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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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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4/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11:33更新】
早上控方第三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主問:
內容大約係有關被告被掌摑及在威迫下填寫口供資料。

控方盤問前休庭至11:45

【12:58更新】
控方未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續審,暫定7樓6庭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今日多個法庭需要報料 🔰請按此報料
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跟據文件,於2019年10月20日下午9:14在尖沙咀警署錄取口供,當時房內只有被告及PW3 9942,被告並沒有要求通知家長或律師。
被告:同意,我當時不知道可以聯絡家長或律師。
經過一番討論後,鄭官突然插嘴:被告與律師的對話無需在法庭公開。
控:我對你指出,其實你知道你可以聯絡家長及律師,因為你當時簽署了PP21羈留人士通知書,理應知道你自己的權利。文件的每一頁都簽署了同一個簽名,是否被告你簽的?
被告:同意。
控:既然你在每一頁文件都簽了名,那你應該閱讀了所有內容。
被告:不同意,因為當時是警員急速地要求我簽名。警員9942亦曾對我說必須簽署文件方能前往醫院。
控:我向你指出PW3警員並沒有說過前往醫院前必須簽署文件。
被告:不同意。
控:你是否親自在文件上寫下「我無嘢改」「我自願回答」「我親手寫」等字眼?
被告:同意。
控:你在獲釋後至上庭前是否有時間閱讀文件,即PP22?
被告:有
控:你在閱讀文件時有沒有發現有任何錯誤?你曾說你在沒有警誡之下作供。你沒有發現這是錯誤的?
被告:沒有
控:跟據PP22,你當時作供時說「我當時見到警察同市民嗌交,咁我一時嬲起上嚟,我咪去打佢地囉。」,在這裏你有沒有發現任何問題?
被告:我不曾作這些口供。
控:當你發現這些錯誤時,你有否嘗試向警方證清?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更改口供。
盤問完畢
(鄭官同被告作供都好細聲,只能盡量記錄sorry)

📌辯方主問
律師:之前曾問及警方是否有提供3份文件的副本給你,在主問的時候你說有,但當控方盤問時,你說忘記了,你究竟有否收到該3份文件?
被告:有。
律師:你曾說口供紙上有些地方你是不同意的,為甚麼你當時沒有當警方投訴?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投訴。

📌辯方就特別事項的陳詞
因被告當時受到胡椒噴霧的影響,在警署給予他生理鹽水前,他完全看不到東西。PW2承認被告當時聽到胡椒噴霧的聲音,而PW3則承認被告受到胡椒噴霧影響,而被告當時曾要求以生理鹽水清潔面部(包括雙眼)。從醫療報告中能看出,被告在被制服時受傷,控方曾問及如果警員曾掌摑被告這情況是真實的話,為何在醫療報告中並沒有提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曾話掌摑是大力的,但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角度來決定如何大力,加上從案發到被告抵達醫院相隔幾小時,不排除令被告的傷勢減輕了一點。
鄭官又插嘴:「在醫生診斷前必定會先問病人發生何事,但醫療報告完全沒有提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警車時被問及身分證號碼,但警員說他的回答不正確而掌摑他,之後答了幾次一樣的答案,警員也繼續掌摑,一般人很難會忘記自己的身分證號碼,可能是警員想「作弄」他才這樣做,在警署內又不斷要被告道歉及掌摑,這樣令被告當時感到更驚恐。

關於Pol153,控方證人在作供時說用了12分鐘讓被告閱讀後再解釋Pol153,但在辯方質疑12分鐘不足以識被告閱讀後再解釋後,該證人改口說讓被告一邊閱讀他一邊解釋,表示這樣較節省時間。在Pol153上指明可以聯絡家人,如果當時警員解釋了,被告根本沒可能到今天上庭也不知道他可以聯絡家人或律師,所以辯方指出警員根本沒有解釋Pol153給被告。

關於PW3是否應該先聯絡被告的家長,PW3承認他沒有主動問被告是否需要通知家人,但他有責任這樣做。雖然被告被捕時年齡已超過16歲,但他患有自閉症,與16歲的分別應該不大。此外,在被告的醫療報告中提及,醫生給了他9天的病假,甚至比受襲的警員還要多。PW3又說被告未曾要求前往醫院,辯方認為這是為了掩飾自己要求被告先作供才能前往醫院的行為,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上的陳詞及被告的背景,剔除這些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屆時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
D2: 楊(24)

控罪:
(1)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D2]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6(1)(a) 及6(2)條

案情:
有人提出告發被告2020年5月8日於旺角山東街40號,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裁判官總結案情及辯方陳詞,詳見審訊內容:
審訊當日上午進度
審訊當日下午進度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
控方大律師:#莊大律師
———————————————
📌本案爭議點:
聚集的9人共同目的是否為指罵警方?

本案聚集地點為公眾地方,案發時生效法例條文版本為不多於8人聚集,本案主要依賴PW1證供以證明聚集群眾的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於主問及盤問下都沒有帶出關鍵的證供,即指罵警方的內容。即使透過影片亦未能聽到人群鬧警方,法庭不知道相關指罵內容。

辯方提出D1只是路過及D2只是讓路為免責辯護。

就證據考慮,PW1同意案發時馬路被封,行人需留在行人路上;同意當日有4隊警察執勤,人數不少;同意市民並沒有足夠時間離場;同意有市民應到無所適從;同意有車輛在行人綠燈時駛過,行人過馬路會有危險;同意在片段中沒有聽到有人鬧警察以及警方兩次警告相隔時間短。

再者控方亦沒有草圖等證物,展示聚集人群位置,只是依賴PW1證供,指出行人路上有不同衣着打扮及戴口罩的人,但並沒有提及兩名被告是否一開始便處於人群當中。在警方發出告票時,9名被告人排成一排,兩名被告剛好在最左端及最右端。9人中曾有人向PW1詢問警方行動,PW1需解釋。

以上證據顯示控方未能排除所有疑點,即不能排除D1, D2所指的情況,雖然法庭認為兩名被告行為可疑,但可疑並不有罪。

裁決:2人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法庭指兩名被告自招嫌疑,關鍵證物的影片辯方於審訊當天才呈上法庭,雖然其中一段片段為警方官方片段,另一段則為網上Open resources,但不能肯定控方有觀看。

裁決:2人訟費申請被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6/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就著特別事項,裁判官接受剔除有關被告口供作呈堂證物。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擔保。另保留6月16日作裁決之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判刑

👤梁(19) 🛑已還押22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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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開庭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勞教及更生)內容,報告內容指出被告背景正面、以往成績良好,懲教亦傾向更生中心。另外呈上5封分別由被告、學校、同學、被告父親、爺爺所寫求情信。

法官指被告係經審訊後定罪,沒有刑期扣減,而控罪本身屬例外罪行,但考慮到被告年紀及背景才為被告索取報告,而報告亦顯示被告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提堂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告知法庭,由於負責本案的大部份警員感染肺炎,包括案件主管,故有關文件在幾天前才交到律政司,因此申請押後本案。

基於以上,本案會押後至2023年2月1日09:30再訊。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20230416荔枝角  #審訊 [1/1]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傳票)
(1) 阻塞逃生途徑
(2)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古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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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控方指兩張傳票係不同案件,由兩位主控處理。

先處理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問古有無睇過文件,古回答在荔枝角還押中,控方指已經在11月7日(還押前)用掛號形式寄咗畀咗被告,被告確認,稱睇過文件。

主控讀出控罪詳情,在2023年4月27日,在青山道588~592號永盛工業大廈一樓平台,擺放兩堆雜物,阻礙走火通道。

古不認罪

控方有一名證人,一份口頭招認文件,照片和草圖。

案件押後。

—————
#20230416荔枝角

在2023年4月16日未有遵從消防署在4月10日發出的,在指定限期內消除火警危險的通知書。

古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證人,照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

裁判官問古有咩抗辯理由,古稱正在清理物件,因傷口流血入院,無人通知他或他的朋友,出院後,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9000現金。

裁判官查問法例有無合理辯解,控方指無。

案件押後,法庭處理另一宗交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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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2] 開始審訊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向古講述先處理可以同意嘅證物:
招認文件——古對招認文件無爭議,同意當時無人作出打、嚇、氹。
相片——裁判官解釋相片呈堂嘅意思係相片由拍攝至呈堂,期間無被修改過,古同意。
草圖——反映大概建築物位置,不按比例,古同意。

控方呈上現場的筆錄文件,相片和草圖。

古申訴雜物不單止係佢嘅,有管理公司、清潔公司嘅,消防話如果無人投訴係唔會處理,點解唔告其他人,係針對性檢控。
裁判官話法庭係被動嘅,控方檢控邊個,法庭無權過過問。

因古無律師,裁判官解釋主問、盤問等審訊程序,如古有問題,裁判官會解釋,但唔會教古如何進行。

📍傳召PW1 消防隊長 張國朝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3年4月27日任職九龍安全巡查專隊,做巡查和執法工作,當日10:40去到青山道588號永盛工業大廈做巡查工作,同行有另一消防隊長和一消防隊目,在一樓近13號室嘅樓梯平台,發現兩樣物件,物件一係一堆雜物,大小 3.8米長、1.1米闊、1.1米高,物件二係一個木箱和雜物,木箱大小 0.6米長、0.8米闊、0.7米高,物件阻塞走火通道,證人影咗四張相,第一二張相係物件一,第三四張相係物件二;返到消防局後把相片燒錄成光碟,並入證物袋封存,無人修改過。

主控叫證人講述草圖中的物品位置。

巡查期間遇見一名男子,他表示物件一二係由佢擺放出嚟;裁判官問古對身份有無爭議,回答無,證人在庭上認出古,以下作供改稱被告,證人出示委任證,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10:43 向佢作出警誡,懷疑干犯香港法例第95F章,所以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同埋用嚟做證供」。

Q1: 呢啲嘢係邊個擺放?
A1: 我擺放
Q2: 呢啲嘢係幾時放?
A2: 今朝放
Q3: 呢啲嘢係屬於邊個?
A3: 屬於我嘅
Q4: 點解放喺度?
A4: 執緊嘢
Q5: 有無嘢要補充?
A5: 無

[10:50]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裁判官稱控罪字眼和證供有出入,控罪指木箱,證供指木箱和雜物。

主控引導證人解釋,當時帶被告到物件二前面,要求被告指出邊啲物件屬於佢,佢指出當中最底嘅木箱係屬於佢。

[10:53] 🔸裁判官叫古作盤問

古稱兩件事法庭未有處理:
(1) 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放在工具箱內的$9000現金;
(2) 無通知被告或其朋友,如果有通知,古會處理。

證人講嘅嘢係啱嘅,無嘢盤問。

裁判官問控方:「我有無嘢需要知道,你明我講咩」,主控回答無。

裁判官問古有無無需答辯陳辭,古申請休息5分鐘處理傷口,法庭批准。

🔸辯方中段陳辭
古在永盛工業大廈20幾年,唔同程度,不同住戶都有擺放雜物,管理處有,私人員工有,擺放在不同地方,我在公眾地方擺放一支牙籤都唔得;消防署講得好清楚,其他人無投訴,係唔會處理;有講過在清理中,過程中傷口流血入咗醫院,所以無清理,工具箱內有現金俾人攞走咗,已經報咗警,在西九龍法院索償;係違反咗消防條例,但要公平公正,可以通知我朋友清走,唔會失去$9000,譴責消防處。

裁判官表示有聆聽被告嘅陳詞,但講嘅都係題外話,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再向古解釋程序,他可以選擇上證人台作供,在犯人欄講嘅只是陳詞。

古選擇不作供,無辯方證人,採納剛才講嘅為結案陳詞,無補充。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午16:00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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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開始審訊 #20230416荔枝角

控方呈上一張在4月10日影嘅相,和一張在4月16日影嘅相;在4月16日已經送達咗4月10日嘅「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物件仍然無搬離。

古同意相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呈堂。

📍傳召 PW1 消防隊長 張振聲

🔹控方主問
2023年4月10日駐守長沙灣消防局,8點(聽唔到早上或晚上)去到永成工業大廈巡查,有另一消防隊長一齊,去到2樓X號室近後樓梯公共走廊,發現一堆雜物和木傢俬,遇到一名男子,叫佢出示身份證,知道係古,承認物品係佢擺出嚟,屬於佢嘅,有火警危險,消防條例第95F章,指係實質上增加火警或其他災難可能性,影咗兩張相,P1如實反映當時情況,返到消防局燒錄成光碟並封存,數碼檔案上傳只系統,相片無被修改。

第一張相中嘅木傢俬和雜物會構成火警危險,第二張相係雜物,古承認木傢俬和雜物係佢嘅,佢擺出嚟,證人向古發出一張消除危險通知書,通知書講咗物件和位置,指擺放雜物在逃生途徑,引致增加火警發生危險。按通知書要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除。

—————
[12:13] 小休之後,裁判官指兩宗案件係完全獨立,他已聽取上一單案的證供,為免給人感覺,會張證供帶落下一單,有不公平之處,決定終止審訊,案件會從新排期,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9日09:30,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作一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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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擺明係選擇性執法,19年受人擁護嘅消防都淪為政治打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審訊 [1/1] #裁決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
(1) 阻塞逃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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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 開庭

被告同意證物,無對證人作盤問;裁判官認為證人證供清晰、誠實可靠,給予比重,裁定達至標準,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古在2008年有類似紀錄,罰款3000。

古求情,指在西九龍告消防行政失當,排期2024年4月24日;本案因消防處選擇性執法會有機會上訴。

裁判官指若第二次干犯控罪,最高刑罰係罰款二十萬、監禁一年;唔會考慮西九案件,考慮了古的年齡、健康和生活情況,判罰款6000,限期9個月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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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整日審訊無朋友到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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