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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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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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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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宣布判決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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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法官裁定申請人在裁判法庭被拒絕保釋時,他應向原訟法庭申請保釋,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狀,這是因為保釋程序源於人身保護令,提供一個簡易程序讓被羈押人士獲釋,故人身保護令並非一個挑戰保釋被拒的途徑

法庭又認為國安法第42並非不予保釋(no bail)的條文,法庭不認同被控人尋求保釋等同承認犯罪,正確的解讀是法庭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會繼續干犯國安罪行。在考慮該類保釋申請時,法庭認為需盡可能在合理情況下根據並採納《國安法》第42條;前設是能保障被告之基本權利,即《基本法》第28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就緊急狀態的規範。以上三項條文為法庭就本申請考慮的基礎。

至於余若海指由於國安法由人大常委立法,法庭應以大陸法詮釋國安法,周家明法官則認為香港法庭會以普通法詮釋國安法

總裁判官的還押令亦並非非法,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2條,他有權決定被控人還押懲教看管。法庭認為指定法官的任命並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即使由行政長官委任指定法官,司法機構全權決定哪一位指定法官處理哪一宗案件

法官駁回人身保護令狀申請,保釋申請於8月25日由李運騰法官處理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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