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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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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21尖沙咀
#審訊

(9月11日審訊內容)

馮(28)

控罪:襲警

沒有警誡供詞、口頭招認、被捕後保持緘默。

傳召PW1 PC21444曾俊賢。

🛑控方案情🛑
12月21日在尖沙咀有和你shop活動,PW1在海洋中心內便衣+帶口罩當值,觀察人群及候命。到了海洋中心2樓2337舖附近,有人起哄,聽到有約5米外的人群大叫「有狗呀」,PW1前進,見到50cm外被告再正直方出現,PW1說「警察,麻煩讓開」但被告沒有讓開。直到走到了被告身旁時,亦有一直講「警察,麻煩讓開」。到了被告身旁的一瞬間,PW1右腳感覺到有東西接觸,望下去看到被告的腳,隨即失平衡。PW1起身,隨即宣布襲警拘捕,並說「頭先同你講咗我係警察啦,點解你仲要戟我?」

播放片段P1 (cctv),影片十分不流暢,亦沒有聲音,一秒只有幾格畫面,控方稱有技術問題。之後提供了從影片截取的一連串截圖P1a作主問。

截圖2 - PW1已出現,「有狗呀」的聲音從四方八面而來。現場除了呢句特別大聲,其他都是正常說話聲量
截圖5 - 走在PW1前面的警長2965 從被告右邊經過,圖中亦見到PW1
截圖10 - 感覺到被戟;11 - 眼望向右腳被戟的位置;12 - 失平衡
截圖10-13 - PW1稱自己的腳和被告的腳有接觸

拘捕被告後帶回尖沙咀警署。

❇️盤問❇️
辯:你提到商場內有人起哄,如何起哄?
PW1:有人高叫「有狗呀」
辯:有冇其他嘢
PW1:唔太記得,只知當時有人叫有狗
辯:咁你話佢起哄?
PW1:我想表達的是現場人士說話情緒高漲
辯:即係除咗「有狗」之外仲講咗其他說話
PW1:(lag 10秒) 我唔回答人哋講咩內容...
(辯方追問一輪,PW1終於同意)
辯:為何你覺得他們情緒高漲?
PW1:說話內容有辱罵警員,但不記得內容
辯:咩說話?
PW1:黑警死全家
辯:咁你啱啱又話唔記得?
PW1:(lag)我而家慢慢回想返一年前嘅環境
辯:即係早十幾分鐘前冇回想,而家先有回想
PW1:不同意,開庭時一直回想

辯:記事冊有冇記低辱罵情況?
PW1:我想睇返
辯:唔使睇啦,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
PW1:詳細如何辱罵,冇紀錄
辯:有冇寫黑警死全家呢句 (冇) 口供紙冇寫 (冇) 口供紙連辱罵都冇寫 (冇) 點解口供紙冇寫?
PW1:已寫了針對被告襲警的情形

辯:你形容案發現場有起哄、辱罵、情緒高漲,聲浪應該不小?
PW1:某特定句子特別大聲
辯:辱罵起哄的聲浪呢?
PW1:偏大
辯:剛才主問時你又話係「正常說話聲量」?
PW1:(lag) 不是持續大聲
辯:剛才主問時你完全沒有提及有起哄及辱罵,你知道你作供要講出事實的全部嗎?
PW1:(lag) 我承認剛才描述得不好,只針對主控的問題,所以沒有講哪些說話大聲哪些小聲
辯:你選擇性描述講「有狗時」大聲,其他說話是正常聲量
PW1:不同意

辯:當時示威者在現場是什麼打扮?
PW1:兩種,一種是黑衫黑褲,另一種是普通市民出街打扮
辯:有冇蒙面
PW1:有不少人戴口罩
辯:被告有戴口罩,所以你在見到他的時刻,懷疑他是示威人士?
PW1:有懷疑他進入商場是為了示威,但不是因為他帶口罩
辯:那被告有什麼令你值得懷疑?
PW1:被告在現場環境時有人高呼口號及辱罵警員
辯:你這樣說,所有在現場的人都會被懷疑
PW1:只針對融入叫口號人群的人

辯:你在現場觀察,是暗中監視,不想讓人知道有警察在場,發生罪案就拘捕 (同意) 事件發生前沒有任何警察記認,亦沒有出示委任證 (有帶委任證在身) 你為何戴口罩?
PW1:怕被起底

辯:你在口供內提過,你不斷說「警察,麻煩讓開」,在被告有邊經過時有講,在被告正前方50cm時亦有講,請看相簿 (P1a),你在哪張截圖開始不停說這句話? (截圖七開始) 你係好快咁講定係正常速度講 (正常) 講咗幾多次?
PW1: (lag......) 大概兩次
辯:點解你啱啱要揭相簿?
PW1:是我緊張時的小動作
辯:口供內寫:「我面向被告講 警察麻煩讓開,但他不讓開,我在他右邊經過,不斷講 警察麻煩讓開」口供內都寫了兩次,那你應該講了多於兩次。如你只是講了兩次,你可以寫「再」,不是「不斷」。
PW1:這是我的表達方式
辯:即是你的表達不準確? (不同意) 主問時你說「一直講」而不是「不斷講」,亦是不準確?(不同意)
辯:事實上你根本沒有講,你在口供內說「不斷」,主問說「一直」,盤問時說兩次是因為你發現相簿內時間根本不容許你說多於兩次,你才修改證詞 (不同意)

辯:你在口供紙內提到右腳傷勢,包括右腳扭傷及小腿疼痛紅腫。你到了醫院曾填寫pol42a (聲稱被警員毆打人士及受傷警員身體檢查表格),上面提到的身體不適性質是你說的,寫了右腳扭傷。
PW1:因此表格是由尖沙咀警署報案室開出,我沒印像上面寫了什麼
辯:意思是你沒有看過 (有) 上面有你的簽名 (是) 簽名時已寫上了不適性質是右腳扭傷 (lag...... 同意) 沒有寫右小腿疼痛紅腫 (lag...... 冇印象)
辯:身體不適性質下有簡述原因及日期時間地點,寫了被被捕人絆倒後腳跟扭傷 (同意) 但沒有寫右小腿紅腫 (lag............ 係) 如當時有此癥狀一定會寫 (同意)
即是當時和被告碰撞沒有構成右小腿紅腫 (同意)

辯:相簿內截圖10,你在主問時說你和被告的腳有接觸,只是因為相內情況是你和被告平排的時間 (不同意) 相簿內根本看不到你和被告的腳有接觸,因你聲稱接觸時被前面的沙展遮住 (同意)
辯:事件在你在被告右邊經過的一剎那發生,過程很快很短,你在失平衡後就說襲警 (是),當時你根本沒有說「頭先同你講咗我係警察啦,點解你仲要戟我?」(不同意),捉住被告後,你就用單手扯他的口罩下來 (有做過),你認為被告有心襲擊你純粹是因為你懷疑他是參與示威的人,整件事件只是一場意外。(不同意)

🛑覆問🛑
控:pol42a 內身體不適性質的是你寫的?(是) 何時寫?(lag...... 大概當日9點左右)
裁判官提問:為何在pol42a沒有寫右小腿疼痛紅腫?
PW1:(lag...........................) 因為當時認為寫上一項就足夠,冇作詳細紀錄
官:你經過被告身邊時的速度是跑、急步還是普通?
PW1:急步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PW1證供不可靠,有三點可參考
1. PW1指他不斷講、一直講警察麻煩讓開,但整個過程只有幾秒,他如何講多次?到盤問看截圖時他才修正供詞
2. 傷勢方面他指右腳扭傷,小腿疼痛紅腫,單盤問時已同意如當時他有此情況會寫在pol42a,剛才裁判官再問他時,他想了最少四至五秒後才說覺得如此寫已經足夠,即是他在供詞有誇大傷勢之嫌。
3. 他作供時反應遲疑,即使是一些簡單問題亦要想很久,而且也不是因為他不明白問題,因他遇上不明白的問題時會立即要求重問。

事件純粹是一場意外,綜合片段和證供,PW1說他腳有感覺才望落去見到被絆。從影片截圖6至9,雖然見到被告的腳有移動,但是否就代表被告有心絆倒PW1?被告可以是在一個地方長時間站立後轉換重心腳或是打算向另一方向行,腳部只有一步之遙的伸出。警員是急步行過,被告動作小,如何推論被告必定有心要絆倒他?

辯方立場是他從來沒有表明他是警察,即使他有, 現場嘈雜,PW1戴了口罩,被告未必能聽到,也不能肯定是由PW1說出。

🛑控方澄清法律意見:控罪要素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受襲者是警察。辯方指以他理解不是這樣。

裁判官表示關注,休庭讓控辯雙方查閱法律條文及案例。休庭後辯方確認如控方所說,但法庭需考慮被告有沒有mistake of facts。辯方補充因PW1沒有任何警察記認,已令被告誤會他不是警察。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要求押後10星期,還在等候dna結果。辯方沒有反對,但希望是最後一次押後,控方表示會盡快與案件主管表達。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11月23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
(按:黃手足精神良好,還揮手向親友旁聽席說再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管有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控罪一)
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控罪二)

被告不認罪

0947 休庭至 101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6/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

——————

0954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潘(36) #續審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被告否認2項控罪


十分鐘後開庭
被告將會作供

此前審訊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 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次審訊重點(上午)
上次審訊重點(下午)


1015 約11人等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審訊 (#0710荔景 普通襲擊 阻差辦公)

控罪1:普通襲擊
不認罪

控罪2:阻撓在正常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認罪

案情及背景
(HK01 09.AUG.2019)

「女村長」上年7月在瑪嘉烈醫院要求索取適合參與絕食的醫生證明,被拒絕後情緒激動,涉拳打保安並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而被控,控方其後要求改控畢阻差辦公加一項普通襲擊

開庭

辯方望傳召私人精神科醫生為專家證人。佐證被告當時精神混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2]
#1030屯門

陳(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德街12號,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被控於同日同地約21:45時,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控罪(1)-(2) 不認罪
控罪(3)較早前已認罪,未判刑

控方今呈上證人列表,內附上4名控方證人(3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證人);另有5份呈堂證物。辯方有1份呈堂證物。裁判官指若證人證供無爭議,可根據65b形式呈上書面供詞,即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藉書面陳述提出證明。

四名控方證人簡介:
① 莫督察,案發當時的小隊指揮官
② 拘捕警員,當日亦係佢對被告作出警誡
③ 錄影拍攝到警方發出藍色告示,以65b作供
④ 專家證人,修讀電機電子工程,檢驗本案雷射筆

承認事實簡述:
被告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被截查,並由24529搜身。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稍後22:40時宣佈以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未能出示身分證作出拘捕。控方將呈上5項證物,辯方就證物鏈無爭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證物列表:
P1由警員14075於良德街拍攝的4段錄影片段
P2雷射筆
P3外套左口袋搜出的3個藍色口罩
P4外套右口袋搜出的手套
P5共14張相的相簿(5張錄影片段截圖+9張拍攝被告衣著及證物的相)

辯方證物列表:
D1地政總署地圖
編號:5-SE-5D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1日

- - - - -
0957 傳召PW1 莫穎琳(?)督察
現隸屬新界北衝鋒隊
案發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

首先確認案發當日有當值,約21:40時擔任X1小隊指揮官,並帶領隊員前往良運街良德街一帶預備驅散市民。21:45時到達交界,見到約有200人在警方防線外聚集。當時良德街有堵路情況,行車路亦因此冇車行駛。部份人用雷射筆向防線照射過。良運界有其他警員清場,已冇示威者。

PW1表示當時睇唔清楚有幾多人,亦睇唔清楚有咩雜物堵路,跑過去(驅散)嘅時候見到有鐵欄、雪糕筒、同垃圾袋。裁判官質疑「垃圾袋堵唔到路㗎喎」,另外問到部份人用雷射筆即係有幾多人?PW1話有3至4人,因為見到有唔同顏色,有黃、有藍、有綠色光。裁判官在問雷射筆照邊度?PW1答警方防線,裁判官表示佢已明瞭照射的方向,但想知雷射筆照到啲乜?PW1指出自己沒有被照射到,不過同事身體有被照射到;而佢地已忍受咗一段時間。

PW1指由21:50至22:28時共發出約5次警告並指示藍色告示(藍旗),控方一邊播片一邊確認,告示內容大概關於「聚集會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會用合理方法作出驅散或拘捕」亦有就以雷射筆照射防線發出過警告。現場示威者繼續堵路。人群距離防線約30米左右,而示威者嘅衣著係各種服飾都有。

5段錄影片段中第1段咩都影唔到,所以依賴嘅只有片段2/3/4/5;影唔到原因係因為一去到未即刻影得切。

PW1發現開始愈來愈嚴重,雷射筆光線可能會傷害同事眼睛,所以叫示威者唔好再射。經過三次警告勸喻,人群都冇走。裁判官問有冇任何唔係示威者嘅人,PW1話冇因為冇人走。裁判官話見到片段有人著反光衣,嗰啲係咪都係示威者?PW1表示嗰啲應該係救護人員。到22:28嘅時候人群即係聚集,亦繼續有人用雷射筆。22:35時警方作出驅散,參與驅散行動嘅包括警員24529。

1030 PW1莫督察之主問完畢,開始盤問
辯方先同PW1確認地圖上警方防線、最多人群聚集位置。PW1標示過的地圖呈堂為D1a。辯方播放片段,問持綠色光線雷射筆嘅人係咪著白色tee?PW1表示唔知係咩色,辯方指可能係顏色觀感問題,稱畫面上嘅人著淺色衫。裁判官拿起一份文件問辯方律師係咩顏色?辯方答白色。裁判官又拿起一疊memo紙問辯方律師係咩色?辯方答淺黃色。

辯方問PW1見唔見到片段入面,路口近柱嘅地方有人出出入入?PW1見唔到,辯方重播片段並再問同一問題,PW1仍然見唔到。裁判官質疑「點解你成日睇到睇我睇唔到嘅嘢?」,並表示真係見唔到有人喺路口進出。

辯方問當時啲雷射筆係咪周圍咁照?PW1話係,射向防線。辯方確認冇射到PW1但淨係射到同事?PW1話係。

1050傳召PW2 24529陳樂軒(?)
現隸屬元朗警署軍裝第2隊
案發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

約21:45時,有雷射筆或者電筒照向PW2方向,指揮官作出超過4次警告。後來驅散嘅時候追咗30米左右,並鎖定其中一個人,喺近燈柱截停佢。控方問點解要鎖定佢?PW2話「因為追追下就鎖定咗一個人嚟追」控方問跑咗幾耐鎖定?PW2話大約2-30米左右就鎖定,第一眼見到佢向後跑,即反方向跑緊。控方問係因為有人向反方向跑所以追?PW2確定。

追截過程嗰個人冇離開過PW2視線。追到就截停佢,佢有反抗,就控制返落地下,同佢上膠索帶;一開始唔太成功,警長2374有協助,當時已經喺地下就要拔返佢對手出嚟上索帶。然後就搜身,搵到啲可疑物品,如口罩、雷射筆。

控方指示PW2可以睇P5共14張相嘅相簿,相上面有冧巴標示。睇相6就係按被告落地,PW2確認。相7係衫,PW2確認。相8係褲,裁判官開聲「其實啲相都對哂㗎啦,你仲問嚟做咩?未同意嘅先問啦,你讀返哂承認事實出嚟做咩呢」裁判官問PW2,原來聚集位置同第一眼見到鎖定個人嘅距離係幾遠?約30米。又問,驅散之前大概有200人聚集?係。再問,見到人群跑同第一眼見到嗰個人距離?都係同一堆人。

1105休庭,辯方須設定播放器材之類

1111 開庭,控方補問搜身撿獲嘅雷射筆有冇即刻開嚟測試?PW2話有,見到係綠色光。控方問人群聚集同鎖定跑走嘅人距離,裁判官話剛才已經問咗,控方道歉改問驅散至截停相隔幾耐?PW2話係幾十秒,2~30秒。控方問一齊向後跑嘅有幾多人,PW2話多過50人。

1113辯方盤問PW2,先確認2019年11月1日16:00時PW2寫好並列印書面口供,該口供係完整並準確嘅。之前指出群眾同防線距離係30米左右,係咪即係由防線跑向人群位置差不多30米?PW2確認。之前冇見過第一眼鎖定嘅人?係。辯方問「跑呢60米期間,距離有冇縮短過?」PW2「去到差不多追到,距離咪有縮短到,大約係最後10米」辯方問追截緊嘅時候,PW2眼係咪一路望住被告,冇望過其他人?PW2確認。

辯方同PW2確認地圖上位置,呈堂為D1b。

辯方質疑PW2從後捉被告時向佢解釋涉咩控罪時不斷掙扎並沒有理會並非事實,PW2指「不斷掙扎」即係想繼續逃跑,所以將被告壓喺地上面。辯方拎出一張截圖問PW2,右下有啲藍藍地色嘅物品喺PW2身上?裁判官問張相有咩用,辯方律師冇正面回答,裁判官指「我問咗你三次『張相有咩用』啦」辯方回應「一陣有用」。

辯方播片並指出被告話「喂街坊喎,咩事啊依家?」,問PW2被告當時係咪「不予理會」?裁判官表示聽到有呢句。辯方再播片播17秒左右,指出PW2與被告相遇係面對面?PW2話係側面,裁判官話「但總之唔係從後啦?」PW2認同。裁判官問係咪從片段所見被告並非逃跑,所以PW2繼續向前跑?辯方問PW2指出「從良德街鎖定被告,從後追截被告」全部都係大話?PW2唔同意。

1141盤問完。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李(21) #0816上水
🛑服刑中🛑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被告1年6個月監禁。

裁決和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501
=============
法庭拒絕上訴人的保釋申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 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次審訊重點(上午)
上次審訊重點(下午)


1030 庭內尚餘少量空位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6/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

——————

被告人自己就被捕至三次錄口供過程作供
主問完畢

1058 休庭15分鐘
1122開庭
控方盤問被告
1231休庭10分鐘
1239開庭
(保安的智能手錶於一小時內至少震了響了20次☺️

被告媽媽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庭內沒有記者...)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1128 休庭,裁判官下令點算索帶數量及量度長度,並著控辯雙方參考案例 HCMA13/2020 HKSAR v S H Y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2]
#1030屯門

1143再休庭,控方想重看錄影片段
(不過好奇點解證人唔需要出去等?可以一齊睇?)

1159控方冇補充冇覆問
由於最後一名上庭作供嘅PW未到,休庭15-20分鐘

1209開庭,傳召PW4陳總督察
現隸屬刑事部科技服務部,就本案撰寫兩份供詞。短啲一份係2020年7月7日補充履歷,長啲一份係2020年3月19日就檢驗雷射筆所寫嘅;兩份都以65b呈堂並有中文譯本,分別呈堂為P6、P6a、P7、P7a。(a為譯本)

對專家身份冇爭議,PW4由03年加入警隊至今。19年開始有檢驗雷射筆,最近於觀塘案件有俾過口供,就雷射筆俾過專家意見。口供寫30米範圍內可以傷眼係根據IEC 60825標準。

辯方盤問PW4。PW4指出自己專業範疇包括電子裝置、電子影像等,沒有報讀過任何IEC 60825課程,而係根據呢個國際標準制定嘅準則作檢測。
(然後辯方一路盤一路俾老爺鬧)

1255 辯方最終決定不作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解釋過權利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1258休庭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明天)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期間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經辯方在場見證下,控方點算了索帶數量共79條,每條長度為30厘米。

裁判官亦聽取了控辯雙方就HCMA13/2020案例的陳詞,需時考慮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3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6/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

——————

被告人自己就被捕至三次錄口供過程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畢

1243被告媽媽就特別事項作供
1246辯方主問完畢,控方盤問

押後至明天上午,控方估計下午不需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管有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控罪一)
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控罪二)

上午審訊結束,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3)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今日控方將控罪(2)之其他警務人員改為在場執行驅散之兩大隊警員(機動部隊及總區應變大隊)。書面提交沒有正式讀出來,大意係咁。

辯方不反對控罪修改但三位律師書面陳詞對控罪書詳情(particular)欠缺受阻撓警員資料如編號等有意見(感覺大包圍控告)並向法庭申請:
1.控罪詳情加入補充更詳盡資料
2.事發時在維園8號閘及小食亭有一連串事件發生,希望將控罪(3)分拆反映不同地方不同阻撓行為。

何官拒絕上述兩項申請,因為
A 控罪案情摘要(summary)有警員資料,庭上會播放警察拍到片段,辯方亦可在有需要時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
B 案發時間有一連串事件發展,中間停頓不多。拆細多幾條控罪對被告沒有益處。

三被告需要即時答辯
D1,2,3 全部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控罪(1)非法集會之前撤控,控罪(3)待控罪(2)審訊完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7下午2: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控方主控透露至少會傳召兩証人及十項証物,預計三天審期,唯主控出年十一月後才有空檔,因此下次會換人。
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提堂

何 (24)

前文

控罪:
普通襲擊 (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被告不認罪

控方提出有五名證人,但冇警誡口供,在11月9日審前覆核;裁判官指示做聯合問卷,承認事實,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蕭(28)

前文

控罪:
1. 襲擎警員15625;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萬用刀)

被告不認罪

控方提出有三名證人,冇警誡口供,在11月10日審前覆核;裁判官指示做聯合問卷,承認事實,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馬 (17)

前文

控罪:1. 暴動,15. 蒙面法

被告不認罪

轉介文件,案件轉到9月22日 0930 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域法院)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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