性和更生,請求判處較短的刑期。

15:25休庭 15分鐘考慮刑期

📌判刑理由

被告就讀大學二年級,與家人關係良好;是次案件中,行動前沒有被友人通知將會做什麼,只是跟隨朋輩而已,但被告承認自己在場;裁判官指此案沒量刑指引,而案中並沒證據拋下單車,但是被告等人破壞的範圍有機會讓其他人拋下大型物件到路軌,會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官指被告沒悔意,沒減刑因素,判四個月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八千元保釋金
-星期一、二、日到警署報到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並不得離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1/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PW3 PC21169黃XX(聽唔到)作供。
🛑主問
PW3和PW2是同隊同事,主要負責翻看CCTV 2140-2150發生的事。在cam 25和cam 26發現一名瘦身材、身穿藍色灰白色間條衫、黑色短褲、人字拖的男子,將一個bonaqua水樽掟向前方。我將涉及此男子的截圖交給10457存檔,翻看其他片段後沒有其他發現。該些截圖為P7。

2020年3月27日,我和隊員參與該男子的拘捕行動。隊員54982 10457 53332上去寶X樓,我冇上樓,在車中負責看守及支援工作。佢哋上樓搵唔到人,於是在附近一帶掃蕩尋找。我沒有參與,唔知佢哋點搵。
私家車停泊的地方見唔到佢哋落樓,最後佢哋將被告押至私家車時先再次見到佢哋。
之後帶被告去搜屋,在車上我是其中一個坐在被告旁邊的人。我都係冇上樓,由三名隊員帶被告上屋企。
之後由去新界南總部至荃灣警署整個押介期間,在車上一直坐在被告隔離,觀察了被告五至六小時。期間有足夠燈光,亦沒有障礙物阻礙視線。

2020年3月30日至4月17日,我繼續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從cam 25截圖共九張 (P10),交給10457存檔。
我將cam 25 cam 26作比對,因cam 26 見到投擲水樽的人的樣貌。從cam 26截圖共九張 (P11)。
觀看CCTV及分析整個過程總共用了42小時。
控方和練官請PW3在各截圖圈出被告。

📹播放cam 26 214459-2150XX
214852 拍攝到面容疑似被告的人投擲水樽。
練官要求被告脱下口罩,並觀看放大的片段定格作比對。練官望住被告做筆記,唸唸有詞:「面型... 髮線... 眉型... 兩鬢... 嘴唇...」

練官近乎逐格播放,口述他自己對片段的觀察。他指因為他的判詞會根據法律傳統,只使用文字。如控辯不同意他的觀察,可以作出糾正。

練官對片段的觀察:有人派水、派雨傘。扶手電梯旁邊通往希爾頓中心走廊方向的轉角約50人聚集,部分人戴口罩,部分人穿著黑衣。當他們退後時,有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衫、過膝短褲、拖鞋的男子,衝前向Zara走廊方向掟水樽,當時離警方約5-6米。以後他退後,轉身走回群眾,揮手示意人群後退,之後已隱沒在人群之中。有防暴警察衝向正在撤退的人群。

📹播放cam 25 2147XX-2150XX
練官對片段的觀察:214756灰衣人初次出現在鏡頭內。他由希爾頓走廊的轉角走向港鐵站方向,之後轉身走回大會堂方向,不時回頭張望。他用左手拍前方的人,似有對話。
有黑衣人組成人鏈傳遞雨傘。警員進入新城市廣場時,有人投擲透明雨傘、黃色頭盔和一些雜物。有人張開兩手作狀阻擋警員。

PW3形容被告容貌:額頭高、沒有頭髮遮擋、黑色短髮。鼻樑較高、眼睛輪廓深。約25至30歲,瘦削身材。
拘捕時被告有戴口罩,但期間有除過。沒有參與錄影會面但事後有睇。被告在警署影相時我亦在場,該些相片沒有作為調查的參考。
P8(1-6)是第二次拘捕時為被告影的相,可以看到被告右手有紋身,第一次拘捕時已有。翻看cam 26,灰衣人的右前臂內側有陰影,疑似紋身。

1700散庭,明天1000續審。
(辯方向練官申請今天毋需報到遭拒。😒)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六天審訊*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司 張志偉

牠現駐守港島總區總部,當時為港島機動部隊警司,E大隊指揮官(E大隊中有四小隊及一總部小隊)。當日由1030時當值至事件完結為止,於1400時從媒體得知港島區有騷亂事件,示威者佔據軒尼詩道、銅鑼灣及中環一帶;牠與E大隊被指派去天后廟道及花園道候命,而牠主要在花園道。約1720時,牠被通知需指派一小隊去軒尼詩道,有破壞及堵路的位置作封鎖。牠先指派第一E小隊到場;約1730時情況依然混亂,並要求其餘三隊亦到軒尼詩道作防線,當時牠們均穿防暴裝。

牠們到達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交界,面向銅鑼灣SOGO方向,面前60-70米外有五六百人,大部分為深色衣著而面向張警司方向。當時在軒尼詩道東西行線有出現堵路,亦有雜物被擲出行車路,有人在人群身邊縱火,及將鐵欄抬到車路上。牠從通訊機得知有人以鑽地機掘磚,再把磚拋到行車路,其後亦有親眼看到。

張警司曾指令小隊指揮官作警告,包括警告可能使用武力、叫示威者散開及警告現場人士有可能已干犯蒙面法(因牠觀察到大部分人有蒙面)。

當牠到達現場時騷亂已發生,由1730時始持續約十分鐘。牠指示威者曾向後走(即向東面SOGO方向),但之後又向前走。張警司認為發生的破壞已在足夠理由相信現場人士有干犯罪行,因此決定進行驅散及拘捕。

牠指示隊伍在軒尼詩道及史釗域道交界向東推進,首先以走路的步速推進,並於快將接近人群時便加速至跑步作拘捕行動,未必能把所有人拘捕但拘捕其能力所及而有干犯罪行的人。偏右佢下達命令後,於1750時左右推進,他於隊伍中間的最前方。人群隨即往東走,當時牠看至有人在橫街離開(如天樂里、寶靈頓道和堅拿道西),亦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和燃燒中物品,雜物亦有落在牠的附近。

張警司講述軒尼詩道路面上有磚頭、有紅色繩橫跨東西行車線鐵欄、玻璃和工程鑽地車。

📺控方播放三段蘋果日報片段

第一條片段:控方請張警司指出牠和其部隊所成的防線,牠表示片段不能顯示,以地圖標示當時位置。

第二條片段:張指能夠看到其隊伍推進的過程。

第三條片段:控方詢問張警司有否看到他們驅散和拘捕的過程,林官就此詢問張當時是否在片中現場及親眼所見。張警司片中不能指出牠的所在地。
林官再問張警司怎知道片中為最前排,張回答當時百幾位警員分幾個橫排, 而前排是封圓盾,但隊員前進速度可能不一致。林官認為在此情況下,前方警員並不能清楚後方發生的事情。

控辯就截圖號碼編排未有共識,明天將繼續盤問PW1 警司張志偉。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訊請聯絡bot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4]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是日進度:

控方案情及「案中案」部分已經完結,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約1440(已開庭)

繼續傳召PW1 警員 6992
負責拘捕被告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聽不到問題)PW1回答指好明顯情況或者曾經提過才會問要否

辯方指出其實PW1是故意不問被告的身體情況及其是否需要律師,PW1不同意。

📌展示P?被告錄影會面紀錄謄本
PW1不同意錄影會面時才第一次給被告看有關其被捕權利的文件。辯方指,根據紀錄,被告錄取口供的時間為0730-0735;而POL153顯示PW1向被告發出及講解POL153 (pp8)的時間顯示為0755,PW1解釋該字跡潦,時間實為0735。

PW2不同意自己在到達警署後才向被告發出POL153及不同意被告當日沒有機會了解其被捕權利。

📌展示PP10 PO157
-共長5頁紙

PW1指不曾聽過有一名男警員說「你都識法律啦,唔洗要律師」之類的話,不同意被告曾要求食藥但警方不批准、該男警員不批准被告食藥。

📌展示P?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被告於2020年5月27日凌晨1時06分去了瑪麗醫院,當時正由另一警員跟進被告。
PW1指不清楚被告後來去了瑪麗醫院。
辯方指出被告於PW1在場時曾提出自己有嚴重鼻敏感,PW1不同意。

📌展示P?錄影會面謄本
-第76頁

PW1不同意被告於錄口供時的答案已經夠詳盡。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指引提到不應引導該人(被告),除非是為了使其口供前後一致。

🌟辯方原指盤問完成,其後李官提醒辯方仍有遺漏,需要跟進。

辯方指出被告login 電腦時PW1未有向其作出警誡,PW1不同意。

李官指辯方於供詞上書寫同發問有唔同:「你或另一位男警員」,並協助辯方於供詞中澄清有關各警員形容。
辯方指當時有幫辦、警司、警員等在場,亦沒人向被告提出警誡。

控方代表覆問

PW1指只有自己負責宣讀警誡供詞。於錄影會面時提出有引導性問題,當時有說‘「向他指出… 」 ,PW1解釋了為何會這樣說(此部分聽不清楚)。

-PW1作供完畢-

控方傳召PW2 高級警員2934
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行動1C隊
負責檢取證物

📌展示P5、6被告居所相片及草圖
-相片由PW2拍攝,草圖亦由PW2畫。

PW2確認自己負責檢取手提電話(P2)、Laptop(P3),電腦(P4)。PW2指出PW1主要負責向被捕人調查及作出拘捕,自己則負責拍照、畫草圖等。
當日前往的單位(被告居所)大約800呎。由入去至離開期間,PW2不曾見到有任何警員向被告作出任何威嚇/暴力對待的行為。

當日亦有協助OW1看守被告。

當日錄影會面紀錄前,於1328時曾向值日官提取被告協助調查,期間有份協助被告去廁所。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PW2一到達單位拍門,被告開門。

PW2告知被告需要搜查其居所,原因為有人於Facebook發出涉及煽動毆打警員的貼文。PW1向被告調查,有出示手令及講解。

PW2指有叫被告開電腦,有叫佢打開Facebook。PW2續當日沒有開啟攝錄器材。

PW2指曾於學堂接受關於錄取會面紀錄的訓練,一年約三至四次。

PW2指關於錄影會面紀錄的開場白,警方有相關指引,如需要介紹錄影的房間、設施、出入口位置及廁所位置等。

PW2指出會向被捕人講解被捕後權利,自己不會特意詢問被捕人有否需要服藥等,但如果見到被捕人作不適狀會主動詢問。

以PW2的經驗,在拘捕被捕人後的可行情況下都會發出POL153,當日自己亦有攜帶POL153在身。PW2不同意當日是到達警署後才向被告發出PO了153。

PW2不同意於搜查單位內有一名不是自己、亦不是PW1的人指出被告「已識法律所以唔洗律師」,並不同意該人禁止被告食藥。

對於錄影會面的問題,PW2同意PW1已問過,被告亦有詳細答。但PW2覺得被告「答得散」,所以之後有再次向被告提出問題。辯方問PW2是否因為被告沒有回答其心目中的答案,所以再問,PW2否認。辯方指出PW2是想向被告拖壓、想被告招認,PW2不同意。

控方代表覆問

PW2表示當日不曾留意到被告不適。

-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及「案中案」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小插曲,據聞李官曾對旁聽人士指不可於庭內上網,指「要專心聽」,其後指如需上網要使用法院wifi。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2/4]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特別事項 (「案中案」)

辯方修訂就錄影會面自願性提出的反對理由,撤回關於被告因欠缺藥物而在神智不清狀態下進行錄影會面的一段。

被告會親自作供,並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傳召被告 蔡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英文名為Tony Choi,未滿62歲,單身,在一海外大學經濟學畢業。被告炒美國期貨為生,早上5、6時最忙碌,習慣早上睡覺。因呼吸道問題多,被告曾接受多次手術,亦要食藥。他自18歲起服用過敏藥,現時患有高血壓、高血糖及糖尿病,每日需服食約12種藥物,另有一種噴劑。

2020年5月26日早上約7時,被告當時在家中煮食,有人敲門並自稱警察,展示證件及搜查令後,被告開門予對方入內,而其女友正在房內睡覺。

向被告展示搜查令的警員,「可能是」PW1或另外一名帶領的警員 (被告無法辨認該名警員身分,只能確認昨天審訊沒有出現過),該名警員 (下稱帶隊警) 只簡單向他解釋「要搜你屋咁樣」。一名女警入睡房,房內的女友已被嘈醒。

警員問被告的廣播設備、錄音設備在哪裡,被告表示沒有。警員觀察四周,問「點解咁多電腦喺度㗎?」被告供稱,PW1曾兩度問他「你啲廣播設備喺邊」,認定警員搵錯人,「佢可能以為我係嗰個人...Tony Choi...做網台好出名嗰個。」

被告之後打開其香檳金色筆記型電腦,並用密碼登入,因警員說要檢查電腦,但沒提及要調查Facebook內容。開啟瀏覽器後,警員自行搜索,打開Facebook後問版面顯示的戶口是否被告自己一個人用。戶口版面顯示Tony Choi的名字。警員問「呢個帖 [涉案帖文] 係咪你發」,期間沒警誡,亦沒警告被告,電腦搜出的內容可能用作證供。警員拍攝電腦畫面,在場其他警員都看到。

除了搜屋期間,5名男警皆在客廳。
帶隊警說,可以讓被告打電話,被告就打電話給一位網友,通知對方要取消下午原定的約會。被告沒有打電話找法律代表的原因是,帶隊警對他說「你都識法律㗎啦,唔使搵律師啦」,亦因當時是早上7時,無法找到律師。被告續稱:「我以為我真係識啦...因為佢嗰時冇講到拘捕,淨係話搜屋咋嘛。」而且「我估佢搵錯人...我去差館辦啲手續就可以走。」

離開住所前往警署之前,被告想攞藥盒,帶隊警話「你唔好攞喇,就算攞咗都唔會畀你食。」被告在庭上展示上述藥盒實物,李官目測為一個3吋x6吋x1吋透明膠盒,而藥盒相片呈堂為D2。

因長期病患與呼吸道缺氧有關,需要定期服藥,被告問警員「咁我要食藥點算呢?」警員表示之後會帶他睇醫生,他只可以食屆時由醫生處方的藥物。

被告供稱,PW1並非在搜屋期間向他提供pp8羈留人士通知書,而是到警署後才有。他有幾分鐘時間睇文件內容,但睇得唔清楚,有簽名,因他覺得只是程序,而冇人向他解釋過內容。「當時我直情唔知我會被羈留」,亦曾問是否需要帶衫替換,抑或半日走得,但冇人答。

完成兩次錄影會面後,被告約5、6時要求睇醫生,因當時已經錯過了兩次食藥時間。他翌日凌晨被送到瑪麗醫院。

🔹控方盤問

主控問到,被捕時60歲的被告,在警署錄影會面時是否沒有要求過休息,被告反問「可以點樣要求休息?」他補充,當時有表示好攰,精神狀態不足,但「唔知錄影內容係點樣,搞幾耐,我乜都唔知」。主控指出,錄影中沒有被告上述內容,被告表示「因為已經開始咗嘛」。主控亦指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時「神態從容淡定」。

被告確認,警員沒有說過,要完成所有手續才能去睇醫生。

主控指出,被告選擇用電話聯絡網友Helen而非律師,是否代表當時他不覺得搵律師是很重要的事?被告重提警員向他說「你都識法律㗎啦,唔使搵律師啦」,而且自己認知是「好明顯係搵錯人」,以為去警署銷案就完事,沒想過會被羈留。主控再次問被告,是否不覺得必須要搵律師?被告指自己冇律師朋友,而且「幾十年奉公守法,朝早七點去邊搵律師呢?」被告表示受到警員誤導。

被告確認,警員在其住所時不曾說過「銷案」,只是叫他協助調查,期間「應該有」說出他的中文名。被告供稱,每次認識新朋友,都會被誤以為是網台Tony Choi。

主控指出,被告在庭上作供期間先後說「網台設備」、「廣播設備」及「器材」,更換不同字眼,質疑他對當日經過已記憶模糊。

被告稱「冇機會」開口向警員表示搵錯人,主控則指,被告有機會打電話給網友,有機會問食藥,有機會問帶衫,但冇機會話搵錯人?

主控再指出,在45分鐘錄影會面裡絲毫看不到被告有任何不適。被告稱呼吸道不適不一定馬上被外人察覺到,主控質疑被告指稱身體狀況是「太誇張」。對於主控指錄影會面中其「神態舉止相當淡定、自信」,被告稱「我一向都係咁㗎啦」。主控又指,警員未問完問題被告已搶先答,「並沒一絲弱勢表現出嚟」,而且聲線幾大。被告回應自己唔係好大聲,只係講得比較快,「因為我俾人冤枉嘛」。

主控又指,被告會面時可以「自由除口罩飲水」,「有自由講想講嘅嘢」,被告則表示,知道所有說話將成呈堂證供,因而有顧忌,並不是暢所欲言。主控問被告會面期間是否「諗緊點脫罪」,被告重申當時「唔知會被告」,稍後更反問主控「被誤導下作出嘅[供詞] 算唔算自願吖?」

被告同意,錄影會面時沒提過網台Tony Choi,認為如直接指出警員找錯對象,「佢哋咪變得好難睇囉」。他又指,做網絡監控的警員不會不知道網台Tony Choi。

被告確認,在住所裡曾承認是發出涉案帖文的人,但當時沒有警誡。被告同意,對被拘捕當日內容已不太清晰,惟即使記憶細節唔清楚,印象深刻的就記得好清楚。

主控指出,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沒有「驚、怯」的表現,被告稱「我不嬲好大膽㗎喎」。主控又指,被告在錄影中蹺腳,顯示出「自信、從容淡定」。被告不同意,沒有受到警員誤導。

被告5月27日凌晨去瑪麗醫院,醫療診斷指他有高血壓(Hypertension),但沒提及有呼吸道癥狀,主控質疑被告誇大身體不適情況。她又指出,被告作供時先後形容身體有不同狀況,質疑其證供失實。此外,醫生並沒指出被告因沒有食藥而「衍生嚴重問題」,故此被告在錄影會面期間沒因身體狀況而影響招認的自願性。

🔸辯方覆問

由於主控拒絕給予被告機會解釋,辯方律師先讓被告就過敏狀況作補充。被告指出,過敏並不會持續惡化至一發不可收拾地步,而是時好時壞。他詳細道出,自己分別有皮膚、鼻及下呼吸道過敏。喉嚨乾,時有咳嗽,而鼻黏膜腫脹導致鼻塞、嚴重鼻敏感。

就主控盤問時提及醫生診斷,辯方律師提供另一份瑪麗醫院醫生診斷,內容指被告「整體身體虛弱」,頭暈、發汗、有痛楚,亦有呼吸道癥狀。

警員記事冊(pp9)第6頁記錄了向被告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確認有發生。

- 被告作供完畢 -

傳召案中案辯方證人 徐女士 (被告女友)

🔸辯方主問
證人2014年來港定居,2019年年中認識被告,久不久在其家中留宿。

2020年5月26日,證人在被告家中睡覺時被門鐘聲弄醒,聽到有人入屋。她被叫醒後行出廳,見到幾個警察,當中有一名女警。女警叫她返入房,查問她與被告關係等資料,故此她不知當時房外情況,過程維持約半小時。

準備出門時被告說想攞藥盒,警員則說他不可以帶藥走。證人聽不到警員與被告的其他對話。證人當時離開被告住所之後返工,晚上七點幾收工後未有被告消息,擔心,於是去灣仔警署詢問,知道被告仍在內,問可否見他被拒,然後離開。

🔹控方盤問
證人2019年認識被告,同年開始在其住所留宿,知道被告身體狀況,亦見過他「唔食敏感藥就成日打乞嗤、流鼻水」。

證人熟悉被告,形容為「人比較好,冇做壞事」,平日講嘢有禮貌、有自信,頭腦則「一時時」快。主控問證人,被告是否「容易俾人誤導」,並以警察為例,要求證人判斷被告會否「容易被警察誤導」。

🌟辯方律師反對以上問題帶來的證供價值, #李慶年法官 指示主控「問吓啲問題有意義啲好嘛?唔好為問而問。」

證人確認,沒聽到有人講「法律嘅嘢你都識」。

🔸辯方覆問
證人在房內期間,聽不到房外的任何聲音。

- 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

控辯雙方將於明天就案中案進行結案陳詞,今天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日11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續審 [2/5]

楊(35)

控罪:
(1)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6名警務人員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被控於同日同地從銅鑼灣時代廣場三樓向二樓掉下一支鋼柱

(3) 盜竊
被控於同日同地偷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鋼柱

(4) 刑事毁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鋼柱掉下時破壞了一個屬於時代廣場的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自辯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9日結案陳詞,2021年12月23日裁決,現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七天審訊*

📌上午審訊

🔺D11代表申請11月1日前往接受治療,全日缺席審訊獲批。

🔺盤問前,法官查詢辯方是否已有統一文件編號(reference)協助法庭引述使用之文件參考,D7法律代表回答暫時MFl下以代表之被告作開始,如有需要再加證人編號,如即將會使用 D7(M2)代表印出之政府灣仔地圖以及D7(PW1)-解説表 供法庭及雙方查閲。

🔺法官不厭其煩提醒如需引用片段對證人提問,要留意證人對畫面有否認知(即是否在場,當時位置或者有沒有專注工作)。如有認知,其回答之問題才有意義❗️

🔸PW1 警司 張志偉
今日辯方D7,D10及D11代表分別作盤問,沒有覆問

D7代表有問及警司對提供之截圖D7(1)場面是否在場,播放D7(2)-(5)後查問示威者移動方向,傘陣後面景物,片段除示威者外其他人作出之行為等
D10要求PW1確認由防線至推進後制服一批人距離,推進節奏,拘捕理由,現場命令詳情,解釋charge and bite
D11跟進警方charge and bite策略

🔸PW2 督察 曾俊鎬
主問
當天駐守PTU E大隊第一小隊,收指令有縱火去軒尼詩道史釗域道,有人扔物及設傘陣,警方設立防線,並且發出口頭警告,展示橙及黑旗,及發射催淚煙。從庭上播放控片段111認出自己

只有D6D8(同一代表)及D7盤問
D6D8代表:查問在片段111見到發射催淚煙之後遠方示威者做咩,當中人羣出入情況
D7代表:要求證人發出最後口頭警告地點

🔸PW3 高級督察 劉嘉昇
主問:證人現在駐守警察學堂,當時是PTU E大隊第三小隊指揮官.下午1730前收指示有暴徒放火及堵路(‼️此位證人開口埋口叫暴徒,以前在其他審訊相信也如是‼️法官向其提醒注意用字)。PW3見到當時有人聚集使用雷射筆及投汽油彈。警方發出口頭警告及展示橙旗。庭上播放控方片段84及85,證人確認片段中是自己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前面暴徒停止使用雷射筆⋯⋯」,PW3證人果然喜歡開口埋口叫暴徒。

主問完,1430 將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2/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PW3 PC21169黃XX(聽唔到)作供。
🌟盤問
查看閉路電視片段42小時的計算,是2020年3月30日至4月17日共有15個工作天,每日兩小時;加2019年9月16日至9月20日五個工作天,每日兩小時;加2019年9月12日1700-1900的兩小時。

辯:2019年9月12日1700,有冇上級或者長官或者同事告訴你在社交網站有資料和被告的截圖?
PW3:冇
辯:Cam 25片長約五分鐘,cam 26長約十分鐘。但警方檢取的不止cam 25 cam 26,還有很多鏡頭。2019年9月12日1700-1900你淨係睇咗cam 25 cam 26?
PW3:唔係,針對2140-2150三樓中庭一帶,睇咗四五段片左右,唔記得係咩鏡頭
辯:有冇睇其他案件?
PW3:冇,淨係睇呢單案件
辯:有人叫你睇cam 25 cam 26?
PW3:冇
辯:係你自己揀睇邊個相關鏡頭?
PW3:係
辯:有人叫你睇2140-2150呢個時段?
PW3:係,案件主管叫我睇,佢話呢段係最混亂嘅時段。
辯:你想搵掟水樽嘅人?
PW3:唔係
辯:睇片嘅目的係咩?
PW3:(思考一會)揾出當日涉事並且可以辨認身份嘅人,即係冇戴口罩但有犯案動作嘅人
辯:你除咗搵到掟水樽嘅人,仲有冇搵到其他人?
PW3:冇
辯:即係冇其他冇戴口罩但係有犯案嘅人?
PW3:初步睇到係
辯:其實係有人話你聽要搵咩人
PW3:冇
辯:成個3B隊得你一個睇CCTV?
PW3:以我所知冇其他人

辯方挑戰PW3對被告的觀察根本沒有五至六個小時,而且因為疫情關係,被告絕大部分時間戴住口罩。
PW3第一次見到被告是2020年3月27日1855,之後私家車駛向被告地址,車程約十分鐘左右。
搜屋後隊友和被告回到車上,約1925。駛到上水警署車程約十分鐘左右。
到達上水警署後,53332再接見室和被告做一些文件工作,這段期間你見不到被告,再次見到被告是2010和隊友駛回新界南總部,車程約三十分鐘。
在總部為被告打指紋影相是由53332 10457負責。PW3不同意,指出10457不在場,是PW3見證整個過程,約55分鐘。
PW3沒有參與錄影會面,但他在另一房間的螢幕全程觀看,約29分鐘,被告只有一個時刻除下口罩。
離開總部到荃灣警署,車程約十分鐘。將被告交給荃灣警署前在報案室看管被告約半個小時。報案室是公眾地方,被告應該戴住口罩。之後你就冇再見過被告。
整個過程加埋的時間 (10+10+30+55+29+10+30= 174) 其實只有三個小時,唔係五至六個小時。PW3同意。

辯方挑戰PW3在記事冊上完全沒有紀錄那一天是查看涉及本案的CCTV,但在口供紙上又可以詳細記錄在哪些日子觀看片段。

2019年9月16、19、20日記事冊只寫了「文件工作」,沒有寫「睇片」及案件編號。但同日的其他工作又有寫案件編號。
只有9月17-18日的記事冊才寫了「協助分析本案」及本案的案件編號。
PW3解釋因為9月17至18日有OT,內部規定如果OT就要寫低工作詳細紀錄。其餘日子只會寫「文件工作」。

2020年3月30日至4月17日的記事冊記錄都是差不多。辯方指出,根據這些記事冊記錄,是不可能知道邊日有睇片、咩時段睇片、睇咗咩片、睇咗幾耐、睇咗幾多次。記事冊上所謂「文件工作」其實係百搭,係做咩都得,可以係任何案件。PW3同意。

辯方指出,PW3係因為睇咗社交媒體被告嘅相,先喺CCTV搵出被告及做截圖。PW3不同意。

PW3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1: 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_____________________

A1 將承認控罪
(1,2)‼️
A2-6否認所有控罪,審期為2023年6月12日,共15日。審前覆核定於2023年3月27日14:30進行,雙方需於一星期前填妥問卷。控方將依賴37名市民證人、22名警員證人及5名專家證人。共有2.5TB片段,辯方對證物鏈並沒有爭議,A4將爭議錄影會面呈堂性,控方須準備片段列表予辯方。控方希望A1的判刑與A2-6的裁決同時進行。

其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拋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次押後為了讓辯方審視文件及給予法律指示。辯方希望去信律政司,相討其他處理方式,希望申請最後一次8星期的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14
:30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20210208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本直播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4) 無牌管有槍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法援已獲批,被告須在11月3日前支付法援分擔費,下次提訊時須知道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3日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07黃埔 #非法集結

👩🏻D1:凌 (18歲)
👩🏻D2:柯 (18歲)
👩🏻D3:何 (20歲)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背景
案發當日便裝執勤的警長在黃埔商場內見多人聚集,其後警長跟隨人群上地面,看見逾200人在叫口號及堵路,有3人將磚頭放出民泰街、德民街附近馬路,其中1人曾紥鐵馬。不久警方到場,逗留的人群四散,警長尾隨3名女子沿民泰街民兆街德民街並通知總督察,最後按指示與其他警員一齊拘捕3名被告。

#裁決
本案不爭議3名被告當場被捕,只爭議警長盧卓康跟蹤3人時的觀察是否準確可靠?是否正確指出當時掟磚、紥鐵馬的人就是最終被捕的3人 (本案被告)。

鄭官認為警長清楚講出集結人士在兩個地點掟磚頭,此方面「無咩睇錯嘅可能」信納當時曾有3名少女犯案。但集結人數必然是數以百計、有四散情況、部分人亦有行入3人經過的民兆街及民泰街,他們穿插在3名女子與警長之間,警長跟蹤監視了十幾分鐘,亦無機會正面觀察3人容貌,大大增加警長認錯人的可能。

📌警長觀察與事實不符
再者,警長形容其中一名被告有帶帽、3人均著波鞋;但根據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其中一人所著的唔可能係一對波鞋,而且似乎沒有被告帶帽(鄭官:係背囊如果有帽都好啦,同戴上係兩回事),警長亦無講有人著長裙。

因此,鄭官質疑警長會否在尾隨時失去目標認錯人呢?抑或在主問時記錯?無論如何,警長「鎖定」的3個集結人士、掟磚的人未必是最終被捕的3人 (本案被告)。

🟢因為不能肯定警長當時有無認錯人,故裁定各被告罪名不成立🟢

*各被告無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十二港人案 #提訊

🟤本直播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李,郭已還押逾6個月;廖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辯方需時給予法律意見及與律政司相討處理方法,A4法援仍未獲批,申請押後8星期再提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1日14
:30再提訊,期間所有被告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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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審訊*

📌下午審訊

🔸PW3 高級督察 劉嘉昇
只有D1/D9律師作簡單盤問,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4:58 盤問完

🔸PW4 警員22719 潘立新(音)
當日證人被指派到灣仔設立防線,並推進驅散,期間負責拘捕D5,主問中,因為證人口供中有事情的細節與承認事實不相符,被法官要求避席,法官與控辯雙方商議,誰知越講越遠,法官要求所有辯方律師講明,是否對控方就各被告所檢取的衣服和物品有爭議,最終講到16:35

1640完,明天0930 同一法庭PW4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香港島 #提堂

陳皓桓(25)🛑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

#黃宇逸大律師 代表陳皓桓

認罪‼️

2019年9月15日之遊行被告預先向警方申請但不批准,上訴亦失敗(銅鑼灣遊行經灣仔到金鐘遮打花園),被告在警方不批准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自己遊行。控方播出陳在路上接受D100記者李慧玲訪問的片段,亦呼籲市民出來遊行。被告沒有干犯暴力,亦強調是和平非暴力的公民抗命的遊行(同行有梁國雄,起初有卅幾個市民)。

📌量刑考慮
1⃣️被告遊行佔了部份馬路,導致97條巴士線路停駛
2⃣️港島主要馬路封路逾3小時(雖然辯方強調被告自己的遊行時間從起始到完結是少於1小時)
3⃣️期間有22組交通燈被破壞(被告於遊行期間不斷強調市民出嚟行是和平非暴力嘅公民抗命遊行;當場雖然未有暴力事件,但有22組交通燈被人毁壞)

📌判刑
法庭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中未有涉及任何暴力行為,因此予以減刑。

以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三份之一,即4個月。
另因律政司延遲檢控,再減刑1個月。
考慮刑期整體性,其中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即共判處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2/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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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位證人因辯方要求盤問而傳召。(PW2 PW3 PW4 PW6在2019年9月同屬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PW5稍後才加入3B隊)

📌PW4 警署警長DSGT456 劉振強(音)作供。
PW4指於2019年9月12日,在100多人的whatsapp群組中收到有被告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的訊息,指他在7月14日新城市廣場參與非法集結及襲警。該群組成員大多為現任及前任警察。他將訊息告訴同隊同事10457 (PW6),PW6用身份證號碼向入境處索取人事登記資料,取得相片後請PW3在眾多新城市廣場的CCTV中找出被告。
辯方指出,PW4將whatsapp收到的資料和社交媒體上的相片告知並交給21169 (PW3) 和53332 (PW2)。PW4不同意。

📌PW5 警長DSGT54982 譚建成(音)作供。
PW5於2020年3月27日拘捕被告前,已掌握被告的姓名、電話、住址、身份證號碼、涉嫌罪行、干犯日期及地點,亦已有相片,但否認是來自社交網站,而是閉路電視的截圖,亦沒有人比過社交網站的相片PW5睇。
辯:你喺住址搵唔到人,於是打電話比被告問佢喺邊,叫佢返嚟。
PW5:冇
辯:之後你哋落街掃蕩就搵到佢,你哋係漫無目的咁四圍蕩
PW5:係
辯:點解有電話都唔打呢,一般嚟講如果你搵唔到一個人,係咪會打電話呢
PW5:我唔會咁做,因為有機會令證據流失
官:即係打草驚蛇啦
辯:你哋搜完屋去上水警署,落車時你同被告喺停車場食煙,你問被告有冇去沙田,被告話「我乜都冇做過喎」,你答佢「乜都冇做過就唔會畀人篤出嚟啦」
PW5:冇呢件事

📌PW6 PC10457 作供。
辯:2019年9月12日,PW4話畀你知,係一啲公眾媒體、社交平台上有資訊指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PW6:係
辯:9月16日,你已經從入境處取得被告喺人事登記條例下嘅資料,包括地址、出生年月日、相片,並告知其他同事,例如53332 (PW2)
PW6:我大概兩三個月後先通知53332,將案情同資料交畀佢
辯:但你有交畀21169 (PW3)
PW6:係,唔肯定係咪當日,但肯定係短時間內,因為佢幫手睇CCTV,我一定要畀佢睇呢啲資料
辯:你都有睇CCTV
PW6:係,因為我係調查員,都要睇
辯:但你同佢工作就唔同啦
PW6:唔同,佢負責幫我搵見到被告嘅片段,我淨係睇有被告嘅片。
官:即係佢揀畀你睇?
PW6:係,佢亦有將一啲截圖交畀我,我同人事登記資料嘅相片作對比,相信係同一個人
官:21169有冇人事登記資料嗰張相嘅copy?
PW6:冇,佢要嘅話我就畀佢睇
辯:你叫21169去搵邊啲片段有呢張相片內嘅人?
PW6:係
辯:2020年3月27日嘅拘捕行動,你係根據入境處資料嘅住址去搵人但搵唔到。之後54982有冇打電話畀比被告?
PW6:唔記得有件咁嘅事
辯:54982打電話叫佢過嚟
PW6:冇咁嘅事
辯:你哋唔係喺附近巡邏搵到被告,係打電話搵佢
PW6:冇咁嘅事
辯:錄影會面開機前,53332同被告有對話
PW6:一定有,但唔記得講乜
辯:53332畀咗一張社交媒體嘅相佢睇,問佢相裏面嘅人係邊個,被告答係佢
PW6:冇
辯:錄影會面前,有人帶比被告打指模同影相,你冇參與
PW6:冇
辯:向你指出,2019年9月12日已經從社交平台上掌握被告姓名、喺新城市廣場拍嘅相片同身份證號碼
PW6:不同意

控方案情完結。

明天100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申請保釋

D3 / D4🛑兩人已還押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報道相關事宜
辯方申請不可公開兩人姓名、年齡、學校名、或一切可辨識其資料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1031太子 #審訊 [3/1]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被控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裁判官看到辯方的書面陳詞中,表示影片中顯示被告曾說「唔好意思」,因此在庭再一次播放相關片段。

在播放影片後,控方認同從影片中聽到被告說「唔好意思」。

裁判官表示現場亦有人聲說「你撞到人啊」(「你撞撚死人喇」)

控方表示聽到在被告說「唔好意思」後,聽到他說「我撞到」,裁判官及辯方則表示聽唔到,再次播放影片後,控方表示認同聽得很模糊。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

就算有少許郁動,是否表示有意圖阻撓警員。
辯方表示早前裁判官亦曾問過為何男子能走過後巷,但PW1則撞到被告,辯方表示可考慮體型、方向、速度,而被告雙手在兩者從旁走過時是有移動,但手踭和手掌沒有太大動作,雙手少許移動是可以看到有事情發生,是自然反應。

辯方表示PW1作供時表示當時曾說「警察,讓開」,但影片中聽唔到,只聽到模糊的「咪走」,而PW1所作的警告,非影片顯示的地方進行,而是追截男子時所作出的。

PW1表示當時左側身閃避,他的左膊撞到被告右膊,辯方則表示PW1右膊撞到被告右膊,裁判官再一次看片段後,表示她亦觀察到PW1右膊撞到被告右膊。
辯方表示PW1前後時段有所混淆,裁判官表示因當時事件發生時間非常短暫。

裁判官表示辯方陳詞中,表示PW1有認錯人之嫌,因PW1表示在第一眼看到被告人的位置,並在地圖上標示後,為藍色衫的叔叔,而不是被告。

1015 休庭,10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葉(24) #1116旺角 (原案A1)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與*(15)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法
=============
本案涉及兩位被吿,當中A2已在早前承認控罪1和4,因此法庭只需處理否認控罪1和2的A1審訊。

A2的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110

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PW1文姓警員指在2019年11月16日01:53時,有約70名示威者在山東街和彌敦道交界集結,他們用磚頭和雜物堵塞道路,並設立傘陣與位於山東街的警方防線對峙,期間他們曾用鐳射筆照射警方防線。

在同日02:18時,警方首次舉黑旗及向示威者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在同日02:28時,由於示威者繼續聚集,警方再發出警告。

在同日02:41時,A2在位於山東街與砵蘭街街角的7-11便利店外向警方防線投擲1枚汽油彈,警方見狀掃蕩人群,示威者隨即四散。

PW2警員12568當時在警車上候命,他得知警方發出警告後下車並到達匯豐銀行中心外,他當時看到有約30人迎面向他跑,大部分穿深色衫及戴口罩。

PW2指在人群前方,身穿黑色裝束,戴藍色口罩及黑色帽的A1突然轉身跨過馬路的中央分隔欄,橫過彌敦道向西洋菜南街方向跑去。他見狀亦跨過圍欄追截並看見A1跑入奶路臣街,當他追近A1時已看見PW3警長2084將A1制服在地上。

事實裁決:

簡單來說,PW1的證供是有關現場狀況,而PW2和PW3的證供是有關追截被告的情況。法庭認為在他們證供彼此互相支持下,本案裁決是傾向定罪推論,但是法庭注意到有關A1出現時所在的位置的問題需要特別處理。

A1最先被發現之位置是在彌敦道南行線上,沒有證供指他從何方而來,但肯定的是根據PW3證言,他不是曾跨越花糟的7至9人之一。法庭認為若A1是從暴動現場那方向,亦即是曾跨越花糟的人的方向跑來的話,加上上述所提及的各種環境證供,那麼定罪推論很可能是唯一之推論,但A1被發現之位置,即使上述段落所提及的環境證供,仍未能排除另一個可能性,即他可以是在旺角街道上聚集之民眾,他們可以是亦可以不是和暴動那幫人有關係。A1亦可以是途經上址之際見警方驅散及有催淚煙,看見人群逃跑,他便跟隨。

由於A1並不是在暴動又或示威者聚集的地方逃離;沒有證供指他曾跨越花糟至南行線,或原先在旺角那處出現至彌敦道路上;A1被捕的時間與示威者於警方發出第3次警告後便散去的時間有差距;沒證供顯示第一被告人是從暴動地點走往彌敦道路上。法庭認為不能排除他和暴動現場人士無關之可能性,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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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0167&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1031太子 #裁決 #判刑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被控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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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接納PW1證供。
相片12和13,藍衣男子位置沒有改變,拉閘位置沒有改變,證明拍攝方向相同,但被告身體位置則不同。

不接納被告人證供。
被告表示在碰撞後才知道PW1是警察,從影片中顯示,身旁的人的反應以及他的視覺,不可能不知道警員在追截男子。

裁定事發經過如PW1的證供。
當時PW1不斷叫讓開、PW1與被告有眼神接觸和被告有向橫移動,構成阻撓,他的舉動是故意的。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預謀、警員沒有受傷,以及被告沒有不良嗜好。

‼️判刑‼️
判處監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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