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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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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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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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答辯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D6不認罪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認罪❗️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D1認罪❗️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D3不認罪

(7)D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修訂為抗拒)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D4不認罪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6不認罪

- - - - - - - - - - - - - -
答辯:
就控罪(1)-(3),D1認罪❗️
就控罪(1),(4)-(8), D2 至D6不認罪

D1同意案情:
案發日為12月24日下午3時,響應半夜telegram旺角公海群組發起的平安夜「和你shop」,群眾身穿黑色衫戴口罩和帽,破壞目標店舖後扔槌,換回衣服扮普通市民。案發當日警方收到報告starbuck外有示威者正在破壞電梯,4樓中庭有多於100名示威者包圍警員,高叫反警察口號。在越南餐廳「火車頭」外,starbuck對面群眾高呼「死黑警」,「攬炒」,情況構成非法集會。
控方10名證人設警方防線進行驅散,群眾拒絕離開。在starbuck與火車頭中間的pop up store,有警員身穿戰術背心,印有警察字眼。D1無理會警告,處於人群中手持杯,其後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際,D1行動升級,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警方第四證人大叫襲警,其後拘捕被告。

控方播放1段約10秒的短片,就着片段所反映,D1是同一時間潑向兩位警員再把杯子向上扔,法官認為案情說法嚴重過影片片段所反映,文字上的案情未能與影片相符,被告行為沒有明顯升級。控辯雙方休庭商討。

休庭後,控方對第6段第4行作出修改,對影片顯示內容攞取指示。
修訂為:
D1站在控方第一,二證人4尺前,手持杯於人群前線無理會警告,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前,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第一第二證人衣服濕了,警方第四證人目睹,其後拘捕被告。把暴力升級省卻。

求情:
辯方呈上求情文件夾,包括被告人,母親,哥哥,前僱主,前同事,現僱主的求情信。被告對犯案有悔意,明白後果並願意承擔,沒有刑事記錄。

有機會攞取背景報告,押後期間希望可以攞取社會服務報告。

當時情況,被告人情緒一時失控。案發當日的情緒低落,父親懷有重病,即將進行手術。父親自2018年開始病發,每一段時間就要進行小手術。因擔憂父親情況,情緒低落,被告去朗豪坊的目的是散心,當日8:00約了朋友食飯。
被告7:00到場,7:45涉案警員到場,當時的確加入了人群,但逗留時間不長。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不是一早預謀參與活動,沒有直接証據有參與暴力行動。萬幸杯中液體是飲品,相對同類型襲警案件,是較輕微的。

被告人在2021年獲合資格幼兒教育學士,並獲幼兒園聘請,是持牌的幼稚園教師。因為今次事件,不希望影響到下學期任教的學生,於是忍痛於二月辭去職位。

2013至2017年一直有做社會工作,包括軍校訓練,協助內地來港人士適應更生,現在於慈善基金會工作擔任文職,為人有愛心及耐性。被告人的確決心改過,承諾會好好學習情緒管理。今天正面面對控罪,儘管佢知道有機會失去教師資格,但她希望做負責任的導師,用自己生命影響生命。

同意把証物1-3充公,但希望可以申請攞回証物2中D1的手機,以便攞取與父親的影片及相片相關內容。

判刑:
被告面對三項控罪,性質嚴重。案情指出當天環境緊張,超過100名示威者,現場氣氛不理想。影片中,被告與警員對視,但仍把液體撥向警員,有機會挑動群眾情緒。考慮到事件嚴重性,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不考慮索取社會服務報告。由於時間關係,未能仔細閱讀求情內容,將押後兩星期攞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 1430在同一法庭再訊,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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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D6:
控方共有12個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另外有2條30分鐘影片,控辯雙方認為需有審前覆核。

D2,D4豁免今晚不用到警署報到
D6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8日 1430在同一法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29旺角

4男2女被告
D1朱(男)
D2王/黃(男)
D3廖(女)
D4劉(女)
D5陳(男)
D6 岑(男)

控罪:
1.非法集結(D1-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管有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6)
2019年9月29日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管有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608。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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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被告有律師代表

保釋事宜:
。原有保釋金$4000
。每週報到1次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包括BNO
(無宵禁)

押後至2022年7月29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1 蔡(22) 🛑已被還押17日

控罪及詳情: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被告認罪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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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總刑期判監4個月

估計係因為辯方律師見被告,向她解釋報告內容,延遲至15:00 開庭。

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內容,律師希望向法庭解釋報告第6段的內容,裁判官亦表示需要,因被告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但實際係做咗咩?

律師得到嘅指示係當晚被告約1900才到達朗豪坊,而警方在1700已到場,被告因為驚慌,入咗人群之中,同意行徑鼓勵或支持咗其他人,在警方呼籲下無離開現場,但無作出破壞商店行為,參與情度低。

辯方在較早時已經呈上一疊關於被告在校內和校外的成績表,由被告和多人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一直是十分勤奮有幹勁的年青人,讀書時已經做兼職,儲錢幫助家人供樓,知道案件對將來工作有影響,可能攞唔到幼兒工作牌照,但被告仍然希望出嚟之後進修心理學或者社工課程,對幼兒教育有使名感,曾經參與好多義務工作,尤其是協助新來港人士,因為佢媽媽都係新來港人士,明白當中困難。

還押期間被告有讀英文和日文,懲教署職員曾經要求被告協助做翻譯工作,包括:英文、韓文、泰文。

今日除咗被告嘅媽媽、哥哥和阿嫂到庭支持,幫被告寫求情信嘅前僱主姜先生都有刻意到庭,更表示如果被告無事,聽日都可以返工。

被告在案發時只有19歲,一名年青人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而犯案,後果係失去教育工作,希望法庭考慮幾個控罪都係同一件事,可以同期執行。

裁判官判辭
考慮咗律師嘅陳辭,被告嘅背景,呈上嘅求情信,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但因為案件嘅嚴重性,所以索取被告嘅背景報告,睇咗被告自己、媽媽、社工、前僱主寫嘅求情信,簡而言之,被告照顧長期患病嘅爸爸,今年剛剛去世,受到嘅打擊,希望法庭輕判;社工讚揚被告有愛心,有責任感,在社會服務處任職幼兒班導師,為新來港嘅人士提供協助;林校長表示被告做幼兒教師時表現細心,同家長溝通獲得信賴;近期向姜先生求職時,坦白承認有案件,表現有悔意,獲得姜先生聘請。

被告自己嘅求情信講到由2017年至2021年在浸會大學讀幼兒教育學位課程,案發當日剛考完試,下午去醫院探爸爸,晚上約咗朋友去朗豪坊購物,一時情緒失控,之後有向警員道歉,明白事件嚴重性,敢於承擔責任。

背景報告講到被告有做學生大使義工,確認長期協助新來港家庭嘅小朋友,社工講到從來無缺勤記錄,還押之後仍然有增值自己。

案發當日係平安夜示威,有人號召在商場破壞目標商舖,警員被超過100名示威者包圍,高呼反政府反警察口號,警察有呼籲叫人離開,但被告無離開,企在第二和第三證人面前約四呎,將手上奶茶潑向警員,整濕咗警員上衣,有警員喝止被告襲警,但被告逃跑;毫無疑問,有人作出破壞行為,有人嗌口號,警員被人包圍,被告拒絕離開,潑奶茶,場面惡化,會禍及其他人,逃跑期間雖然有人阻止,但仍然被警員捉到。

被告並非響應號召去商場犯案,先去考試、探爸爸、再約朋友食飯,無證據顯示被告破壞商場,只係一時衝動犯案,被告穿着黑色上衣,下身着格仔裙,警方無在被告身上搜到攻擊性武器,係同示威者有別,參與非法集結程度低,但不能忽略公害,被告拒絕離開,逗留有鼓勵作用,向警員施襲,擾亂公眾秩序。

事件嚴重,判處監禁係合適嘅,控罪一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因為被告長期擔任義務工作,再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即係三個月。

控罪二和三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因為被告長期擔任義務工作,再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刑期即係一個月兩個星期。

總刑期,法庭下令控罪二和三同期執行,而其中一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判監四個月,足以反映嚴重性。

直播員按:妹妹在入去前向旁聽席做出大心心手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進度報告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政府藉詞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6月11日答辯時認罪,7月21日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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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明白和接受報告內容(按:估計係未能如期在指定時間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批准延長限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初試啼聲,希望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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