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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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6/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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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 控方口頭補充:
① CCTV拍攝被告向警員起腳,即使片段質素未必可以清楚顯示雙方有觸碰,但不代表雙方沒有接觸,更不代表PW2證供前後矛盾不可信或誇大其傷勢。

② 就著被告曾要求PW2出示委任證,PW2的證供是「我印象中係無聽過」、「無印象有呢種嘢發生」,意思不是如辯方所講「唔肯定被告有無要求佢出示委任證」。

③ 控方重申PW2是「被告自己跣低向前仆,然後從後撳住被告」;並非如辯方所講「從後將被告推跌」,而且CCTV亦無法證實辯方的説法;PW2並無騎住被告,只是雙腳跪在地上撳住不停掙扎的被告。

④ 就著辯方批評PW2掟走被告行李篋的粗暴程度不合理。控方回應指被告想用行李篋撞PW2,所以才把行李篋推落地下。辯方指PW2「大力推被告向座頭導致被告撞傷」一説亦沒有任何證供支持。

⑤ 控方重申PW2不出示委任證「只是情況唔容許」,再者,就算法庭認為PW2的行為違反警察通例,亦不見得與被告人的抗辯有何直接關連。


🟡 辯方口頭回應:
① 被告沒有被告知為何被截停,被告當時亦不知PW2是否警察,如果法庭接受上述被告的説法是真或可能是真,PW2的行為將構成不合法拘捕。

② 當法庭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真誠地相信事態情況令她需使用武力去自衛時,請謹記被告透過「警訊」得知警員需要出示委任證。因此,當PW2沒有出示委任證時,被告是真誠地相信警員確實違法或違規。

③ PW2主動推開被告視為保護屏障的行李篋,從而繼續對被告進行暴力行為。到底PW2是否從後將被告推跌?有否騎住被告?請法庭觀看CCTV片段後裁決,辯方認為片段與辯方説法脗合。

④ 批評PW2迴避辯方關於「有否被要求出示委任證」的盤問,質疑PW2為何對重要細節的印象會如此模糊,為何作供指「無印象」、「應該無」,而非斬釘截鐵地答「無」?原因值得法庭深思。

⑤ 指出PW4(保安員)與PW2(警員) 就著「PW2(警員) 表述身份的次數」方面的證供有不能磨合的分歧,而且表明身份、遏止被告時PW2的聲線必然大聲。既然如此,保安員又點會聽唔到呢?以上疑點足證被告説法真確或有可能真確。

⑥ 批評PW2的誠信,當辯方以客觀證據 (CCTV片段) 質疑PW2證供時,他不斷修改説法。首先言之鑿鑿稱相片顯示的3個腿部的紅印正是被告踢傷,到最後卻改稱唔肯定。


*本案PW2 (控方第二證人),警員 58665 羅啟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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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6 退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審訊 [1/3]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枚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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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審訊內容 及 下午控方主問PW1內容從缺,歡迎 按此報料🌟

背景:辯方早上曾透露其案情,為警長為求升職而「自編自導自演」,策劃一宗破獲汽油彈案件,涉案警長而被停職調查。

下午控方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被告指早前任職兼職廚師,後來因疫情導致工作量大減,其後看見友人阿澤於IG 限時動態寫「五千蚊三個鐘 有無人 要人」。被告見此表示有興趣,阿澤遂將另一男子的聯絡方式轉介給被告,男子告知被告將一袋紅酒置於葵涌警署附近,事後可獲得五千元。

被告於案發當日按指示乘搭一輛私家車,途中他聽見司機致電另一人稱「等一陣,等一陣」,但沒有留意司機如何稱呼對方。期間被告曾向阿澤發信息,「你快啲覆我啦,我好想知咩事」,但對方杳無音訊。

其後司機與被告下車,司機指示被告只需進入葵芳邨,將手持一袋紅酒置於石枱上便可離開。被告過馬路期間,發覺司機消失了,他照吩咐行事,欲離開時突然被數名警員包圍及制服。


拘捕許姓警員9899其後出庭作供,他供稱當晚20:51時於葵芳邨商場外,看見被告將一黑色膠袋置於桌上。許上前截停對方,惟對方意圖逃走,其後許與另一警員成功制度並拘捕被告。許於被告眼前搜查膠袋,內裏有承載透明液體的玻璃樽。

大律師陸偉雄盤問許,指帶領搜查行動的警長親自帶領警員於葵芳邨巡邏,惟其後去另一處巡邏,事後又返回葵芳邨。許承認警長未有交代「點解要7點幾去另一達地方但又要返返黎」,但有解釋行動原因是收到有汽油彈襲擊警署的情報。

辯方指出,「開初喺睇有無人將汽油彈放係花槽到,警長喺自行離開咗先,有好多階段,警長喺離開監視範圍但不得而知。但無巧不成話,你截停被告後警長突然出現。」許同意辯方的說法。

辯方又指,警員未截停被告前,警長曾獨自離開,但許截停被告後好短時間再度出現,許同意。

-1621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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