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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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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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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D2紀
D3張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傳票控罪指稱兩人於2020年5月8日,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P1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摘自明報)

今日開庭目的為處理辯方單方面申請,所以被告及控方今天均無需出庭。
事源早前辯方曾就案件向IFC發傳票要求提交商場內CCTV片段作為審訊之用,但IFC並沒有配合交出。

傳召 IFC 黃/王經理(IFC)
林官:今日有無帶嘅CCTV嚟?
IFC:有帶
林官:有咩特別原因早前唔交俾辯方,而今日又可以?
IFC:唔知

在得時未有特別原因後,林官批批IFC做法浪費法庭資源,「今日純粹睇你哋交收」。
林官亦命經理需向公司反映,因為本次不是警方求提交CCTV片段,所以辯方不會有搜查令。

CCTV片段共覆蓋11個地方,有19隻碟。
林官:你而家交俾我書記,然後再交俾辯方。如果片段有問題,辯方請自行同IFC方面處理。

案件押後至 11月10日 11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2庭提訊。

退庭前林官提醒已屬辯方證人的黃/王經理,辯方的傳票是包括整個案件審訊,辯方如有需要會通知他出庭,到時必需好好配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207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美籍手足(3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6日在 #林希維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4個月又2星期監禁

——————

📌申請方(辯方)呈上案發當日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由某人交予辯方

12:43:51時,可見身穿白色褲的男子為PW2;
12:43:54時PW2在扶手電梯頂停下,準備與另一人互動;
12:43:57時可見PW1;
12:44:16時被告人進入畫面中;
12:44:17時被告人目睹有事件發生。

#杜麗冰法官 指片段中共出現4人:PW2、不知名中國藉男子、被告人、另一外藉男子。

不知名中國藉男子指責被告人後,被告人離去。其後PW1衝落樓梯並揮舞一物,外藉男子於是問其「Are u Popo?」,男子首先回答「No」,之後又回答「Yes」。該外藉男子並非本案證人或被告人。

📌PW1跌倒原因
播出「襲警」片段後, #杜麗冰法官 稱PW1並非自己跌倒而是被拉跌,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指出是被另一外籍男子推倒,但 #杜麗冰法官 堅持是有「另一鼓力量」拉跌PW1,而非被推倒。蔡大律師重申申請方立場,但 #杜麗冰法官 轉而指片段可見被告人曾與PW1糾纏。辯方指出PW1 曾用警棍毆打被告人雙腳。

#杜麗冰法官 又稱PW1跌倒後,被告人在其上,並非明智之舉,且是連貫動作。
蔡大律師王 次重申辯方立場,並指醫療報告顯示被告人出拳力度不大,是正當防衛。 #杜麗冰法官 馬上打斷其發言指不論出拳力度大小仍是襲警行為。

📌PW1沒有穿着制服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指出所謂「警察」並沒有穿着制服,但 #杜麗冰法官 認為PW1第二次改口指「Yes」時已表明身份。惟辯方指出PW1當時只想取回警棍。

案件押後裁決,期間被告人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207銅鑼灣
#宣讀判詞

美籍手足(3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旅2019 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6日在 #林希維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4個月又2星期監禁,其後於2021年8月6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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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上訴被駁回,即時繼續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HCMA000339_2021.docx

註:PW2 為休班總懲教主任曾因本案獲提名好市民獎及頒發獎金,被辯方發現後警方撤回獎項及奬金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249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111馬鞍山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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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律政司代表陳詞時強調,涉案地盤工非「講還講,唔會郁手」的人,當時他情緒激動,有人勸他不要動手。他相當可能會因2被告的說話,而使用暴力,但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

律政司代表再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兩名被告的行為,會維持,甚至加劇相關受害人同相反見人士衝突,而當時受害人被多人指罵,是敵眾我寡。原審裁判官郤疏忽以上因素,未有考慮因兩被告的說話,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持相反意見人,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律政司代表認為案件應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惟2人代表律師反對指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在場人士的反應。律師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當時的政治環境。原審裁判官已根據現場人士的反應,認為他們屬一班「動口不動手」的人

法官需時考慮押後裁決,將擇日頒判辭。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馬鞍山 #宣讀判詞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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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D1,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溫樂謙大律師

📌上訴結果: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

法官就上訴方(律政司)部份理據指出一些法律觀點,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依據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而非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

1558 開庭

法官就上訴人指裁判官從本案件所引起而須徵求原訟法庭意見的有兩項法律問題。其中D1及D2之行為原裁決指五項元素考慮後未能證明破壞社會問題,高等法院裁定其中二項素是有可能。

詳細裁決書即時分發予各律師,裁決書詳情請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24_2022.docx

1602 休庭予各方閱讀裁決書

1635 再開庭,雙方沒有問題

法庭批准2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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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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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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