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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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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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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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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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代表D4的 #陳珏珊大律師 對裁決D4要再上庭作供作出陳詞,呈上案例CACC353/2019,判詞內容指大律師對法庭有責任,若見到認為不能修正的事,不提出而留作上訴理由是不合當,根據大律師守則,大律師對法庭的責任大於對代表當事人的責任,欲提出四個論點。

控方即時反對,不明辯方以什麼基礎來反對裁決,除非理由係好嶄新,若互相反對,沒完沒了,恆之有效的機制就會崩潰⁉️

🗣彭官以不友善的語氣:這不是裁判法院,我無權覆核自己,本席已經人慈,裁決講明D4可以選擇答與唔答,唔答可以解釋,其實無理由唔答,除非答咗係自招認罪;若果辯方要反對,請自問為何改變可以提供姓名的立場;指示大律師握要說出重點。

🗯律師激動地陳述:
1. 指出唔係可以強迫D4作供,D4已經作供完,現要求D4再作供,不是他的選擇,控方無申請,只係話如果辯方同意,控方不反對;辯方不同意。

2. 法庭早前話D4講與唔講,法庭唔會作出命令,留待陳詞,昨日裁決前都無命令。

3. 控方嘅說法係被辯方誤導,對控方不公,但盤問前無得到資料,不能認為被誤導而不作盤問。

4. 裁決對D4不公,D4係在知道可以不透露姓名之下作供,已經不可逆轉。

彭官重新無作出命令,D4可以選擇講與唔講,最終只係證供比重問題。

主控指辯方應在被告作供之前,向法庭作正式申請,以免誤會,唔係在主問期間發問,要法庭即時決定,如果當刻控方不反對,就不能再追。

[10:05] 彭官稱已經聽咗雙方陳詞和睇咗案例,不認為辯方有新論點裁決,亦無嚴重出錯,不需要更改裁決。

D4曾經作供控方不反對律師俾意見,[10:06~10:40] 休庭。

D4再次出庭作供

🔹控方盤問
D4表示現在不願意透露女仔A & B 的姓名,唔同意係虛構出嚟,唔同意當日作支援係虛構。

現在唔透露嘅原因,係基於無講身份,先透露年齡,講咗女仔參與過一啲活動,做過一啲咩行為,如果當時要透露,只會講認識兩位年青人,當時需要去搵呢兩位年青人。

唔同意如果當時係會答,因為要保持私隱,係社工責任。

唔同意控方指年齡、活動、行為對佢哋無不利影響,係有機會搵到佢哋,甚至去到A身上。

[10:48] 無覆問

[10:49] 轉回傳召D3的證人 DW5 駱先生

🔸辯方主問
駱先生係D3的中學同學,一齊係排球隊隊員,大學畢業,在私家醫院任職放射師。

在案發當日約咗D3在晚上打泰拳,從2019年5月開始打,D3在7月打,當晚打拳係DW5預約,知道D3在11月13日生日,打拳不是慶祝生日,知道D3有女朋友。

對D3-4號相有印象,在X-battle 影嘅,有五個人,DW5在想的正中間,D3 係右邊第二個;DW5 有戴頭巾索汗,着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因為襟污糟,衫褲係自己帶去,仲會帶水樽、毛巾、兩條拳帶。相片後方喺健身區,不另收費,DW5 有做健身,玩啞鈴、Smith架、拉背機等等,要帶健身手套。

唔知D3 在11月12日 日間有咩行程,DW5要返工,17:30放工,D3無出現,當晚有朋友通知D3被拘捕,非法集結,當時好驚訝,因為D3隨和、友善,無聽過佢有去去集會,一次都無,唔清楚佢有無罷工。

[11:11] 🔹控方盤問
11月12日係由DW5預約,經常幫佢預約,通常都超過三日前,印象中無少過三日,係可以用WhatsApp預約,特別記得係因為佢被拉,同意無寫低無記錄,係靠估算出嚟。

識咗D3 13至14年,有見過佢着其他顏色嘅衫,有見過去街唔戴口罩,打泰拳係同一堂,D3唔係每一次都做gym,如果做係唔會換衫;帶手套係想揸實啲,保護手指,手套有包手指喎,和唔包手指。

[11:20] 🔸辯方覆問
預約唔會少過三日,方便中心易安排,每班人數少,一個教練對四個。

[11:46] D7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報告,D7-1,中文譯本D7-1A,案發當日24歲,與父母和家姐同住在旺角,父親係商人,做海產批發,2017年大學畢業,任職放射師,2019年11月在法國醫院工作,返九龍城。

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要返工,搭巴士,落巴士後覺得唔舒服,感覺到頭痛、四肢無力、氣喘、有咳,於是無返工,搭巴士返屋企,唔係即刻睇醫生,因為睇開嘅醫生診所未開門,約08:45返到屋企,在午飯之前去睇醫生,唔記得幾多點,有病假紙D7-2,醫生有開藥,睇完醫生後在家食藥休息。

有兩日病假,12號無返工,約七點起身,同女友WhatsApp,玩手機,約10點幾出街食早餐,然後返屋企瞓覺,約12點起身,在家打機,打到約14:30,同屋企人食飯,講晏啲會過海,買禮物和接女朋友,不返來食晚飯,在女友家中過夜;係買拍拖紀念日禮物,每個月都會互相送禮物、食飯,案發兩日後就係紀念日,所以買禮物;11號晚已經諗住買禮物,諗住買Tiffany 嘅鏈,之後去北角接女朋友,當日女朋友要見海關督察面試,在北角進行;同屋企人交代咗情況之後,爸爸叫D7去IFC睇翡翠螺,因為爸爸腰痛去唔到,呈上公司註冊處文件,華X食品公司嘅註冊(詳情省略)。

11月12日要去睇翡翠螺,因為收到city‘super 投訴,有好多爛咗殼,D7雖然唔係公司員工,有間中幫手,直至2019年之前,有在凍庫執倉,同埋在節日前夕,最忙嘅時候跟車送貨,凍庫係保存海產嘅儲物室,在荃灣區。

有應承去IFC睇,食飯食到14:50~14:55左右,換衫執嘢出街,白色T恤,藍色牛仔褲,執入凍庫嘅保暖衣、頭套、護目鏡、手袖,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係要來瞓覺用,因為當晚在女朋友家中瞓,係睡衣,拎咗包藥,垃雜嘅個人物品,隱形眼鏡,眼鏡盒,鎖匙,出街時係戴眼鏡,被拘捕時都係戴眼鏡,攜帶隱形眼鏡,因為諗住13號會戴con (contact lens),本身背囊有洗con水,戴cap帽和口罩出門,習慣唔洗頭就戴帽,戴咗深色口罩,因為驚抵抗力差,容易感染,和驚傳染其他人,12號應該好返好多,戴口罩係保護自己,保障他人,大概三點出門。

P56, P57, P58 係手䄂,護目鏡,頭套,護目鏡在凍庫用,室温係 -20度,而且兩邊有強力出風位,避免凍嘅強風直接吹入眼,會戴護目鏡,要帶係因為要入city‘super 嘅凍庫,物品係爸爸嘅,頭套防止凍風吹入口鼻耳仔,同時會着city‘super 嘅公家羽絨,帶頭套係避免直接接觸羽絨帽,手䄂係類似頭套作用,避免直接接觸羽絨。P57 護目鏡上下有膠紙,因為護目鏡有窿,膠紙係要來封住啲窿。

如果在公司凍庫工作,會再多啲物品,會有冷帽和手套,手套可以保暖,防污糟,避免受傷,呈上兩張相片,其中一張相見到D7在公司凍庫處理貨物,見到吹風機,羽絨係D7嘅,放在公司凍庫門口,見到部份護目鏡、頭套、有戴冷帽,全部放在公司,唔使由家中帶去,公司裝備唔係公用,係一人一套。另一張相見到D7爸爸在公司凍庫外邊,有羽絨、頭套、冷帽,無戴護目鏡,因為出咗凍庫除低咗,相片呈堂為D7-4A & B。

控方對相片有保留,辯方解釋相片係在2018年10月16日影,拍攝者係D7爸爸,影畀媽媽睇,因為佢擔心D7在凍庫工作會凍親,爸爸在2017年曾經凍傷,所以影畀佢睇。

主問未完,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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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繼續D7主問
呈上公司單據,11月11日發出,送四樣貨品去IFC city‘super,(控:傳聞證供;辯:稍後有證人處理,PD7-5),其中一項係翡翠螺有city’super 收貨印,證明收咗貨,稍後收到投訴,螺殼爛咗,要去睇。

去到中環被拘捕,被檢取嘅物品有八支生理鹽水P61,四支一排,D7指係洗con 水,指係同一樣嘢,D7用生理鹽水洗con,從工作嘅醫院拎返嚟,唔記得幾時拎,上司係批准嘅,生理鹽水在醫院有好多用途,D7嘅部門用作打顯影劑,因為當時買咗新儀器,唔會再用細支裝嘅生理鹽水,上司講有需要嘅話可以拎,用作嚟洗Con,因為同藥房買嘅成份一樣,有買過,呈上一盒在藥房買嘅生理鹽水,和證物的包裝盒的影印本,證物P61盒面印有0.9% sodium chloride,藥房嘅生理鹽水印有 “0.9g sodium chloride,ideal for all contact lens”,D7指成份一樣,濃度一樣,包裝一樣,只係形容唔同。

🎥P124 拍攝D7被拘捕,播放器時間09:00~09:09,D7被搜身,@09:15在背囊搜出藥袋,呈上@10:04的截圖P7-7,有生理鹽水和白色膠藥物袋。

約15:00出門,去旺角搭地鐵去中環站,去到聽到地鐵廣播,大概內容係因為有公眾活動某啲出口封咗,想去Tiffany,在G出口,封咗,於是去咗D1出口,當時聽到G出口封咗,同意承認事實中不包括G出口封咗,可能當時聽錯,當時睇Google Maps,G封咗,最近就D1。

睇地圖P151,D1出口在匯德豐大廈,對面係置地廣場,德輔道中有入口去到,上到地面喺畢打街,見到有人企在畢打街馬路,干諾道中方向比較多人,見佢哋行吓企吓,遠啲就睇唔到,因為有人遮住,沿着行人路行到交通銀行轉角位,見到馬路上嘅人都係行吓企吓,無大改變,D7然後轉右過馬路去到Tiffany行人路,經過畢打街,附近有人開遮,多咗人在附近,無理佢哋,照行過去,到置地LV店外行人路,放慢腳步,望兩眼畢打街,左右後方都有望,見到畢打街馬路上嘅人,開始行去皇后大道中方向,無理佢哋,繼續向前行走向雪廠街方向,行咗幾步,聽到澎一聲,掉頭望吓聲音來源方向,來自左後邊,望唔到發生咩事,因為有巴士阻住視線,繼續向前行,覺得澎一聲係放咗催淚煙,在遠嘅後方,之後見到銀色金屬大閘,知道係Tiffany門口封咗,呈上相片D7-8,事後影嘅Tiffany門口,同當時一樣。片段P123(2)係另一被告在Tiffany門口搜身,見到門口閂咗,當時環境有啲混亂,剛上行人路,留意到畢打街上嘅人向皇后大道中行,又見到有啲人在德輔道中馬路上的巴士後面行上行人路,再聽到另一吓澎一聲,聲音近咗,覺得佢哋係避催淚煙而行上行人路,當時好混亂,心神已經唔係買嘢,想遠離畢打街行去雪廠街,一開頭聽到澎一聲,再有澎一聲,越嚟越近,後期比較混亂,想遠離馬路啲人,當過咗電話亭燈柱左右,好多人在身邊跑過,又再聽到澎一聲,再近咗,於是跟住一齊跑。

[16:00~16:10] 休庭

跑緊時頂帽甩吓甩吓,於是除咗頂cap帽,呼吸唔暢順,於是除口罩,之後跑咗一陣去到巴士站附近位置,減速行埋一邊,因為跑咗一陣覺得無乜危險,除咗半邊背囊,想“養”吓件衫,之後見到前面有人掉頭跑向自己,覺得嗰面都係放咗催淚煙,於是亦都跟住掉頭跑,跑回向畢打街方向,跑咗幾步,附近有人講有警察,身邊有兩個着深色衫,攞住長遮、示威者打扮嘅人高速跑過,當時擔心被警察誤會為示威者,將手上口罩和帽掉落地,繼續向前跑,好快見到置地廣場中庭凹位,有路人行埋去企喺度,於是跟住行埋去企埋一邊,見到佢哋個做法幾好,於是跟着做,唔使喺條行人路跑來跑去,見到警察追緊一個女仔,全身黑色,當時見警察追佢,同一時間有一位女士行緊去中庭凹位,警察在追女仔過程中撞跌女士,後面趕來嘅警員圍住兩人,隔離有一個男士同警察講,個女士唔關事㗎,D7亦有跟住講,當警察控制場面,有一警員行出嚟用警棍示意,在中庭凹位嘅人可以離開,就跟着離開行向雪廠街,行在前邊嘅人就離開咗,後邊嘅人包括D7,有另一名警員留低佢哋,佢用警棍指住講「唔夠人,全部唔走得」。

🎥P141(2) Landmark CCTV,畫面影向雪廠街見到巴士站,@15:26:10 D7在巴士站附近,全程在行人路上跑,@15:26:12 D7過咗巴士站,左前方有電車站,有兩三個黑影跑入畫面,當時無留意黑影啲人,諗住無乜危險,想企埋一邊,無為意雪廠街有警察嚟緊,見人掉頭走,跟住掉頭,都無乜為意有警察,第一次見到警察係企在凹位之後,除口罩係因為擔心被誤會為示威者,當時未見到有警察,覺得有警察在附近,所以除帽除口罩。

11月12日去中環係想去Tiffany買鏈,之後去IFC city’super 睇翡翠螺,唔係參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帶備嘅物品唔係用嚟參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戴帽和戴口罩唔係掩飾身份,去到中環D1出口,見到馬路嘅情況無即興參與,亦唔係透過逗留去壯大聲勢、鼓勵或者協助,無加入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亦唔係做哨兵。

[16:45] D7證供大至完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9/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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