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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朱(38)🛑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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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處理本案)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法庭於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的內容,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大部分相關報告的內容,相關少許要修改的內容並不重要。

根據背景報告,辯方指:(1)被告的身體不理想,縱然他想努力工作,但礙於身體上的限制,他並不能工作,只能依賴政府的援助;(2)被告雖然沒有家人的支持,但在社工的支持和協助下仍然努力生活,參與不同的活動。

辯方指被告明白監禁是不能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1)沒有警員受傷、(2)被告被捕後有重新生活,沒有再次犯案、和(3)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在服刑期間的不便。

口頭判刑理由:

1: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根據背景報告的內容和辯方的求情陳詞,雖然被告有著不幸的經歷,但他沒有案底,此外亦得到社工的強大支持和正面評價。

2:被告在2019年被捕至今已有4年,雖然不是說律政司有刻意延誤,但不能忽略被告在此段時間要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煎熬。

3:辯方有引述被告的身體狀況會為其服刑帶來不便,這點相信懲教會有合適的處理方法。

4:被告管有兩支3B級別的雷射筆,可以對人造成嚴重傷害,不過被告沒有使用相關的雷射筆,亦沒有警員和市民因此受傷。

5:辯方提到本案有另一被告於當日管有一支雷射筆,當時裁判官黃雅茵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這量刑起數於本案也是合適的。

6:基於第1段和第2段的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

(12:44本案審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

D4許(29)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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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感化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官認為控罪嚴重,量刑起點 應是監禁6 星期,因延遲起訴,被告感化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等等因素,酌情扣減 1 星期,總刑期是 ‼️監禁 5 星期‼️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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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 開庭

主控宣讀控罪和案情:
D1馬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錘仔連1把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無警供詞,有承認事實,有三份以65B呈上的口供。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8月31日23:25時,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警員26439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和無身份證。

2. 在2019年9月1日00:25~0125,在尖沙咀警署警員18615在P1背囊檢取P2雷射筆、P3萬用刀、P4彈叉、P5鋼珠、錘仔、P9個人八達通、香港身份證、衫褲、對講機、手提電話等物品。

3. P10相部,61張相,被告當日衣著和物品。
4. P11相部,4張相,被告當日衣著。
5. P12相部,有關文件。
6. 錄影會面片段
7. P2 雷射筆,警員在尖沙咀警署打開證物至呈堂,證物無被干擾。

8. 雷射筆屬3B 級別
9. P4~P8的證物測試報告
10. 電子裝置專家證人吳長春(音)身份不受爭議
11.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員26439 馮景盛,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在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軍裝巡邏第二隊,同時係油尖第三梯隊,14:00開始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由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帶領,去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因為較早時太子站有暴動,列車由太子站開出去中環。

23:18去到油麻地地鐵站D出口,23:22去到月台,見升降機內有十數名黑衫黑褲黑口罩人士,部份人帶頭盔,當開lift門時,證人同隊員命令逐一步出升降機,因為已經深夜,有十數人同一裝束,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事件。

見一中國藉男子在二號月台往中環方向逃離,當時距離1~1.5米,命令停低,佢無聽,上前制服佢,處理警長恊助,摘下佢嘅口罩,因男子爭扎反抗,PW1用警棍將佢按地上,警員23271用膠手扣反鎖佢雙手在背後,初步搜身,無發現任何違禁品,亦無身份證,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非法集結,外出時無身份證。

被告在庭上被認出。PW1宣布拘捕後,拾起口罩放入被告右後褲袋,23:40時檢取為證物,23271協助押解上車,因路面有堵路,等咗30分鐘後返到尖沙咀警署,9月1日00:10返到,幾分鐘後,特遣隊警員18615手持黑色背囊入嚟報案室,將背囊內身份證取出,問AP入面有無被告嘅名,被告姓名吻合,取出個人八達通,被告承認係屬於佢嘅。在背囊搜出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波子、和個人物品,在證人和被告前展示,有理由相信由被告擁有,再拘捕藏有攻擊性武器,帶去見值日官,由佢向被告發出Pol 1123,被告當時無回應,無投訴。

主控呈上P12相部,證人確認相片係被告身份證,P10相部係當日衣著,背囊、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八達通等證物。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2~04:01,證人確認見到自己。

[10:48]🔸辯方盤問
播放P13片段03:41,升降機出口已被5~7名警員包圍,03:52被告舉起雙手行出,無任何物品,03:58被告被PW1攬住制服咗,指出被告無逃跑(唔同意),唔見有背囊(同意),03:52~04:22,證人同意該段時間行出升降機嘅人唔係黑衫黑褲。

指出制服被告後,有搜出其他嘢,證人解釋只係搜唔到違法物品,無身份證,其他唔記得。

指出在右前褲袋揾到身份證和八達通(唔同意),在後褲袋揾到電話(唔記得),指出被告講做咩攞出嚟(唔記得有無講嘢)。兩分鐘後就拉被告起身(同意有拉,但唔得時間),進行第二次搜身(唔記得),指出摸咗一吓話無喎(唔記得)。

證人稱在23:18到油麻地站,23:22到升降機,約23:37~23:40離開,唔清楚有無封出入口,無封月台,同意地上好多雜物,唔清楚有無人看守。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東網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片中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

證人第一次見到背囊係在尖沙咀警署,之前無見過,唔知有無被打開,唔知物品係咪屬於被告,律師指出,證人將被告身上的八達通、身份證、電站放入背囊內(唔同意);有其他同僚作出此作為(唔清楚)。

[11:14] 控方無覆問,小休。

[11:30]📍傳召PW2 警員18625 陳卓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主控問及在當日案發前的工作安排,證人唔記得,要求睇記事冊,林官表示奇怪,竟然無準備!辯方表示不反對控方引導。

23:10收到指示,因較早時在太子站有暴動,列車已經開出,要去油麻地地鐵站掃蕩,23:23去到,落到月台,見升降機有好多人,叫人逐一出嚟截查,見到26439控制一名男子,約一分鐘後清空升降機,發現黑色背囊在升降機隔離,打開檢查,有身份證、個人八達通、頭盔、對講機、衫褲、彈叉,見過被告,知道與案有關,檢取為證物,一直手持住,帶返尖沙咀警署報案室,揾被告和拘捕警員,跟身份證嘅相揾到佢,問佢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有回答,同拘捕警員講在月台揾到背囊和身份證,知道告藏有攻擊性武器,打開背囊取出物品展示。

證人起初只係講到有身份證和八達通,主控叫睇返在2019年9月1日02:50寫的口供後,加上:頭盔、對講機、彈叉、口罩、黑色長袖衣物、生理鹽水、紗布。當時唔係展示所有物品,之後再詳細檢查背囊物品,檢取做證物;主控叫證人確認相部中物品。

證人睇P1背囊,稱發現背囊時,背囊的冚是扣上,內𕚃拉鏈拉好,檢查完之後拉好,一直手持帶返警署,期間無打開。

播放P13《東網》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10,PW2 稱見到自己,@23:25畫面左邊係升降機,右邊係列車,背囊放在升降機對出位置,PW2在旁雙手叉腰,證人稱這刻已經開過背囊。

[12:13] 🔸辯方盤問
引述《東網》片段指證人在播放器時間04:10在場,推算04:10為實時23:22,證據指23:23到D出口,23:26去到升降機,口供時間出錯,證人唔同意,指現場環境混亂,可能紀錄時間有誤差,確認唔到實時,根據片段,確實見到現場情況,確認在場,剛到達現場時,被告從lift 出嚟,26439截查,清空升降機後,見到黑色背囊,當時無人看守。

PW2 唔知道開頭有無封站,後來就有封,唔知確實時間,唔知有無人看管雜物,證人專注背囊。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20:40~20:50 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證人稱當時睇唔到。

證人同意在檢取背囊之前,唔知從哪裏來,唔知有無人加減物品,但唔同意唔屬於被告。

檢取背囊時,身份證和八達通在背囊大格,有衫遮住,見到身份證就認得個樣,律師指出證人嘅口供唔係咁講「01:00返到尖沙咀警署見到相似嘅人」,證人唔同意口供唔啱,只係講得唔詳細,在油麻地站搵過被告,可能被帶走咗。

關於展示物品,只係講到身份證、八達通和彈叉,要睇返口供先記得,指出在油麻地站認得被告和展示物品,係在庭上作出嚟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當檢取背囊時,證人或其他同事將被告身份證等物品放入背囊內(唔同意)。

[12:50] 控方無覆問,休庭,14:30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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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傳召PW3 女警員20497 方頌靈

🔹控方主問

2019年8月31日駐守尖沙咀特遣小隊,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指示,23:20離開警署,23:23去到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到L1月台,有救護員要用升降機,幫手清空升降機,當時升降機內有市民,地下有雜物,包括P1背囊,阻住一名坐輪椅人士出入;背囊都幾墜手。

主控呈上P1,但證人表示已經唔記得,未能確認主控所講嘅細節;同意升降機內無其它袋,把背囊放在升降機門外地下,幾分鐘後,見18615搜查背囊,證人在附近做防衛,期間無其他人接觸過。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06,見被告從升降機行出,證人對這畫面無印象,但當時係在月台,應該係這畫面之後進入升降機叫人出嚟,片段跳到23:25,畫面見到背囊在升降機門外,證人話畫面見唔到自己;主控嘗試由03:51再播放,叫證人如果見到自己就叫停,但播到08:00都未見,主控取消播片。

[15:17]🔸辯方盤問

主問時講23:23去到係推算出嚟,有同事負責mark 時間,記事冊有寫低,唔知片段嘅實時,記事冊嘅時間係推算出嚟,唔係即時mark低,證人有同其他同事講幾時到達,包括18615。

證人去到油麻地站時,無封站無封月台,月台有雜物,唔見有警員看管。

播P13 13:11~13:44,東網記者指地上有消毒藥水、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

證人穿軍裝到場做掃蕩,協助清空升降機,見到背囊墜手,唔肯定係庭上同一個,無打開過背囊,唔知係邊個嘅,第一眼見到係在升降機內,後來放在升降機門外,見到18615搜袋;律師引述證人在9月21日的口供「其後得知18615搜袋」,指「其後」和「見到」有分別,證人解釋係在油麻地站見到18615搜袋,但唔知佢攞咩出嚟;由擺出門外到18615搜袋,相隔約幾分鐘,但唔確定幾耐,證人無看守背囊,唔係一直望住。

[15:35] 🗣️林官詢問點解講在見到被告的畫面後入升降機,有咩根據?證人解釋係同一程lift ,因為lift 內非常多人,塞滿晒人,唔係一般搭lift 情況。

[15:40]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片段中03:50~04:06期間,係在升降機附近,lift 門無閂過。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警方對P4彈叉做測試的錄影片段,長約9分鐘。

控方舉證完畢。

[15:52] 🔸辯方中段陳辭
無人見到被告與背囊P1有關,PW1確認被告出lift 無攞嘢,無人講現場有封鎖,P13片段嘅記者見到地下有物品,唔係警員都可以接觸,現場混亂。

各證人唔知背囊從何而來,接觸背囊嘅時間唔相連,無證據指連接。

PW3對升降機嘅證供混亂,一時好多人一時無乜人,唔見被告出入升降機,就算升降機門無閂過,唔等如被告出和 PW3 入係同一程lift ,PW3在片段中見唔到自己,唯一嘅理據係話lift內人多。

證物鏈斷裂。

🔹控方回應
辯方指證人不相連,證物鏈不足。背囊內有被告身份證和個人八達通,袋內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法庭作推論。

證物鏈有連接,PW3發現背囊,取出到lift 外,位置在P13片段中兩名警員之間,PW3見到PW2搜背囊;時間上PW3見到PW2,PW2見到PW1,位置係在同一升降機附近。

PW2話一直看守背囊,係承信問題;盤問PW1時話身份證在被告身上,都係承信問題;應交由陪審員決定。

林官需時考慮表證是否成立,明日裁決。

被告繼續保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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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林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不會作供,無辯方證人,申請以書面交結案陳辭。

林官指今日有一天審訊,希望辯方今日呈交陳辭,可以不用完整文章。

辯方申請押後至12:00。

[12:10] 書記話辯方申請押後到15: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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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油麻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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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開庭

辯方呈上結案陳辭,口頭複述回應控方在昨日回應辯方的中段陳辭,指證人並非不相連,控方指PW2 見到PW1,PW3 見到PW2,見到並不等於相連,辯方指的相連係指證人對證物P1(背囊)的相連,PW1 & PW3 講唔到P1 嘅資料,PW1第一次見背囊係在尖沙咀警署,之後嘅證物鏈辯方不爭議,PW3 唔肯定係咪同一個背囊。PW2 嘅時間證供混淆,不盡不實,不可靠。

林官需時考慮證供和陳辭,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裁決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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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 開庭

判詞摡括:
裁判官先講述案發過程,控罪元素,證物和承認事實;辯方的爭議:1. 是否被告管有;2. 證物鏈是否獲得證明。

再重複三名證人的證供,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隨後分析三名證人的證供,均認為證供清晰、明確、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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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證供的時間與實時不同,但片段P13中,可以見到月台的大鐘,與片段中右下角的電腦時鐘相乎,即播放器時間04:10 不是實時的23:02,而是23:27,但不準確不影響PW1的可信性,當晚事情緊急,可以了解,不影響被告步出升降機的情況。

辯方質疑PW1 的證供指被告逃走,但片段未能顯示,林官同意當時升降機已被警員包圍,被告無可能逃跑,PW1叫被告停低而無停,繼續向前行,不能話逃走不準確,被告有可能恐懼,即使逃走,不等於有罪。

PW1唔記得有無在被告褲袋搵到電話,但肯定被告身上無身份證,對警員嚟講身份證和電話有不同價值,唔記得電話亦唔出奇,接納PW1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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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PW2的時間證供與PW1的有差異,林官指出因PW1的時間有出入,反而變成PW2的時間證供變成合理。

辯方又質疑PW2在作供的最初階段,唔記得有什麼證物,要睇返口供;事隔4年,唔係考記憶,唔記得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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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作供時對多項事情唔肯定,林官認為係老實交代。

基於以上嘅證供,林官認為各證人的證供係連貫,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步出的一班升降機,和PW3 發現P1背囊係不同的一班,認為被告和P1一同在升降機內。

林官同意技術上證物鏈係有不足,但被告不作供,無證據削弱控方的說法,無證據交代身份證點解在背囊;有考慮過記者都可以攞到地上的物品查看,但唔等於有人可以/會接觸到P1,認為現場有好多人在場,包括記者,無可能在咁短時間內有人可以插贓嫁禍。點解被告唔攞身份證?有可能係現場危急,可能忘記咗,可能緊張,有不同嘅可能性,但有一個可能性不能排除,就係P1不屬於被告。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5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判刑

👤D1: 馬(27)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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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 開庭

律師解釋咗被告的背景報告,對有關背囊有不同意之處,獲法庭接納;呈上由家人、前僱主、中學老師和朋友的求情信,稱被告是一名善良、好學、做事盡責、照顧家庭的好丈夫和好父親,事件延誤了四年才檢控,被告已經展開新生活,建立新家庭並育有一名女兒;證物中的攻擊性物品,並非是被告購買,當日在銅鑼灣的一個集會有人留下,被告執咗,回家途中已經被拘捕。

裁判官接納報告和求情信的內容,被告無刑事紀錄,同意被告是背景良好的人,對事件有悔意,有家人支持,係核心家庭的經濟支柱,事件對家人有影響,太太要再就業;案中有多樣攻擊性武器,無證據顯示有被使用,亦無人受傷,希望被告完成事件後展開人生新一頁。

量刑以六個月兩星期為起點,經審訊後罪成無得扣減,因事件在四年後才檢控,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為五個月兩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訊[1/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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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被告回答「我不認罪」❗️

承認事實:
- 承認事實為P1
- 紅館座位分佈表P2,放大圖P2a
- 2023/6/17 警員16479 拍攝現場照片P3(1~3)
- 2023/6/17 14:00~14:15 & 14:58時,警員16479 拍攝被告身穿的衣著照片P4(1~11)
- 2023/6/16 20:23 總督察鄭俊𠎀(音)拍攝的影片P5,時間約為20:23~20:32
- 雙方同意P5 無被干擾,不爭議證物鏈
- P5 截圖為P6(1~4)
- 世界女排聯賽在2023年6月13~18日舉行
- 2023年6月16日 舉行保加利亞對中國,大會有廣播要求播國歌期間,觀眾站立
- 被告座位在黃區、79段、29行、90號位
- 當晚20:30開始播國歌,P5拍攝到
- 2023年6月16日 20:30 被告穿著P4相中衣物,米色T 恤、褲、眼鏡、我錶(P7~P10)
- P11 黑色背囊,P12 A4紙的保加利亞國旗,P13被告入場券,P14 八達通,P15 八達通卡套,P16 Samsung手機
- 證物在23:03~00:59,由警員25046檢取
- 當晚20:30~20:32時,被告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 上述歌曲係由雨果創作,講述1832年法國巴黎革命
- 2023年6月16日 22:10 被告在紅磡站C3出口,被警員25046拘捕
-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申請播放影片P5,辯方提出被告有着自閉症和注意力不足症狀,觀看P5可能有不同於常人的反應,不是不尊重法庭。

辯方爭議被告在警誡下,警方紀錄口供內容的準確,無指控期間有不當行為。

————
[10:08] 傳召PW1 鄭俊𠎀(音) 總督察(盡忠職守的 #休班警

🔹控方主問
2023年6月鄭駐守西九龍總區行動部,當晚不是當值,是私人身份與家人到紅館觀看球賽,約20:00去到,座位在黃色區、79段、29行、89號,家人坐在PW1左邊。

播放國歌時留意到被告有唔尊重行為。約20:30,先播放保加利亞國歌,後播放中國國歌,留意到被告先有噓聲,手握拳頭手指公向下,坐低在座位上雙手掩耳,再起身唱英文歌,直至播放完畢,再有噓聲和手指公向下動作;被告坐在PW1 右邊,中間隔開一條樓梯,距離約兩呎,用手機向佢錄影,思疑佢干犯國歌罪行。

控方想播出影片,辯方請法庭作出指引,影片內有國歌,播放期間庭上人士應如何?控方指不是正式播放國歌,只是播放證物,法庭一直是莊重的地方。林官同意只是播放證物,在場人士不用肅立。

🎥P5,影片內被告的行為如PW1 所述。同意截圖是被告的動作,並在座位表上標示出位置,和在現場照片標示出大約位置。

錄影之後,估計警方在紅館有部署,搵咗紅磡區總督察劉健行(音),揾特譴隊人員,繼續監視被告,約半個鐘後見到佢起身離開,就跟住佢行落樓梯,見到有一名男子跟住佢,確認係警員(25046),一齊截停被告,就交畀佢處理,PW1 就返回坐位。

[10:40]🔸辯方盤問
無留意當日在被告附近,有無觀眾着有迪士尼或Pixer 卡通人物的衫。無留意截圖P6中,被告前排座位的“紅色反斗車皇”嘅袋。

唔知在播國歌之前被告有無自言自語、大聲叫囂,覺得被告係激進嘅球迷,因為在國家隊出場時候,被告會發出不滿的噓聲,其他人以粗口鬧佢,所以留意到佢。

聽唔到被告有唱保加利亞國歌,知道在比賽期間,保加利亞得分佢就會歡呼,中國得分就會噓,因為要監視住被告,無留意球賽,唔知道被告係在第二局中途離開。

律師指PW1 在庭上口供講與警員25046一齊截停被告,但PW1 在案發4日後的口供唔係咁講,PW1 同意無講實際截停嘅情況。

[10:58] 🔹控方覆問
比賽前兩隊球員有出場熱身,中國隊出場,被告有噓聲,保加利亞隊出場,被告無相似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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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劉健行(音) 總督察

🔹控方無主問

🔸辯方盤問
當日七點幾在紅磡體育館,處理人流管理工作,約20:30收到PW1 的電話,簡單講咗事件,再睇返早前傳來的片段,指派下屬25046處理。

21:32時,25046匯報情況,21:35時,PW2指示釋放被告,因為無反國安法,無犯煽動罪,國歌法係無罰則,灰色地帶,證據模糊,唔需要即時拘捕,有被告資料就得。

後來改變咗主意,因為全盤考慮之後,係侮辱咗國歌。唔肯定國歌法係唔係刑事罪行。

[11:15] 🔹控方覆問
約20:30收到PW1通知,約20:36畀指令25046揾被告,作出觀察,佢離開座位時作出調查,21:32 25046匯報,21:35 決定釋放,係因為考慮國歌由音樂起至停期間,被告的行為和截查結果,相信無違反國歌法或煽動,21:40 有新睇法,將一連串事件,包括播國歌前和後的行為,足夠構成侮辱國歌,所以指示當晚揾返被告。

[11:20~11:30]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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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警員25046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PW3 當時任職紅磡警署特遣隊。當晚19:00在紅磡體育館內,身處綠色區以便裝候命,20:36收到指示,在黃色區有人在播國歌期間無起身和唱英文歌,去咗黃色區,在第15行觀察,20:36 確認目標人物,行咗上去黃色區頂部,由上而下觀察,清晰見到被告,在比賽進行中,每當中國隊得分,被告就手指公向下,上下郁動,收到指示係繼續觀察,約20分鐘後被告起身,PW3就跟住行落樓梯,和通知其他隊員,期間有男子講係警察,簡單講「就係佢」,PW3 截停咗佢,帶去緊急出口位,簡單搜身,無危險品,交由其他隊員看守,PW3 返去原來座位附近,搵到兩男兩女做證人,10幾分鐘後再返去調查被告,佢話唔鍾意中國隊,所以無起身,唱英文歌;向上級匯報,收到指示,記錄個人資料,之後放行。

返去紅館嘅指揮中心,見到劉總督察(PW2),佢展示一段影片,劉總督察指可能犯咗國歌罪,指示打電話搵被告,被告有聽電話,話已經離開咗紅館,在火車站,就叫佢返嚟,在火車站C3出口見到被告,約22:05宣佈拘捕,22:10施行警誡,被告回答唔鍾意中國隊、中國國歌,所以唱其他歌。

押解返紅磡警署見值日官,做補錄警誡,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佢自己睇完,表示明白有簽名。呈堂為P17。之後23:15~00:20 做會面紀錄Pol 857,呈堂為P18。

[12:11] 🔸辯方盤問
唔覺得被告有自閉症,對答同普通人無分別無自言自語。

律師指出,PW3在庭上轉述被告講「今日嚟呢度係唔鍾意中國隊」,但PW3 在案發翌日凌晨03:00 的口供寫「被告表示支持保加利亞,因為唔支持中國,所以無起身」,PW3表示無分別,只係寫得唔準確,無可能將調查過程嘅10分鐘寫晒。唔同意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係唔準確,唔同意被告有講但無記錄低。

認為在播國歌時被告作出不尊重行為:無肅立、手指公向下、唱英文歌。

無留意在被告的座位附近,有人着卡通人物嘅衫。

律師向PW3 講出被告在被截查時所講的說話:「因為今日係元素大會上映日,而元素大會嘅配音員係一位中國人,中國人點解要支持美國帝國主義?而嗰啲着住迪士尼衫嘅人,為咗支持嗰位中國配音員,就入場支持中國隊,所以我就唔鍾意中國隊和中國國歌。」PW3唔同意有講。

律師指出,PW3係命令被告返紅館(唔同意)。調查過程無揾被告媽媽。

[12:42] 🔹控方覆問
在紅磡火車站拘捕被告,罪名係侮辱國歌罪,指作出不尊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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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再呈上兩名市民口供,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林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會出庭作供,和傳召一名精神科專家PW1,申請被告作供時,專家證人能在庭上作出觀察,但專家給證人今日未能出席,申請押後至聽日,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明日(11/5) 09:30 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訊[2/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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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在香港出生長大、讀書,2017~2020年去英國讀書,2020年因疫情回港,21~22年曾經就讀音樂與媒體文憑課程,2023年當時無讀書亦無就業;自6 歲起睇精神科醫生,有自閉症和ADHD,每日需要食兩種藥物,食咗藥會好攰,課餘活動有彈琴、吹喇叭、遊巴士河、上網、睇單車賽、排球賽等。

當日去紅磡體育館睇排球賽,有帶同手畫的保加利亞和中國國旗,和買的日本國旗,但中途遺失咗中國旗。中國人支持中國隊,順便支持埋保加利亞,兩隊都支持。

去到紅館,見到四方八面都有著迪士尼卡通人物衫的人,和攞住迪士尼物品的人,形容被“迪士尼人”包團,四面楚歌,左邊有人著公主裙,前面有人拎反斗車王嘅袋,因為唔鍾意迪士尼人支持美國帝國主義,美國制裁香港官員;在2022年11月開始唔鍾意,因為在街上見到有一個女仔揸住turning red 公仔喊。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係因為迪士尼人嗌加油,要同佢哋相反,無意圖損害國歌,被告表示尊重。

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發音為/ˈmilɐ ˈrɔdino/),上網學嘅;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對象係迪士尼人,唔係唔尊重國歌,只係唔想見到迪士尼人,唔想聽到佢哋歌國歌,所以唱歌蓋過佢哋,唱《Do》係因為兩者相似,「不願做奴隸的人們」,Who will not be slaves again!無其他原因。到我源國歌,迪士尼人歡呼,所以噓,對象係迪士尼人。

球賽開始,第一局保加利亞贏咗,第二局中國隊大比數贏緊,就趁機會去厠所,途中被警察截查,問點解唔尊重國歌?被告回應「因為今日係《元素大都會》嘅上映日,而《元素大都會》當中嘅配音員係一位中國人,咁中國人點解要支持美國帝國主義?而嗰啲着住迪士尼衫嘅人,就係為咗支持嗰位中國配音員,就走咗入場支持中國隊,所以我就唔鍾意中國隊同中國國歌,所以就唱其他歌」。(被告以急口令的速度讀出以上句子)

律師問當時講嘅速度係咪好似而家咁快?回答係,佢抄唔切,只係抄咗最後兩句;第一次截查時講嘅,第二次截查時只係講咗最後兩句,唔想再重複。
(此時被告坐姿挨住椅背,兩腳向前伸展,律師提示被告坐好啲)

搜完身,警察叫被告返屋企,就離開場館,去紅磡火車站,去到何文田站,警員打電話俾被告,叫佢返去紅磡,之後被拘捕。

6月初去維園家鄉市集,愛國組織搞嘅,見到好多中國人,見到有人揮國旗,問佢攞嚟玩,有用手機拍片;辯方播出影片,見到影片中的被告揮舞國旗,戴着在紅館戴的同一頂帽,圖案係spy family 人物安妮亞,16號在紅館着嘅衫都係安妮亞,被告用英文講 I am patriotic Chinese。

2022年11月前,本來鍾意迪士尼,但因為有一次坐巴士去迪士尼,見到一個美國籍烏克蘭男人,抱住佢個女,手上攞住Turning Red 公仔,喺度大喊,搞到憎咗佢。

[10:25] 🔹控方覆問
確認中三去英國讀書,成績無問題,有音樂才能,英文有一定水平,2020年反港係因為疫情,唔關成績事,表示自己係愛國,程度上尊重國歌,大於唔鍾意迪士尼。

本來支持中國隊,因為迪士尼人支持中國,所以改為支持保加利亞,帶咗三支國旗:保加利亞、日本和中國,去到紅館時發覺唔見咗,可能因為食嘢時攞過出嚟。係日本愛好者,支持中日友好,支持動漫,驚唔夠球迷支持保加利亞,所以支持佢。

迪士尼人支持中國隊係有衝突,點解唔着羊羊,唔着元神嘅衫?倒豎拇指喺迪士尼人搞到咁,四面楚歌。

控方叫睇紅館的影片截圖,被告認得自己,指出右下前方有反斗車王嘅袋,但圖片睇唔到,表示左邊有衫,後面又有衫。

被告同意在球隊練習時,對保加利亞隊歡呼,中國隊倒豎拇指,係絕對唔應該,都係因為迪士尼人,有衝突,點解唔着喜羊羊、熊出沒?(衫)

到播國歌時,做動作係針對的士尼人,唔同意係針對國歌,坐低、掩耳、大聲唱,係想蓋過迪士尼人,表達唔鍾意;控方指出除咗大聲,仲準確唱晒歌詞,拉長尾音,直至國歌完結,被告解釋係想掩蓋迪士尼人唱歌,作為愛國人士,唔同意迪士尼人。

主控指被告唔係向四方八面做出倒豎拇指,被告稱他在中間已經代表向四方八面。

被告有留意香港發生嘅事情,在示威嘅場合有人唱《Do you hear people sing》係唔應該。選擇當時離開座位,係因為中國已經大勝,諗住去廁所,等下一局。

被告向林官解釋,做動作係因為對迪士尼人不滿,係自主嘅,但控制唔到。

[11:07~11:17]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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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1 專家證人 精神科 陳醫生

🔸辯方主問

被告自6歲開始睇陳醫生,證實被告患有自閉症和ADHD,需要食兩種藥物,呈上一份在2023-6-18 對被告評估的精神科報告,知道被拘捕後,在2024-4-5 做補充報告。

撰寫第二份報告之前,睇過被告在紅館的片段,和他日常的言行一致;今朝觀察他在庭上表現,亦顯示他的病情,包括周身郁、坐唔停、唔專注、不耐煩,仍然維持報告內的意見。

在事發前即6月14日加咗藥,因為佢思想混亂,思想好快、鬆散,容易衝動,壓制力差。

[11:28] 🔹控方覆問
不能測量被告的思想,只有靠觀察佢嘅言行,信佢講嘅嘢,被告不滿迪士尼人,始自2022年尾,醫生的筆記有寫,被告係主觀嘅,會改變,但唔知幾時變,係靠佢講無客觀嘅測量方法,不能同意控方講法,被告的行為係源自對國歌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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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控方再傳被告作供
6月16日無食藥,在6月12日後食咗兩日就無食,因為好攰。

🔸辯方覆問
一早一晚都要食藥,為咗控制自己,唔識會控制唔到,可能會發癲,15和16號都無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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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13日 09:30 同庭作結案陳辭,被告申請減少報到至每星期一次獲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提堂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展示條幅

背景: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展示「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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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向法庭申請押後,希望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今天的申請,但表示希望這次押後是最後一次。

下次上庭時間:6月21日,上午0930,一號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續審 [3/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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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是處理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裁判官邀請控辯雙方就控罪上的法律層面作陳詞。

🔍控方陳詞:(由 #葉志康大律師 代表)

控方表示現時未有與侮辱國歌罪行相關的案例,故在陳詞中引述立法會文獻。就控罪元素而言,控方立場如下-:

📌公開:

本案發生在有過萬觀眾在場的紅館,這點相信辯方不爭議。

📌故意:

控方在本案是以有意圖、有意識、蓄意的最高標準舉證被告意圖。控方認為被告並非因粗心而冒犯國歌。

📌侮辱:

控方指條例已就「侮辱」下定義,法庭宜以自然方式理解本案情況。在本案,控方認為被告作出的動作無疑已犯案。根據本台紀錄,包括-: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

控方認為應整體考慮被告一系列且連貫動作,若法庭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作為的行為,會令條例變得狹窄,亦不符立法原意。即使退一步,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的行為,控方亦認為被告已干犯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控方希望法庭裁定控罪已被成功舉證。

🔍辯方陳詞:(由 #關文渭大律師 代表)

辯方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法例詮釋。

📌侮辱國歌的行為:

辯方指國歌法已經列出4個侮辱國歌的行為,分別為:

「(1)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a)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

(2)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

(3)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a)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

(4)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辯方指本案涉及的是(2)條。由於(2)條的罪行涉及「故意」,因此涉及意圖。在本案,辯方認為被告沒有意圖和動機侮辱國歌。

📌侮辱的定義:

辯方指根據條例,侮辱的定義如下:

「就國歌而言,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辯方的立場是被告的行為是不尊重國歌,但並非「侮辱」。

辯方認為歌曲本身沒有感情和標誌。以代表港人刻苦精神的歌曲「獅子山下」為例,辯方認為若人們說獅子像貓,這不算侮辱歌曲,但若躺平精神形容歌曲,則算侮辱。

在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時,辯方同意法庭可以「侮辱」的普通意思考慮,但希望法庭不考慮政府官員的詮釋,然而法庭可考慮相關的立法文件,唯需顧及箇中內容的上文下理。

辯方希望法庭在解讀條例時,考慮終審法院在FACC2/2023案中的判決:

"Here, the Court is presented with what has been described a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by which is meant “that there is more than one way of reading” the statutory text.....One might read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albeit not statutory text, as noted at above) in the narrow way that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 did or in a broader way to include the serious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undertaken here by the appellant concerning the use of the vehicle.

In my view, objectively, the latter is to be preferred. It sits more naturally with the catchall nature of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whereas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s approach narrowly limits the category to the appellant’s own use of or involvement with the vehicle itself. It is also a construction which reflects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applied by this Court in.....More importantly, it i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which gives effect to the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s contained in Article 2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icle 16 of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簡單而言,當法庭就條例面對多於一種解讀時,應採用較闊的解讀,而非狹隘地看待定義。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對任何人進行處罰,相關的法律原則在FACV3/2014案亦有提及:

"There are other canon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may also be relevant. It is a principle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a person should not be penalised except under clear law. Therefore, when considering opposing constructions of a statutory provision, the court presumes the legislature intended to observe this principle and should strive to avoid adopting a construction which penalises a person when the legislator’s intention to do so is doubtful. Similarly, as part of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there is a presumption against the imposition of a statutory interference with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r of speech without clear words."

📌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即使被告在國歌播放期間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辯方認為這與有人在播放「獅子山下」時唱「海闊天空」的情況一樣,這情況下不會有人說是侮辱「獅子山下」的歌曲。同樣,「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本身與國歌有相近的意思和意義,即使「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曾於2019年的社會事件時被騎劫,但「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不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專利品,當時人們的行為不損這首歌與國歌相近的意思,也不損這首歌的獨立意義。

關於被告是否「故意」侮辱國歌,辯方認為要先確定被告在案發時是意識到其行為會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在本案,辯方認為辯方的專家證供既中肯亦不受動搖。此外,若被告的證言被接納,即他因為受迪士尼人的刺激而不能自控,辯方認為控方在基本層面上已不能證明被告是故意侮辱國歌。還有,辯方指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曾在維園揮國旗拍照,這可以反映被告沒有動機侮辱國歌。另外,辯方指PW2在當時也不能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辯方希望法庭將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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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7月15日14:30作裁決。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對關大律師和葉大律師的協助表達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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