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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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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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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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審前覆核

D1顧(27)/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9楊(28)
D11鍾(31)

其他被告在上次答辯認罪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9,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9,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除 D4 以外,各被告擬不認罪。由於有大量文件須處理和確認,法庭將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日子定在 2024 年 1 月 25 日,14:30。因工作關係,D6 申請 12 月需要離開香港 8 天,獲法庭批准。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4 答辯認罪,法庭讀出案情撮要,即當晚尖沙咀有未經批准集會,後來變成騷亂。幾百名示威者進行快閃行動,設置路障和縱火,再湧往旺角彌敦道聚集。破壞程度屬於大規模,維修費用達至81萬蚊。之後警察進行驅散行動,示威者亦逃往旺角黨鐵站,上前往太子方向列車,有示威者阻礙車門關上等更多人可以上車,車長嘗試咗四次先至閂到門開往太子。到達太子站後,車廂有人噴滅火器,三分鐘後中央廣播宣佈關閉地鐵站。當控方證人3去到 L2 月台見到男子黃XX,並將佢拘捕。當其他示威者趕上前想拉走黃 XX,控方證人4 同5 上前增援,D4 在此時丟咗一把傘。之後,所有被告均被警員現場拘捕。控方播出 20 秒片段,並指出被告在第 6 秒丟傘。

📍求情
D4 多名親友,中學校長,老師,同學和同事均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品格良好,並有做義工義教。從 2019 至今,被告繼續努力讀書,獲得好成績,並成功得到精算分析師專業資格,在工作方面亦升職為助理經理。被告父母接近退休年齡,作為獨子被告須供養父母。

案發當日被告搭車在回家途中,佢嘅行為沒有預先計劃,屬一時衝動,丟出嘅傘亦無傷害任何人或損害財產。參考 D2 案件判刑六星期,辯方盼法庭可以考慮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法官同意求情有力,但案情嚴重。現採納建議索取背景報告,但強調即使報告正面,仍會考慮監禁為選項。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兩星期後進行判刑,即 2023年11月20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7/25]

(截至092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9/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6/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10/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0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2/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2/2]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志輝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答辯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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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梁麗慖大律師

📌答辯:不認罪

雙方同意需先作審前覆核,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更改報到時間,控方反對減少次數,聽罷雙方陳詞法庭只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1日 1430 作審前覆核,期間批准更改報到時間,其他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陳(21)🛑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詳情見上文。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被告解釋申請法律援助和提交不在場證據的情況。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14:30,在區域法院聽取被告的答辯。法庭批准,並向被告確認其希望下次聆訊語言為中文。

被告確認沒有保釋申請,故法庭下令他在候訊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判刑

D9楊(28)

控罪9: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答辯:

D9認罪❗️並同意案情。

D9的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示威者在港島區和九龍區的不同地方作破壞和設置路障。

於21:00時,示威者在尖沙咀不同地區縱火,亦在港鐵站作「快閃」行動以干擾車站運作。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00時,示威者在彌敦道近旺角站外設置路障。

於同日約22:32時,示威者們破壞旺角站,致港鐵損失約81萬港幣。

於同日約22:39時,示威者因警方到場而進入7號列車,當時有人嘗試阻止列車關門,以令更多示威者上車,相關行為持續至22:41時,當時車長已經嘗試關上車門4次才成功。其後,示威者和列車乘客發生衝突,當時有乘客被示威者攻擊。

於同日約22:42時,列車到達太子站的月台。示威者其後落車,並在月台以棍、雨傘、彈珠、和槌攻擊乘客。當時有女乘客想拍攝片段,但被示威者攻擊而受傷。事件持續升級,有示威者向車廂噴射滅火器。

於同日約22:53時,港鐵發出廣播。其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當時示威者逃走,最後D9在月台附近的電梯被捕。D9在案發當日在太子站電梯被警方的圍捕行動中被截停和被捕。當時D9身穿灰色長褲、白色上衣、戴著頸套和帽,背著1個背囊,並管有1支5.26毫瓦的3B級雷射筆

經檢驗後,D9的雷射筆可在8.5米內對人造成傷害。

求情:

控方確認D9沒有案底。

辯方提及D9在認罪前有正當工作,他是家中的支柱,亦得家人、老師、上司的美譽。

辯方提出本案有延誤的情況,D9在被捕後短時間內曾無條件釋放,因此在去年中重新被捕已經打亂D9的人生計劃。此外案發至今已有4年半,無疑對D9已經是懲罰。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涉及的攻擊性武器的威力較其他嚴重案件為輕,例如功率較低、級別較低、和可造成傷害的距離較短等。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沒有證據指D9在案發時D9參與集會和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希望法庭可為D9索取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條例上本案不能判處社會服務令,此外辯方的求情已經非常詳細。

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留意到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於此前曾就本案的被告判處監禁3個月,這些被告承認的控罪和案情大致相同,因此理論上最後刑令應是一致。辯方表示沒有回應。

署理主任裁判官希望控方協助法庭了解當時蘇文隆主任裁判官的量刑基礎。控方表示此前不是由他處理,故不能提供資料。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明白,並估計當時主任裁判官的量刑基礎大致是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扣除扣除第一時間認罪的1/3扣減和考慮到延誤檢控的情況,才達致監禁3個月的刑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希望控方就延誤檢控作陳詞。控方表示辯方在事實上的陳述是正確,控方指出由於案發當日有大量人士被捕,警方需時處理和調查,故希望法庭理解。

判刑理由:

本案涉及的控罪性質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刑罰選項。被告管有3B級別的雷射筆,但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過雷射筆,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

雖然被告一直有努力進修和讀書,但在涉及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這並非是有力的求情理由。然而被告在案發後經歷長時間後才重新被捕,被告有合理預期不會被捕並開展新生,這點應在刑期中反映。

扣除第一時間認罪的1/3扣減和考慮到延誤檢控的情況,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審前覆核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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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訊會於2024年3月21日至4月2日在7號法庭進行,為期共七日。

在審訊時,控方會先播放約1小時多的片段,片段與本案事件背景有關。此外亦會播放可顯示D3犯案,和D1,5,6曾身處案發在場的片段;辯方在審訊時會爭議身份、片段真確性、和證物鏈。因此,控方會於審訊時傳召20名證人,希望能兩日內完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前覆核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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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已經交咗問卷和商議好承認事實,有一份證人列表,共有六人,會傳召一名總督察,是他發現被告的行為和進行拍攝,另一警員負責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有說話,辯方有爭議;有兩名市民證人,但一人失去聯絡,另一人不願意作供。

辯方稱被告維持不認罪,估計審訊需時三日,可能會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已經聯絡好一人,寫報告需時三個月,正嘗試聯絡另一專家;辯方另一代表律師在四月份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故申請將本案押後至五月。

裁判官認為未有專家報告,控方未能準備,似乎辯方未準備好,延後到五月不理想;辯方表示在裁判法院,辯方係無責任要預早通知控方;控方同意,在收到報告之後,控方如有需要另找專家報告,到時再作打算。

最終裁判官將案件排期至4月10~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以中文審訊;辯方申請被告的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減為兩次,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提堂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展示條幅

背景: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展示「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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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向法庭申請押後,希望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今天的申請,但表示希望這次押後是最後一次。

下次上庭時間:6月21日,上午0930,一號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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