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4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陳(30) #1025九龍城 (原案D1)
🛑已還押14天🛑

控罪1:#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即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前言:

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收到公眾舉報,指有約15名蒙面人士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及噴漆,故指派2名警員到場兜截。當警員到達案發現場後,該些蒙面人士見狀即將手上物件丟在地上,當中包括400張政治海報,膠水和噴漆等。警員見狀後一直追逐相關人士,最後在行人隧道10米外截停和拘捕D1。在搜查期間,警員從D1身上找到黑色口罩和手套,而該手套上沾有黑色油漆。在警誡下,D1聲稱自己下班後與姐姐經過案發隧道時見到有其他人在張貼海報,於是加入,但她與其他人並不認識。

本案共涉及3位被告,當中包括D1,她們各自面對1項控罪。D1(下稱「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承認她面對的控罪,即「刑事損壞」。法庭聽取求情後,雖然認為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有良好背景和對社會貢獻良多,故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今日(2022年7月20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有關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有充份悔意,期望借社會服務對社會作出補償,最後感化官建議被告接受8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有充分悔意、重犯機會低、犯案是因為受社會氣氛下一時衝動、有強大的家庭支持,母親和哥哥願意支持和指導被告,他們亦願意作為被告在屢行社會服務令期間的緊急聯絡人、和被告願意在今天作全數賠償。

本案判刑:

本案並非一人犯案,而是有牽涉其他人。被告們張貼的內容在當時的社會氣氛而言令本案變得嚴重。雖然本案不涉警民對峙、暴力、和對抗,但涉案海報宣揚反抗信息,例如「光復」一詞,案情嚴重。

但考慮到被告曾還押14天,體會到失去白由的滋味、初犯、求情信的內容、重犯機會低、有充分悔意、和勇於承擔過錯,法庭認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處理手法,被告亦可以從中體會到清潔和修復的過程,這亦是最終判刑。

被告亦需在今天支付$8592港元賠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裁決

陳 (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砵蘭街240號至244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署警長蔡偉強
———————
速報:罪名不成立

控方共傳召3名證人, 全為警員,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沒有犯罪記錄, 可信性較高, 犯罪傾向較低。

PW1警署警長蔡偉強當日穿防暴裝備, 小隊共有4人, 當時接到指示到砵蘭街處理示威, 現場有示威者叫囂, 亦有市民及小販。 辯方盤問PW1時提出一個片段, 顯示現場的確人數眾多, 某些人穿深色衣服及戴口罩。

PW1的說法是, 當時小隊正在前行, 被告在PW1右前方1至2點位置, 相隔1至2個人身位時, PW1見到被告右邊腰部有動作向右轉, 引起PW1注意, 被告用右腳踢向PW1小腿, PW1用右手捉住被告右邊下身, 擰轉身望便見到被告, 並留意到被告右邊褲膝蓋位置有一個很大的縫口, 當時光線充足, 辯方對身份沒有爭議。

PW1將被告帶去警察封鎖區, 被告激烈反抗, 所以PW1及其拍檔將被告按在地上, 其後作出拘捕, 罪名是毆打警務人員。 PW1的醫療報告符合其描述, 小腿有大約2cm紅腫。 盤問時播放辯方片段, PW1承認現場狹窄, 適逢農曆年假期, 現場市民眾多。

其餘兩名控方證人負責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處理被告及其證物, PW2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搜出一個膠袋, 內有黑色面巾。 PW1將被告交給PW3時沒有向PW3指出被襲擊了哪裡, PW2及PW3沒有看見案發經過, 即使覆述PW1說的情況亦沒有參考價值。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他的說法是, 當晚與女友及媽媽在太子食飯, 送女友搭車後便打算從朗豪坊出口搭地鐵回家, 當時想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才走到PW1所在的地方。 控方質疑為何食完飯還要買東西食, 被告解釋自己食得不飽, 以及並不是想買東西食, 只是想看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被告表示戴口罩是因為疫情, 而面巾不是帶去上址, 是在出面才買。 被告不記得自己有蓄意踢PW1, 辯方指即使真有這個動作, 可能也是一個意外。

PW1曾提及現場的確很多人, 但當時與其他隊員相隔一段距離, 可以清晰看見被告, 後來觀看辯方片段時承認當晚與其他隊員的距離的確沒有證供中講的那麼闊。 法庭認為PW1有盡量仔細描述當時環境, PW1亦確認辯方片段的確準確反映現場情況。

辯方片段並沒有拍到關鍵時刻的情況, 亦沒有拍到被告對PW1作出的行為, 片段中有不同環境聲音及一把旁白聲音。 法庭認為片段中聽到一句「你kick我呀?」是由片段旁白發出, 因為收音與周圍的環境似乎不同, 較似是由旁白發出。 不論PW1或被告都不能確切說出這句說話是否真事, 但法庭不認為此聲音來自PW1。

PW1指自己是小隊中走在最後的一個, 與隊員有一段距離, 但片段中並非如此。 片段顯示了當晚現場環境, 尤其是PW1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被告經過PW1身旁的情況。 被告一路在小販檔附近向PW1方向走去。 當時現場狹窄, PW1及其隊員一邊行也需要一邊避開市民, 法庭對PW1是否能清楚看見被告腰部的動作及踢的動作有質疑, 但相信PW1感到被踢及受傷是真確, PW1的確被物件觸及, 而且當時是接到指示到場執行職務, 不會無故誣蔑一個不認識的人。 另外, 片中可見現場環境非常擠迫, 被告與警員彼此的距離是肩擦肩, 先經過其他隊員再經過PW1。

至於被告的證供, 控方沒有證據反斥被告說法。 雖然被告選擇於這個時間到現場, 他的衣著, 以及看見警員迎面而行仍然向警員走去的行為是自招嫌疑, 其他市民知道警員正在場執行職務都會避開。 但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可能無意踢PW1,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襲擊PW1, 裁定罪名不成立。 所有證物保留在法庭。
Guide on How to Download Instagram Videos Effortless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