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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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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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柙逾18個月

控罪1:串謀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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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控方證供分析:

法庭接納PW1和PW2的證供。因此法庭相信案發時紙箱沒有用膠紙密封,加上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表示知道紙箱內有啤酒樽,所以法庭相信被告人當時是得悉紙箱內有汽油彈。

法庭接納B警員及PW3的證供。即使他們就紙箱頂部是否有封頂的證供有差異,但法庭認為2人的分工不同,所以2人專注的事情也有不同,故法庭認為沒有大問題。

被告證供分析:

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首先,一位心智成熟的的士司機不會上樓搬貨;此外他們理應明白載貨不載人會有風險,故會確認貨物的種類。

然後法庭認為若果男子甲是熟客,被告人理應會知道男子甲的姓名或花名,並儲存在電話簿中。

第三,被告人在教育大學高級教職員宿舍逗留了5分鐘,理應有時間確認紙箱內的物品,而且他與男子乙素未謀面,為保安全亦應確認紙箱內的物品。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是故意不翻開紙箱。

在考慮客觀事實上,法庭觀察到該紙箱是循環再用,故曾被撕開,被告有機會看到紙箱內的汽油彈;加上法庭在審訊時作的嗅覺測試認為若未有封面,可嗅到汽油味;此外當時紙箱笨重,被告人理應聽到不少的玻璃樽碰撞聲。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當時是得悉紙箱內有汽油彈。

總結:

法庭認為被告人在案件中擔任傳遞者的角色,並與男子甲和乙有共同計劃,裁定被告人所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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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求情:

辯方指被告的成長背景不佳,但是他仍努力工作,賺取的金錢大多會給予嫲嫲及患病的弟弟,因此他的重犯機會低。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角色較輕微,只是擔任司機的角色。此外沒有證據指出他與男子甲和乙有計劃,例如他不知道要將物資運到那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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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法庭在考慮縱火案的判刑時能參考CAAR1/2020等案例。

李慶年法官希望控方可以在給予最新的案例予法庭參考,並舉出DCCC587/2020案及CACC96/2020案作例子。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869&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判刑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已還柙14天🛑

控罪1 :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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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伍頴珊大律師代表。

進一步求情:

📌背景:

被告出身基層,父親為支持家庭經濟日夜工作,加上父母不太懂管教兒女令被告人缺乏關愛及教導。

📌報告:

雖然今日仍未有青少年罪犯評議會的報吿,但辯方認為有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也已足夠。

在感化令進度報告上,感化官認為雖然被吿人在初期表現不理想,但近期有改善。而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人在院舍內容易與人爭執及違規,但被告人在這次還柙期間沒有違規,是很大的改變。

在心理及精神報告中,綜合而言,被告人因一系列的先天疾礙而令他被社會排擠,而且在推理,理解,判斷,計劃和策劃一件事上表現不佳。

📌案情:

在控罪1中,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較其他案件輕,被告人只是因一時脾氣而犯下本案。此外他只是點燃一個小型膠袋,而不是汽油彈。還有火種已快速被警員撲滅,所造成的損害較少。還有被告人只是損壞死物,沒有意圖危害其他人。即使有縱火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很低。在控罪2中,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意圖危害其他人,損壞的行為也只有3分鐘,比起其他案件的情節較輕。

📌參考案例:

辯方指就控罪1呈上了DCCC26/2015,DCCC1034/2016和HCMA165/2020案予法庭參考。而就控罪2的參考案例則沒有讀出。

📌求情信:

被告在還柙期間寫了一封求情信,指他後悔犯案,令家人失望並承諾不再重犯。

有家人,社工,議員和教師為被告撰寫了求情信,內容指被告單純,本性不壞,唯脾氣易燥,需要有監督。還有他本身易衝動,也不太懂分辯是非。此外他只是因受社會影響而犯案,現時已感到後悔,希望改過及明白本案已為家人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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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CAAR1/2020及CAAR12/2020案。

法庭指出縱火罪是可判處終身監禁,一般而言也需判處即時監禁,因香港是人煙稠密,工作地點密集的地方,一旦縱火可致嚴重後果,故刑罰需保障公眾利益。

但考慮到不論案情還是被告人的背景,法庭皆同意有值得特別處理的地方。

在前者上,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較其他案件輕微,被告人只是點燃了膠袋,不是用天拿水和汽油彈等物件。此外,他在本案造成的損害也是微不足道,被燃點的膠袋在水馬上跌下來後已警員迅速撲滅,而且在大眾及警察面前犯案,因此對公眾安全影響不大。

在後者上,法庭認為被告人受先天疾病影響下會對判斷對錯的能力有影響。還有,被告人的本性天真單純,他在干犯控罪1後馬上到夾公仔店夾了一個公仔。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本案在情理上有寛容的地方。

本案判刑:

綜合各報告及更生中心的性質後,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在沒有其他可改變刑罰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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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向被告強調縱火是很嚴重的罪行,數年的監禁不能避免。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特殊情況,法庭已在能力上作輕判。法庭希望被告人日後可以守規矩,聽父母和社工的話,不再犯事,珍惜日後的生活和這次最後的機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260&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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