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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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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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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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無線電視片段
截圖P58(1933_2003)_47_PW62_D14_001A中被圈出的人士B在2020年3月16日撰寫證人供詞時,觀看的800小時片段並沒有被認出。

📌庭上指認
在庭上由00:21:28時開始播放,PW62斷斷續續停頓兩次,又逐格回播,直至到截圖畫面00:21:58時稱認出B為A14,前後共花一至兩分鐘,PW62同意。
庭上以數分鐘的短時間,便可指認800小時的觀察後都無法指認的人士,可能(1)在出庭作供前反覆觀看影片,或(2)在出庭作供前接到指示在此片段中可能出現與A14裝束相似的人士,PW62皆不同意,指庭上重新觀看影片時以累積的觀看片段經驗認得A14特徵,因此指認B。

PW62不同意800小時都無法辨認B因為片段畫面模糊,聲稱只是當時找不到,但過一段時間後就會留意到。

📌裝束相似
PW62同意截圖中B與鏡頭距離超過10人,而畫面只顯示人群前方數排,無法排除頭幾排人群後方有沒有與B裝束相似的人。
PW62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B是A14。

PW62不同意自己庭上證供不盡不實。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62

📌沒有討論
撰寫書面口供前後至上庭作供前,就辨認被告人工作除口頭上向案件主管匯報外,PW62聲稱沒有與任何人討論觀察結論。

📌沒有額外資訊
PW62聲稱在庭上觀看片段的指認A16只基於相片冊P28及P29,沒有其他人提供額外資訊作提示或協助,亦沒有從任何途徑得知或獲告知本案審訊期間其他證人作供內容。

📌指認及截圖
分別在NOW直播及無線電視(1933至2003)被捕前的片段中指認A16,下稱「片中人」。

主問時共作4張截圖,其中1張為NOW直播、3張為無線電視,從片段(17)、(46)、(47)、(48)擷取。

PW62同意所有影片無法拍攝片中人五官及髮型,甚至沒有拍攝到片中人正面,只有背面及側面,PW62稱第2幅截圖可見部分正面,即側面。而片段中拍攝到片中人最多只有十秒八秒。

📌辨認基礎
第2及第4幅截圖時段在書面口供沒有提及。主問時描述的辨認基礎為包括黃色頭盔、黑色背囊。

📌黃色頭盔
PW62同意所有片段中大部分人戴黃色頭盔或安全帽,包括群眾、記者、救護人員,但PW62指自己不知道哪些是救護人員。

片中人頭盔有一條邊圍繞,第1張圖形容為淺色、第2張圖形容為銀色、第4張圖形容為銀色反光。

NOW直播19:55:07(04:55:24.503)時在紅色招牌下一人戴黃色有邊頭盔,畫面右方身穿黃色反光背心者亦戴黃色有邊頭盔。PW62形容二人頭盔邊均為淺色,顏色接近銀色,但同意亦可能為灰色。畫面中二人頭盔邊沒有反光。

PW62指二人的頭盔與片中人的頭盔未能看出分別,無法排除他們頭盔是相同。

PW62不同意第3及第4幅截圖無法看到頭盔有邊圍繞,在第4張圖根本不可能看出銀色反光,聲稱自己在移動畫面中見到銀色反光。

#陳仲衡法官 又要看電視了,播放片段(47)及(48)

PW62指在00:22:53.444時可見銀色反光。截圖為P58(1933_2003)_48_PW62_D16_002,圈出為002A。

- 午休至1550 -

辯方指出在主問時首次提及有反光邊是在描述第4幅截圖的片中人時候,當時有補充移動畫面是有關背囊套。但剛才盤問時被問及反光邊一事,便辯稱在移動畫面看到,與主問時不同,PW62現改稱在移動畫面及截圖均見到銀色反光邊。

PW62指第1幅截圖片中人頭盔邊在4幅截圖中較深色,同意較為清晰。

第1張圖形容為淺色邊、第4張圖形容為銀色反光邊,PW62指因為描述畫面。

📌黑色背囊
PW62同意現場有不少人孭黑色或深色背囊,但稱不知是否大部分。

相片P29(D16)(32)-(34)拍攝A16被檢取的背囊,中間有明顯白色拉鍊,但片中人背囊並沒有此特徵,PW62辯解因為有套包裹片中人背囊。

辯方指出PW62估計有套包裹背囊是因為無法見到此特徵,PW62不同意,指背囊及背脊之間位置背囊套突然收緊,好像有橡筋包裹背囊。

辯方指出PW62只是無法排除片中人背囊有背囊套包裹,PW62聲稱見到。但PW62同意辯方指出若果片中人背囊真的有背囊套包裹,無法肯定被包住的背囊款式。

📌黑色波鞋
PW62同意片段中大部分人穿着黑色波鞋。PW62指片中人黑色波鞋特徵為鞋底前後腳掌分開,同意此特徵需要從側邊觀察。

🌟PW62突然狀甚緊張要求翻看相片冊P28

PW62不同意無法肯定鞋底設計是前後白色中間黑色或是前後白色位置斷開,稱在片段中看到是斷開,因為中間位置鏤空。PW62不同意截圖無法看見鏤空情況。

PW62同意3幅鞋子相片P29(D16)(10)-(12)及P28(D13)(1)-(5)均無法見到「鞋底前後腳掌分開」的特徵,但堅稱沒有人告知其此特徵,指因鞋子的款式知名,是鞋底前後腳掌斷開,因此PW62即使只看到正面亦知道其設計,另外PW62聲稱從A16被捕時片段觀察到。

🌟 #陳仲衡法官 又急於為PW62解釋開脫

相片P29(D16)(10)可見鞋子牌子為Reebok,PW62同意自己並非此牌子專家,無法肯定自己熟悉此牌子的所以款式,但PW62不同意自己只是估計,稱是「一睇就知」,更聲稱鞋面圓形位置用作充氣,令鞋子更貼腳,是標誌性特色。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調查本案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4

📌其他文件
早上指「截圖中被捕人容貌已在其他文件中出現,PW64自己認為資料不重要」,PW64指其他文件並非17534的口供,而是轉介至區域法院的transfer bundle及additional evidence(AE bundle)。PW64指印象中該批截圖來源包括香港獨立媒體,但沒有作出任何紀錄該批截圖與哪些截圖重複。

📌從未發生過
PW64不同意17534從沒有將任何USB或截圖交予自己,亦不同意17534從沒有將所謂初步撮要交予自己。

📌不誠實
在審訊開始至被要求離開法庭期間一直在法庭內,期間有聽到不同證人的證供,PW64知道控方有紀錄審訊過程,但自己沒有參與撰寫。
PW64否認自己知道17534在庭上的作供,否認自己證供需要配合17534的供詞,否認17534曾提供截圖及自己刪除截圖的證供全屬虛構。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64

📌檔案細節
PW64稱不記得17534給予的拘捕後時段截圖放在多少個Word檔案,檔案名稱不記得,但稱記得Word檔案內沒有文字描述。

📌判斷截圖重複
PW64同意自己並非辨認本案被告人方面專家,本案文件由PW64負責整理,期間有看過每份口供及附件,因此當時可以肯定截圖有沒有重複。

PW64稱不知道當時刪除多少幅認為重複的截圖,印象中少於10幅。認為重複的截圖是指畫面顯示同一被告人,不同意由於自己並非辨認本案被告人方面專家,所以無法確認被刪除的截圖中是否拍攝本案被告人。

📌「撮要」
PW64同意自己有翻看過警員書面供詞,記得17534在書面供詞中提及「撮要」,但在審訊開始前從未查問其口供中提及的「撮要」在哪裡,指自己理解「撮要」意思是其附件截圖。

17534在提及「我會將相關被捕人出現的事宜作初步紀錄作撮要」後寫道「我現敘述及詳細紀錄被捕人於以下五段新聞片段出現的事宜」,因此清楚不可能混淆「撮要」為一份獨立文件,PW64堅持在自己的理解,「撮要」即為附件。

PW64曾負責錄影會面紀錄,同意期間會視乎內容記錄重點,自己亦曾紀錄重點,會面紀錄即使有謄本亦會披露會面重要紀錄予辯方,PW64不同意因此「重複便無需保存」原則不適用於控方向辯方披露情況。

📌資料復原
PW64指去年已清空USB內17534給予的檔案,但知道電腦鑑證有可能重獲開啟、刪除、改動檔案的紀錄。

📌在庭外觀看平板電腦
上星期得知可能作證後,PW64承認離開法庭時有在法庭外房間觀看平板電腦,但否認是數分鐘內,而是獲告知要離開法院返回辦公室後,等候車輛接送期間有使用平板電腦。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64

📌錄取口供
PW64同意作為調查警員職責包括向涉案警員錄取補充口供,包括(1)要求相關警員在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位置的地圖上標示制服被捕人位置,及(2)如有的話向相關警員播放顯示自己及處理的被捕人士,播放片段的話通常亦有截圖。

📌錄取口供需時
調查報告第8至9頁中,第8頁下方為2019年10月15日0700時開始當值紀錄,以後除1040時記項外,均是PW64替相關警員錄取口供。至第9頁1235時亦開始向另一警員錄取補充口供。

0700及0715時是替不同警員錄取口供的開始時間, #陳仲衡法官 質疑第一份口供「15分鐘錄完一份口供?」,PW64辯稱該份口供只是在地圖上標示位置,而第二份口供並不一定是在0745時完結,或許更早。

辯方指出18644口供開始時間在口供上寫為0735時而非0745時。
為23185及24309錄取口供不超過20分鐘,因兩份口供只要求相關警員在地圖上標示位置,而口供是電腦撰寫,兩份口供相當部分雷同,是預先打好,警員個人資料及作補充口供是預先寫好,聲稱無法確認「提供一幅地圖⋯」部分是否預先寫好。
#陳仲衡法官 質疑「有冇嘢唔係打定㗎?」

📌口供中的辨認
在PW64錄取的口供中,從沒有警員在播放片段中無法辨認自己。PW64同意在相關警員從播放片段中認出自己前PW64已就片段作出辨認,而PW64所有辨認與相關警員的辨認相同。

- 午休至1555 -

📌口供事前已寫好
展示2019年10月15日0735時為警長18644 歐陽錦慰(PW43)及警員17040 繆益倫 (PW49)的補充口供

兩份口供第2段內容字眼及字數大致相同,第3段起首「我於上述地圖上以A記下警察防線之位置」亦完全相同。18644尾四行及17040尾三行「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嘅身穿」亦完全相同。
PW64指是以自己方式理解該警員說話的方法撰寫,否認是事前已準備好。

17040 繆益倫 書面陳詞中「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嘅身穿『當時身穿』」4個字並無意義,PW64指「身穿」兩字是「打多咗啫」,可能 繆益倫 並沒有重複。同意 繆益倫 有複讀簽署,否認沒有發現重複是因整份口供為PW64提早準備好,17040 繆益倫 只需簽署。

至於18644 歐陽錦慰 口供中提及身穿及配帶的8樣物品,PW64否認8樣物品是預先準備好,但不記得是否 歐陽錦慰 自己講,但指8樣物品描述並非來自自己,而在場只有 歐陽錦慰 及PW64,但又無法確定描述是否來自 歐陽錦慰。

覆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PW64指調查報告內沒有任何紀錄關於 陳超勁 觀看片段搜證的工作。
當時小隊只有兩隻USB, PW64無法從小隊USB中確認其交出的USB。

🌟PW64突然自己提出USB曾送往維修,已因損壞而銷毁

離開法庭後使用平板電腦觀看YouTube,PW64聲稱與本案無關。

PW6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完成餘下兩個證人後,將處理(1)陳超勁 證供交替程序、(2)紋身、(3)剔除證人證供的申請。

#陳仲衡法官 「突然間諗」本案有辯方的辯護方向為「當日沒有暴動」,但同案有被告人承認控罪,認為兩者有衝突,「你考慮過你決定啦」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