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5K subscribers
7 photos
4.79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8/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繼續傳召PW10 警員7999 盧建威(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1
https://telegra.ph/PW10-Cross-exam-01-13

傳召PW11 偵緝警員5271 黎浩峰(音)
處理A1證物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830時,PW11被指派在長沙灣警署臨時羈留區協助7999(PW10)處理一名被捕人(A1),於2357時處理其證物。與PW10交接時,大部分物品皆在背囊內--他知道部分物品原本在A1身上,被檢取後放入背囊--PW11唔記得有冇一件半件不在背囊內,亦沒有詳細書面紀錄。他確認,物品的類別和數目不會搞錯,全部都只來自一名嫌疑人;他只奉命接收PW10給予的物品,在同一段時間內只曾處理過一名嫌疑人的物件。他在PW10面前盤點過物件,每一件數完都會放入大證物袋裡。

PW11當日全日總共處理過屬於兩名嫌疑人的證物,先於2357時處理本案A1相關證物,(根據記事冊紀錄)於翌日0010時處理其他案件的嫌疑人物品。他在處理下一人的物品之前,有將A1的個別證物袋再全部放入一個大證物袋裡並綁好。他習慣用釘書機封證物袋口以防證物跌出來,大證物袋內有一張紙寫上被捕人編號--不是每件證物各自有一個標籤,只是大證物袋才有。同一天內不會重複使用相同的被捕人編號。

📌P10防毒面具(豬嘴)
PW11同意庭上所見保存著P10的證物袋是自己當日所用的同類型證物袋,但無法確定這個袋是否就是原本的那個袋。他對庭上證物袋內的卡紙沒有認知--卡紙是證物標籤,上面寫有案件編號、證物類別或描述,由警員填上,但這一張不是他本人填寫;他處理證物時未有這一張標籤,不知道由誰所寫。P10防毒面具有條黃色帶(P10A),PW11接收證物時已留意到黃色帶,當時在防毒面具裡面,他認為黃色帶可能是面具的部件之一。處理證物期間,他沒有遺失過證物,與其他物品混雜的可能性不大。他確認紀錄上沒有分開兩件物品,沒有個別形容黃色帶。

PW11當時在長沙灣警署盤點完證物,將已標籤並綁好的大證物袋放在其寫字樓,即西九龍警察總部,鎖在他房內一個櫃裡;他本人不在房時,證物仍鎖在櫃裡。他把證物轉手給女偵緝警員6613時,沒有發現證物被干擾過的迹象。他封存好證物後沒有再為拍照而開封過,知道與PW10交收前已完成證物拍攝。

PW11庭上確認呈堂證物P24黑色背囊、P2&P3摺刀連套、P6&P7彈叉連套、P10灰色紅色防毒面具 、P14電筒、P15電筒套 、P16頸套 、P18手套 、P22尼龍帶、P23 1000毫升鹽水 、P25&P26電話連卡 、P27八達通 、P12黑色橙色頭盔 、P8腰袋 、P9彈珠、P17黑色銀色護肘、P20黑色手袖、P1伸縮棍、P5經改造鐵通、P11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過濾器、P13藍色cap帽、P19藍色長袖T恤、P21黑色雨褸為自己處理過屬於A1的物件。連同他在明愛醫院檢取A1被捕時身穿的P28黑色短袖上衣、P29黑色長褲及P30黑白色鞋,最後他把所有證物交給女偵緝警員6613。

(張官問:剛被問及防毒面具加黃色帶時,PW11供稱由接收證物至交予下一手之間混雜其他物品「可能性不大」係咩意思?PW11表示,除非有人故意打開其證物櫃的鎖換取證物,否則不會有這個機會。)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12 警員9663 陳韻X
接手處理及拘捕A2

https://telegra.ph/PW12-Testimony-01-13

傳召PW13 偵緝警員10570 阮文樂(音)
處理A2證物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2217時,PW13從9663(PW12)接收他檢取A2的P31手銬、P32透明護目鏡、P34全新黑色口罩連透明袋、P33黑色口罩、P35一對白色勞工手套、P36&P37&P38電話連套連卡,同時間沒收過屬於其他嫌疑人的證物,沒有混雜物品。PW13翌日2100時從偵緝警員10278接收A2被捕時身穿的P39紅色短袖上衣、P40黑色長褲、P41黑色鞋,同時間沒收過屬於其他嫌疑人的證物,沒有混雜物品。集合以上9件有關A2的證物後,他於2130時全數交給女偵緝警員6613;易手前證物一直由PW13保管,沒有混雜其他物品,他亦沒有遺失或增加任何物品。PW13沒有參與證物拍攝。與PW12交收時,他確認被捕人姓名,從大證物袋取出證物,逐一核對後放回袋內,大袋沒有混雜其他被捕人物品;與6613交收程序相同,對方同時間沒有處理多於一人物品。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14 偵緝警員13288 許旭濤(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4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645時,PW14在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候命,1705時於彌敦道永星里交界協助處理被捕人士,從警員D接手A4。1706時他為A4進行快速搜身,1708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1710時再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宣布拘捕,期間一直看管A4及其物品,之後亦有陪同他到警署辦手續。

PW14於2002-2004時盤點檢取證物,證物包括P80背囊與背囊內的P75扳手、P76𠝹刀、P77黑色電筒、P78黃色安全帽、P81 3M護目鏡、P82一對印有wonder字樣的手套、P83一隻印有[聽唔清楚乜]字樣的手套、P84一對3M手套、P86未開封藍色口罩、P89黑色短褲、P91印有白色人頭圖案的黑色頸套、P90頸套、92印有灰色花紋的黑色頸套、P94一隻黑色手袖、P95黑灰花紋手袖、P96 GAP短袖上衣、P97橙紅色短袖上衣、P98 SUPER MARIO短袖上衣、102一部電話,A4身上被搜出的P79防毒面具連過濾器、P85透明護目鏡、P87黑色泳鏡、P88黑色鴨嘴帽、P93一對黑色手袖、P99電話、P100電話卡、P101記憶卡。

PW14與警員D交接時發現以上物品:他在現場見到P80背囊,D交A4給他時A4雙手上索帶,背後孭背囊;防毒面具掛在頸上;泳鏡「相信應該」都係掛頸;手袖戴住,唔記得左右手;A4有戴cap帽,著黑衫黑褲及運動鞋。

PW14在警署檢取證物後,於2200時交給警員5960。由現場初接觸A4至交證物予5960之間,PW14本人冇影過證物,唔記得證物拍攝有沒有在他面前進行。與5960交接之後,PW14沒有再處理過以上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只有進度,沒有詳情~

A8又被政府強制檢測,未有陰性結果前不會到法庭,豁免到警署報到。他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傳召PW28 偵緝警員1XXX8
檢取A3、A4、A7及A8被捕時身穿衣物

PW28於2019年10月2日1435時身處紅磡警署,處理被捕犯人,負責檢取被捕人衣著。他知道被捕人何時被拘捕,自己在拘捕48小時內處理。庭上他無法說出當天總共接觸過多少被捕人,需要睇記事冊,知道當中有本案被告。他當日完成工序約1小時後寫記事冊,亦有寫Pol. 155。

(證人避席,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讓證人睇記事冊:控方會指此證人錯漏百出,但辯方反而認為證人庭上的供詞其實準確,正顯示證物鏈斷裂。最終法官批准證人睇記事冊適當部分。)

PW28供稱,當日檢取AP33(A3)身上的衣物只有一件衫和一條褲,庭上睇證物實物後確認pp73為當日A3身穿短袖衫,pp74為A3身穿短褲。 【短袖衫、短褲呈堂為P73、P74】 被問到剛才睇實物之前形容短褲似運動型、非牛仔褲、非西褲,PW28表示睇到實物才記起。

PW28檢取A3衣物時已知道其全名,因為當日由西九龍總部出發去紅磡之前已從調查案件隊伍的同事取得一張紙,紙上有犯人資料。他根據紙上的資料向警署值日官提取犯人;紙上只有一人姓何,沒有人與這名何姓犯人的全名讀音相似,英文拼音沒有近似。他在檢取過程已記錄Pol. 155,有寫A3全名,但沒寫在記事冊,而他在2021年7月7日回的證人口供是根據Pol. 155再加出發前收到那張紙的內容而寫,回完口供沒有再保留該張紙。

(主控問及為何當日會被指派到紅磡警署工作,PW28表示想睇一睇記事冊記一記返地點,因有可能撈亂警署位置……)他讀出記事冊第36頁:當日1400時他去油麻地警署處理上述案件。他承認供稱當日在紅磡警署工作是「之前講錯咗」。

PW28供稱,當日在油麻地警署檢取包括A3、A4、A7及A8的被捕人衣物後,一直保管至交給證物警員;該名證物警員為男性,他庭上唔記得其編號,但記事冊有記低。(翻閱記事冊後發現,從PW28接收證物的是女偵緝警員6613。)他亦確認當日從A3身上只檢取了衫褲,沒有鞋;不過,根據警方CMIS紀錄,AP33(即A3)被檢取了一對鞋。

-PW28作供完畢-

傳召PW29 女偵緝警員14033 梁善敏(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5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649時,PW29身在彌敦道近眾坊街,因其所屬小隊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掃蕩行動。PW29與兩名隊員負責拍片,如果遇到軍裝同事已經拉人亦會協助做警誡。PW29當日沿路掃蕩睇有冇同事需要幫助,咁啱見到警員E撳住一名女子(A5)就上前協助。

警員E著特別戰術小隊裝束,PW29上前協助後亦有畀簿仔對方寫低警員編號及聯絡電話,所以知道其身分。當時他們附近沒有其他警員控制其他人。PW29向E了解情況後向A5宣布拘捕。A5臉部有外露,戴鴨嘴帽,有黑色頭盔,沒有遮蓋面容。

PW29第一眼見到E和A5時距離二人大概5-6米,當時未知A5為女子:A5趴喺度,臉向左,有帽、頭盔,孭黑色背囊,有粉紅色灰色過濾面罩在頸附近,有藍色普通口罩在頸部。PW29行到過去,除了最初的觀察外,另外見到A5雙手戴灰色手套,腰有腰包,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戴黑色手袖,見唔到皮膚,頸有黑色面巾。

1650時PW29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5宣布拘捕後,等幾分鐘以觀察附近有冇危險,有警車經過,於是帶她上車。她拘捕A5前已知其名字,因為A5一路有大嗌方XX,但當時她未知A5名字的寫法。

她為A5進行搜身,身上搜出P111黑色頭盔、P112灰色護目鏡、P113灰色粉紅色防毒面具連過濾器、P114黑色鴨嘴帽、黑色頸套、P117黑色手袖、P118藍色口罩、P119灰色手套、P120黑色腰包,腰包內搜出P122綠色打火機、P126電話、P127電話卡、P128港鐵成人單程車票。

上車時A5仍孭住背囊,PW29冇撈亂其他背囊;A5被拘捕時上了膠手扣,所以雙手反鎖在背後,唔剪斷膠手扣無法移走背囊。車上搜身後PW29於1703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A5宣布拘捕,因為她在背囊搜出丫叉和彈珠。

-PW29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Samsung HW-B650: A Powerful Soundbar for an Immersive Audio Exper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