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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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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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9/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上午進度]

📌D7 判刑處理
D7 首天開審認罪後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其餘程序原訂於今天9月29日(審期最後一日)處理。但因審訊進度緩慢控方案情也未完成,控方建議押後D7判刑待裁決才作出,期間不反對讓D7保釋,

D7化表陳詞指明白案中有被告爭議2段案發片段cam8及18尚待裁定呈堂性,但D7承認案情已經不爭議非法集結,法庭有足夠基礎可在今天為D7作判刑。控方陳詞則指個別被告在審訊前認罪通常在裁決時才判刑,因為會較公平及減少爭議。D7代表回應同案D6及D10其實在去年認罪並於去年12月21日作判刑,被告已經有更生計劃,押後判刑不理想。控方提醒當日是提堂時認罪,並非由審訊之裁判官作判刑。

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詞決定押後D7判刑至案件裁決202326 0930當日,但會讓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5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其他被告審訊
新增承認事實2 (P127a)
1)證物 P1-109 檢取後不受干擾
2)警員33651於北角警署拍攝D1-5及D8-9之照片
3)警員在灣仔HQ 堅偉樓拍攝被告照片
4)以下證人口供以65b呈堂:高級督察鄧俊豪(音)及地政總署職員胡xx

📌PW23 警方雷射筆專家警司 作供

D1盤問
-IEC 60825 標準是測試激光普遍使,指世衛及機電工程署也採用。除此之外知道有其他如中國國家標準
-同意激光不一定有害,醫生也會用,但使用時會有保護裝備
-昨天作供指激光射到警車擋風玻璃後情況可能變差,解釋凸面聚焦是會影響玻璃後嘅人,同意落在玻璃後也可能折射去其他方向
-指激光傷害眼睛照射時間為0.25秒
-不清楚香港用雷射筆是否要申請牌照,重申IEC 60825標準有作危險級別分類
-證人突然又想起曾在雷射筆上見過刻上美國標準,但忘記詳情
D4 盤問
-對上一次看專家報是幾個月前
-同意專家報告是2021年8月撰寫,有行為守則
-知道專行為守則有4點,但只記得其中一點是協助法庭提供意見,自己沒有背晒4點
-同意守則是公正、無私,獨立協助法庭
-IEC 60825自己有全部看過一次,中國及美國標準沒詳細看過,但中國標準大致同IEC60825一樣
-案中雷射筆如用其他標準去測試,不同意會得出相反結果,因class 4是真的可燒著紙張
-做了69次雷射筆專家身份未試過被質疑,沒有接受過檢驗訓練,但在大學時訓練及作為電子工程師是有足夠能力做測試
-沒有留意2017及2021年IEC 6825有更改,自己看的版本是2014,確認沒有看過上述修訂
-每次測試前有檢查儀器確認正常準確,因是基本程序故沒有紀錄低,廠商亦有為儀器作calibration,不同意其實沒有做事前儀器驗查
-測試用實驗室電池以便完成測試,因原裝電池可能電壓低,但同意沒測試檢查筆內電池之電量。不知案發日配合筆內電池之最大功率,但相信分別不大,因筆內有電力穩定裝置。
-雷射光照射警車因玻璃彎曲聚焦會受造工,表面有冇磨損等影響

1257午休,盤問下午1430繼續
🛑緊急聲援🛑 [今日聲援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未 知 詳 情
🕝14:30
👤徐(18)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意圖侮辱國歌 意圖侮辱國旗)
👤蔡(29)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其他法庭亦需要報料,本帖新案稍後有報道💛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裁決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頒下裁決理由書,D2 兩項罪名成立🔴即時還押,辯方申請休庭到15:30。

D5 兩項罪名不成立

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11B_2020.docx

— 休庭至1530繼續處理D2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1430進行判刑,法庭會為D2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覆核申請
#1225九龍灣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莫子聰裁判官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

‼️速報:覆核駁回‼️
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上犯錯,但考慮案件整體情況後,現階段作變動不合適,稍後會頒下詳細理由書交代。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蔡 (29)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和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讓警方作出調查。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 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徐 (18)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讓警方作出調查。

法庭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法庭以國安法第42條處理本案保釋申請]

被告無需八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4日 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1/3 重召PW64盤問及主問PW7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 開庭]

[再傳召PW64 鍾家傑(音)]

[D9 郭大狀盤問]

D9在昨日完庭後想起PW64,故重召證人補充案情。

(詳情候補)

[09:43 傳召PW73]

PW7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2019年11月19日便衣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當日早上9時許收到指示,要處理一宗油麻地一帶暴動案件。同日下午從將軍澳報案室提取被捕人,對其進行搜身和檢取證物後,交回報案室看管,上訴記錄在PW73口供紙和調查報告中。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2/3 盤問及覆問PW7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03 D9 郭大狀盤問]

PW73 不知道D9被提取前已進行過一次羈留搜查。

(詳情候補)

[控方覆問]

(詳情候補)

控方需時找回文件。

[11:13 休庭10分鐘]

[11:46 開庭]

[D9 郭大狀再盤問]

(詳情候補)

PW73 指上級指示暫時不需檢取被捕人衣履,沒有聽過「檢取證物確認書」或要給列表清單被捕人簽收。

[控方覆問]

根據CMIS(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記錄可見RN(報案號碼)旁的時間由電腦產生,而非人手輸入。PW73透露電腦要產生文件時間需要先輸入UI number(警員編號)和密碼。

CMIS文件列為MFI(79),PW23書面供詞列為MFI(8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60、PW7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0 傳召PW60]

控方透露由於辯方拒絕以同意事實處理,故傳召證人主要希望透過作供講述汽油彈數量。

PW60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東九龍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當日協助調查2019年11月18日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的暴動事件,主要工作為檢取CCTV和憑據警方錄影片段點算示威人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數目。偵緝警員9751攝錄四段片段分別是P0015至P0018,記錄案發當晚實時約22:30起一小時。

(詳情候補)

PW60點算過程只根據警方錄影片段,且沒有看過任何其他網上片段。

[D9 郭大狀盤問]

盤問確認PW60從片段判斷物品是否汽油彈的準則。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08 傳召PW70]

PW70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第四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反三合會行動組。當日幫手處理暴動案件,主要工作為處理證物事項,如搜身及檢取證物。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PW70 處理完證物後,並非自己交還被捕人予值日官。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透露今日沒有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尚餘10證人,現在進度屬當初預期之內。

[12:27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9/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D4 盤問
-確認證物P51 Q4雷射筆上有Class C, 同IEC 60825不同,憑招紙CFR 估是美國標準。而P5筆上沒有記認,身上Class C不知為何標準。不排除2支筆class III同60825 class 3標準不同
-同意一般人不會知雷射筆class之分別及危險性
-確認2019年9或10月起開始驗雷射筆,同意沒聽過有人因雷射筆照射受傷。
-車頭玻璃如啡或深色會否吸收激光或反射、折射,證人回答反射會,但其他不肯定
-icable 片段內警員之頭盔眼罩能否保護不受激光影嚮不肯定
-同意激光穿過物件後能量會流失
D9 盤問
-沒有眼科、皮膚科醫生專家資格,激光傷害是按標準在報告寫出。作供指晚上瞳吼放大,激光照射傷害較日間大
-車頭玻璃曲度不明顯,同意照射能量增強機會少
-問到雷射筆商品會否有商人招紙貼上較高等級欺騙消費者指沒聽過,但印象其他商品有聽過
-激光普遍被應用於家居、商業、工業及醫療等方面,例如娛樂表演、音樂會、切割、焊接及外科手術等。激光產品的例子包括鐳射打印機、光碟機、條碼掃描器、激光棒及軍事產品等等,以上引述機電工程署,證人同意Class 1-4 產品也適用

覆問
-機電工程署網頁激光產品安全指引下分類分別說出class2m至4之危險性
-確認本案4支雷射筆上貼紙分別有danger, banned direct eye字眼
-最後細問Laser Class Table上不同內容中文意思
-電池效能受電壓、衰退decay影響,如案中證物電池雖然電壓比全充滿電低,但因雷射筆裝置有電力穩定,功率輸出不會受明顯影響
-盤問同意雷射裝置使用普遍,但冇資料3B及4級別是否普遍
-同意D8代表指機電工程署資料非法律文件,僅作參考

-控方案情完結-

🔺本案有兩特別事項需處理
1D3口供招認呈堂性
代表陳詞主要指口供沒有被警誡而證人也承認,即使法庭接納所有證供也不應接納D3招認呈堂。主控則指沒警誡口供並非不能呈堂。裁判官休庭考慮後裁定D3招認表證成立,代表指D3不會作供。

2CCTV cam818之呈堂性
裁判官另訂日子處理

🔺案件押後如下:
11月7日 0930處理特別事項1)及2) 陳詞及裁決

11月14日至16日 全日及11月18日 下午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

2023年1月7日 0930一般事項作口頭陳詞,2023年2月6日 0930作裁決及處理D7判刑。

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擔保但為求同D7今早保釋一致,各人不用到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3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9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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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周(17) #不服定罪上訴 (#1111筲箕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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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7/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陸,蕭(20) #審訊 [6/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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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裁決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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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 裁 判 法 院 )
👩🏻‍⚖️劉綺雲裁判官
🕙10:0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10/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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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更新)
【09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7/20]

(12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同案D4,D5提訊時認罪被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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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裁決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成立‼️
D3: 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共傳召9名證人,D1及D2選擇不作供,D3有作供及傳召1位證人。3被告不爭議太古C出口案發時發生非法集結。本案沒有直接片段或證據3人參與非法集結,法庭需考慮環境證供能否作足夠推論。
D1
證人指D1有逃跑,法庭考慮環境證供認為是因害怕犯案被捕而逃跑
D2
控方截圖見裝束同其他示威人士相同,由月台去C出口,不可能不知其他同行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法庭並以頭盔、手套等裝備推論有份參與。
D3
控方沒有證據逗留多久,證人指地上頭盔為D3作供並不淸晰。兩證人PW7及PW9對D3頭盔顏色形容不同分別為黑色及黃色。另外DW1 作供不盡不實,電話紀錄因換電話不見了,約了D3晚上取藥不見人也不找並不合理,不接納其作供,整體而言,D3雖然行為可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報告索取陳詞
D2 現年21歲,代表呈上一份由非牟利青年組識撰寫報告(內容要求不在庭上讀出),大意是有狀況勞教中心不適宜,希望法庭只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指報告非政府機構發出,法律上仍需要為D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期間2人需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D1,2)及勞教中心報告(D2)。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1筲箕灣
#不服定罪上訴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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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得直,申請人獲撤銷定罪🎉

判案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6/5]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4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暫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續審 [10/5]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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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D4今天繼續沒有法律代表。
控方及D3早前已就FACC1/2022裁決提交補充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中關注嘅係案中申縮棍,根據上述的判詞,如果物品本身係攻擊性武器,控方只須證明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種,便能成功舉證: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害他人;或,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威脅傷害他人。相對控罪嘅門檻係低咗。

辯方當然不同意控方解讀,指控方要證明管有的意圖是傷人,若要證明有意圖威脅傷人,更必需達至恐嚇的程度,intimidation or nervous shock。

最後裁判官重複控辯雙方的理據,確認沒有錯誤理解雙方的陳辭。

下一個議題,就下一堂夾時間。
D3代表示由於辯方各代表由10至12月也難以夾到一日可以同時出席,因此希望劉官揀選一個星期六處理。
劉官一口拒絕,並叫各人寫上一份可以及一份不可以嘅時間表畀佢。

休庭約1小時後,#劉綺雲裁判官 並無揀選最多人可以出席的12月14日,反而選擇了控辯均有代表律師有案在身的11月8日。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8日15:30時繼續,屆時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D3面對的控罪作出裁決。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1/4 主問及盤問PW67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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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傳召PW67,本審訊第30證人]

PW67 偵緝警員7466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員,駐守將軍澳軍裝巡邏第二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當日下午從值日官提取本案D4和處理有關證物,晚上將證物交予另一名警員。

(詳情候補)

[09:50 D4 藍大狀盤問]

PW67是2007年加入警隊,12年的警務生涯期間大部份時間都做刑事調查工作,2011年開始做偵緝警員,至2019年案發當日都在做偵輯警員,直至 2021轉軍裝。11月19日處理了3名被告,D4是第二個。

(詳情候補)

[10:52 D9 郭大狀盤問]

確認貴重財物帶新舊款之別。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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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2/4 重召PW7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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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 重召PW70 偵緝警員12841]

PW70於2019年11月19日當值,當值期間要處理被捕人士和檢取證物。PW70有就住證物拍照,D5有13幅、D7有19幅。PW70確認上述照片都由他拍攝,檢取完證物就影。

[D17 姚大狀盤問]

PW70確認11月19日有處理過本案D17,同日晚上將如銀包鑰匙八達通等財物交還D17,而羈留人士財物收據因「入唔切」電腦而收條日期列11月20日。

(詳情候補)

上述收條列為MFI(81) D17 Prisoner’s Property Receipt。

控方透露今日還有3個證人,當中一人是65B;原有4個,但有一人確診,今早快測呈2條線。

[11:19 早休2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3/4 主問及盤問 PW1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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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開庭]

[傳召PW12,本審訊第31證人]

PW12 警長375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署警長,駐守秀茂坪總區反黑組。2019年11月19日軍裝當值,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是小隊警長、第四縱隊副主管。2019年11月18日參與行動,由加士居道沿彌敦道向北驅散和拘捕示威者。清晨時分與隊員押解約30人離開油麻地THA至將軍澳警署。

(詳情候補)

[D9 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1 馬大狀盤問]

2019年11月19日午夜在油麻地A1出口附近帶走女被捕人,包括D11。之前沒有見過D11,不知道D11在那被截停,亦不知道D11在甚麼情況下出現在上述地點附近。

[D15 黃大狀盤問]

就PW12負責帶走的12名女疑犯,PW12不認識個別女士、不知道她們在那個位置被制服、亦不知道何時去到A1出口附近。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10 控方宣讀證人警員24753的65B口供]

證物編號為P00119,由偵緝警員24753於2021年4月23日下午14:00時所撰寫的書面供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4/4 主問及盤問 PW6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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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傳召PW68]

PW68 警員18392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1月20日當值,駐守將軍澳刑事調查第六隊。2019年11月20日早上從值日官提取四名同暴動案有關人士。

[D4 藍大狀盤問]

PW68確認提取的被捕人包括D4。被捕人衣履從見到被捕人一直是如相片顯示般。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PW68確認當日指示是檢取被捕人衣履。

(詳情候補)

[D17 姚大狀盤問]

PW68確認有處理過D17。

(詳情候補)

[控方覆問]

控方透露今日還有2個證人。

[12:39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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