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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陳,陳(23-26)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還押逾27個月🛑

控罪2:#縱火罪
兩位被告(即本案A1和A2)、林(19)、劉(16)和莫(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林(19)、劉(16)、莫(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CASA酒店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有9枚是汽油彈)、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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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六位被告,當中A1陳(23)和A2陳(26)在今天承認兩項控罪。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 (只有A2提及本案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的餘波)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法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9

求情:

A1雖有案底,其成長環境亦可謂不理想,但所幸為人孝順,熱心公益,他人對他有美譽,在學業上亦有好表現;他人亦對A2有美譽。縱然如此,良好背景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事實上A1亦有親自在網上調查/找製造爆炸品等方法,故他們除第一時間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法庭採納5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法庭採納3年監禁作起點。

由於A1和A2曾在酒店內處理危險化學品,這是十分危險的行為,故兩罪刑期會部分同期執行,4年2個月監禁是他們被判處的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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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510&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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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3: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控罪2: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事後不久在案發地點不遠被拘捕,A2至A5則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辯方案情:

A3選擇出庭作供。簡言之,她指當時只是跟隨A2,她沒有留意酒店房間內的情況、沒有就行程詳情和目的詢問A2、也沒有作出縱火行為,她只是在現場逗留。

裁斷:

📌議題1:法官避席

辯方在開審前申請法庭(練錦鴻法官)避席是次審訊。這是因為法庭在早前處理本案A1和A2的判刑時已就A3在本案的角色和刑責作裁決,構成「表面偏頗」。

有關這議題,法庭在開審第一天已處理,理由簡單如下:(1)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對A3沒有影響;(2)法庭對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的討論對A3沒有影響;和(3)專業和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官會和可以將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的案情個別處理。

📌議題2:A3的作供可信性

A3的作供可信性在本案是十分重要的議題。她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

以A3的作供而言,A3在整個身在涉案酒店房間內時,她與A2等人外出時,以及A2與一干人作出縱火行為時的時段都完全「不聞不問」,亦可說是「活在一個平行空間」,例如A3從不過問/不留意以下事情:(1)A2和其他被告在涉案酒店房間做何事;(2)為何其他被告會和她與A2多次出入涉案酒店;(3)A2與她的行程;(4)涉案酒店房間的狀態;(5)A3完全看不到其他被告縱火的作為;(6)為何A2和其他被告要在控罪2的時間跑向馬路縱火(即法庭指的「緃火事件」)等。

(按:本台已在此前的審訊已詳細列出A3的證供,在此不贅。)

法庭認為一個感觀及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會長期的對身邊的事物不聞不問,亦不可能對身邊的事無知無覺。A3的供詞是難以在現實上發生,難以接納。

(按:其實當A3的證供不被接納時,基本上A3已罪成。)

📌議題3:共同目的

控罪3:

按同意事實,法庭認為本案被告租用涉案酒店房間的目的是用作為制造爆炸品的基地。她們入住後,有人用手機在互聯網上搜查制造燃燒彈所需材料及購買的地點,然後當他們購得材料之後,各人在該房間之內製作燃燒彈及爆炸品。

不爭的是:(1)A3自2020年2月3日開始,多次出入涉案酒店,並長期與其他同案留在涉案酒店房間之內;(2)閉路電視錄得A3陪同本案被告一起在涉案酒店附近一帶徘徊、曾進入一間五金舖內、和在某OK便利店內協助購買6支玻璃瓶裝ICE。而在事後,警方在控罪3的案發地點檢獲ICE酒瓶的碎片以及在涉案酒店房間搜得數瓶用ICE酒瓶制造的燃燒彈;(4)酒店職員以及警方分別於2020年2月4日下午和5日凌晨在涉案酒店房間都聞到易燃物品的汽味;(5)涉案物品在該房間內公開胡亂擺放;和(6)以及有人在A3身在涉案酒店房間時用石油氣罐制作爆炸品。

法庭認為身處涉案酒店房間的人是知道房內的人是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有關A3,法庭認為她知道本案被告在涉案酒房間之內制作汽油彈及爆炸品,更是有實際參與和協助其他人到附近的五金舖及便利店購買材料。

控罪2:

法庭指出PW1及PW2確認有5人在控罪3的時段都:(1)穿上黑色衣裝;(2)以頭巾蒙面;和(3)在「緃火事件」中各司其職。按事實,在「緃火事件」後,A3和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後離去,並在事後和其他被告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按:A3在作供時亦承認她曾與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並與他們在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法庭認為A3知道「緃火事件」的目的是進行破壞,並實際參與該行動。在事件後,她與本案被告一同逃離現場,並藉更衣以避過警方調查。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A3面對的兩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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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10:00判刑。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97&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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