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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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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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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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判決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七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控方: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
全程以英文進行,有翻譯官全程為陳翻譯
陳精神狀態唔錯,不時望向旁聽席;散庭時對住大家保持兩手心形手勢離開。

較早時被告已承認各項控罪‼️

裁定區域法院 有權 審理和裁定第 2 至 5 項指控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09:30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7)
D2:蔡(21)
D3:* (16)
D4:梁(17)
D5:陳(26)
D6:蔣周(17)
D7:郭(19)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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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得悉七位被告均會認罪,本日會處理修訂案情撮要。
代表D2的陳大律師表示,律師樓上週五才收取文件,自己星期二上午才獲取全部文件,未有足夠時間與被告解釋。公平起見,希望獲得充足時間到荔枝角懲教所與被告表述文件內容。法庭早前已訂下9月9日的審期,將在當日再處理答辯。
其餘六名被告皆準備好會在本日答辯。

書記讀出上述控罪,D2以外的眾被告紛回應:「明白,認罪」。

控方讀出供答辯用的控方案情(詳列在後文)。因辯方已經閱讀案情的100多頁附件,法官著控方無需在庭上全部讀出。

法官詢問各被告是否明白並同意案情,D2以外的眾被告輪流回應:「明白,同意」。郭官宣布各人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

控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D1現時17歲,香港出生,教育程度為中五;D3現時16歲;D4現時17歲;D5現時26歲,香港出生;D6現時17歲;D7現時19歲,香港出生,中六教育程度。全部被告皆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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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2的陳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曾提出「最低刑期」的論點,指此條款不適用於本案。郭官表示議題具影響性,法庭必須考慮各被告屬於情節嚴重或較輕。若屬於情節嚴重,必須有監禁的最低判刑,索取懲教署報告並不適合。

因此,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陳大律師陳詞,本案檢控基礎為《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最高刑期將根據《港區國安法》23條所列,即5年或10年。但《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若適用於本案,將沒有最低要求,即使案情嚴重,也可索取報告。

郭官表示,若法律上最低刑期適用,法庭必須跟隨。以串謀控罪處理本案較為合適,無需分拆太散,一個控罪便可以處理。否則,被告人於各個街站的發言均可分拆控告煽惑罪。現時即使法庭行使酌情權、被最低刑期所限,案情所述被告已非只是串謀,而是已經執行顛覆政權的活動,會影響判刑。法庭是否應該跟隨立法原意?法庭詢問是否有英國案例能援引。

陳大律師指《港區國安法》23條援引、利用了《刑事罪行條例》159A及159C條創造本案「串謀煽動」的罪行。在此情況下,判刑法律基礎必須考慮兩者。159C(4)條所述,法庭權責、能力只需跟隨實際控罪或犯案行為引致的最高刑罰,並無最低刑期限制。條例並無提及最低刑期,因此會跟著「移植」到串謀控罪。香港只有謀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有最低刑期,英國對後者亦有最低刑期。在港,管有攻擊性武器必須採取監禁式刑罰,因此即使只監禁一天,也不能以其他方式代替。再舉例,串謀謀殺並非必須會被判終身監禁,但串謀管有攻擊性武器可以採取非監禁刑罰。

陳大律師續提出,假設量刑起點為6年,根據Ngo Van Nam一案,認罪可以扣減最多三分一刑期。若最低刑期不適用,扣減後應為4年而非5年監禁。認為其實無需等待呂世瑜案上訴結果(大狀一度口誤講成「黎世偉案」),因當時胡雅文有給予刑期扣減,只不過只扣減至最低刑期。

控方周天行指,控方引述了英國 R v. Jordan案例,當時呂案中胡雅文法官亦有考慮。簡單而言,立法時已經考慮此情況,條例列明的最低刑期就是最低的刑期。引用此原則於國安法中,條文預設了最低刑罰,並不能低於此。郭官指出,Jordan一案中,被告承認的罪行本身有最低刑期,但《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卻沒有。

//159C(4)條:「凡⋯有關(串謀)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周天行指,《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指,串謀控罪不能被處以超越原本Substantive Offence(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即是說,考慮串謀煽動顛覆罪行時,法庭的考慮會是「案情情節嚴重定係較輕?」若屬較輕,條文也已指出可以處以「拘役」,即例如社會服務令、教導所等。但若屬於情節嚴重,法例已列明必須處以最低刑罰的監禁。

郭官希望控方可以協助查找更多案例。

陳大律師不反對給予控方合理時間處理,但本案並非直接一條Substantive Offence(實質罪行),而是Inchoate Offence(未遂罪行),Jordan案例處理的是前者。郭官卻指,雖然名義上是 Inchoate,實際上本案涉及的是Substantive Offence。陳大律師指,「控方必須elecr去告串謀」,郭官卻認為「必須去justify啫」。

陳大律指,如果考慮實質案情已經發生,最後量刑步驟會處理。現在控方就是否應有最低刑期的案例著不著邊。當日人大常委立法時沒有另明串謀該如何處理最低刑期,控方要用上本土法例,即《刑事罪行條例》159A及159C條,就必須跟隨其條文。

代表D1的大律師認為此討論與所有被告相關,希望留待更多法律觀點呈現,再處理求情。郭官宣布9月9日將一併處理以上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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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同時表示不介意被告索取報告,將採取寬鬆態度。但一旦情節屬於嚴重,教導所、社福令等將不會作為選擇,不是要對被告「假傳希望」。

有大律師一度提出索取感化報告,但其他辯方代表隨即提醒條文內已排除感化,社福是最低刑罰方式。同時,《港區國安法》列明「入感化院」一詞,可理解為更新中心。

全部六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均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D1、3、4、7索取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D1同時索取勞教所報告。

郭官坦言現階段只是由懲教署提交一份報告予法庭,就被告個人情況建議,但罪行嚴重性、何者為合適刑罰仍待法庭決定。周天行補充:「怕被告有誤會」。郭官指現時索取報告只為節省有機會產生的押後時間,「被告完全唔好有一個期望,報告合適我哋就攞呢樣嘢(刑罰)。完全唔好有呢樣嘢,希望各位大律師解釋返。譬如話社會服務令基本上都應該好困難。」

周天行在散庭前提出兩個疑問。首先,牽涉到呂世瑜上訴的議題,是否需要等待結果?郭官認為不需要。此外,正保釋的D6已經被定罪,是否需要扣留?郭官回應:「我可以扣留,可以繼續俾擔保。我有睇求情陳詞,佢一向有保釋,有遵守條件,有擔保人確保出席。」因此批准繼續擔保,其餘被告則繼續還押。

押後至9月9日上午9時30分處理D2答辯,10時30分處理其他法律爭議及所有被告人的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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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Substantive Offence與Inchoate Offence之別
前者為被告已經實質干犯的罪行。後者則指被告未實際犯下該些罪名,但曾透過以下三原則試圖犯罪:
1. 試圖這樣做(試圖犯罪,但因某種原因失敗)
2. 與至少另一人串謀這樣犯罪(已達成將犯罪的協議)
3. 協助或鼓勵其他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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