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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9/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0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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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楊先生不是住中環。案發前他除了工作以外幾乎每天都會去健身室,其他娛樂還有打機和上網,上網主要是使用Facebook。他沒有使用提供集會資訊的應用程式,有用WhatsApp和Telegram——對他來說這些只是通訊程式,他知道這些程式可能有集會資訊,但自己只透過Facebook閱覽相關資訊。

案發當日不需要上泰拳堂;他大約一星期或一個月上一次堂,沒有固定日子,教練約才會去上堂。他背囊內被搜出的兩條紮手帶是泰拳用手帶;他一直把手帶放在背囊內,沒有取出。

⚠️參加集會態度
昨天主問時他供稱案發前曾參與其他集會;除了昨天提及過的三場集會,他也有參加過其他集會,主要是2019年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集會。他參加集會的主因是不斷見到因反修例衍生暴力事件,他不希望再有暴力發生;他的參與方式是叫口號或跟隨人群一起遊行。若其他集會人士做其他事情,他不會參與——靜默站立表態可以,只要不是與暴力相關他都可接受;他不接受的行為包括打鬥、傷人、用磚堵路、破壞巴士或商舖、與警察對峙或襲擊警察。就堵路而言,他可以接受站在馬路中間人肉阻路,只是不接受用物品阻路;他不知道堵塞馬路引致交通癱瘓屬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出發前閱覽現場資訊
假設當日由觀塘出發前已知悉現場發生自己不能接受的行為,他不會前往中環參與遊行。現在他已忘記當日在Facebook睇到什麼資料而決定出發,亦忘記了那是群組訊息或新聞。當日他在中環因涉嫌參與非法集會而當場被捕——過往他沒有刑事紀錄,當日被捕後有擔心、緊張如何抗辯,但只能盡量記住當天發生的事情,不會完全記得全日發生過的所有事。他不會怪責看到Facebook的資訊後出去才導致被捕。

他是透過Facebook閱覽中大相關資訊,同樣忘記了資訊來源。他平日有睇立場新聞,當日亦有睇;他同意立場有報道中環集會情況,接受主控建議,當日出發前可能有睇過立場。搭地鐵前往中環的車程中他沒有上網睇中環現場資訊,因他已在途中不會刻意再睇,而他搭車時主要在打機和與朋友傳訊息。他沒有想過參與期間集會會變質;就他過往經驗,都是事後才得知自己參與的集會變了質。他選擇參與中環和你Lunch因認為相對和平理性,不擔心集會變質。他同時特別關注中大新聞,因好奇培養知識份子的地方為何會發生這種事。由於反修例事件期間相關資訊氾濫,有時他會睇漏一些資訊。

⚠️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經驗與認知
被問及主問時提到曾參與的9.8美國領事館集會,他只記得集會地點是一個花園,地方名與時間現在都已忘記,只記得有搭地鐵去某個站參與集會,不記得當天做過什麼,亦沒有影相打卡。以他所知,當天集會主要目的是要求美國制裁香港,亦有其他相關訴求;他個人參與之目的不是要求美國制裁香港,而是希望政府盡快解決反修例事件期間發生的問題,希望不再有人因而受傷。他無法說出參加集會的時間,只大概記得上午開始、下午集會完結就離開;他認為到達遊行路線終點後集會就完結。事後他看報道得知集會變了質,有警員拘捕示威者。

主控讀出維基百科上有關當天集會的內容:集會13:40開始、原定22:00結束,下午4時許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察、三人被捕,港鐵關閉中環站、玻璃和閉路電視鏡頭遭破壞,警方發出催淚煙等。主控形容當天關於該集會「新聞鋪天蓋地」,包括香港電台、NOW及立場等媒體均有報道,質疑他堅稱對上述事情沒有印象的講法。楊先生解釋自己平日不看電視,家中甚至沒有電視機,並重申該段時期資訊氾濫,會錯過部分資訊,亦不會特別去關注。

他同意,當天集會最後變得不和平,但不同意主控所指,自7月1日起很多聲稱和平的集會最後都不和平、好多暴力事件;印象中他參加7.1遊行亦沒有目睹暴力行為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6.12有「一班示威者圍住警察總部」是為之後的暴力事件「掀起序幕」。他有聽聞本案發生前一天馬鞍山發生火燒人事件,他認為該行為不合理,同意當時香港不和平、社會愈來愈激烈,但認為主控堅持很多聲稱和平的集會最後都變成不和平之說並非必然。

⚠️被搜出管有物品
案發當日警方搜查他攜帶的背囊,發現內裡只有兩條手帶、側袋有縮骨遮——他同意當日天氣良好,縮骨遮放在側袋是因為背囊內袋無法容納縮骨遮平放的長度,而他個人習慣遮要平放到背囊底部,所以當時只放在側袋。就呈堂片段拍到他彎低身時跌過遮、但拾起遮後仍不放入內袋,主控指原因是要方便集會期間隨時參與傘陣組成或遮掩他人。

關於兩條泰拳手帶,主控表示從互聯網得知手帶紮住拳頭可以作保護,打人或物件時「冇咁傷」;他不同意此說,指自己一直不知上堂要紮手帶的原因,亦不曾有人告訴他紮手帶可以保護手,而上堂時除了紮手帶他還會戴上拳套,不是赤手空拳打物件。他對泰拳有興趣,有上網睇出拳姿勢和訓練的教學片段,但沒有睇教紮手帶的資訊;熟練的話紮手帶需要1至2分鐘。主控指出,他明知道手帶的用途但故意迴避;2019年中開始出現私下以暴力對付意見不合人士之「私了」行為,但他沒有想過要打人,不同意主控指他「如果想」可以用1至2分鐘紮完手帶就打人。辯方陳律師反對控方此問題,程主控表示楊先生背囊只有手帶好奇怪,想探討,但因辯方反對而收返。

⚠️巴士旁的參與
他在主問時解釋,身在巴士旁邊時打開本來不屬於自己的藍色遮,因為周圍多記者而想遮掩自己容貌;當日他到中環後周圍都是記者,而他除了在巴士旁的階段外沒有在其他時間開過遮,原因是巴士階段的記者主要都集中影巴士情況,與其他階段記者較為分散、沒有集中焦點故不需要開遮的情況不同。主控指出,他開遮是要為破壞巴士的暴徒遮掩。

他在本案審訊承認參與非法集會;以他個人判斷,當日他由到達現場直至被捕當刻都是非法集會,因警方沒有就該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就他主問時供稱身處雪廠街時「退出」集會,他當時沒有再參與集會相關活動,不立即離開現場的原因是他個人主觀認為該位置不屬於和你Lunch範圍,亦沒有必要離開。他把裝了磚頭的環保袋放低在文華東方酒店行人路旁後就行去雪廠街,那是他「退出咗」集會的階段。他在雪廠街逗留了一段時間後,見到干諾道中有人從畢打街方向跑往金鐘方向,於是留意到巴士——該輛巴士打橫停在路上才引起其關注,他並不是要去參與其他人的行動。

他同意在巴士旁的階段周圍仍有多人集結,同意其他人仍在非法集會之中,不同意自己仍身處非法集會現場。他「退出」的定義是思想上退出了,實際上留在現場沒有問題;他沒有離開因沒有迫切性,而且當時自己主要在留意中大情況。主控質疑他早前稱不能接受示威者破壞巴士但當時仍不離開該非法集會現場,他表示當時沒有留意到有人破壞巴士,因自己主要在觀望巴士司機以了解為何打橫停泊巴士。他承認片段截圖可見自己企得近巴士,但他只是在「八卦」睇車廂內情況,沒有看到自己前方擔遮人的情況。

他在雪廠街經干諾道中行到巴士位置,站在巴士車身左方,當時沒有見到有人在破壞巴士。他在該位置逗留一分多鐘,可以看到車廂內情況,不需要特地繞到車身右方看清楚,而且事實上有人阻住,無法行過去另一邊。他見到巴士上司機位置的人不是司機,同時其他座位也沒有乘客,隨後就離開;他主要關注點是巴士內情況,沒有留意周圍正發生的其他事情。就片段所見車轆被人用雪糕筒攝住,他當時可能見到、但未必有留意到。主控指他的說法「有違常理」,並指他根本知道有人在破壞巴士,而他用遮遮住破壞行為;他沒有退出過非法集會或暴動。

⚠️口罩的使用
他已承認控罪(4)在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但不同意主控指自己一直身處非法集結並參與暴動。他因為不喜歡煙味,一直都有戴口罩的習慣——2019年之前已有此習慣,但不記得確實從何時開始。他在案發現場有聞到催淚煙,同意氣味較煙味更難聞。主控指出,片段顯示他跑向畢打街、即催淚煙的來源;當時他並不知道情況。他同意主控所指,自己在非法集會中戴口罩目的是隱藏身分。

⚠️環保袋與雜物
他由畢打街出干諾道中後見到地上多雜物,有磚、裝釘膠管和衣物;當時他沒有思考原因,認為大概是用來堵路。正如較早前所述,用物件堵路已超出他的底線,因此他有拾起地上雜物放上石壆;不只他一個人執,雖然與他人合力亦執唔晒,他純粹見到狀況就去做,而磚頭執起先放入環保袋、之後再處理,他認為是較有效率的方法。主控指,他拾起雜物是要供應給前方的人堵路。

⚠️逃跑與通風報信
約15:07至15:24他一直在雪廠街,只是行來行去,沒有去遮打道。他身處雪廠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時見到康樂花園有警察出現,警察正跨過隧道欄杆、橫過干諾道中——他跑並不是因為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而是知道警察會拘捕相對年輕的人,出於恐懼本能反應就是避走。他同意跑的時候沒有被警察追捕,亦同意案發前不曾被警察無緣無故拘捕。當時他不知畢打街仍有示威者;他在雪廠街見到警察時沒有想過走向畢打街,亦沒有想到跑入附近的大廈或調頭走,腦袋一片空白,只想到沿曾經行過、較熟悉的路線離開,想跑回D1出口。

控方播放數段閉路電視片段,他同意畫面顯示他逃跑前干諾道中場面平靜、沒有警察,但鏡頭影不到他看到警察的位置;他亦同意,片段見到他在遮打道跑的過程沒有被人追趕。主控指,當時示威最熾熱、有汽油彈和遮陣的位置是鏡頭中的畢打街路段,他跑目的是要提醒畢打街的示威者有警察。

⚠️積極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1/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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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辯方案情展開。

辯方以65B方式呈遞一份書面證人供詞,關於一位牙科及口腔頜面外科醫生為D5診療的情況:D5因先天狀況,部分口鼻功能有困難,亦影響外觀;證人2003年起為他進行治療及多次評估,先後於2007年及2016年進行了手術,其後亦有向他提供改善說話功能和外觀的建議。

傳召D5羅先生

⭐️程主控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法庭批准。)

🔸辯方主問

羅先生今年28歲,與家人同住。他於理工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本案開審前在一間土木工程承建商任職項目經理。案發時他是某公司的助理工程師,至2021年6月離職;公司寫字樓位於灣仔,案發當日他需要到葵涌的地盤上班。D9吳小姐是與他關係良好的朋友兼公司同事,案發當日二人相約在中環。

❇️身處案發現場原因
案發前一天上司告知他地盤圖則已獲批,而該兩套各80張、A1大小的圖則共重約六至七公斤,他要和吳小姐返灣仔寫字樓帶圖則到葵涌地盤;上司18:00下班,所以他要在18:00前到地盤,然後接替上司負責監工至21:00。辯方呈上相關監工紀錄,文件上有羅先生、吳小姐及另一名同事的名字。11月12日的紀錄上刪了,有同事名字簡稱「P」字,並寫上「cannot come to site due to traffic disruption...」他知道字句由上司所寫,不知道上司這樣寫的原因;當天他在中環被捕,因此沒有上班。11月13和14日的監工紀錄不是他填寫,因他被警方拘捕後仍在扣留當中;15日他已獲釋,但需時平伏心情未返工;18日的紀錄就是他復工後所寫。

吳小姐當時職位是見習工程師,比他低一級。當她前一天知道翌日要去灣仔寫字樓就對他說,反正要出港島,不如早少少出中環,因她打算買一個名牌銀包給男友作為一周年紀念禮物,邀請羅先生同行幫眼揀銀包,相約於14:30見面。本來他預計,精挑細選後買完銀包時間會是大概15:30就離開中環。當日他約14:15到中環,當時不知道審訊中呈堂片段所見在14:15之前發生的事情。他由石硤尾住所搭地鐵到中環,於D1出口出到畢打街地面;他與吳小姐相約在中環時未有約定確實見面位置。

他本身不知道當日中環有和你Lunch,只是離開地鐵站後見到街上多人,瀏覽社交媒體查看就得悉是和你Lunch。以他個人理解,和你Lunch是表達訴求的和平理性集會,不涉及暴力——「和你」是和平、理性的「食字」,「Lunch」則指午飯時間。他認為,中環多知識份子聚集,較易與和平理性連結。當日集會訴求是「五大訴求」,源自6月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對於五大訴求,他睇新聞得知警方濫捕,因此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對修例持中立態度,因認為不關他事;無論是現在庭上抑或該段時期,他都無法說出全部五項訴求的內容。

❇️戴口罩辯解
他當日身穿白色衫、灰色長褲及藍色波鞋,孭一個黑色袋——袋內有平時都有帶的黑色遮,以備落雨或太曬時用,另有幾個用保鮮袋裝住的非獨立包裝粉紅色口罩;除了遮和口罩,袋內還有計數機、水樽、充電器,沒有被警方檢取為證物。他帶/戴口罩原因有二,皆與其先天身體狀況有關:(i)他的呼吸系統較常人窄、脆弱和敏感,亦被醫生診斷患有過敏性鼻炎,戴口罩可以擋灰塵,舒緩鼻敏感;(ii)多年來他接受了共約十次手術,留有明顯疤痕,由細到大出街都被人指指點點、以奇怪目光看待,令他感到自卑,他不想因外觀而受歧視,所以戴口罩。辯方呈上羅先生不同年份拍攝的照片,展示其身體狀況為外觀帶來之影響。

2018年他曾接受外科口鼻整型手術,原本預計復原時間為一星期,最終卻花了一個月才康復,期間令公司同事工作量大增,故此他視之為不愉快的手術經驗。2020年在醫院會診後醫生建議他再做多兩至四次手術可進一步改善外觀,他考慮到之前的不愉快經歷後拒絕了,選擇退而求其次戴口罩。他曾使用類固醇噴劑,但知道不能長期使用,醫生亦有為他處方口服藥樂敏得,之後他有需要就自己去藥房買藥,案發時期有服用,現在仍有服用。他在案發當日有戴口罩、搭地鐵時都有戴;本案接受審訊期間他亦有戴口罩,同樣出於功能性及外觀原因。

❇️現場行徑解釋
案發當日他抵達中環,從地鐵站出到畢打街後見到多人站在該處——馬路與行人路上都有,有人叫口號,有人跳舞;畢打街的車路沒有車輛行駛。由於他較約定時間早到,他就企埋一邊撳電話;他支持部分訴求,所以亦有舉手勢表達。

呈堂片段可見他於現場在低頭撳電話——他用電話與吳小姐聯絡和娛樂。當時他有見到畫面影到的黃背心人士,他認為是記者正在採訪。行人路和馬路他都有企過;因為現場見到多人企出去馬路、猶如旺角行人專用區,他沒有為意就同樣企了出去。他確認呈堂片段顯示他前述在現場見到的西裝人士與跳舞的人——李官表示,較早前主控已指出該跳舞人士為「Lunch哥」,而此人實際上是在用誇張動作去號召及帶領其他人叫口號,羅先生形容為「跳舞」並不正確。程主控此時亦想加插「客觀紀錄」,描述那名西裝人有戴口罩。

⭐️對於黎大律師的問證方式,程主控提出了「少少觀察」,其後李官訓示一番再休庭給予辯方時間「補課」。)

⭐️片段客觀描述
辯方播放多條畢打街現場片段,包括有人群叫「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沒有暴徒只有暴政」、「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等口號;主控為相關畫面加插以下描述,獲辯方同意:記者戴「豬嘴」和頭盔,只有包括羅先生在內的少數人站出馬路、他身旁大部分人士都是站在行人路,而當時四條行車線並沒有太多示威者。有片段顯示爆炸導致火光出現、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火堆,看似有煙從火堆飄出;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出現催淚煙,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見到羅先生與吳小姐戴口罩出現、向雪廠街行,另一鏡頭則拍到二人向畢打街跑,直到Tiffany店舖位置收慢腳步,另一鏡頭見到二人跑到逃生出口前方後脫下口罩,其後有其他人士走向逃生出口,二人就一起走入出口的凹位。

❇️現場行徑解釋(續)
當他站在會德豐大廈外的畢打街馬路上時,有人在叫口號;受環境影響,他自己也有舉手、張開五隻手指,以表達支持五大訴求當中關於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現場片段影到他用電話,當時他用電話自娛和聯絡吳小姐,對方告知他會遲到。

他鼻子不適、覺得痕,還打乞嚏;雖然戴口罩已有幫助到舒緩情況,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鼻敏感的醫生診斷是他出生後已有,即是案發之前已有此問題;醫生在手術前後(也是本案發生前)都有建議他在多人或空氣污染嚴重時戴口罩,而當日以其認知當時中環和地鐵站就是這個情形。

就控方剛才指他是少數企出馬路的人,他稱當時沒有特別留意到原來後方有路行得通,只留在原地企。他承認當時受氣氛影響,見到畢打街馬路企滿人就跟人行出馬路;他不爭議自己嗌過「當差正仆街」,因他不滿警方濫捕和過分使用武力,而該口號與他個人的訴求一致。當日除了這五個字之外,他沒有叫過其他口號。片段又影到他低頭用電話——他已忘記當時在做什麼;他沒有留意到附近有傘陣,現在睇截圖估計當時自己與傘陣相距六米。

片段影到他從背囊取出遮,因他當時鼻敏感嚴重,想找鼻敏感藥,而背囊內有其他物品,遮就是放在最高的位置,所以要先取出遮才能尋找背囊內有沒有藥。結果他找不到藥,關上背囊拉鍊後發現原來未收遮,於是再把遮放回背囊。當日他沒有使用過遮,亦沒有意圖開遮。

稍後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因吳小姐遲到他需要打發時間,打算在路上直行然後折返,會合吳小姐;路程中他並不知情干諾道中發生什麼事。約14:30-14:35他離開畢打街範圍之後就再沒有意圖叫口號,只是一心等待吳小姐來到,陪她買銀包;他對示威並不熱衷。

有片段攝錄到有人呼召返干諾道中,那是在他已經走向干諾道中後才發生的事;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與呼召沒有關係。當時他沒有留意與自己行同一方向的是什麼人。他見到有位貌似不是壞人的老婦派東西給人,於是接過東西,然後隨手放入背囊;被捕後警員進行搜查,他才知道那是生理鹽水。

去到干諾道中與畢打街交界後,他撳了一陣電話,認為吳小姐快將來到就轉身向皇后大道中,後來收到她的訊息說仲有幾個站到,所以自己面向返干諾道中,繼續低頭撳電話。

⭐️因應李官對於辯方主問方向的關注,黎大律師先與羅先生澄清承認非法集結的基礎(認罪不獲控方接納):案發時羅先生不知企出會德豐外畢打街馬路中間、叫口號和舉手勢是不對的行為,現在知道不應這樣做、有悔意,所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他認為自己叫完口號舉完手勢就是「退出咗」非法集結。黎大律師向李官確認,承認非法集結並不是控罪詳情所指的範圍,只承認參與畢打街的非法集結,是「有條件地認罪」。

由畢打街轉入干諾道中後,他望到右方、干諾道中向雪廠街方向的地上有長方形物體,不知道是什麼,但自己不敢獨自行過去睇,後來見到有其他人行過去就好奇地跟隨,見到那些長方形物體是用膠袋裝住的衫褲,望落似新的。當時他沒有留意畫面左方的黑衫黑褲人;現在睇截圖估算當時自己與黑衫黑褲人相距約十米。他認為自己在這個階段的角色是「旁觀者」,沒有叫口號。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