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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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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不認罪

控方第一證人X警長要求屏風後作供。

1016休庭處理,1028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1]

邵,楊,黃

控罪及詳情: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同意事實如下:
(1) D1-3均沒有刑事記錄
(2)D1-3是其票控人士
(3)此同意事實呈堂為控方證物P2

——————————————

傳召PW1督察陳嘉豪(音)作供
當日當值為西九龍總區PTU Y連第三小隊

主控主問、D1及D2法律代表盤問:
內容從缺,如有相關內容歡迎按此報料💛

D3法律代表盤問PW1

在PW1由西洋菜南街向亞皆老街推進時,8個人背向第三小隊向北行移動,同意此時看不到該些人的容貌。PW1在D1法律代表盤問時指當時人群約有100人,均認不到容貌。在D3律師盤問下,PW1指人群散開至15人時,按聚集群眾的衣著(黑色衫褲、戴口罩)及行動(共同叫囂、向同一方向跑)界定為目標人物,但期間沒有以容貌特徵為標準。

PW1指Y1小隊到達山東街時未有封鎖街道,市民能自由移動至票控的地點。他同意不排除票控了包括之前沒有聽到警告卻此時進入範圍之市民,及後強調自己作出票控的是聚集的人,但周圍有新進入場地的普通市民。PW1不同意無論100人或打散或15人的群組時,當中沒有受禁群組。

PW1同意記事冊及兩份口供中沒有提到任何人的衣著及打扮;沒有關於紅白招牌的位置;沒有關於荷里活廣場的紀錄,但在庭上有補充以上情況。

🌟鄭官對PW1作供的部分內容存有疑問:
1.警告次數
在控方案情中,現埸的100人本來身處豉油街及通菜街交界,PW1人在西洋菜南街至豉油街交界發出警告,100人散開,其中15人到達鼓油街交界。PW1自己曾發出三次599G警告,鄭官問為何在今早播放的片段中看不到該三次警告,PW1回應指可能自己官方紀錄錯或者記憶出錯。

2.如何識別聚集市民身份
PW1提及100人經過警告後散去,只餘下15個人,向前推進後拘捕了8個人。PW2在推進的最前方,今早播放的片段中見人群沿西洋菜南街轉右向亞老街跑。鄭官質疑PW1如何確認轉了彎後的是同一班人,PW1回應指以衣著(大部分都是黑衫黑褲)及動作(追捕時8人同時跑動而其他市民沒有移動)區分目標人群眾。鄭官問本來有15人,何故另外7名沒有追捕,PW1指一行散開,而且情況混亂故無法追截,PW亦無法指出7人散開的方向。

主控沒有覆問,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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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員17875 施文俊(音)作供
-2014年加入警隊
-案發當日當值為西九龍總區PTU Y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900時身穿制服出勤,到達西洋菜南街近山東街時停下觀察。2008時經通訊機收到「上子彈頭」、「沿西洋菜南街往豉油街方向急步推進」指示。推進期間自己沿左手邊行人路位置,到達西洋菜南街6號Nike服裝店時,見迎面有堆人跑來,當時彼此相距15米,正前方為2名黑衫長褲孭背包男子(D1、2),2人見到自己就跑到店舖中,PW2指店舖中人流稀少及僅有職員。
PW2立即帶同隊員入內並找到該2名男子,將他們帶出店舖外及調查,同時見到其他隊員在門口截停2名女子(其中一位為D3),此時收到Y2-3 隊PW1通知,此4人為早前發出警告但沒有離開的人,故只是PW2發出4張599G票控該四人。

D1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指自己收到指示需要推進,追入服裝店的原因是自己知道有100人聚集及知道PW1已作出警告但有人不離開,故推進時知道該2名男子可能犯了法。
PW2同意通訊機中無人講過聚集人士的特徵,惟知Y連第三小隊在另一邊方向推進,彼此為包抄戰略,只因為D1-2迎面奔跑過來,相信跟本案有關就截停兩人。PW2觀察了他們2-3秒,在店鋪的地下一層發現他們。

🎞️辯方展示Nike店舖平面圖(及後呈交為辯方證物D1-1及D1-2)🎞️
PW2同意自己沒有上樓亦不知道店鋪共有多少層

PW2同意鋪內除職員外,有1-2名顧客,PW2稱能認到被告的衫褲。PW2同意發出599g的決定是由PW1通知,由PW1從後面行前出現之前沒有見過他。

D1代表指出PW2截停D1時,D1本已在店鋪內「睇鞋」,其並非跑入店鋪的人,PW2不同意此說法。

D2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描述了截查情況:進入店鋪後向隊員指示D1-2,及後帶兩人到店鋪正門,自己側背向Nike店鋪,跟早前提及「PW1從後走前指示PW2作出票控」一說法脗合。

D3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表示由推進至票控期間,沒有見到D3有任何作為,見不到隊員截停D3的情況,也見不到D3跑的情況。當時只是跟從PW1的指示,對該四人進行票控。

🌟鄭官對PW2作供的部分內容存疑:
鄭官質疑PW2推進時,D1-2身穿黑衫褲但沒有戴口罩,PW2是如何得知原本在跑的兩人人就是其後身處Nike的人?PW2指出其身型、衣著、背包完全脗合、在截停二人時他們亦在喘氣、彼此進入店鋪時間相隔2-3秒,兩人不可能上電梯,因其電梯位置較近PW2入鋪一邊,PW2能夠見到兩人有否上電梯。

D1法律代表補充盤問
PW2同意在2020年6月?日(聽唔到)落口供及記事冊中,箇中沒有提到D1-2身型的記錄,已沒有紀錄看到二人在店內喘氣一事。

主控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

🌟鄭官質疑兩名PW的證供均與D3無關
官:有咩證供針對D3,連跑嘅證供都冇,PW2口供唔知D3點解被截停,PW2一直跟實D1-2;PW1嘅口供裡面只係話推進緊,冇提到D3喎。
控:PW1指有人跑,但冇講D3有跑...
官:咁即係冇證供啦?證供係講緊兩個證人有提及過,咁做乜提上嚟?
控:有留意到呢點,但有同DOJ商討過...
官:咁你依家有冇陳詞?
控:D3有嫌疑。
官:有咩嫌疑?
控:當時當地出現,自招嫌疑
官:(歎氣)嗰度旺角嚟㗎嘛,好多人去旺角行街㗎啦,佢著黑衫黑褲喺人群中出現我都會考慮吓,但人有衣著自由㗎嘛,但依家都冇證供。我連佢有冇跑過都唔知,可能佢真係有罪,但係冇證供我都唔能夠咁樣假定㗎嘛?

法庭裁定D1-2的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未有透露被告會否作供及傳召證人。D3表證不成立,申請訟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7日0930在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1]

邵,楊

控罪及詳情: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50
——————————————

辯方案情

D1及D2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

⏺️D1
本案爭議點有2:
1.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否定證人認錯人的可能性
2. D1有否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結案陳詞重點
1. 無控方證人目擊D1身處受禁群組聚集中
2. D1被截停時身處商舖內
3. PW2 沒有目擊D1有參與聚集,亦無接收到D1的個人特徵的信息而作出截停
4. PW1在遠距離觀察受禁群組聚集,不能鎖定和區分個別人士
5. PW1和PW2分別都有看不到被截停人士的時間,無法斷言沒有認錯人的可能性
6. 控方指D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的證據薄弱

📌證人口供分析
- 辯方指出,PW1同意當發當晚是星期日,旺角熱鬧,人多車多,加上防疫限制剛放寬,案發地點附近的戲院剛重開。案發現場為十字路口,四通八達,現場嘈雜,在場人士有機會聽不到警察的警告,控方證人僅憑D1黑色衫褲衣著便將他截停,不可能確定他必然是聚集人士的一員,再者最後票控的8名人士不全都是黑衣打扮。

- 由警方最後警告至截停D1相距只有三分鐘,在場人士只能散開進入商店,不可能原地消失。D1有可能與聚集人士不相干,只是走唔切。

- 辯方亦指出,PW2作為發出告票的警員,從無親眼目擊有受禁群組聚集出現,他收到指示在行人路上推進,在人群的行走路線中無目標、無特徵的截停在場人士。PW2亦曾在目標人物進入商店後失去對他的視線。D1在商店內被截查,被截查時他只有一人,無同他人聚集。對於PW2強調在場十零二十人向他跑來,辯方認為向他跑來的人士有好多都是黑衫褲,即使進入店舖亦會「有咁遠走咁遠」,該人士進入一三層商店,但PW2無上上層搜尋目標人物,反而在地下指以D1身形和喘氣聲認出目標人物。而這些描述並沒有在口供或警員記事冊中提及,PW2根本不能指出D1有何特別,有認錯人的可能性,顯然是不可靠證人。

- 辯方亦認為PW1是不可靠證人,因為他說親眼看見PW1截停D1過程中無進入商店,與PW2的口供直接相反,證據存疑。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向PW2跑的十零20人有份參與聚集。當日警員忽然衝前,眾人散開、走避、進入商店仍正常反應,PW1指普通市民會躲在街道兩旁顯然是過於武斷。
PW2當天無目標的截停在場人士,截停與聚集無關的人士機會大。

- 案發當日情況為約100人聚集,警方警告後眾人散開成不同小組,剩下15人,最後票控8人。對於PW1描述,確定最後被票控的8人就是15人之一,辯方指其他小組人士亦在場,控方指100人聚集的證據亦薄弱,只有他們在馬路中心叫囂,在場人士在警察警告後亦離開馬路中心,但現場街道狹窄。

- PW1指15人聚集方向傳來躁音,但片段中聽不清是甚麼躁音。即使PW1能望清聚集人士,聲稱他們有叫共同口號,他也不應肯定被票控的8人是否都有叫共同口號。況且他們有可能只是途人,因街道狹窄等因素而企得近聚集人士。

- 總括而言,PW1和PW2均未能就案發時D1身處位置、衣著、容貌、行為給出說法,僅因D1穿黑衫褲便將其票控。控方證物鏈亦多次斷裂,亦無依賴閉路電視片段、警方拍攝片段、新聞片段等,顯然不應滿足刑事定罪標準,請法庭判D1罪名不成立。

⏺️D2
本案爭議點有三:
1. 何謂聚集?(控方無給出定義)
2. 案發當日有否聚集?
3. 假若有,D2有否參與聚集

- 就(1),辯方給出Oxford dictionary的定義,指明聚集需有特定目的(a particular purpose)

- 就(2),控方立場為15人聚集,並作出叫囂行為,只有PW1目擊此聚集。🌟此時, #鄭念慈裁判官 用了長時間與辯方爭議控方立場應為「100人聚集在先,他們已犯法,警方警告後眾人散開,剩下15人拒絕離開,仍然犯法,只不過100人散開左,拉唔到」犯法者非只有15人,並多次要求D2辯護律師回答「咁聚集個100-150人有無犯法啊?」。他亦強調控方案情和傳票並無指出時間,辯方不需就特定時間陳詞。多番爭議後,控方確認裁判官說法為控方立場,辯方兩位律師亦更正指現場100名人士若有叫囂行為便是犯法(限聚令)。

- 辯方續指PW1標記的地圖P1A中標示的三個位置與片段顯示不符,PW1的觀察有瑕疵。加上片段顯示在場有途人和記者,人流流動,對比指D2參與靜止聚集的指控不吻合,希望法庭裁定PW1不可靠。

- 就(3), 辯方指由警方最後警告至截停D2相距15-20分鐘,PW2指在nike商店內以喘氣聲作為證據截停D2與PW1的證供矛盾。PW1又指聚集人士多為黑衫褲黑口罩,與D1和D2黑衫褲但非黑口罩的事實不符,控方未能證明D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鄭念慈裁判官 此時再次對兩位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感「奇怪」,強調控方「係告100人而非15人犯限聚令,亦無時間性」指他們「案情觀察失誤」,更指自己只須證明兩位被告是「100人中的一人」便足以裁定他們違反限聚令,詢問辯方需不需要補充陳詞,D2辯護律師補充,希望法庭考慮警告和截停時差和人流流動判D2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50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00 開庭
1506 鄭官指需更多時間寫判詞,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50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按:是日連同直播員僅兩人到場旁聽,希望大家勿因案情簡單而忽略支持無名手足。)
(按:下午有多幾個人來,感謝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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